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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544-2022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pdf简介:
DB61/T 1544-2022 是中国陕西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这个规范主要是针对陕西省内的小流域(通常指的是较小的水系,如山间溪流、河谷等)生态清洁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小流域作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单元,其建设旨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提升。
该规范涵盖了小流域生态清洁建设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等多个环节,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前期评估:对小流域的自然环境、地质条件、植被状况、水源分布等进行详细评估,为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2. 规划设计:提出小流域的生态保护目标,如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设计合理的水系结构、植被配置和农田管理方案。
3. 施工技术:规定生态修复材料的选择、施工方法、生态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确保建设效果。
4. 监测与管理:提出小流域建设后的长期监测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5. 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强调在小流域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防止对环境的二次破坏。
总的来说,DB61/T 1544-2022 是为了推动和规范陕西省小流域生态清洁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DB61/T 1544-2022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DB61/T15442022
生态修复区ecologicalrestorationzone 般指坡度大于25°,通过封禁保护或辅以人工恢复即可实现水土流失基本治理的区域。
生态治理区ecologicalcontrolzone 在坡度小于25°时,需采用水土保持治理措施、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和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综合措施 实现清洁流域基本治理目标的区域。
沟(河)道及湖(库)保护区gully(river)andlake(reservoir)protectionzone 在沟(河)道及湖(库)周边一定范围内,需采取沟道治理、护坡护岸等措施,以保持水体清洁的 沟(河)道及湖(库)周边缓冲区域。
调查单元surveyunit 指小流域基础调查的单元JG∕T 5061.2-1995 敞口薄壁取土器,在对其进行室内划分的基础上,开展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和登记 3.6 植物篱vegetativebarriers 指在坡面上沿等高线按一定间距布设的密植灌木、灌化乔木以及灌草结合等的带状植物措施。 3.7 植被过滤带vegetativefilterstrips 指在陆地与水域相连处,通过布设草本、灌木和小乔木等植被,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带 状区域。
DB61/T15442022
生态清洁小流域根据其所处区域主要功能定位,分为水源区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农业清洁小 居环境清洁小流域和休闲旅游清洁小流域等类型
根据地理环境和人文民俗特征,划分为陕北、关中、陕南三个分区。陕北包括榆林、延安2个市; 关中包括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杨凌、韩城7个市(区);陕南包括汉中、安康、商洛3个市。
5.2.1自然条件:包括小流域的面积、地理位置、地貌、岩石、气象、植被、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要 素,填写附录A表A.1。 5.2.2社会经济:包括小流域内常住人口、劳动力、农业总产值、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 填写附录A表A.2。
5.3.1在小流域内,以地貌部位、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壤类型为基础划分调查单元,单元边界勾绘应坚 持准确性、完整性、闭合性的原则。 5.3.2调查单元分为坡面单元、沟道单元及村庄与企事业单元。 5.3.3绘制小流域单元分布图。
应调查坡面单元的地貌、土地利用类型、坡度、土壤类型、土层厚度、砾石覆盖度、主要植被种类 及覆盖度、水土保持措施、土壤侵蚀强度、化肥和农药施用情况等,方法参考附录B,并填写附录A表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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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村庄及企事业单元
6.1.1综合考虑小流域调查单元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及污染源特点等,将小流域划分为生态修复区, 生态治理区、沟(河)道及湖(库)等,明确防治目标,制定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6.1.2应将水土保持措施、面源污染防治措施、河道综合整治措施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措施落实到调 查单元,并参照SL73.6绘制清洁小流域措施总体布局图。
针对小流域上游山高坡陡、植被良好、人烟稀少的特点,实行全面封禁,设置封禁标牌、围栏; 内以自然恢复原生植被系统为主,对封禁区内植被单一、植被群落不稳定的区域可进行补植;制 任务,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林草植被保护
6.2.2.1坡面水土流失治理及面源污染防治可根据坡面单元的地貌特征、坡度、土层厚度和土地利用 现状等,逐个单元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分析,配置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坡面单元的防治措施可 参照表1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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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坡面单元的防治措施配置
6.2.3沟(河)道及湖(库)保护区
6.2.3.1生态自然、功能完好的沟(河)道,应以保护为主,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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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措施
7.1.1.1坡度25°以下,土质较好、土层较厚、距村庄较近、交通便利的坡耕地,宜修筑梯日 7.1.1.2陕北及关中北部地区宜修筑土坎梯田,陕南地区宜修筑石坎梯田及土坎梯田。 7.1.1.3梯田设计应符合GB51018的规定
7.1.2.1应对废弃的生产建设用地及砂石坑进行土地整治。 7.1.2.2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确定土地整治措施。 7.1.2.3土地整治应符合GB51018的规定。
7.1.3.1坡度小于25的退耕地及選荒地宜营造经济林。 7.1.3.2经济林营造应符合GB/T15776的规定
7.1.5.1退耕地、荒地、沟头、沟边、沟坡、梯田田坎、废弃地及村头空地等宜种草。 7.1.5.2泡水频率较高的地块,宜选用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漂浮植物以及湿生 7.1.5.3种草应符合GB/T16453.2的规定
7.1.6.1满足封育标准的,宜进行封育保护,设置封禁标牌和拦护设施。 7.1.6.2封育治理应符合GB/T15163的规定
7.1.7.1陕北、关中北部地区淤地坝布设须在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与流 水土保持措施密切结合。 7.1.7.2淤地坝设计标准应符合SL/T804的规定
7.1.8.1 陕南地区流域上游存在弃渣及植被破坏严重等情形、下游为水库等水源的沟道,可修筑拦砂 坝。 7.1.8.2 2拦砂坝设计应符合GB510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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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1小流域的支毛沟内,坡度3°~6°、沟底下切侵蚀剧烈发展的沟段,宜修建谷坊,可与拦沙现 或淤地坝相配合,达到控制沟壑侵蚀的效果。 7.1.9.2应遵循“量少坝矮”当地取材原则,高度不宜超过1m,并为透水结构。 7.1.9.3防御暴雨标准宜采用10年~20年一遇3h~6h最大降雨。 7.1.9.4谷坊设计标准应符合GB/T16453.3的规定。
7.2.1.1应对农田系统增加植被过滤带,且与耕作措施相结合,以达到减少面源污染的目的。 7.2.1.2按照“接近自然、成本低廉"的原则,选择当地自然萌生的草本和灌木等物种。 7.2.1.3过滤带设计一般位于坡面的下坡位置,过滤带越宽效果越好,宽度宜大于3m,可根据土地及 人力物力的投入,合理设计宽度。
7.2.2农田综合措施
2.3.1面源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进一步利用人工湿地进行末端消减,减少河流入库污染物浓 2.3.2人工湿地所选择植被一般宜选用水生物种。 2.3.3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建设标准,应符合HJ2005的规定
7.3河道综合整治措施
7.3.1.1坡度不超过15°时可采用植物护坡,优先选择易成活、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多年生适生物 种。 7.3.1.2坡度大于15°时宜采用混凝土格状框架(格内植草)护坡、六棱砖(孔隙内植草)护坡、三 维植物网植草护坡、生态砖护坡、木桩护坡、生态袋护坡等综合护坡措施。 7.3.1.3护坡设计应符合SL386的规定
7.3.2河岸(库滨)带治理
3.2.1河道两侧及湖库周边缓冲带内自然植被遭受人为破坏的地段,宜进行河岸(库滨)带治 3.2.2主要措施包括砂石坑整治、恢复河岸(库滨)带自然景观及建设乔、灌、草缓冲过滤带 3.2.3 植物应选用乡土种,并根据淹没情况进行植物品种的带状配置
7.3.3沟(河)道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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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沿沟(河)道两岸及出口应有截污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库。 7.3.3.4沟道清理整治应与河岸(库滨)带治理、湿地恢复、排洪渠(沟)、护坡等措施相结合,
7.4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7.4.1.1排洪标准应与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pdf,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7.4.1.2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排涝标准校核河道过水断面。 7.4.1.3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村庄附近的塘、窖等连接,实现雨洪资源化利用。 7.4.1.4沟(渠)岸坡优先考虑生态护岸。 7.4.1.5村庄排洪沟(渠)应符合GB/T50445的规定。
7.4.4.1污水收集与处理方式,宜符合下列
1 污水收集与处理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膨胀剂 GB 23439-2009》(已作废)DB61/T 15442022
a)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包括畜禽养殖废水)宜分别进行收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可结合沼气利用; b)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排入村镇集中处理厂时应达到预处理标准或接管标准。 7.4.4.2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a)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生物膜法(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 b)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等); c) 自然生物处理(人工湿地、稳定塘等); d)牛 物理化学方法(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和化学除磷等); e)在不断总结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宜选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7.4.4.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流域内村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现状和污水排放数量,合理规划布局污水处理设施; b)旱厕改为水冲厕所时,应同步考虑粪尿回用方式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集中处理时,应同 步建设污水收集管道; c)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点应与供水设施和居民住宅有适当的距离,并处于下风口方向; d) M 分散处理方式宜采用化粪池和污水净化槽等小型污水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出水可进一步进行土 地处理或湿地处理、排放或利用,沉淀的污泥应定期清掏。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 也可采用与农村固体有机废弃物协同处理;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e)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GB/T51347的规定。 7.4.4.4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接排入附近水体,应符合GB3838的规定; b)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c)排入景观河道,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 d)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有关水源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要求及相关规定。
8.1.1治理完成后次年,应对小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开展监测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