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96-2022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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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96-2022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简介:

DB34/T 4296-2022 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名为《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废线路板(Electronic Waste, 简称EWaste, 包括废弃的电脑主板、手机主板等电子设备)的回收与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规范和控制。

废线路板中含有大量的金属、塑料、陶瓷等有价值的材料,但同时也含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如果不合理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标准旨在指导废弃物处理企业或单位,通过科学、环保的方式来拆解、回收和处理废线路板,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废线路板的收集、运输、储存要求,拆解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废料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实施这个标准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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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月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5249.3合质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碘量法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5467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702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749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81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786固体废物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I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4/T 4296202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21∕T 3284-2020 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程新建企业newfacility

4.1.2从事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1.3企业应根据服务区域产业特点、废线路板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 技 术的先进性等方面,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

DB34/T 4296—2022

4.3.1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符合危险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总体 要求。 4.3.2企业宜采用干法分选和高温热处理工艺,不应采用露天焚烧、简单酸浸、冲天炉焚烧等工艺。 4.3.3采用水力摇床等湿法分选的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宜接收利用废覆铜板、含铜钻孔粉、边角 料和报废印刷线路板,不应接收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电路板, 4.3.4企业应采用自动上料、自动输送设备。 4.3.5干法分选应采用重力分选、风力分选、静电分选等多级组合技术。

4.1 企业应根据利用工艺类型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 4.2企业应定期对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稳 消除环境安全隐惠。

4.5.1企业应配备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 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4.5.2企业应设置污染控制监控部门,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 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分析测试人员、管理人员和 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废线路板收集、运输、贮存技术要求

5.1.1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包装容器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 遗撒的要求且应粘贴符合GB18597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信息应与包装物内实际情况相符。 5.1.2企业应根据废线路板是否含有电子元器件分类收集,宜采用多种途径推进废线路板的合理、有 效收集。 5.1.3企业应核实所接受废线路板与转移联单信息相符性,收集过程应保留产生单位粘贴的原始包装 物标签。 5.1.4收集、转移过程中不应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线路板。 5.1.5废线路板收集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DB34/T 42962022

5.2.1企业应建立和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利用电子转移联单监 控危险废物流向。 5.2.2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HJ2025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废线路板、废树脂粉在满足《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中相应豁免条件下,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 5.2.3废线路板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车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宜对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进行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5.3.1企业应按照GB18597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废线路板及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 应按照GB15562.2的要求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5.3.2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装置。 5.3.3企业应根据厂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各区域位置和面积,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应超 出许可贮存设施的最大贮存量。废线路板及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均不应超过1年。 5.3.4企业应建立健全贮存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入库 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利用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6.1.1接收已拆除或未拆除电子元器件的废电路板、报废印刷线路板的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 汞等主要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采用高温热处理的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溴、氯等元素 的检测能力;仅接收线路板生产过程中的废覆铜板和边角料的企业,应具备铜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分析 能力。 6.1.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分析测试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从事分析测试工作。 6.1.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入厂分析记录台账,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数据档案,与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时存档,数据应保存10年以上。

6.2工艺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6.2.1.1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证作业区粉尘、 有害气体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 6.2.1.2废线路板破碎、分选过程应对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处理。 6.2.1.3拆解、破碎过程应进行负压设计,合理确定除尘系统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

6.2.2.1含有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宜采用机械切割、红外加热、激光加热、空气加热等方式进行拆 解, 拆除的附着物(如电缆、塑料、大块铝件、电子元器件和焊料等)应分类收集,规范利用或处置, 6.2.2.2拆解车间或作业区应采用负压设计,控制拆解脱除电子元器件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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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破碎系统应采用多级破碎。不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可直接进入破碎系统,进行破 含铜钻孔粉不宜直接进入采用干法分选的废线路板破碎系统, 2.3.2破碎工序应采用传输带、螺旋送料等自动上料工艺

6.2.4.1采用干法分选的,物料输送及物料转运应保持密闭。 6.2.4.2每个分选设施的出料口应设置收集容器,妥善收集各类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物料遗撒 6.2.4.3采用水力摇床等湿法分选的,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循环利用。 6.2.4.4含铜钻孔粉宜进入采用水力摇床等的湿法分选系统,进行机械分选处理。 6.2.4.5水力摇床等湿法分选产生的废树脂粉,应采用离心、压滤等方式进行脱水,废树脂粉出厂含 水率不应超过20%。

6.2.5.1废线路板高温热处理过程应符合HJ2042的要求,其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等应符合HJ/T176 的要求。 6.2.5.2 高温热处理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经热解或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进入二燃室进行二次燃 烧,燃烧温度应不低于1100℃,烟气停留时间应为2s以上。

6.2.6.1鼓励使用铜冶炼炉协同处置废线路板。原料应按比例充分混合后进入铜治炼炉,确保废线路 板中有机物在高温下被充分分解。 6.2.6.2协同处置废线路板的铜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废线路板拆解、破碎车间及自动上料系统

6.3末端污染控制要求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2009》6.3.1大气污染控制

6.3.1.1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负压收集,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等方式确保铅及其化合物、锡 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等符合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6.3.1.2干法分选产生的粉尘应经过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等方式实现废气 中污染物达标排放,颗粒物应符合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制要求。 6.3.1.3高温热处理法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废气中污染物应符合 GB9078、GB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6.3.1.4协同处置废线路板的铜治炼炉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有效控制二嗯英排 放,经净化处理后废气中污染物应符合GB9078、GB18484、GB25467、GB3157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 值要求。

6.3.2.1企业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粉尘应符合GB37822、GB16297规定的限值 要求。 6.3.2.2破碎、干法分选各物料出口应控制出料过程中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6.3.2.3采用水力摇床等湿法分选的企业,应控制含铜钻孔粉在卸料、进料过程中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6.3.2.1企业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粉尘应符合GB37822、GB16297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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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噪声污染控制

6.3.3.1破碎机、分选机和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6.3.3.2搬运、手工拆解和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DBJ50∕T-066-2020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 的管理措施。 6.3.3.3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6.3.4新产生危险废物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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