AQ 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AQ 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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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Q 1049-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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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4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Q 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简介:

AQ 1049-2018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一项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的基本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该标准涵盖了煤矿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设计阶段: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安全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施工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验收阶段:对建成的煤矿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验收,包括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如防火、防瓦斯、防尘、防水、防爆等。

5. 应急管理: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应急设备、应急演练等。

6. 培训教育:审核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总的来说,AQ 1049-2018是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核的依据,旨在通过严格的安全审核,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AQ 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 布

AQ10492018

GB∕T 37986-2019 工程检测移动实验室通用技术规范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安全审核资料要求 安全审核基本内容 5.1 煤层瓦斯 5. 2 井田水文地质 5. 3 煤层自燃倾向性 5. 4 煤尘爆炸危险性 5. 5 煤、岩冲击倾向性 5. 6 露天煤矿 5. 7 设计生产能力 5.8 禁止开采区域(煤层) 5. 9 老窑及其他矿山 5.10 建设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

AQ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直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215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煤矿防治水细则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安全审核safetyaudit 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等资料,确定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 设的安全条件,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及业绩。

安全审核资料包括: a)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单位业绩报告。

5.1.1煤矿瓦斯等级

应依据地质报告、相邻煤矿、煤矿生产条件等资料,按AQ1018选取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层预测采掘 工作面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并确定煤矿瓦斯等级。

5.1.2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

新建矿井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 评估,评估结论适应于全矿井井田范围,

5. 1. 3突出矿并设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并设计: a)地质报告预测井田内煤层存在突出危险可能性的; b)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的; 经有资质的机构认定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 煤层部分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参数超标且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 e)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5.2.1煤矿水文地质类型

应预算初期开采阶段煤矿地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类比确 文地质类型。

5.2.2涌水量变化预测

应确定每个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应确定每个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5.5煤、岩冲击倾向性

确定每个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的冲击倾向性

露矿应进行边坡稳定 岩性、水理性质及物理力 学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 内下步设计依据,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GB50197、GB50215相关规定。设计井田范围不得超出矿产资源行 管部门批准的矿权设置范围

5.7.2生产能力要求

a)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90×10*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10t/a。

b)新建高瓦斯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10°t/a及以上且不得高于800X10°t/a。 c)新建低瓦斯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10*t/a及以上且不得高于1500×10°t/a。 d)扩建煤矿项目扩建后的生产能力,按新建煤矿要求执行。 e)设计生产能力同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5.8禁止开采区域(煤层)

5. 8. 1 开采深度

新建大中型煤矿开采深度(第一水平)超过1000m(突出矿井超过800m),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最大采深超过1200m(小型矿井超过600m)。

5. 8. 2瓦斯压力

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

有煤与瓦斯窦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淹区域下白 煤层。

应查明并由内和邻近区域现有矿并、老窑的分布与开采情况,基本确定客类采空区范围人 情况。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办煤矿历史、灾害类型、生产能力及近3年发生事故1 内容,并对报告的直真实性负责

05YJ3-2 外墙内保温5. 10. 2资格要求

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 杂等情况之一)的煤矿,应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股份制企业 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应明确该股东对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等拥有决策权及相应安全 责任。

5.10.3安全生产业绩要求

建设单位直属(包括控股)的生产煤矿、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年内 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原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 二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 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一年内不 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原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生 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 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 贵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电报煤矿建设项目

AQ 10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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