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GB505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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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and sanitary ceramic plant
GB 50560-2010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60-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2.15、8.3.9、8.3.26、8.3.27、8.10.2、8.10.3、8.11.5、11.5.2(1)、13.2.1(7)、16.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号105号)要求,由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7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规模及依据,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总图运输,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燃料与燃料系统,生产工艺,供配电,自动化,建筑结构,给水与排水,采暖、通风与除尘,其他生产设施,节能,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35号,邮政编码:712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摩德娜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苑克兴 刘西民 鲁雅文 施敬林 郑鸿钧 王红花 牟必军 刘纯 宋琦 陈震 王志鹏 庞峰 田科 万仁国 奚道江 土立群 王彦庆 吴萍 熊亮
    主要审查人:同继锋 陈帆 史哲民 高力明 管火金 刘桐荣 宋子春 闫开放 姜忠霄

1 总 则


1.0.1 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中,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促进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项目的设计。

1.0.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应符合工厂所在地区统一规划的要求。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经过多方案的综合比较,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和适用的生产及辅助设施。

1.0.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0.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装备选型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技术。

1.0.6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耗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的规定。

1.0.7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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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陶瓷砖 ceramic tiles
    以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矿物为主要原料,经粉磨、成型及烧成等工序而制备的用于覆盖墙面和地面等的板状陶瓷制品。

2.1.2 卫生陶瓷 sanitary wares
    以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矿物为主要原料,经粉磨、成型、施釉及烧成等工序而制备的用作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

2.1.3 球磨机 ball mill
    利用筒体的转动,使研磨介质和陶瓷原料之间产生撞击、摩擦等作用力,实现陶瓷原料粉磨和混合的一种机械装备。

2.1.4 喷雾干燥器 spray dryer
    将分散成雾状细滴的泥浆在通有热风的干燥器内实现脱水,制得用于压力成型粉料的一种连续式干燥装备。

2.1.5 隧道窑 tunnel kiln
    将装有陶瓷坯体的窑车通过隧道式窑体,实现陶瓷产品烧成的一种连续式热工装备。

2.1.6 梭式窑 shuttle kiln
    将装有陶瓷坯体的窑车往复式通过窑体,实现陶瓷产品烧成的一种间歇式热工装备。

2.1.7 辊道窑 roller kiln
    通过窑底辊子的转动使陶瓷坯体通过窑体,实现陶瓷产品烧成的一种连续式热工装备。

2.1.8 瓷质砖 porcelain tiles
    吸水率(E)≤0.5%的陶瓷砖。

2.1.9 炻质类砖 the group of stoneware tiles
    0.5%<吸水率(E)≤10%的陶瓷砖,包括炻瓷砖、细炻砖、炻质砖三类陶瓷砖。

2.1.10 陶质砖 fine earthenware tiles
    吸水率(E)>10%的陶瓷砖。

2.2 符 号


2.2.1 ψ——有效容积系数;浆池(或浆罐)有效容积与总容积的比值。

3 设计规模及依据


3.0.1 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表

分类

年产量(万㎡)

瓷质砖

≥150

炻质类砖

≥200

陶质砖

≥300


3.0.2 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表

分类

年产量(万件)

隧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60

梭式窑烧成卫生陶瓷

≥20

辊道窑烧成卫生陶瓷

≥30


3.0.3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厂址选择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含厂址选择报告)。
    3 经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包括黏土、石英和长石原料)勘探报告。
    4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5 厂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6 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 供电与通信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外购原料、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9 交通运输(指承担运量及运输方式)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1:2000或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或1:500。
    12 建厂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含厂址所在区域的洪水资料)。
    13 地震烈度的鉴定报告。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要求。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厂的要求。
    16 安全要求。
    17 污水排放意向书或协议书。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及概、预算和技术经济资料。
    19 与地区协作的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0.4 陶瓷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GB/T 4100的规定。

3.0.5 卫生陶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的规定。

3.0.6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放射性核素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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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标高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若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


4.1.9 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 总体规划


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2.6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 厂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 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 厂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 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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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图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出布置协调、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的总体设计。

5.1.2 总平面设计应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政策、有关法规和工业建设用地规定。

5.1.3 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功能分区及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4 改建、扩建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

5.1.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物流和人流。

5.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列出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万㎡)。
    2 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
    3 露天堆场及作业场用地面积(㎡)。
    4 建筑系数(%)。
    5 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6 绿地率(%)。
    7 土石方工程量:挖方(土方、石方)(m³)、填方(m³)、挡土墙圬工工程量(m³)。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 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5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 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4 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势较低的地方。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灰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4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2.11 机修仓库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仪表修理和机钳修理厂房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厂房室外应设堆场。
    2 铆、锻、焊厂房应布置在距厂前区较远地段,并应有室外操作场及堆场。
    3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4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5.2.12 汽车衡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5.2.13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4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2.16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表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表

名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m)

建筑物

5.00

道路

1.00

排水明沟边缘

1.50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3 交通运输


5.3.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同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以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4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道路类别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m)

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

主干道

12~15

9~12

6~9

次干道

9~12

9~12

6~9

支道及车间引道

6~9

6~9

6~9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6 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7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8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5.3.9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5.3.10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11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2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 当人流较多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的主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实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3.14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4 竖向设计


5.4.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
    3 竖向设计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 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5 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植被。
    6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 竖向设计应适应当地城镇景观和厂区景观的要求。
    8 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9 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

5.4.3 竖向设计形式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5.4.4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 场地设计标高应具备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3 场地设计标高在满足本条1、2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小土方(或石方)工程量。

5.4.5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4.6 工业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0.20m;民用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30m~0.60m。

5.4.7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5.4.8 工业企业场地自然坡度大于5%时,厂区竖向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阶梯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4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 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5.5 土方(或石方)工程


5.5.1 场地平整中的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填土。
    2 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殖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方能填土。
    3 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0.15m~0.30m,并集中堆放。

5.5.2 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黏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为: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5.5.3 土方(或石方)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方(或石方)外,尚应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排水沟、铁路、道路等工程的土方量,并应考虑表土(含腐殖土、淤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方(或石方)松散量。

5.5.4 场地平整土方(或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5.6 雨水排除


5.6.1 厂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排除雨水可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5.6.2 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6.3 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

5.6.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排水明沟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最小深度不应小于0.2m。沟底纵坡宜为5‰~20‰,最小可采用3‰,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2‰。

5.6.5 厂区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2%。

5.6.6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5.6.7 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6.8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6.9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盖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5.7 防洪工程


5.7.1 当厂区临近江、河、湖水系,有被洪水淹没可能时,或靠近山坡,有被山洪冲袭可能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

5.7.2 防洪堤顶的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如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尚应增加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5.7.3 当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沟谷等低地自流排除;如内涝水位较高而不能自流排除时,应采用机械排涝措施。

5.7.4 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防止山洪冲袭厂区,可采用顺山坡,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设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如能与农田水利结合,则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5.7.5 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利用地形减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必须穿越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涵洞,但涵洞上方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5.7.6 当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防洪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7.7 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以外布置时,沟墙及沟底应做浆砌或混凝土铺砌。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按土质情况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为水面宽度的5倍~10倍。

5.7.8 防洪沟的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计算后,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求。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中间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


5.8 管线综合布置


5.8.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建筑卫生陶瓷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8.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8.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5.8.4 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

5.8.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8.6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8.7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8.8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含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5.8.9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缩小净距。

5.8.10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8.11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考虑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5.8.1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

5.8.1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8.14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规定。

5.8.1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8.1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5.8.17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8.18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8.19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8.20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9 绿化设计


5.9.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绿化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及配置方式。

5.9.2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
    2 绿化布置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
    3 绿化布置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相互影响。

5.9.3 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 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2 生产管理区;
    3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4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 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6 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8 厂区围墙内周边地带。

5.9.4 受风沙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灰渣场、原料和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5.9.5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储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种置大乔木及灌木,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绿化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

5.9.6 散发石油液化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丛,可种植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5.9.7 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灌木,并形成复层混交林地。

5.9.8 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木与灌木,并形成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下风测,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5.9.9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5.9.10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5.9.11 道路两侧宜布置行道树。

5.9.12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行车视距的规定。

5.9.13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5.9.14 树木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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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用原料应满足产品方案和质量的要求。使用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合理优化配置原料资源。

6.1.2 工艺方案应根据原料质量、储量及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结果等因素,最终确定或调整产品方案、原料品种、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和参数等。

6.1.3 主要原料应在满足生产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和质量特征,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出不同品级的质量要求。

6.1.4 黏土原料应有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地质报告。其他辅料应有可靠的资源保证。

6.1.5 配方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产品方案,采用适宜配料配方。配方中原料应就近选料。

6.1.6 主要原料宜采用或搭配掺用低品位原料和工业废渣作为替代原料,并应经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确认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6.2 原料的选择与质量要求


6.2.1 黏土原料质量指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黏土原料质量指标表

  成分

Al2O3

SiO2

Fe2O3

TiO2

I.L.

含量(%)

15~39

38~67

<1.5

<1

<17


6.2.2 硅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硅质原料质量指标表

成分

SiO2

Fe2O3+TiO2

含量(%)

>94

<0.5


6.2.3 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首选砂岩状硅质原料。

6.2.4 熔剂性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熔剂性原料质量指标表


6.2.5 辅助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辅助原料质量指标表


6.3 原料的储存与预均化


6.3.1 原料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的原料应分库储存。
    2 经粉碎处理过的粉状原料及风化后的黏土原料不应露天存放。
    3 硅酸锆等有放射性原料应堆放在偏僻处,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3.2 原料的预均化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黏土原料宜在原料堆场进行预均化。
    2 泥浆均化浆池应满足泥浆陈腐时间的要求。


6.4 废料回收与利用


6.4.1 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应回收利用。

6.4.2 废料的回收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陶瓷砖生坯废料宜及时回收,并入专门化浆池化浆或入球磨机化浆,所得泥浆按比例掺入到球磨泥浆中制粉。
    2 卫生陶瓷废坯料宜及时回收,入专门化浆池化浆,泥浆经陈腐后按比例掺入球磨泥浆中。
    3 陶瓷砖素坯废料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加入利用。
    4 卫生陶瓷废坯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回用。
    5 磨边废料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回用。
    6 抛光砖废料可制作轻质陶瓷砖、釉面内墙砖等产品。
    7 废釉回用时,宜优先添加于底釉或深色釉中,避免面釉受到污染。

6.4.3 替代原料的废弃物的利用应满足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

6.4.4 废弃物的利用量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所含有害组分应对产品性能及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


6.5 辅助材料


6.5.1 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料选用时应避免高温下色料与釉料发生化学反应,尤其应避免色料与釉料发生反应而产生异色;
    2 釉料用球石宜选用高铝球石,坯料用球石宜选用中铝球石、燧石或海卵石;
    3 用于卫生陶瓷注浆成型石膏粉的硫酸钙(CaSO4·2H2O)含量应大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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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料与燃料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燃料必须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合理利用、节能高效、利于环境保护。

7.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应采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轻柴油、煤油、人工冷煤气等清洁燃料,并应优先选用气体燃料。

7.1.3 燃料供应应做到热值和压力稳定,供应连续、可靠。


7.2 燃 油


7.2.1 燃油的种类及发热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7.2.2 供卸油系统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公路运输时宜采用重力自卸方式,水路运输时应采用油泵卸油。
    2 卸油房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油泵房宜为独立的地上式建筑;
        2)油泵房应设有控制间、油泵间、生活间、工具间等。控制室与油泵间的隔墙上应设观察窗,油泵房毗邻燃油储罐区的墙上不应设活动窗。
    3 车间设中间油罐及油泵时宜采用厂区油站向中间油罐单供单回系统,不设中间油罐时宜采用厂区油站直接向车间供油的单供单回系统。
    4 中间油罐内油温严禁超过90℃,罐上应设有油温指示和报警、液面指示和报警及溢流口等。
    5 车间油泵、油罐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基础应高出地面;
        2)室外应设污油池,污油严禁排入下水道;
        3)油罐溢流管应接至污油池。


7.3 天然气


7.3.1 使用天然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应有一用一备两个供气源,或设有其他备用燃料。
    2 天然气的硫化氢含量应小于20mg/(N·m³)。

7.3.2 配气站及调压配气室的工艺布置及设备选型应遵循天然气专业设计要求。

7.3.3 调压配气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2.1条规定中的二级。用电要求应为防爆1区。


7.4 煤 气


7.4.1 使用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炉煤气的低发热量不应低于5.227MJ/m³。
    2 煤气的硫化氢含量应小于20mg/(N·m³)。

7.4.2 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及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7.5 石油液化气


7.5.1 石油液化气的低发热量应不小于50.179MJ/kg。

7.5.2 石油液化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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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工艺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和工艺装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流程和主要装备应根据生产方法、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料和燃料性能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应采用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2 在满足成品与半成品的质量要求下应减少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输送距离。
    3 附属设备应有一定的储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应减少附属设备的台数,同类附属设备的型号宜统一。

8.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工艺设计宜利用低质原料和工业废弃物,并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

8.1.3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和运输的要求。
    2 工艺布置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3 车间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4 生产线工艺布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相关专业的要求相协调。

8.1.4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的物料平衡计算应以烧成窑炉的产量为基准,各种原料的消耗量均以干基作为计算的基础。
    2 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应根据各物料的水分将干基消耗量换算为湿基消耗量,再计算出每小时、每天和每年的干、湿料需要量。
    3 各种原料的干料消耗定额应由生料消耗定额和配比确定;生料的消耗定额应由生料的理论消耗量和生产损失量组成。
    4 燃料消耗定额应按烧成窑炉和干燥器的能耗分别计算。
    5 完整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8.1.4-1的规定。


表8.1.4-1 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6 完整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8.1.4-2的规定。


表8.1.4-2 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8.1.5 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工厂规模、生产方法、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设备来源、使用条件和配件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主要工艺设备设计年利用率表


8.1.6 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宜根据各工段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部条件相联系的情况确定,并宜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8.1.6 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表

注:工作班制按每班8h计。


8.1.7 各种原料储存期应根据工厂规模、生产方法、物料来源、物料性能、运输方式、储存方式、工厂管理水平、市场因素等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 各种原料储存期表

    注:1 表中物料储存期是按年产量为基准作平衡计算;
        2 如果黏土类原料系外购,可取上限。

8.1.8 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 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值表

    注:表中燃耗值为生产正常情况的设计考核指标。


8.1.9 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宜设置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单轨小车或其他型式的起吊设备。
    2 检修工作比较频繁、花人力较多的地方,宜设置电动葫芦或其他型式的提升运输设备。
    3 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重量确定。
    4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以及其他起吊设备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5 厂房的设计和设备布置不得影响检修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
    6 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检修需要,宜设置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运输通道。多层厂房,各层同一位置应设吊装孔,并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孔的周围应设活动栏杆。
    7 设置在露天的设备可不设置专用起吊设施。检修时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临时采用相应的起吊设施。
    8 未设置起吊装置的小型设备上方,应设有吊钩、起吊孔等方便检修的措施。

8.1.10 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2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3 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8.1.11 生产控制应根据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程序控制的要求进行检测、调节、监控。

8.1.12 特殊地区的工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时,空气压缩机和风机的风量、压力应进行校正。
    2 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时,辊道干燥器、喷雾干燥器、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器、石膏模型干燥器等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计算数据,应根据海拔高度作修正。
    3 在海拔高度大于1000m的地区及湿热地区建厂时,电动机及设备轴承等设备订货时应满足特殊要求。
    4 在寒冷地区建厂时,应对泥浆管路、气路、油路、水路采取防冻措施。

8.2 工艺流程


8.2.1 工艺流程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纲领、原燃料供应条件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原料加工、制浆、成型、烧成和冷加工应遵循流程短、环节少和避免交叉运输的原则。


8.3 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


8.3.1 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厂资源情况、矿山开采外部运输条件、厂区地理位置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8.3.2 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原料需要量、年工作天数、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工作班制以及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

8.3.3 破碎机、球磨机的选型应根据工厂生产规模、物料性能、进料粒度、破碎方式等因素确定。

8.3.4 单级破碎系统宜选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二级破碎系统的一级破碎宜选用颚式破碎机,二级破碎宜选用细齿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对辊机或雷蒙磨机等。

8.3.5 硬质原料破碎工段在满足生产操作、维护检修及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可露天布置。

8.3.6 破碎机或球磨机前的加料斗容量应根据破碎机或球磨机规格、加料方式、加料时间等确定。

8.3.7 破碎机前的加料斗应装设固定箅板。

8.3.8 破碎机出料口宜设置受料皮带输送机,其宽度、带速应与出料口大小、出料量相适应。

8.3.9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10 配料系统称量误差宜小于或等于0.5%。

8.3.11 间歇式球磨机宜采用石衬、瓷衬或橡胶衬。研磨介质宜采用中铝球或高铝球。

8.3.12 球磨机出料口的高度,距离地面以400mm~600mm为宜。

8.3.13 球磨机料浆排出宜采用隔膜泵抽浆或自然出浆。

8.3.14 球磨机喂料仓的倾斜角度不应小于60°。

8.3.15 球磨机的布置应考虑研磨介质、回坯料堆放加入球磨机的措施及其堆放面积。

8.3.16 球磨机加水可采用水表计量或水箱计量的方式。

8.3.17 球磨制备的泥浆应进行除铁。

8.3.18 泥浆池的容量应根据球磨机生产能力和泥浆陈腐期确定。卫生陶瓷泥浆陈腐期不得少于5d,陶瓷砖泥浆陈腐期不得少于3d。

8.3.19 泥浆池的有效容积系数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桨搅拌机 ψ=0.9;
    2 螺旋桨搅拌机 ψ=0.8。

8.3.20 在满足泥浆陈腐时间和生产安排的前提下,泥浆池宜采用多联浆池。

8.3.21 塑性原料进入球磨机前应有清除各种杂质的措施。

8.3.22 严寒地区黏土在进入球磨机前应有解冻措施。

8.3.23 球磨机上方应考虑进料口开盖的吊装设施。

8.3.24 喷雾干燥器的选型应根据泥浆含水率和粉料含水率确定。

8.3.25 喷雾干燥塔内壁宜采用2mm~3mm厚的不锈钢板,外壁应采用不锈钢板、铝板、镀锌钢板、普通钢板等材料。在内外壁之间应填充保温隔热材料。

8.3.26 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 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3.28 粉料仓顶、仓底及运输设备转运点应设除尘设备。


8.4 釉料制备


8.4.1 釉用原料宜选用精选粉料。

8.4.2 球磨机内衬宜采用瓷衬。

8.4.3 球磨机上方应设置加料平台,平台大小以不影响工人操作为宜。

8.4.4 球磨釉浆应根据产品需要进行过筛、除铁。

8.4.5 釉浆细度以达到万孔筛余0.02%~0.05%为宜。

8.4.6 釉浆陈腐期宜为2d。

8.4.7 釉浆池(或釉浆罐)数量的确定,应满足产品品种、产量、陈腐周期、过筛、除铁等的需要。

8.4.8 釉浆池(或釉浆罐)的有效容积系数应为0.8。

8.4.9 制釉系统的配料仓顶和料仓底及运输设备转运点均应设除尘设备。


8.5 石膏模型制作


8.5.1 石膏浆搅拌宜采用真空搅拌方式,且宜按每4名~5名制模工人设置1台搅拌机。

8.5.2 制模车间应设置起吊能力为1t~2t的起吊运输设备。

8.5.3 制模车间内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4名工人宜设置清水池、沉淀池各1个。
    2 沉淀池应便于清理石膏渣。

8.5.4 制模车间采光不应低于三级。

8.5.5 石膏模型干燥宜采用间歇干燥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模型干燥前水分含量28%~32%;
    2 石膏模型干燥后水分含量4%~6%;
    3 干燥室温度小于或等于50℃。

8.5.6 石膏模型储存量应符合表8.5.6的规定:


表8.5.6 石膏模型储存量表

  生产规模

储存量(d)

大、中型工厂

20~39

小型工厂

>30


8.5.7 石膏模型储存库应有采暖、防潮的措施。

8.5.8 制模车间的厂房高度宜为4.0m~4.5m。


8.6 成 型


8.6.1 成型设备的选择必须满足产品质量及规格的要求。

8.6.2 陶瓷砖的压形和卫生陶瓷注浆成型、修粘、打磨等工段的采光不应低于三级。

8.6.3 陶瓷砖压形车间和卫生陶瓷注浆成型车间的墙面和地面应易于清扫。

8.6.4 卫生陶瓷修坯应采用湿修工艺。

8.6.5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和冷空气直接侵袭坯体。

8.6.6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上下工序之间的物流通道、上下班主要人流通道,宽度宜大于3m。
    2 注浆工序操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7m~0.8m。
    3 干燥室进出口净空间应大于4m。

8.6.7 卫生陶瓷注浆成型工人,每人应配置36V以下安全灯1个,功率宜为60W~75W。

8.6.8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给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粘接间宜每300m2~500m2设水池1个。
    2 成型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采取沉淀措施。

8.6.9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成型车间宜设置车间检验室。

8.6.10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宜选用先进的控制系统对成型过程的参数实行监控。

8.6.11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温湿度应符合表8.6.11的规定:


表8.6.11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温湿度表


8.6.12 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布置应考虑粗坯和精坯的储存面积。

8.6.13 自然回浆的泥浆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5%。

8.6.14 泥浆管道应设置冲洗管道装置。


8.7 干 燥


8.7.1 陶瓷制品干燥应采用设备强制干燥,不宜采用火炕或自然干燥。

8.7.2 干燥器或干燥室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瓷砖坯体干燥应选用辊道干燥器或立式干燥器。
    2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应选用能调节温度制度和湿度制度的干燥器或干燥室。

8.7.3 干燥热源应优先采用窑炉余热,余热不足时应设带有安全报警系统的加热器。

8.7.4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的规格宜为1.4m×0.9m×1.4m。

8.7.5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室内容车数;
    2 干燥前后各工序作业班制及半成品的存放方式;
    3 修理车数占总车数的2%~3%。


8.8 施 釉


8.8.1 陶瓷砖宜采用施釉线施釉。卫生陶瓷宜采用喷釉柜施釉,其排水、排污管道宜采用手工或半机械化浇釉。

8.8.2 卫生陶瓷生釉层厚度宜为0.5mm~1.0mm。

8.8.3 施釉工序车间的采光不应低于三级。

8.8.4 卫生陶瓷喷釉工序操作面积,应按日产100件坯体需面积35㎡~40㎡设置,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

8.8.5 陶瓷砖施釉线用压缩空气的压力不应小于0.2MPa,卫生陶瓷喷釉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1MPa~0.6MPa。

8.8.6 施釉车间应有防尘措施。


8.9 烧 成


8.9.1 陶瓷砖烧成应选用辊道窑,卫生陶瓷烧成应选用隧道窑、梭式窑或辊道窑。

8.9.2 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宜采用氧化气氛。

8.9.3 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制度应根据半工业试验的结果制定。

8.9.4 卫生陶瓷隧道窑应设置电动托车、推车机和步进机。

8.9.5 隧道窑用窑车数量为窑内容车数的1.45倍~1.75倍。

8.9.6 隧道窑宜采用侧面装卸车。

8.9.7 隧道窑的回车线应保证操作方便、运输合理。

8.9.8 烧成车间应设置生活间和车间办公室。

8.9.9 烧成车间应单独设置带有空调的热工仪表控制室。

8.9.10 烧成车间应有2个车位的专门维修区域。

8.9.11 烧成窑炉为一级用电,应设置备用电源。

8.9.12 烧成窑炉应根据原料、燃料性能和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等因素确定窑型和窑炉结构参数。


8.10 冷加工


8.10.1 陶瓷砖冷加工设备的配置应根据产品种类确定。

8.10.2 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 检 验


8.11.1 陶瓷砖产品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GB/T 4100的要求执行。

8.11.2 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的要求执行。

8.11.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放射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执行。

8.11.4 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工序中,一个工位的操作面积宜为30㎡~40㎡。

8.11.5 冲水试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8.11.6 冲水试验的水沟深度宜为400mm。

8.11.7 冲水试验间的地坪坡度应大于0.3%。

8.11.8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冲水试验间应设置采暖设施。

8.11.9 检验包装车间应有能存放3d~5d未包装产品的场地。


8.12 包装、成品堆放


8.12.1 陶瓷产品的包装宜选用纸箱包装;陶瓷砖之间宜夹纸后再包装。

8.12.2 陶瓷产品的储存与成品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库面积可按产品的储存期60d~90d计算。单位面积每次储存成品定额应为:
        1)陶瓷砖:每平方米宜堆放200㎡产品。
        2)卫生陶瓷:每平方米宜堆放10件产品。
    2 成品库通道系数宜为0.6~0.7。
    3 成品库内应设置与堆存、外运相适应的运输、吊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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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配电


9.1 一般规定


9.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对负荷性质分级分类,结合用电容量及地区供电条件确定方案。

9.1.2 设计中应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技术先进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并结合行业特点考量产品的防护及绝缘。


9.2 供配电


9.2.1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9.2.2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含窑炉的传动及辅助设备、40t以上球磨机辅助电机、泥浆池搅拌机、煤气站和配气站的相关设备等。
    2 二级负荷应包含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信设备等。
    3 三级负荷包含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者。

9.2.3 供电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5000kW以下的用电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
    2 5000kW及以上的用电宜采用35kV供电电压。
    3 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宜的供电方案。

9.2.4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有一个主电源和一个备用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应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 高、低压配电应采用放射式为主。

9.2.5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功率因素应补偿至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2 应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应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4 补偿装置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9.3 变电所


9.3.1 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0.4kV供电时,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2 在TN及TT系统接地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3 装有两台以上变压器时,当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部分二级负荷的用电。
    4 变压器的高、低压端应装设断路器,在高压侧还应装设隔离开关。

9.3.2 接在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9.3.3 直流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镉镍电池或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并具有充电浮充电的硅整流装置。

9.3.4 含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应设置变压器室,且做到一器一室。

9.3.5 通道及围栏与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及尺寸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9.4 厂区配电线路


9.4.1 厂区内配电10kV以下时宜全部采用电缆,对不宜采用电缆或厂外较长距离的分散用电点,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9.4.2 厂区敷设的电缆少于8根时可采用直埋方式,多于8根时可采用电缆沟、电缆预制管块、电缆隧道等方式。

9.4.3 电缆敷设应选择最短路径,并应减少与道路、管道、水沟的交叉。

9.4.4 敷设电缆的长度应留有余量,敷设电缆的截面选择应满足安全电流且压降小于5%,验算短路电流应在保护装置可动作的保护范围。

9.4.5 对不平衡负荷,其截面按最大一相计算。

9.4.6 厂区路灯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应最大限度保持三相负荷平衡,每个路灯应单独设置熔断器。

9.4.7 厂内变电所或配电所向各车间变电所供电的线路电压宜为6kV~10kV,全厂不宜出现多级变电。


9.5 车间配电


9.5.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采用380V/220V的TN系统。

9.5.2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布在三相线路中,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车间变压器额定电流的25%;其最大一相的电流值不应超过车间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9.5.3 15kW以上的鼠笼式电机应设置减压启动、星三角启动或软启动。

9.5.4 所有回路均应装有过流保护和断路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和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且不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2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线路和穿管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
    3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4 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电流的1.1倍,其动作时间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的持续时间。
    5 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短路时,短路电流值不应小于短延时脱扣器整定值的1.5倍或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
    6 熔断器和自动开关用作过负荷保护时,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体电流和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9.6 照 明


9.6.1 工作区的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局部照明等方式。

9.6.2 光源应首选高效的节能产品。

9.6.3 需要连续照明的工作场所应装设照明用装备;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需要疏散人员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9.6.4 生产车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9.6.5 照明光源应满足场所对光色、光通量、眩光指数的要求,高强气体放电灯不宜安在4m以下的位置。

9.6.6 应急照明、疏散照明、警卫照明等应使用即开即亮无需启动时间的灯种。

9.6.7 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实验》GB 7000.1~9的有关规定。

9.6.8 照明供电宜使用专线供电,其供电电压波动控制在5%范围内,每一分支回路的单相线路电流不应超过30A。每分支回路均应有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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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动化


10.1 生产过程自动化


10.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生产自动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条件许可时应实现大区域生产线的自动化,有条件时应设置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DCS)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2 窑炉自动化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控制方法对窑炉的温度、压力、气氛进行精确调控。其控制对象的参数信息应能反馈到控制室。
    3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区域应设置工业电视装置。
    4 原料车间宜设集中控制和拉绳停机装置。
    5 喷雾干燥器、窑炉等设备应有熄火保护和联锁保护装置。
    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宜设置产品生产信息系统。

10.1.2 煤气站、配气站及调压站系统检测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危险场所自动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检测与控制系统应能反应主机设备安全及运行过程,并能进行数据及参数的检测、显示和报警。
    3 检测与控制系统应能对有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等危险场所的通风状况进行检测及报警。

10.1.3 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计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和自动化控制原理确定设置中央控制室或分车间控制室,控制室不宜过于分散。
    2 控制室应位于被控区域的适中位置,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方便电缆管线进出,避开电磁干扰源、尘源和振源等。
    3 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隔声、隔热和通风等设施,并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 控制室应设置双回路供电电源;其电源从母线引出,不应与照明、动力线路混用。
    5 不间断电源(UPS)装置要有足够容量,其供电的延续时间不宜小于20min。


10.2 通 信


10.2.1 厂区电话系统宜采用由市话局直配方式,并同时设置传真及计算机网络。在边远地区及市话配线受限时,厂区电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厂区内设置电话站,其电话用户的数量应以工厂规模和用户要求为依据,小型厂不宜超过100门,大、中型厂不宜超过800门。
    2 厂区电话设计应选用程控交换机。
    3 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交换机设备容量在50门以内或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宜采用双向中继方式;交换机设备容量在50门~500门时或中继线在5对及以上时宜采用单向中继或部分单向、部分双向混合的中继方式;交换机设备容量在500门以上、中继线大于37对时宜采用单向中继的方式。
        2)交换机中继线安装数量应根据当地市内电话局的有关规定和市话中继话务量大小等因素确定。
        3)对于程控交换机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大、中型厂的交换机宜采用全自动直拨中继方式,小型厂的交换机宜采用半自动中继方式。
        4)厂区电话站单独建站时宜设在厂区办公楼内。电话站的技术用房不应设在潮湿、振动及灰尘较大的场所。电话站宜设话务员室、电话交换机室、总配线架室、维修室、休息室、仓库等。总配线架或总配线箱采用小型插入式端子箱时可置于交换机室或话务员室。话务台的安装应能使话务员通过观察正视或侧视到机列上的信号灯。
        5)程控用户交换机的电源应稳定可靠,并配置交流稳压设备,应设蓄电池组。48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全程压降应符合系统需要。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电源系统中应有电源中断时对存储器的保护措施。

10.2.2 调度电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厂宜利用具有会议电话功能和调度功能的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可不单独设置调度电话和会议电话系统。大、中型厂宜单独设置调度电话系统。
    2 调度电话总机容量应以工厂规模和业主要求为依据。小型厂可选用30门~50门,大、中型厂可选用100门。
    3 调度电话总机宜有中继线至厂区电话总机。调度室和重要调度用户还应装设厂区电话作为调度电话的备用。
    4 各车间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主要生产岗位均应设调度分机。调度电话分机宜选用同一制式的分机。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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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结构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多层或联合厂房,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1.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11.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11.1.3的规定采用。


表11.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11.1.4 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11.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1.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11.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11.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以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

11.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11.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按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1.2.4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7m,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1.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11.3.1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门、窗)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

11.3.2 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办公室宜按工艺系统组建成几幢建筑物,也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
    2 车间办公室应包括办公室、更衣室、值班室、会议室、厕所和盥洗窒等房间。办公室建筑面积按每人9㎡~10㎡计;会议室按车间最大班职工人数100%计,每人使用面积0.5㎡;更衣室按车间总人数计,每人使用面积0.7㎡;厕所和盥洗室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 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60dB(A)。

11.3.3 工具间(包括材料间)应有围护结构与车间相隔,面积不宜小于6㎡。

11.3.4 中心实验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规定外,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应便于清扫;
    2 室内允许噪声级为60dB(A)。

11.4 构筑物


11.4.1 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

11.4.2 泥浆池、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

11.4.3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1.5 建筑构造设计


11.5.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用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用自由排水。屋面的排水坡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2 厂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从其他部位能到达时可不设,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有护笼。
    3 当空气中含有酸性气体时屋面板不应选用金属屋面。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闭式为主。散热量较大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4 原料破碎车间、球磨车间、抛光车间、压缩空气站、煤气站加压机房等噪声较大的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隔声能力。原料破碎等粉尘较大的车间应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11.5.3 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尺寸应按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门的设备高、宽至少各大出0.6m以上。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11.5.4 生产车间在人工开窗有困难的高处宜采用中旋窗或固定的采光、通风口。

11.5.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的配件。

11.5.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楼层和工作平台之间的通道,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8m。
    2 钢梯角度宜选用46°或51°,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护板。

11.5.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围应设散水,人行门下应设台阶,车行门下应设坡道。
    2 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水泥砂浆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不发火花等要求及布设电线的地面、楼面应采用水磨石、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5 有可能积水的房间地面、楼面标高,较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面、楼面宜降低20mm。位于楼层上可能积水的房间,其楼面应设整体防水层。

11.5.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产生滞水的可能性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设计最高地下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再加高0.5m,但不得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防有压水处理,可用防水混凝土或采用防水混凝土加柔性防水层的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防无压水做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做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集水坑。


11.6 主要结构选型


11.6.1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无法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要求。
    2 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人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 地震区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11.6.2 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宜以钢结构为主。

11.6.3 圆形和长条形等的大跨度屋盖结构宜采用轻型钢结构。

11.6.4 球磨机、喷雾干燥塔、压砖机、窑炉、煤气发生炉等的设备基础,可采用大块式和箱形结构。

11.6.5 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的有关规定。


11.7 结构布置


11.7.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不增加面积的原则下,厂房的柱网应排列整齐,符合建筑模数;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受力明确。

11.7.2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整体地坑等宜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

11.7.3 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

11.7.4 大型设备基础宜放在地面上。当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7.5 建筑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地面或附近有大面积堆料时,应计算堆料对建筑物地基的影响,并应对差异沉降采取相应的措施。

11.7.6 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时,应在天桥支点处设置滚动支座。

11.7.7 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下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抗磨损措施,且结构层外应单独设置耐磨层,并应对耐磨层进行定期检查。


11.8 设计荷载


11.8.1 建筑物或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表11.8.1的规定采用。


表11.8.1 建筑物或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表


11.8.2 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11.8.2的规定采用。


表11.8.2 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表

    注: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轻钢结构屋面。


11.8.3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的数值(包括动力系数)采用。计算时将其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为0.8。

11.9 结构计算


11.9.1 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的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11.9.2 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H之比(△/H)不应大于1/5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H不应大于1/450。

11.9.3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1.9.3的规定采用。


表11.9.3 组合值系数表


11.9.4 球磨机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宜出现拉力;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

11.9.5 窑炉基础、球磨机基础、破碎机基础和大型风机基础可不作抗震验算。

11.9.6 设计胶带头部支架和导向轮的承重结构时,应计长胶带拉力对结构的作用。

11.9.7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及《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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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水与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12.1.2 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12.2 给 水


12.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采用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用水时间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采用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为1h。
    3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采用(1.5~2.0)L/(㎡·次),浇洒次数为(2~3)次/d;绿化用水量宜采用(2.0~4.0)L/(㎡·次),浇洒次数为1次/d。
    4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 实验化验室用水量宜采用(3~5)m³/d,用水时间为8h;机电修理车间用水量宜采用(10~20)m³/d,用水时间为8h。
    6 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2.2.2 机械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2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6.5~8.5,并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2.2.3 锅炉、化验、空气调节和生活等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2.2.4 生产用水水压应按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MPa~0.35MPa。

12.2.5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丰富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5 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2.2.6 地下水的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可按任何一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1口井。

12.2.7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2.2.8 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对于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2.2.9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应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若水源至工厂只设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2.2.10 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确定。

12.2.11 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采用压力流或重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宜采用旁滤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2.2.12 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2.2.13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12.2.14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2.2.15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高位储水池。

12.2.16 用水计量应做到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分别计量。

12.2.17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必须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12.2.18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2.2.19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工艺要求不间断供气的压缩空气站、设消防用水的车间等的给水管道应设两条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12.2.20 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12.3 排 水


12.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对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12.3.2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以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需要确定。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规定的排水定额确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确定。

12.3.3 各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排出的粪便污水宜分散或集中设置化粪池并做处理;
    2 汽车洗车台的排水及食堂含油污水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并做处理;
    3 化验室、机电修理工段和其他车间排出的含酸、碱污水应有中和处理设施并做处理;
    4 锅炉房排出温度大于40℃的废水应有降温设施并做处理;
    5 喷雾干燥器、抛光线和车间冲洗地面等排出的废水,应设置沉淀设施并做处理。

12.3.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地区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

12.3.5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应与室外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2.4 消防及其用水


12.4.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计算。

12.4.3 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4.4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但不宜与压力流回水的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当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2.4.5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小型厂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2.4.6 纸箱库及包装车间的纸箱储存间、体积超过5000m3的办公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其他车间和建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12.4.7 大型油浸电力变压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喷雾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12.4.8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对于容量小于200m³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喷雾干燥器、窑炉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12.4.9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和库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2.4.10 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办公楼内的重要档案、资料库,以及设有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固定灭火装置的房间应设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2.4.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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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采暖、通风与除尘


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2 采 暖


13.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采暖。
    2 位于非集中采暖地区但有采暖要求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采暖。
    3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当其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可根据要求确定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4 各类破碎、产品包装等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应全面采暖,应从围护结构上隔断,设局部采暖。
    5 当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6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当散热器采暖难以保证采暖室内设计温度时,可用热风采暖补充。
    7 储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采用电热采暖时必须选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8 不同供暖方式的采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3.2.1的规定采用。


表13.2.1 不同供暖方式的采暖间歇附加值表

注:间歇附加值按采暖房间总耗热量计算。


13.2.2 采暖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寒冷地区的厂区采暖热媒宜采用70℃~95℃低温热水。
    2 严寒地区的厂区采暖热媒宜采用70℃~110℃高温热水。
    3 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和除尘设备保温供热,其热媒可采用蒸汽。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20℃,其凝结水回收率不应低于60%。
    4 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3.2.3 热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可由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时,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留有扩建余地。对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3 锅炉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相同参数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要求时,可只设置1台。
        2)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每种炉型(指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不宜超过2台,当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3)为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及除尘设备保温供热,应设有备用锅炉。
        4)生活供汽应设备用锅炉。
        5)一般寒冷地区的采暖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但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
        6)对于采暖、生活用汽热负荷较小的厂区锅炉房宜选用2台蒸汽锅炉,并设置汽水换热装置。
    4 锅炉房控制室应有较好的朝向,其观察窗对观察锅炉应有较好的视野。折合12蒸吨以上的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活间。
    5 锅炉总容量折合小于12蒸吨的锅炉房,每台锅炉可单独设置机械上煤、机械除渣装置。
    6 严寒地区锅炉总容量折合大于或等于12蒸吨,或一般寒冷地区要求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锅炉房,从煤堆场到锅炉房内运煤宜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机械化设备运煤。锅炉除渣宜采用联合除渣机。
    7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应设在厂房内,当鼓风机、引风机设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消声等措施。
    8 锅炉房烟囱高度、个数及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
    9 锅炉房应按其规模、供热对象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检测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

13.2.4 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采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蒸汽采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其凝结水应回收。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就地排放。
    2 热力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网的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对美观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改、扩建工程尚应依据原有管网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情况确定。
        2)采用直埋敷设的热力管网中连接采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直埋管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穿越不允许开挖的交通干道时应加设套管。
        3)采用地沟敷设的热力管网中连接各采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通行地沟;供热干管及不允许开挖的地区宜采用半通行地沟;当各种管道共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地沟,热力管应在管沟的上部。
        4)改建、扩建工程的热力管网宜采用架空敷设。新建厂的热力管网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当建设场地不允许时可采用架空敷设。严寒地区不宜采用架空敷设。
        5)各采暖用户热力管入口处均应装设调节阀,并安装在入户阀门井内。对于沿墙敷设的架空热力管,室外安装阀门有困难时,入户阀门可装在室内。
        6)地下敷设的热力管沟、阀门井外壁,以及直埋管道、架空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各种管道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
        7)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采暖入口处,宜设置温度、压力检测管座。

13.3 通 风


13.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自然通风宜利用底层门洞、侧窗作进风口,上部侧窗作排风口;烧成工段宜设排风天窗或排风罩。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
    3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4 产生余热、余湿的喷雾干燥车间、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烧成车间等生产厂房,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13.3.2 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应以消除有害物质计算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采用。
    2 炎热地区的卫生陶瓷坯体装卸处、包装车间包装工人打包处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3 化验室通风柜的排风量应保持工作孔风速为0.5m/s~0.6m/s,排风机及管道应防腐。
    4 有机械送风的配电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配电室应设排风系统,其风量宜为送风系统风量的90%。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5 设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等固定灭火装置的控制室及其他建筑物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6 炎热地区机、电修工段的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7 循环水泵站的加氯间及污水泵站的地坑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加氯间的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下部。污水泵站吸风口的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13.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在事故时应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 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3.4 除 尘


13.4.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

13.4.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应采用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除尘。

13.4.3 建筑卫生陶瓷厂放散粉尘的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13.4.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出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13.4.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符合表13.4.5的规定:


表13.4.5 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值表


13.4.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13.4.7 建筑卫生陶瓷厂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13.4.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 当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混合后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13.4.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13.4.1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应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包括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13.4.11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应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13.4.12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13.4.13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13.4.14 工厂招待所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2.0mg/m³。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油烟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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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生产设施


14.1 一般规定


14.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其他生产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14.2 中心实验室


14.2.1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置中心实验室。

14.2.2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坯料、釉料的化学全分析、产品性能测试等要求的仪器、器皿及装置。

14.2.3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坯料、釉料及产品的物理检验要求的装备。

14.2.4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仪器和装置。

14.2.5 中心实验室制样室、高温室、精密称量室、分析室、物理检测室等应单独分室设置。

14.2.6 小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14.2.4条的规定。


14.3 机电设备及仪表维修


14.3.1 机械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工段的装备应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 机修工段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工段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 中型厂机修工段的机床配置应为:车床5台,牛头刨2台,插床、铣床、摇臂钻、主式钻、单梁桥式起重机各1台,根据需要还可配置龙门刨及内外圆磨床等。
    4 铆锻及锻造工段应配置空压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及半自动切割机等设备。
    5 机修工段各工段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 车间地面荷载应符合要求,其铆锻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机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1t/㎡~3t/㎡,其他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3t/㎡。

14.3.2 电气设备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工段的规模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2 电修工段的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并应避免与铸造及铆锻焊工序相邻。
    3 电修工段内应设置单梁起重机,其起重量应满足起吊最大检修部件的需要。
    4 电气修理的范围包括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及电气仪表等。电修工段应能完成对中型电机、车间变压器的大修和中修,35kV电气设备的检修及试验,变压器油的再生与处理。厂区主变压器、高压电机及特殊用途电机的修理应由外协解决。
    5 电气试验的高压区应设置栏杆和信号。浸漆干燥及油处理间应满足防火要求。检修含六氟化硫(SF6)的高压断路器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 电修工段应有良好的采光。

14.3.3 仪表维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应设置仪表维修室和备品备件库,其装置水平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厂宜按小修水平设置,对于边远地区的小型厂或不具备外协条件时,可按中修水平设置。
        2)大、中型厂宜按中修水平设置。
    2 仪表维修室应有良好的采光、防火、防尘、防振等设施,室内应设置空调。


14.4 地 磅


14.4.1 地磅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运输车辆的载重能力确定。

14.4.2 秤体宜采用无坑基安装。


14.5 压缩空气站


14.5.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4.5.2 当压缩空气用于阀门控制、脉冲喷吹等对气体质量要求较高的设备时,应进行净化处理,气体干燥后湿含量应满足使用设备的要求。

14.5.3 压缩空气用在粉状物料充气或输送时,气体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

14.5.4 压缩空气站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并避免粉尘污染,可集中或分散设置。

14.5.5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空气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

14.5.6 输送粉状物料的空气压缩机宜专机专用。不同用途的空气压缩机宜分别设置。


14.6 工艺计量


14.6.1 建筑卫生陶瓷生产过程中,从原料、燃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燃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运输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 球磨机配料和原料化浆等宜采用定量给料秤或其他型式的配料秤。
    3 泥浆配浆宜采用流量计或其他型式的计量装置。

14.6.2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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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节 能


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5.1.2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节能篇(或节能章)。

15.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经审查批准的节能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15.1.4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并应逐步推广采用高效节能产品。


15.2 热能利用


15.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废气余热利用应在保证生产线设计指标不变的条件下进行,烧成窑炉的多余废气余热宜用于干燥。

15.2.2 余热利用不应影响生产线的正常运行,不应提高单位产品的能耗。

15.3 节 电


1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应选择低损节能型变压器。
    2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
    3 供配电系统设计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无功补偿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4 变压器的运行负载率宜为60%~70%。
    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减少供电系统的高次谐波,保持变压器三相电流平衡。

15.3.2 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大容量的电动机宜设置电容就地补偿或进相机,对需要调速的电机宜使用变频调速方式。
    2 对于风机、水泵、搅拌器、空气压缩机、输送机等设备均可使用电机节电器。
    3 破碎及粉磨系统应选择适宜的入料粒度与出料细度。

15.3.3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照明质量和视觉效果的要求下,应采用高效、节能、实用的新光源、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灯具和节能控制器。
    2 厂区照明宜设置马路灯照明控制器,条件允许时可使用太阳能路灯。
    3 疏散指示灯、走廊灯、庭院灯及应急照明等小照度环境可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


15.4 辅助设施的节能


15.4.1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工厂可采用烧成系统废气余热进行采暖供热。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防治


16.1.1 厂区内的总图布置应将原料破碎车间、煤气站、堆场等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距离厂界附近居民区较远的一侧。

16.1.2 原料破碎、喷雾干燥器、窑炉、施釉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的标准及当地的有关排放规定。

16.1.3 设有燃煤锅炉房时,必须对烟气中的烟尘和SO2进行处理。

16.1.4 各车间的含尘气体应通过除尘净化系统处理。


16.2 废水污染防治


16.2.1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废水排放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并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同时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16.2.2 企业的废水排放应实行计量。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的有关规定。

16.2.3 严禁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污水。

16.2.4 煤气发生站的含酚废水,应亏水状态运行,不得外排。

16.2.5 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他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


16.3 噪声污染防治


16.3.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6.3.2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16.3.3 设备选型及布置应充分考虑降噪、减振,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设计中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声规律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


16.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6.4.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固体废物应以回收和综合利用为原则,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无害化堆置。

16.4.2 废产品宜全部回收利用。

16.4.3 废耐火材料宜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放置到规划地点做统一处理;含铬耐火砖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16.5 环境保护监测


16.5.1 监测站可布置在生产化验楼或生产办公楼内,也可单独布置。建筑面积宜为100㎡~150㎡,并应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

16.5.2 监测采样点应布置合理。


16.6 环境保护设施


16.6.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除尘、烟气与废气净化、各种烟囱及排气筒、废水和污水处理、原料露天堆场与固体废物堆场的废弃物处理、设备减振及消声治理、绿化等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站(或监测组)设施及其监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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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职业安全卫生


17.1 一般规定


17.1.1 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7.2 防火防爆


17.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7.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生产车间的防火距离、可燃油品(或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2.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17.3 防机械伤害


17.3.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7.3.2 起重机械设置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17.3.3 电梯的制造、安装与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有关规定。

17.3.4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

17.4 防雷保护


17.4.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确定。

17.4.2 各类建筑物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7.4.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后果及防雷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外各油料库、石油液化气站、配气站、煤气站及变电站,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年的宿舍、办公楼等,均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宿舍、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原料车间、烧成车间、制釉车间、石膏模型车间和堆场等。
        4)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为15m及以上的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喷雾干燥车间、烟囱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为20m及以上的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喷雾干燥车间、烟囱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17.4.4 防雷系统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达不到要求者需增加接地极,变电站防雷接地应与TN系统接地极共用且接触电阻应小于0.5Ω。变电所或变电站的高压进线为三线架空时应增设进线段及管形避雷器。


17.5 防尘、防毒


17.5.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7.5.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尘及有害气体的治理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第13.4节的有关规定。

17.6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17.6.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暑降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7.6.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采暖、防寒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1节、第13.2节的有关规定。

17.7 噪声控制


17.7.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厂区内的噪声控制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7.7.2 原料破碎、产品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过程应采用操作机械化、运行自动化的生产工艺,实现远距离操作。

17.7.3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用的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隔声的设备间内,并与工人操作区分开。

17.7.4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7.7.5 块状物料输送时应采用阻尼和隔声措施。

17.7.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附录A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表A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表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3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8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附录B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表B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表

附录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表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表

附录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最小水平净距为距建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距离。
        3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稳定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其中,当次高压A管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4 括号内数据为距大于35kV电杆(塔)的距离。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 距离由电杆(塔)中心起算。
        6 表中所列数值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
        7 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8 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且最多至一半。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排水管(沟)、压缩空气管的净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净距可减少到0.1m。
        4 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沟)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沟)与污水管(沟)之间的净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沟)与雨水管(沟)和给水管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沟)共同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沟)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电缆沟(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净距,可按35kV数据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净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8 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距离。
        9 管径系指公称直径。表中“—”表示净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或管沟的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距离可为0.25m。

附录G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表G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表



附录H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


表H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表

附录J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表J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表

    注:水煤浆的燃烧热值来源于现行国家标准《水煤浆技术条件》GB/T 18855发热量Ⅲ级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防洪标准》GB 502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陶瓷砖》GB/T 4100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卫生陶瓷》GB 6952
    《灯具》GB 7000.1~20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81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水煤浆技术条件》GB/T 1885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JGJ 2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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