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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电子招标范本第一册.pdf简介: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电子招标范本第一册,通常是指浙江省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试验检测服务的一种标准化招标文件范本。这份范本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试验检测服务的招标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等内容。
这份电子招标文件范本可能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招标公告:公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单位、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时间等。 2. 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资格等进行明确。 3. 招标文件:详细描述试验检测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 4.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提交方式等要求。 5. 评标办法:规定评标标准和流程,可能涉及技术、价格、服务质量等多方面。 6. 合同条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服务范围、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电子招标范本第一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效率,同时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益。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根据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调整。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电子招标范本第一册.pdf部分内容预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电子招标文件范本》
主任委员:洪秀敏 副主任委员:项柳福戴敏吕聪儒 委 2 员:徐华军钟国群胡文红董剑王迎春 陈良辉姚波徐明华王祥真汪继文 叶利明虞永杰张里奇林小军赵云飞 徐洲陈建伟
编:陈妙初楼云陈华 委:郑苗东金成斌廖乾旭李舒扬陈细华 戴文可钱翠宋景景赵亮明徐加竞 郑文景余宏
为贯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我省公路水 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工作,在《浙江省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电子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基础上,我厅和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组织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浙 江爱丽智能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电 子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范本》(2022年版))。 《电子招标范本》(2022年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子招投标要求和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试验检测招投标的新情况和新要求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交 通运输部门、建设、检测等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经审定委员会审查 通过。 《电子招标范本》(2022年版)共分七章。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第五章试验检测技术规范和要求;第六章报价清单;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 《电子招标范本》(2022年版)是我省规范招标人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试验检测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备案的依据。也是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的重要参考资料。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何建议, 请及时书面告知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以便改进与完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二三年二月
NB/T 10548-2021 矿用隔爆型线缆卷筒装置.pdf《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电子招标文件范本》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检测(包括公路 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峻工质量评定检测(包括公路工程、港口工 程、航道工程)、工程建设项目中心试验室、现场专项检测(包括基桩检测 桥梁荷载试验、软基施工监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高边坡监测 基坑开挖监测等)试验检测项目的招标,其他试验检测招标可参照使用。 二、编制招标文件的原则 (一)招标人应依据《范本》要求,结合各项目建设条件、项目性质, 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前期要求等情况,对某些章、节、条款进行适当的补 充、细化或约定,形成符合工程实际特点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文件时,应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条件的设置不应有倾向性。 (三)招标人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文件时,原则上不修改“投 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 标办法前附表”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 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四)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原则上不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正文,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 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 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 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五)在各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如各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招标投 标另有规定的,可对相关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进行补充和细化。 (六)招标人编制试验检测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范本》和经批准的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等。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内容 (一)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工程规模、批准的实施工期、施工标段的划分、有 利建设管理等要求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 级要求或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 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应与招标标段的规模内容 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2.除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限制潜在 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外,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 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3)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同一标段需要多项资质要求时,
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联合体投标的,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应各自满足资质、业绩最 低要求。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为单项资质要求的,一般不接受联 合体投标。同一资质确需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有充分理由。 (4)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应按联合体所有成员信用评价结果 最低的进行计算。单项资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誉扣分按各成员叠加。 (三)招标投标时间安排 招投标工作应按有关法定程序有序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安排应 按有关规定执行: 1.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 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日; (四)评标方法与投标文件的组成 1.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简称“综合评估法”)。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权 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 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综合评估法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即: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策 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在开标前电子投 标文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提交给招标人。在 第一个信封评审完成后进行第二信封开标,招标评标程序详见评标办法。 4.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 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化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合计应为100分(评标价所占权重为20%,商务评审所占权重为60%,技 术建议书所占权重为20%)。技术建议书得分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80%,商
所有需要对发包人作违约处理及相对应的对违约处理的条款应在“委托 人违约”中予以明确。 检测人的违约及赔偿限额为检测服务费总价的30%。 (十四)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以及中标候选 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及相关的交易中 心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十五)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应在中国裁判 文书网上查询,查实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3年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十六)招标监督 招标工作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明确,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十七)投诉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或各地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