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pdf

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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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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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pdf简介:

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可能是指云南省针对公共环境中的洗手设施制定的一种技术规范或者建设指南,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质量,确保其满足卫生、便利、耐用等基本要求。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洗手设施的选型、布局、尺寸、材料、卫生标准、维护管理方法、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可能要求洗手设施的水源供应要充足且水质清洁;设施的布局要考虑到人流走向,方便使用;洗手盆的高度、尺寸和把手位置要符合人体工程学;设施的材质要耐磨损、耐腐蚀;同时,可能还会强调节水、节能的设计理念,以及环保材料的使用等。

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具体的指南内容可能会根据云南省的地方实际情况、气候条件、文化习惯等因素进行调整。这类技术指南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升公众卫生健康意识。

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1.总则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建设要求, 3 4.1规划选址. 4.2配置标准. ..6 4.3土建及设施. 4.4安装要求. ..9 4.5给水排水. .10 4.6电气. .13 5.改造升级要求 .14 6.管理和保洁要求 .15 6.1管理要求 .15 6.2保洁要求, 17

3.0.1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按照因地 制宜,方便实用,节水环保,满足需求”的原则开展。 3.0.2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要求,并报规划、环境、消防、水务等行政部门审批,相关 部门宜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建设进度。 3.0.3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宜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艺。 3.0.4新建公共洗手设施参照本指南第四章要求执行。 3.0.5公共洗手设施的改造、升级参照本指南第五章要 求执行。 3.0.6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指南第六章要 求执行。

4.1.1公共洗手设施布局重点在学校、医疗机构、集贸 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产场、客运站(码头)、旅游景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8类公共场所。 4.1.2学校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

内部有卫生间的,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 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公共休息区域宜设 置不少于一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2.学校主要、次要出入口及操场、足球场、户场、休闲 廷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在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宜设置便捷实用 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3医疗机构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餐厅等公共建筑内部应结 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 要、次要出入口及每层公共空间固定位置宜增设不少于一个 更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2.医疗机构主要、次要出入口、内部广场、休闲庭院等 室外公共区域宜分别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 手设施。 4.1.4集贸市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市场内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市场主要、次要出入口和内部蔬菜区、活禽区、水 产区、熟食品区、鲜肉区等各类分区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 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5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

2.在商场、餐厅、超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室 内公共场所的主要、次要出入口、中庭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 区域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6公园广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室外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 2.在各类城市公园、街头绿地、滨河步道、休闲广场、 建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散 空间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城市公园、街头绿地、滨河步道、休闲广场公共洗手 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 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散空间公共洗手设施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500米。 4.1.7客运站(码头)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 求: 1.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客运站候车区和码头候船区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 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在客运站(码头)入口前户场和出站口设置便捷实用 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8旅游景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景区游客中心室外广场、主要游览道路一侧、重点 观景平台和景观节点等人流聚集的休闲游览开放空间设置 更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旅游景区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平径不宜超过1000米。 4.1.9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 求: 1.结合服务区建筑内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 设施; 2.在停车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和城镇建成区加油站等区 域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10室外公共洗手设施应节约用地,充分结合公交站 台、信息导览、公共休息区域等设施设置。 4.1.11公共洗手设施应合理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区域,选 择地势相对较高,管线易于布置,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 验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的区域进行建设

4.2.1公共洗手设施配置应根据服务规模、建设类型、 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方便实用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2.2公共洗手设施应包含感应式水龙头(农村地区学

式水龙头。 4.2.10公共洗手设施应在显眼的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 标牌。 4.2.11公共洗手设施造型、风貌、材料、工艺等可根据 各地特色要求进行灵活控制。 4.2.12公共洗手设施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儿童和残障人 土使用需要,增加相应辅助设施等

4.3.1公共洗手设施的布置,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 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4.3.2公共洗手设施墙面应采用光滑、防渗、坚固、耐 腐,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 4.3.3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0.55m; 2.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 1.25m; 4.双侧并列洗手盆或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 4.3.4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砌块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 4.3.5地面设置1%~1.5%的坡度,坡向地漏,防止积水。 4.3.6单个洗手盆平面尺寸不应小于500mmx400mm,盟 洗槽宽度不宜小于600mm。成人使用安装高度为0.80m,儿 童使用安装高度为0.50m。 4.3.7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具有 定的标识性。 4.3.8有条件时,每一个设置洗手设施的地方,宜至少 设置一个儿童专用洗手盆或盟洗槽;并在每个洗手盆或洗 槽上方0.30米处,设置镜子

4.4.1卫生设备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 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4.4.2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 围挡,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 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 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4.4.3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 表面损坏。 4.4.4卫生设备安装时,严禁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直接 连接;严禁使用再生水作为公共洗手设施的水源。

4.4.5管道和其他制品不应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备的附 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 芮、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备被固定在地面 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备应与墙面固 定。 4.4.6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当卫生设备与地 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4.5.1公共洗手设施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 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4.5.2公共洗手设施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4.5.3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 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每个供水分 区最低洗手设施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 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当压力超过时,应设 减压设施。 4.5.4给水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给水系统 应设置便于维护和检修的阀门。有智慧运行管理要求的场所

宜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4.5.5公共洗手设施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并应采 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节水型产品及配件,产品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的有关规定HG/T 5228-2017 化工装置用多点柔性铠装热电偶,感应式水嘴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2级: 设计流量不大于6.0L/min, 4.5.6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管件和阀门应选用耐腐蚀和 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件与阀门。系统工作压力不得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阀门 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4.5.7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及其他生活污水应与雨水分流 排出。 4.5.8公共洗手设施排水系统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 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 式结构地漏。 4.5.9排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及食堂 厨房和饮食业厨房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不得穿 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 采取技术措施; 2.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设

备基础; 3.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保护措施; 4.排水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4.5.10医疗机构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应汇入医疗污水排 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 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2.当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 处理及消毒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3.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4.5.11水源性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 扩建的下列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宜 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收集后作为中水源水: 1.建筑面积大于3万m²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大于5万m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的办公 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 4.5.12公共洗手设施给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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