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6-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6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简介:
"HJ 106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是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印刷行业在申请和获得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印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环境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该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印刷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如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同时,也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撤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环保部门在审核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此外,该规范还对印刷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生产过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总的来说,HJ 1066-2019技术规范是印刷工业进行环保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促进印刷工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HJ 106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部分内容预览: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热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 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 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8.1.2排污单位记录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 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参照资料性附录B,简化管理抖 参照资料性附录C。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
8. 1.2.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生产规 污许可证编号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时段、 该算时段内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 量。 b)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时间、采购量、回收量(回收 方式)、库存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重金属)。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 黛
c)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 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 电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
8.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1819等相关要求热行。
B. 1.3. 1 基本信息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 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 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 措施、是否报告等。
8.1.3.4监测记录信息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 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 持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 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 补,并留存备查。
8. 1. 4. 2 电子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折 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8.1.5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见附表C中表C.1。主要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 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 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报告分类及周期
8. 2. 2. 1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李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 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李度执行报 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 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8. 2. 2. 2报告周期
a)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李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4报告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申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8.2.4.1年度执行报告
编制。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8.2.4.2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说 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 等信息。
8.2.5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年度执行报告,可依据本标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台则 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简化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 的5.3.3。 实施简化管理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 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G,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 方法核算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排 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 非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 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 亏,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 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 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合规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4.2.2无组织控制要求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 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不超过许可排放 度的,即视为合规。 2)手工监测 按照HJ494、HJ495开展手工监测,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住宅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即视为 合规。
10.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印刷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 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 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 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资料性附录A由表A.1、表A.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A.1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2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1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表A.2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者表(重点管理)
表B.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