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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sychiatric hospital
GB 51058-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医院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科研、设计、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建筑,给水排水和消防,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电气,智能化和医疗气体。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质量,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回龙观医院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 许海涛 邱茂新 范肖冬 张鹏 黄晓家 林向阳 王漪 王健 刘强 张伟 付晓群 黄平 吴翔天 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曹连元 陈琪 龚京蓓 顾均 石肃然 谢双保 万钧 张庆林 庄念生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1.0.3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
1.0.4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康复治疗 Rehabilitation therapy
指通过作业、音乐、职业培训等治疗方法,指导患者进行手工制作、音乐欣赏、美术书法、生活技能训练、体育活动等,用以配合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2.0.2 隔离室 Isolated room
指用于收治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的单人病房。
2.0.3 电抽搐治疗 Electro convulsive therapy
指在监控条件下依照推荐剂量对患者头颅部位进行电刺激,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治疗方法。
2.0.4 光疗 Light therapy
指利用人工强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方法。
2.0.5 封闭区 Close area
指供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使用的住院病区及治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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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地质灾害评估等。
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便利;
2 便于利用城镇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平坦,地质宜构造稳定,地势应较高且不受洪水威胁;
4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
3.2 总 平 面
3.2.1 精神专科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科学组织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
2 建筑布局宜紧凑,方便管理、减少耗能,交通组织应便捷;
3 住院、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宜安静;
4 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
5 宜预留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
3.2.2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
3.2.3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院区地形布置绿化景观,宜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2.4 对涉及污染环境的污物(含医疗废弃物、污废水等)应进行环境安全规划。
3.2.5 供急、重症患者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并应采取防攀爬措施。建筑物外侧及围墙内外侧1.5m范围内不应种植密植形绿篱,3m范围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
3.2.6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和职工住宅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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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布局应保证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的合理、安全。主要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
4.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篷。
4.1.3 院区内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4.1.4 精神专科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建筑层高应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
4.1.5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不应低于2.80m;
2 诊室不宜低于2.60m;
3 病房不宜低于2.80m;
4 公共走道不应低于2.40m;
5 医技科室应根据需要确定,并不宜低于2.60m。
4.1.6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层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住院部宜设置封闭式电梯厅;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电梯。
4.1.7 除有特殊要求的用房外,门诊、急诊及医技部的患者治疗室及病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4.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宜满足大寒日2h以上的日照要求。
4.2 门 诊 部
4.2.1 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门诊及法医鉴定部等。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道联系。
4.2.2 门诊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部应设置门厅、导诊、挂号、收费、药房、诊区、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诊区应设置候诊、诊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换药室、处置室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 门诊部可采用预约挂号、集中挂号及分层挂号等挂号方式。
4.2.3 门诊诊区宜采取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宜采用电子叫号方式。候诊处应设护士站,候诊座位宜按每间诊室不少于3个设置。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2.5 儿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儿科专用候诊;
3 候诊区域宜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4.2.6 心理咨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环境良好、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域;
3 心理咨询诊室可按诊室设置。
4.2.7 司法鉴定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应设停车位;
2 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设置,外窗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并应加装防护栏杆。
4.3 急 诊 部
4.3.1 急诊部应根据医院功能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设急救车停车位,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2 与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应有便捷的联系通道。
4.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台、护士站,以及抢救室、诊室、观察输液室、污洗室、值班更衣室、卫生间等用房;
2 可根据需要独立设置挂号、收费、药房、检验、功能检查、监护等用房。
4.3.3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临近急诊门厅布置;
2 具备抢救、应急治疗、清创、洗胃、灌肠等功能,应配置器械、药品柜或相应用房;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
4.3.4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50m,床边与平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床端与垂直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40m;
2 需要设置隔离观察室时,宜单独分区设置;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宜配置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4 应集中设置卫生间、盥洗室、污洗室。
4.4 医 技 部
4.4.1 医技部宜包括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药剂科等,也可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功能需要,设置中心供应室、病理科等科室。科室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4.4.2 医技部内医护人员与患者流线宜相对分开,并应便于医院对门诊、住院两种不同类型患者进行检查时的管理。
4.4.3 电抽搐治疗用房应设置在安静、干扰少的地段,配置有充气袖带的病床,并应配备医疗槽,同时应设置氧气、负压、麻醉气体装置以及电气接口。
4.4.4 光疗室应配备滤出紫外线后达2500lux~3000lux的人工亮光电源,应设人工照明光控、渐暗开关,其门窗应设遮光帘。
4.5 住 院 部
4.5.1 住院部宜靠近主要医技科室,并应与康复治疗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便捷的联系。
4.5.2 住院部基本用房应包括出入院厅、登记办理、交费结账、病人住院接诊、财务会计、病人卫生间、医务人员更衣和卫生间及病区等用房。
4.5.3 病区组成应包括病房、病人公用男女卫生间、浴室、隔离室、病人活动室、病人餐厅、护士办公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值班室、被服库、备餐开水间、污洗室、污物暂存间等用房。
4.5.4 每个病区内患者区域与医护人员区域应相对独立。护士站宜靠近病区出入口、病人活动室布置。
4.6 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场地
4.6.1 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区域宜相邻布置,并应与住院部临近。
4.6.2 康复治疗科基本用房宜包括作业疗法、音乐疗法、职业疗法等治疗用房及附属器材存放、管理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宜包括体操、各种球类活动及花木种植场地等。
4.6.3 室内康复用房宜采用大开间,并宜采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4.6.4 室外活动场地应用围栏、绿篱划分限制活动空间。
4.6.5 康复治疗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宜配置洗手池。
4.7 室内装修与安全防护
4.7.1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功能部位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材料和构造做法。
4.7.2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采用便于清扫、冲洗、消毒的材料和构造,其阴阳角宜做成大于或等于30mm圆弧半径圆角。
4.7.3 住院部病房、隔离室以及患者集中活动场所内,不应采用装配式吊顶构造和可被吊挂的构造或构件。
4.7.4 患者活动区域内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窗的开启部分应做好水平、上下限位构造处理,开启部位宜配置防护栏杆。门窗插销宜选用按钮暗装构造,不应使用布幔窗帘。
2 病房门、病人使用的盥洗室、淋浴间的门应朝外开。病房门应设长条型观察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门的执手应选用不易被吊挂的形式,门铰链应采用短型铰链,不应设置闭门器。
3 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
4 所有紧固件均应不易被松动。
4.7.5 患者活动区域内需设置嵌墙壁柜时,壁柜不应代替隔墙。壁柜的设置应避免人员在内藏匿。柜橱门拉手宜采用凹槽形式。
4.7.6 走廊安装防撞带时,应选择紧靠墙面型构件。
4.7.7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浴室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1.40m,门闩应内外双向开启、锁闭。隔间门高度应方便医护人员巡视。
2 不应设置输液吊钩、毛巾杆、浴帘杆、杆型把手(采用特殊设计的防打结把手除外)等。
3 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湿滑材料,并应符合排水要求。
4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使用的镜子,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碎裂材料制成。
4.7.8 隔离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软质材料装修。所有材料及构造做法应坚固。
2 隔离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 除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外,室内不应出现管线、吊架等任何突出物。
4 隔离室门应设置观察窗,室内一侧不应设置突出的门执手。
5 给水排水和消防
5.0.1 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
5.0.2 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
5.0.3 当在病房或医护人员监管不便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喷头时,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5.0.4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5 生活热水宜采取供水温度恒定和防烫伤的技术措施。
5.0.6 供患者使用的水龙头宜采用自动感应龙头。
6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6.0.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6.0.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设计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0.2的规定。
表6.0.2 室内采暖设计计算温度
6.0.3 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散热器宜暗装。
6.0.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区,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
6.0.5 室内空调设计计算温度参数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室内空调设计计算温度参数
6.0.6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空调系统时,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
6.0.7 各种用房室内通风或新风量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室内通风或新风量参数
6.0.8 各区域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7 电 气
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执行,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表
7.0.2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0.1条的要求。
7.0.3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系统。
7.0.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设置应急电源系统。应急电源可根据建筑的规模,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
7.0.5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的设置,应远离患者接触的环境,并应易于操作维修。设置在公共场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6 精神专科医院封闭区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应设置在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并应方便操作维修。
7.0.7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电气装置应安全坚固,不宜拆卸。
7.0.8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插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9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照明装置应为封闭式,高度不应低于2.40m,且应采取嵌入或吸顶式安装。
7.0.10 精神专科医院病房宜设置一般照明和夜间照明。每个病房宜至少有1只照明灯具电源接自应急电源系统。封闭区病房的照明宜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1 设置风机盘管式集中空调的封闭区,风机盘管控制器宜设置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2 护理单元走道应有一般照明,并应采取在夜间降低照度的措施。
8 智 能 化
8.0.1 智能化系统的末端装置安装应安全、牢靠且不易接触、破碎,并不应形成吊挂支点。
8.0.2 封闭区病房内不宜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8.0.3 封闭区病房内不宜设置背景音乐功能。
8.0.4 住院部区域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宜采用防爆半球形式,并应吸顶安装。
8.0.5 住院部区域宜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
9 医疗气体
9.0.1 医疗气体气源站房的设计应纳入精神专科医院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可根据需要设置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等。
9.0.2 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用气源,应按日用量要求贮备备用量,不宜少于3d贮存量。
9.0.3 精神专科医院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宜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宜设置监视设备,在中心控制室宜设监视。
9.0.4 电抽搐治疗室、监护室、抢救室、观察室应设置氧气、负压吸引装置。
9.0.5 病房内的医用气体终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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