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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plant layout
GB 50984-201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通道布置、竖向布置、道路、铁路、绿化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马庚宇 陶纪斌 董继军 游斌 余齐杰 韩钧 陈伟业 郑明祝 岳陈剑 虞松祥 陈纪 董光喜 张守彬 叶宏跃 潘晖
主要审查人:安定宇 王秀云 李平 蔡炜 王若青 何龙辉 张小平 计鸿谨 文科武 梁新民 李春燕
1 总 则
1.0.1 为使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适应石油化工产业链长、企业生产规模大、介质易燃易爆的特点,达到技术先进、布置合理,满足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石油化工工程的工厂布置设计。
1.0.3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石油化工工厂 petrochemical plant
以石油、天然气、煤制合成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存、运输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其联合组成的一体化工厂。
2.0.2 厂址选择 plant site selection
选择符合建厂条件的地区和场所。
2.0.3 总体布置 general planning
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以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的多个组成项目和协作项目统一进行区域性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关系和运输路径。
2.0.4 工厂布置 plant layout
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确定工厂生产装置、各类设施之间的相对关系及空间位置。
2.0.5 厂区 plant area
由工厂所属工艺装置及各类设施组成的区域。
2.0.6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生产和使用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腐蚀性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储运区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7 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 power and utility facility
指为工艺生产过程提供水、电、汽等设施的统称。
2.0.8 辅助设施 support facility
非工艺流程设施但对生产过程提供支持的必要设施。
2.0.9 液体储罐区 liquid storage area
由若干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含与之配套的泵区、配电、消防设施等。
2.0.10 仓库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储存大宗生产原料、成品、半成品、备品备件的建(构)筑物和堆场等。
2.0.11 装卸运输设施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线、道路、码头、栈桥等及相关的设施和装卸机具。
2.0.12 管理设施 administrative facility
为全厂统一管理和生产调度而设置的设施。
2.0.13 装置设备区 process equipment area
指工艺装置内用于完成生产过程的设备、管道等集中布置的区域。
2.0.14 街区 block
被通道分隔、用于完成特定功能的独立区域。
2.0.15 通道 inter-block channel
街区建筑红线(或设计边界线)之间或街区建筑红线(或设计边界线)与围墙之间,用于集中布置系统道路、铁路、地上管廊、地下管线、皮带输送走廊和进行绿化的条状地带。
2.0.16 管线 pipeline
各种材质的管道、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和光缆等的总称。
2.0.17 管线综合 pipeline coordination
将敷设在通道内的各类管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
2.0.18 厂间管道 interplant pipeline
在同一个园区内的多个厂区之间或厂区与厂外设施之间,用于输送生产原料、产品、蒸汽等的地上管道、地下管道、线缆等。
2.0.19 原料及产品厂内运输道路 plant road for transporta-tion of raw materials and products
供运输生产原料或产品的车辆通行的道路。
2.0.20 竖向布置 grading plan
改造场地的原始自然地形,确定建设场地的竖向标高和坡向。
2.0.21 平坡式 grading plan with slight slope
将场地处理成一个或几个具有连续坡度和坡向的整平面,整平面之间的连接平缓,无显著高差变化。
2.0.22 台阶式 grading plan with terrace
将场地处理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标高的整平面,相邻整平面间具有标高差,且以边坡或挡土墙的形式连接。
2.0.23 设计水位 design water-level
根据确定的防洪标准,推算出设计采用的最高水位。
2.0.24 计算水位 calculation water-level
在设计水位的基础上,加上涌水高度和浪高。
2.0.25 人员集中场所 staff concentration area
指固定操作岗位上的人员工作时间为40人·小时/天以上的场所。
2.0.26 爆炸危险源 source of release substance may cause VCE(vapor cloud explosion)
在发生泄漏事故状态下,在所在装置区可能形成蒸气云爆炸(VCE)的设备。
2.0.27 高毒泄漏源 potential source release of toxic gas
有高毒气体泄漏可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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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石油化工产业布局的要求。
3.1.2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应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和工业园区规划。
3.1.4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矿产资源及文物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2 厂址选择
3.2.1 厂址选择应做到技术上可行、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当有多个厂址可供选择时,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厂址选择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
1 厂址安全;
2 产业战略布局;
3 周边环境现状及环境污染敏感目标;
4 当地城市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
5 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条件;
6 当地自然条件;
7 交通运输条件及原料、产品的运输方案;
8 公用工程的供应或依托条件;
9 废渣、废料的处理以及废水的排放;
10 地区协作及社会依托条件;
11 施工建设期间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12 未来发展。
3.2.3 厂址用地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位于沿海地区的厂址用地可充分利用已规划的填海区域。
3.2.4 厂址应远离大中型城市城区、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和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并宜位于相邻环境敏感地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 厂址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生产协作条件和生活依托条件的地区。
3.2.6 厂址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的地区,宜避开自然地形条件复杂、场地自然坡度大的地区或地段。
3.2.7 厂址不应选择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2.8 厂址应选择废气扩散、废水排放和废渣堆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
3.2.9 厂址选择应避免造成大量居民区拆迁,确有需要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3.2.10 厂址所在地区应具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3.2.11 厂址宜选择原料输送便捷、市场需求量大、消费能力强的地区,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原油为原料时,宜依托有原油储备库、大型油品码头或输油管网的地区;
2 当以煤炭为原料、燃料时,宜靠近原煤开采或运输方便的地区。
3.2.12 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发展,宜选择性质相近或有协作关系的企业作为相邻企业。
3.2.13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3.2.14 改扩建工程应优先在现有厂区内挖潜改造,充分利用闲置的场地和设施,整合土地资源。当需要另外选址征地时,应妥善处理新、老厂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和依托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3.2.15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排污口、废渣填埋场、道路、铁路、码头及其他厂外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
3.2.16 下列地区或地段不得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划定的森林、农业保护及发展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采矿塌落、错动区的地表界限内;
4 蓄滞洪区、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 危及到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区域;
6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或矿产资源储备区;
7 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8 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工程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9 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窝风地带。
3.3 总体布置
3.3.1 在选定厂址后,应首先对厂区及厂外配套工程进行总体布置规划。
3.3.2 总体布置应注重工程的整体效益和发展,合理安排工厂的生产、储存、运输和管理等环节,使其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3.3.3 总体布置应根据各项目、各配套设施的特点,合理组织物流,做到便捷顺畅、人货分流。
3.3.4 区域防洪及排涝系统应统一规划。
3.3.5 相邻工厂之间应遵循以下布置原则:
1 不同厂区的管理区及其他人员集中场所,可集中布置于厂区之外;
2 多个厂区的原料和成品储罐可统一规划、独立成区;
3 公用设施和生产服务设施可按照有效服务范围集中建设,为多个厂区服务;
4 多个或不同建设阶段的厂区,宜集中规划设置火炬区;
5 宜统一规划物流方式、物流路线和设置外部公路、铁路、水路和管道运输系统;
6 相邻厂区之间应避免可能产生的交叉污染。
3.3.6 厂外总变电站应布置在环境安全、进出线方便、不影响工厂发展的地段。
3.3.7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取水设施不得影响航运。
3.3.8 集中布置的污水处理场宜选择地势较低并靠近接受水体的地段。
3.3.9 污水排出口应位于水源地下游,当排污口位于河口时,还应避免回流污染水源。
3.3.10 不应将河、湖、海等水域作为工业废物贮存场,应选择在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较小、不使自然水体和地下水源受到污染的地段。废物贮存场宜位于居民集中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3.11 为工厂服务的输油输气首、末站宜布置在便于管线连接的厂区边缘,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同一企业考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3.12 职工生活区宜依托城镇或工业园区的社会公共设施设置。
3.4 对外运输
3.4.1 工厂的对外运输方式应根据工厂生产、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需要,结合所在地区的交通现状和规划,合理确定。改(扩)建工程宜挖潜改造、合理利用工厂已有的运输设施。
3.4.2 工厂的运输量、运输设施应进行统筹分配和规划,运输方式的选择应便捷、经济。
3.4.3 外部运输条件应能满足工厂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大型设备和大宗货物运输的需要。
3.4.4 当工厂邻近有通航条件的江、河、海时,大宗货物的长距离运输应优先采用水运方式。
3.4.5 工厂铁路专用线的接轨应取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接轨站及线路的能力应能满足工厂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2 应在路网的编组站接轨,避免与国铁正线交叉;
3 工业编组站宜靠近运输量大或调车作业频繁的作业区,不宜布置在厂区内;
4 铁路运输作业宜采用路管方式管理;
5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
3.4.6 厂外道路及厂区出入口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1 统一规划,应与当地城镇或工业园区道路的现状和规划相一致;
2 便捷顺畅,应方便货物运输、职工通勤和消防的通行;
3 主要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宜分别设立,管理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4 消防协作方向应设置消防出入口;
5 汽车装卸区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6 出入口道路不宜与铁路交叉,当交叉时,应设置护栏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3.4.7 大宗液体物料对外运输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厂间管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厂间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道的数量、输送介质特性、地形地质情况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2 厂间管道应敷设在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
3 在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不同工厂的同类管道宜共架集中布置;
4 危险化学品管道敷设路线宜集中布置;
5 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厂间管道不得穿越无关的厂区,以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等区域;
6 沿江、河、湖、海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及危险化学品液体流入自然水域;
7 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距离;
8 架空敷设的厂间管道可依托社会道路进行巡检和消防,不能依托时宜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巡检消防道路;
9 当管道跨越铁路或道路时,管道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10 当埋地敷设的可燃气体、液体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越厂外道路、铁路、排洪沟及其他地下暗沟(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4.8 应统一协调规划厂外道路、铁路、管道、皮带等各种运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选择输送路径,做到便捷、经济;
2 线路路径应靠近运输量较大的工厂;
3 危险品运输路线宜集中和缩短;
4 管廊及皮带走廊宜平行道路布置,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
5 应减少主要道路与铁路线路的交叉;
6 应减少铁路走行线、管廊、皮带走廊等对工业区预留地的穿越和分割。
3.5 外部防护
3.5.1 工厂与其相邻企业及设施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独立布置的石油库与其相邻企业及设施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5.2 生产区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的有关规定。
3.5.3 区域防洪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域内防洪标准要求较高的防护对象来确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5.4 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危险化学品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漫流至厂外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流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
3.5.5 易燃易爆区、剧毒区与企业铁路专用线、工业园区内铁路和道路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5.6 生产区不宜布置在客运码头上游,两者之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3.5.7 工厂与油气田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且管理区、人员集中场所距油气井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5.8 工厂生产区内不得有地区性公路、铁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
3.5.9 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做安全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洪沟的泄洪能力应符合防洪标准的要求;
2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易燃、可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及消防水直接进入排洪沟;
3 区域排洪沟应远离可能泄露油气的生产装置及设施;
4 厂内生产区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区域排洪沟。
3.5.10 易燃易爆区、污染区及高毒区设施与海堤的内堤侧之间应留有供抗洪抢修用的通道。
3.5.11 当厂址位于机场附近时,应符合机场净空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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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结合厂址的自然环境、厂外依托等条件确定。
4.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和要求。
4.1.3 总平面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2 防火、防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对防护距离的要求;
3 符合水、电、汽接入及废水排放的要求;
4 与公路、铁路、水路、管道等厂内、厂外运输方式协调一致;
5 结合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兼顾竖向布置的要求;
6 施工、检修、改扩建的要求;
7 生产管理、厂容厂貌的要求;
8 工厂未来发展的要求。
4.2 厂区布置
4.2.1 厂区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厂区用地指标
2 当分割为多个厂(库)区布置时,各厂(库)区用地面积之和,可采用表中的较大数值。
4.2.2 厂区用地应合理划分为形状规整、面积较大的街区。
4.2.3 总平面布置应按照各类设施的功能,相对集中、分区布置。石油化工工厂设施分区可按表4.2.3的规定进行。
表4.2.3 石油化工工厂设施分区表
4.2.4 功能分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功能分区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结合当地风向、厂外运输及公用工程的衔接条件来确定,且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便于管理;
2 各功能分区之间应具有经济合理的物料输送和动力供应方式,应使生产环节的物流、动力流便捷顺畅,避免折返;
3 各功能分区内部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与相邻功能分区相协调;
4 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可靠近负倚布置在工艺装置区,也可自成一区布置。
4.2.5 各功能分区内,生产关系密切、功能相近或性质类同的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的布置方式:
1 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合并布置;
2 与生产装置联系密切的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可按照组团方式集中布置;
3 有毒、有味、散发粉尘的装置或设施,宜集中布置;
4 各类仓库,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合并设计为大体量或多层仓库,并提高机械化装卸作业程度,有效地利用空间;
5 铁路线路、装卸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功能,相对集中布置,避免或减少铁路线路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4.2.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创造条件;
2 建(构)筑物的形体应结合地形合理布局;当地形坡度较陡时,街区及建(构)筑物的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3 易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时,应有防止事故液漫流的措施;
4 排水设施应结合地形合理布局,排水坡向及出口宜与地形坡向及低点一致。
4.2.7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荷载较大或对地基沉降敏感的设备和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
2 液化烃储罐和大型储罐应布置在土质均匀的地段;
3 地下构筑物和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填方高度与地下构筑物埋深相适应的填方地段。
4.2.8 总平面布置时,污染大的设施应远离对污染敏感的设施。可能泄漏有害、腐蚀性气体及散发烟、雾、粉尘等污染物较多的装置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9 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生产管理设施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 3146的有关规定。
4.2.10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施,应远离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和设施。防振间距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2.11 建筑物的布置应结合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等,选择合理的朝向,使人员集中的建筑物有良好的采光及自然通风条件。
4.2.12 总平面布置应使街区及建(构)筑物的布置规整;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与厂外环境相适应。
4.2.13 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工厂的前后期工程应统筹安排,全面统一规划,前期建设的项目应集中、紧凑布置,且应与后期工程合理衔接;
2 后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充分可靠的依据;
3 在预留工艺生产装置的发展用地时,同时还应预留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系统管线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 运输线路应近远期结合,应根据货物的品种和运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预留;
5 一次性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当地建设条件及城镇发展规划,预留工厂的发展端。
4.3 工艺装置区
4.3.1 工艺装置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工艺流程布置,使流程顺畅,管道衔接短捷;
2 应相对集中布置;
3 应与动力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其他相邻设施相互协调;
4 应有利于生产管理和人员安全;
5 应方便施工、安装和检修;
6 生产上联系密切的露天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台阶式竖向布置时,宜将其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的台地上;
7 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 装置区预留用地宜位于装置区的边缘。
4.3.2 同开同停的工艺装置,宜按危险性类别、污染程度、物料运输方式和生产联系的紧密程度等条件联合布置。
4.3.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3.4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装置或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宜布置在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3.5 工艺装置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区内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线路等顺畅衔接;
2 供装置生产使用的化学品添加剂的装卸和储存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区的边缘,且应便于运输和消防;
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
4 大型设备区应分割为多个消防分区,分区面积的大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 火灾爆炸危险区的范围不得覆盖到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和铁路走行线。
4.3.6 独立设置的装置控制室、机柜室、外操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不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储罐区的场地上;
2 应成组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
3 控制室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干扰较大的场所对其产生干扰;
4 外操室宜布置在设备区的边缘地带。
4.3.7 装置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操作和管理;
2 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3 宜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在装置区边缘相对独立的地段内;
4 装置储罐的总罐容及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3.8 工艺装置区内的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生产操作、物料运输、设备检修、消防安全和事故急救的要求;
2 装置内部道路应与厂区道路贯通连通;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3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减少道路及车行场地的铺砌范围。
4.3.9 有铁路运输要求的工艺装置,可随同库房或储料场邻近铁路线路布置。
4.4 储罐区布置
4.4.1 各类储罐应按物料性质、类别、隶属关系以及操作和输送条件,分别相对集中布置为原料罐组、中间罐组、成品罐组等,其位置应符合工艺生产、储运装卸和安全防护要求。
4.4.2 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组的总罐容以及罐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4.3 原油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原油储罐可与该地区原油储备库统一规划、集中布置;
2 参加生产过程的原油进料缓冲罐组,宜靠近蒸馏装置布置;
3 在地形条件允许时,可利用场地高差,为装置自抽原油创造条件。
4.4.4 参加生产过程的中间罐组,宜布置在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工艺装置附近。
4.4.5 成品罐组应根据其外输方式,集中布置在对外方便运输的地段。有条件时,也可独立集中布置在厂外靠近装车、装船的区域。
4.4.6 可燃液体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罐组应设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布置在同一罐组内的储罐,火灾危险性类别宜相同或相近;
3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的储罐同组布置。
4.4.7 球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远离人员集中场所;
2 罐组应设防护堤,堤内地面应铺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宜独立成组布置,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4.4.8 毒性液体和腐蚀性液体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布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或主要生产设施的附近;
2 罐组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3 立式储罐至防护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4 腐蚀性液体罐组内地坪、排水沟、集水坑应做防腐处理。
4.4.9 液氨储罐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
2 罐组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 实瓶库应设置装车站台及运输道路。
4.5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4.5.1 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布置。
4.5.2 动力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燃油动力设施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布置在装置区内;
2 以煤为燃料的动力设施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便于燃料和灰渣的输送和贮存;
3 以焦炭产品为燃料的动力设施宜靠近焦化装置布置;
4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贮煤场和中转灰渣场宜采用密闭仓储存方式,且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应靠近主要高压蒸汽用户;
7 应方便外输电力上网。
4.5.3 变配电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变电站应布置在便于输电线路进出、不妨碍工厂的扩建和发展的地段;当采用架空输电线时,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 区域变、配电站应靠近区域负荷中心;
3 变配电设施宜布置在易泄漏、散发液化烃及较重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及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变配电设施宜布置在有水雾场所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 变配电设施应避免布置在低洼地段;
6 变配电设施应远离高温、强振源地段。
4.5.4 空分装置、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分装置、压缩空气站宜布置在空气洁净地段;
2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远离乙炔站、电石渣场和散发烃类及尘埃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3 压缩空气站房宜靠近主要负荷中心,同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且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避免西晒;
4 有条件时,压缩空气站和空分装置宜联合布置在同一街区内。
4.5.5 给水净化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原水进厂的方位。
4.5.6 化学水处理设施宜靠近主要用户,并应避免粉尘、毒性气体及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4.5.7 循环水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用户,避免布置在工艺装置的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2 应避免靠近火炬、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机械通风冷却塔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设施;
3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开阔地带;当机械通风冷却塔单侧进风时,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时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
4 应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
5 冷却塔不宜布置在邻近的变配电所、露天工艺设备、铁路、主要运输道路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冷却塔与其他相邻实体建(构)筑物、高挡墙等的净距不应小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
7 冷却塔与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等设施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5.7中的数值,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表4.5.7 冷却塔与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等设施的距离(m)
2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之间的距离,可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除室外变、配电设施和散发粉尘的场所外,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上述间距不增加。
3 下列情况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减少25%:
1)车间或装置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
2)总处理量小于8000m³或收水设施较好的冷却塔;
3)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
4 循环水场内的建(构)筑物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不受本表间距限制。
5 设施专用小型冷却塔与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受本表间距限制。
4.5.8 制冷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负荷中心;
2 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免靠近热源和人员集中场所;
3 宜位于散发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附有湿式空冷器的制冷站,不宜布置在受水雾影响易产生危害的设施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5.9 污水处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地下水位较低处;
2 应靠近污水排放出口的地段;
3 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5.10 事故存液池及雨水监控池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污水处理场;
2 应位于地势相对较低处;
3 宜靠近大型储罐区。
4.6 仓库及运输设施
4.6.1 厂内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厂外铁路进线方位、厂外道路和码头的位置相适应,使内外协调、物流顺畅,应避免折返和迂回运输;
2 应合理组织人流、货流,避免交通繁忙的线路之间平面交叉;
3 铁路线路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铁路沿线宜作为铁路货位利用的场地,不宜布置与铁路运输作业无关的建(构)筑物;
4 专用码头的陆域部分与厂区之间的运输线路应有良好的衔接。
4.6.2 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仓库、堆场,应按其储存物料的性质、包装及运输方式等条件进行分类,并应相对集中地布置在靠近相关装置或运输线路的地段。
4.6.3 全厂性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合并,集中地布置在靠近运输线路、装卸作业方便的地段。
4.6.4 散装固体物料、燃料仓储设施或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邻近主要用户;
2 应方便运输,且应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 堆场应根据物料性质和操作要求铺砌地坪,并应设置良好的排水设施;
4 易散发粉尘的仓储设施或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6.5 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成品仓库应邻近所属装置布置,并应设置方便装车作业的场地。
4.6.6 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
2 宜位于厂区边缘安全地带;
3 应布置在对外运输方便的地带;
4 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雾设施的附近;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6.7 液化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 应布置在铁路进线方便的地段;
3 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4.6.8 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地段;
2 应布置在厂区边缘,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有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
3 应避开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和人流较多的道路;
4 宜设置围墙独立成区,并宜分设进、出口直接与厂区外道路顺畅连接;当进、出口合用时,装卸站内应设置回车道及人员安全疏散口;
5 汽车衡的布置,宜位于称重方便的地带,且不应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6 汽车液体装卸场外应设置汽车停车场。
4.6.9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数量及停放形式确定;
2 应远离主要生产区、储罐区,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3 运输货物停车场应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
4 洗车设施宜布置在汽车库入口附近;
5 停车道宜按垂直式或平行式停放方式布置;
6 生产管理及生活用车单独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
7 汽车停车场的安全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4.6.10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或设施布置,并宜与库房或用车装置区的建筑物合并建设。
4.7 火炬设施
4.7.1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边缘,远离厂外居民区的一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2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4 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7.2 在布置全厂性高架火炬时,应考虑辐射热强度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在辐射热影响范围内布置其他设施时,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宜符合表4.7.2的要求。
表4.7.2 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
注:1 表中符号“√”表示可以布置在该区域,“○”表示不宜布置在该区域,“×”表示不可布置在该区域。
2 t为火炬放空热辐射强度持续时间(min)。
3 布置在热辐射强度大于1.58kW/㎡区域的设施,应有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和撤离通路。
4 当根据专项安全计算评估,采取有效防辐射热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5 火炬设施附属设备不受本表限制。
4.7.3 当有多个火炬塔架时,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7.4 地面火炬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其与周围设施的防护距离除应按照明火设施考虑外,尚应根据辐射热的强度,符合表4.7.2的要求。
4.8 管理设施
4.8.1 管理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按其性质和使用功能集中独立成区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且与居住区和城镇联系方便的地点;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
3 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 应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的关系。
4.8.2 管理设施区为人员集中场所,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集中场所应相对集中布置,且应位于相对安全的地段;
2 与各类危险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应远离爆炸危险源;
4 应远离高毒泄漏源;
5 人员集中场所不宜布置在地势低洼地段;
6 应有明确、通畅的逃生路线。
4.8.3 中央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在非爆炸危险区;
2 应远离振动源、高噪声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3 宜布置在装置区以外,且与装置区联系方便的地段;
4 宜远离厂区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5 现场控制室和现场机柜间宜靠近操作较频繁和控制测量点较集中的区域。
4.8.4 中心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布置在散发毒性、腐蚀性及其他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宜位于生产、储存和装卸可燃液体、液化烃、易燃及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远离振动源;
4 宜布置在管理设施区内,且具有良好的朝向。
4.8.5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通往厂区内各街区;
2 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至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4.0km。
3 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并应远离噪声源;
4 消防站门前应避开管廊、栈桥及其他障碍物;
5 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门前地面应坡向道路方向;
6 宜位于生产、储存和装卸可燃液体、液化烃、易燃及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8.6 倒班宿舍应布置在行车车辆少、相对安静的地段,避免与生产管理区相互干扰。
4.8.7 管理设施区宜设置必要的停车场,避免通勤车辆进入生产区。
4.8.8 维修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宜位于散发毒性、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远离对维修车间的噪声、振动敏感的设施。
4.9 围墙大门
4.9.1 厂区应设置围墙。
4.9.2 当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
4.9.3 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5m;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
4.9.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和堆场,其方位应与主要货流方向一致,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4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
5 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6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嘹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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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道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通道布置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绿化布置、道路及铁路布置等进行设计。
5.1.2 通道布置应综合利用通道空间,统筹安排道路、铁路、栈桥、地上及地下管线、边坡、挡土墙、排水沟等的布置,并与绿化设计和竖向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通道空间安全、紧凑、协调、合理,有利于厂容美观。
5.1.3 通道布置应为厂内各设施之间提供必要的安全隔离空间,并应有保障消防作业需要的空间。
5.1.4 通道的设置应有利于各设施之间的工艺联系,有利于物料输送和管线的布置,保证通道内各种管线的顺直和便捷。
5.1.5 通道布置应方便消防及检修作业,方便货流及人流的通行。
5.1.6 通道范围内不得布置妨碍各类管线通过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5.1.7 厂区通道宽度,应经计算并综合以下因素后确定:
1 通道两侧街区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爆和卫生防护的间距要求;
2 各种地下、地上管线、运输线路及绿化的布置要求;
3 施工、安装、检修、消防和预留发展的要求;
4 竖向设计设置边坡、挡土墙的要求;
5 当不具备上述计算条件时,厂区通道宽度可按表5.1.7确定。
表5.1.7 厂区通道宽度
2 当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表中数值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用下限值。
5.1.8 同一条通道可按照实际需要,分段设置为不同宽度的通道。
5.1.9 当与装置区相邻的工厂系统管廊宽度超过20m时,管廊与装置区之间可设置检修车道。
5.2 综合布置
5.2.1 通道内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工艺要求、生产安全、厂区地形、施工和检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 管线应根据其危险性、安全要求、敷设方式、埋设深度、主要用户位置及施工和检修要求等因素,分类集中规划管线带的位置和宽度。
5.2.3 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的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建设的管线应集中布置,并宜留有中、远期管线带用地。
5.2.4 管廊应与所在通道的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应布置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
5.2.5 管线布置应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若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2.6 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地下管线宜共沟或同槽敷设,地上管线宜共架、多层布置。
5.2.7 输送具有高毒或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方式。
5.2.8 压力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5.2.9 输送具有易燃易爆、高毒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5.2.10 平行于海堤敷设的地上管线与海堤之间应留有必要的抢修通道。
5.2.11 通道内设置边坡、挡土墙时,可加大通道的宽度。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条件下,边坡范围内可布置地上和地下管线。
5.2.12 改建或扩建工程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宜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5.2.13 通道内管线宜按以下顺序自建筑物或装置边界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油品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活及生产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电杆。
5.3 地下管线
5.3.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 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影响范围之内,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距离,还不应影响施工、检修;
3 严禁在铁路线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
4 不宜在道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在困难情况下,可敷设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5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上下重叠敷设。
5.3.2 当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管径小的管线让管径大的管线;
2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3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4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 工程量小的管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6 新建的管线让现有的管线;
7 检修方便或次数少的管线让检修不方便或次数多的管线;
8 安全性高的管线让安全性低的管线。
5.3.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在垂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的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的上面。
5.3.4 当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线上部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综合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至铁路轨底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直埋管道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延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铁路或道路旁边排水沟沟边以外的长度不应小了于1.0m。
5.3.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上述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距离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5.3.6 管线共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方;
3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凡有可能相互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同沟敷设。
5.3.7 地下管线之间以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4 地上管线、栈桥
5.4.1 地上管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基础位置和净空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和检修;
2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的四周布置;
3 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5.4.2 有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
5.4.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等级属于甲、乙、丙类的生产装置和建(构)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危险性物料的储罐区和仓库区。
5.4.4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沿厂区的边缘布置,避免长距离跨越厂区。
5.4.5 栈桥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栈桥运输线路,应沿道路或平行于建筑物轴线布置,并应避免横穿场地。栈桥与建(构)筑物相接时宜正交,当正交困难时,与建(构)筑物轴线的夹角不宜小于45°;
2 栈桥运输线路应减少与铁路、道路、管架等的交叉;如需交叉,宜正交,且应符合净空高度的要求;
3 栈桥支架的间距宜均匀设置,并应避开地下管道;
4 栈桥与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
5.4.6 通道内主要设施间的最小间距宜符合表5.4.6的要求。
表5.4.6 通道内主要设施间的最小间距(m)
2 输送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7 架空管线、管架、栈桥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 架空管线、管架、栈桥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2 铁路一栏的数字,不适用于电力牵引机车的铁路线路。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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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向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厂区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6.1.2 厂区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自然地形,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
2 应适应工艺流程、厂内外运输、场地雨水收集排放的要求;
3 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结合地基处理方案,合理确定填挖高度,避免深挖高填;
4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不宜大规模挖方;
5 场地设计标高应略高于厂区周边自然地形,当局部场地低于外部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外部场地雨水流入厂内的措施;
6 场地平整应力求土石方量最小,且应使填挖接近平衡,调运路程便捷;
7 分期建设的厂区宜统一规划场地竖向布置。
6.1.3 位于江、河、湖、海沿岸的场地,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无堤防设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0m及以上;
2 当有堤防设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0.5m及以上;在能够保障安全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场地设计标高可降低;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内涝水位;
4 无强排措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能使主要排水口自流外排。
6.1.4 膨胀土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其他特殊地质地区的场地竖向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竖向布置形式
6.2.1 厂区竖向布置形式宜采用连续平坡式。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台阶式布置形式时,应合理划分台阶范围,减少台阶数量。当装置、设施需要与铁路和道路连接,或装置、设施的布置对厂区竖向布置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可局部采用独立的竖向布置形式。
6.2.2 以下地形条件下,厂区竖向宜采用平坡式布置形式:
1 场地自然坡度不大于1.0%的厂区;
2 场地自然坡度为1.0%~2.0%,其宽度不大于500m的厂区;
3 地形为破碎的微丘地形的厂区。
6.2.3 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小于0.2%时,宜将场地分块设置成不同的坡向,利于场地排水。
6.2.4 一般场地的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5%,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2%,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0%。当设计地面径流速度大于土壤的允许流速时,坡面应予加固。
6.2.5 当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2.0%时,厂区竖向宜采用台阶式布置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台阶的最小宽度应满足一个完整装置或设施的合理布置及相应通道的用地需要;
2 台阶的高度不宜大于4.0m,并应避免深挖高填;
3 设置台阶时,应使主要设备区及建(构)筑物位于挖方或低填方地段;
4 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和道路的距离,应避免基础侧压力对护坡或挡土墙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 确定台阶坡脚至临近的建(构)筑物的距离时,应不妨碍自然采光、通风和排水等。
6.2.6 台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根据用地情况、填挖高度、地质条件、降雨强度和外部载荷,合理选用自然放坡、植被、护砌或挡土墙形式。边坡和挡土墙宜设置在通道范围内。
6.2.7 在用地紧张的地段,或工程地质条件差需要采用支护措施的地段,台阶之间宜采用挡土墙形式连接。
6.2.8 台阶之间采用边坡连接形式时,坡率较大、受水流冲刷的地段应采用边坡防护措施。自然放坡的边坡坡率可根据土质来确定。
6.3 场地排雨水
6.3.1 厂区应有完整和有组织的排雨水系统,在不形成地面径流的场地可不设置排雨水系统。
6.3.1 厂区排雨水系统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道路形式以及功能分区的划分进行设置,排雨水方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平坦、对卫生和美观要求较高的区域以及城市型道路,宜采用暗管排水方式;
2 在多尘易堵塞暗管的区域、不适宜埋设暗管的地段以及公路型道路,宜采用排水沟方式;
3 在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6.3.3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水直接流出厂外。
6.3.4 厂区排雨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 3094的有关规定。
6.4 土石方工程
6.4.1 厂区土石方工程应有利于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应做到就地土石方平衡。
6.4.2 土石方平衡应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铁路、道路、管线沟槽、设备基础及建(构)筑物的工程土方余缺量,以及耕土、沟渠、塘池等的表土清除量。土石方平衡计算时土壤的松散与压缩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6.4.3 装置、设施余缺土量应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装置、设施的余缺土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6.4.4 土方计算方法应根据场地地形条件进行选择,方格网法的格网边长和横断面法的断面间距应根据地形的复杂程度及计算精度的要求确定。
6.4.5 厂区平土范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填方深度小于1.0m的低填方地段,宜平整至工厂围墙中心线;
2 填方深度大于或等于1.0m的填方地段,宜平整到填方边坡坡顶线或挡土墙外侧壁距工厂围墙中心0.5m~2.0m处;
3 在挖方地段,平整范围宜延续到边坡坡顶或截洪沟外1.0m。
6.4.6 场地平土的填方高度,在装置设备布置密集区不宜大于2m;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较多的街区内不宜大于4m。
6.4.7 场地土方工程最小压实度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场地土方工程最小压实度
2 干旱地区,表中道路路槽以下场地最小压实度可减少2%~3%,但不应小于90%。
6.5 单元竖向布置
6.5.1 装置、设施单元内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综合运输、操作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单元平面布置,使单元内外的地坪标高相互协调,且排水沟、管道及道路的标高应合理衔接。
6.5.2 单元内竖向布置应使场地雨水排除顺畅,避免外部雨水流入,同时单元内场地设计坡度宜符合表6.5.2的要求。
表6.5.2 单元内场地设计坡度值(%)
注:场地类型除注明者外,均为铺砌地面。
6.5.3 工艺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设施区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内地坪宜高出周边厂区地坪;
2 场地沿装置主管廊方向宜采用较小的坡度,当厂区竖向设计坡度较大时,可根据需要调整装置区内的竖向布置,并宜在边界处设置边坡或挡土墙等设施与厂区地坪衔接;
3 可能受污染的装置设备区应设置围堰;
4 生产操作、检修、消防或运输场地宜采用铺砌地面;
5 建筑物散水坡脚标高应与邻近地坪标高相协调;
6 应避免场地的雨水进入电缆沟。
6.5.4 储罐组内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罐组内地面坡向宜与主要的重力流管线坡向一致,地面坡度宜采用本规范表6.5.2中的数值;
2 当罐组所在地段地面坡度较大时,宜依托地形设置防火堤;
3 日常生产时可能被污染的罐组内地面宜铺砌;
4 罐组内应设置供巡检的人行道。
6.5.5 液化烃罐组内地坪应采用现浇混凝土铺装,地面设计坡向应坡向外侧,地面坡度宜采用本规范表6.5.2中的数值。
6.5.6 酸类储罐场地和酸坛露天堆场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并应在四周设置排水设施。
6.5.7 装卸区场地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装卸区的竖向布置应与线路布置相协调,沿线路方向的场地坡度宜与线路纵坡一致,横向坡度可结合断面型式来确定,坡度值宜采用本规范表6.5.2中的数值;
2 铁路线路旁的散装物料露天堆场不宜坡向铁路一侧;
3 汽车装卸场地的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铺砌,地面坡度宜采用本规范表6.5.2中的数值;
4 可燃液体装卸车位的地面污染水应就近收集,排入相应的污水系统。
6.5.8 装卸作业站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轨铁路站台高度应为轨顶面以上1.1m;
2 汽车站台高度应按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一般可采用0.8m~1.3m;
3 根据物料装卸要求,汽车和铁路均可设置高站台低货位或低站台高货位;
4 当道路和铁路引入建筑物时,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道路和铁路连接的技术要求。
6.5.9 管理设施区建筑物场地的竖向布置,应与周边竖向布置及地形相协调,避免形成低洼地段,其设计坡度宜采用本规范表6.5.2中的数值。
6.5.10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特殊要求外,建筑物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宜为0.15m~0.30m;
2 当建筑物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内时,其散发火花的设备层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0.60m以上;
3 建筑物出入口不应处于场地竖向的低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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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道 路
7.1 一般规定
7.1.1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且应与通道布置、竖向布置、铁路设计、厂容及绿化相协调。
7.1.2 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和交通运输的需要,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消防道、检修道及人行道。
7.1.3 厂内道路设计应方便与厂外公路的衔接,且应方便生产、检修、消防车辆及人员的通行。
7.1.4 应结合建设期间超重、超限大件运输的需要,合理确定道路结构。
7.2 路 线
7.2.1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主要道路宜规整顺直,主次干道宜均衡分布,且宜成网状布局;
3 应合理组织车流和人流,以车流为主的道路宜与以人流为主的道路分开设置;
4 以原料及产品运输为主的厂区道路,不宜穿越生产区;
5 通往厂外的主要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7.2.2 下列情况下,厂区道路应设置回车场:
1 当厂区道路出现尽头时,道路的终端应设置回车场;
2 当两个相邻路口间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宜在消防道路中段设置回车场地。
7.2.3 厂内道路型式可采用城市型、公路型或混合型。
1 行政管理区、仓库、机修等人流较多或建筑密集的区域的道路宜采用城市型;
2 场地较高的储罐区、液体装卸区、厂区边缘等区域的道路宜采用公路型或混合型;
3 厂内道路不宜采用由分隔带分开的分向式双幅车行道横断面类型。
7.2.4 厂内道路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的需要合理确定:
1 厂内道路宽度宜按表7.2.4中的数据确定;
2 经常行驶车宽2.5m以上超宽车辆的原料、成品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最大车宽验算确定;
3 分段采用不同宽度的道路,宜在交叉口处划分;
4 公路型道路路肩宽度宜采用1.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0.5m。
表7.2.4 厂内道路宽度(m)
7.2.5 厂内道路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7.2.6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确定,并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m)
注: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7.2.7 厂内道路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弯道处、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表7.2.7 厂内道路视距(m)
2 道路弯道处、交叉口处视距横净距内除单个管架、电杆、灯柱外,不得有妨碍视距的障碍物;
3 当受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有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线或反光镜等安全措施。
7.2.8 原料、产品、危险品运输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6%。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的纵坡不宜大于表7.2.8的规定。
表7.2.8 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的纵坡(%)
注:当场地条件困难时,道路的纵坡可适当加大,但应符合现行国冢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7.2.9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道路纵坡,宜小于2.5%,且不应大于4.0%。纵坡为2.5%~4.0%时,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尚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7.2.10 当厂内道路纵坡相邻两个坡度差值大于2.0%时,宜设置圆形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
7.2.11 厂内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确定。消防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供大件运输通行的道路路面上的净空应按大件货物的高度加拖车高度,再加0.5m安全高度确定。
7.2.12 厂内道路边缘距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宜按表7.2.12采用。厂内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表7.2.12 厂内道路边缘距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m)
2 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或进行绿化等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间距。
3 当面向道路的建筑物旁有装卸车作业时,道路距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车型和装卸车作业的需要来确定。
7.2.13 装置、设施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设施内道路应符合生产操作、维修及消防的要求,道路的纵坡及标高应与所在单元的竖向布置相协调;
2 装置、设施内道路宜为贯通式,并宜在不同方向与装置或单元外的道路衔接,当受条件限制不能贯通时,应设回车场地;
3 装置、设施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7.0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
7.2.14 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当需要加宽时,人行道的宽度宜采用0.5m的倍数递增;
2 当人行道纵坡超过8%时,宜设踏步。
7.2.15 厂内道路在道口、陡坡、急弯、高路堤及视线不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设置办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7.3 路线交叉
7.3.1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宜设在直线路段,并宜采用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7.3.2 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主次干道相交时,其纵断高程宜在中线交点处衔接;
2 当车间引道与其他各类道路相交时,宜保持主要道路横坡不变,其衔接点应在主要道路路面边缘外1.0m,当设置竖曲线时,衔接点应在主要道路路面边缘外5.0m;
3 当新建道路与现有道路交叉时,宜保持现有道路横坡不变,其衔接点应在现有道路路面边缘外1.0m;
4 城市型或混合型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必要数量的雨水口。
7.3.3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干道应避免与铁路交叉,其他各类道路应减少与铁路交叉;
2 铁路平交道口的设置、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有关规定;
3 平交道口两端的道路应设水平路段。水平路段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两侧均不应小于16.0m,水平路段长度不包括竖曲线长度。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平交道口两端可采用不大于2.0%的平缓坡段。两段平缓坡段长度均不应小于16.0m,平缓坡段长度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接平缓坡段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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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铁 路
8.1 一般规定
8.1.1 厂区铁路设计应符合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且应与通道布置、竖向布置、道路布置相协调。
8.1.2 厂区铁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8.1.3 应根据管理体制、近期和远期的货物运量、品种确定铁路线路等级,并宜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设计。
8.2 线 路
8.2.1 厂区铁路装卸区应按照货物品种和装卸作业的特点,集中分区布置,一般情况下,宜分为固体、散装、堆装、酸碱、集装箱以及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各类装卸线宜按货物品种和运量大小,单独或合并设置。固体货物装卸线,应布置在仓库或储存设施的边缘。
8.2.2 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液体铁路装卸线,应集中布置成一个装卸区,当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时,可分散布置;
2 装卸区内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车辆取送、装卸、计量、洗罐等作业程序的要求,避免迂回运行,缩短车辆停留时间;
3 应按品种设计成专用的尽头式平直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年运量小于20k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同一装卸线上不宜超过三个品种;
4 液化烃装卸线宜单独布置;
5 铁路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道路平交。
8.2.3 液体装卸台及其线路,应集中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装卸台及其线路,亦可采用纵列式布置。
8.2.4 对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的装卸区,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他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 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 液化烃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边缘地带;
4 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5 货运量小、线路短的装卸线,宜布置在道岔区三角地带。
8.2.5 装卸线的一次最大装卸作业车辆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卸车线,宜为半列或一列;
2 大宗液体大鹤管装车线,宜为四分之一列或半列;
3 大宗液体小鹤管装车线,宜为半列;
4 小宗液体组合的小鹤管装车线,不宜小于5辆;
5 固体货物装卸线,当运量大时,宜为半列或一列。
8.2.6 在装卸站场铁路道岔区的外方,宜设置不小于半列列车长度的直线段。
8.2.7 各类装卸线的装卸停车部分应为直线段。在困难条件下,大鹤管装车线上的少量重车,可停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连接曲线上;普通固体货物装卸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无站台的普通固体货物装卸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段上。
8.2.8 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线应采用尽头式,不得兼作机车走行线。
8.2.9 各类尽头式货物装卸线,其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在困难条件下,普通固体货物装卸线,不应小于10m。
8.2.10 露天车挡后部15m的安全距离内,不应布置建(构)筑物和安装设备。
8.2.11 各类装卸线的装卸停车部分的线路坡度,均应为平道。在困难条件下,普通固体货物装卸线可设在不大于1.5‰的坡道上。
8.3 附属设施
8.3.1 轨道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衡的位置应符合调车作业流程,使车辆过磅顺畅,避免折返;
2 轨道衡宜设在专用的线路段上,不宜与其他线路合用,以避免在检修时妨碍车辆通过;
3 轨道衡应根据所采用轨道衡器的技术要求,在其两端设置平直线段,一般可设置不小于50m的平直线段,困难时不得小于15m;
4 轨道衡基坑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3.2 自备机车库应位于机车出入方便的地点,当设有企业车站时,宜布置在企业车站附近。
8.3.3 铁路槽车洗罐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便于铁路线的引入和车辆取送,宜靠近液体装卸站场的咽喉区;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有利于污水的处理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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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绿 化
9.1 一般规定
9.1.1 厂区绿化设计,应根据绿化场地周围的环境特征、工厂生产特点、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当地的土壤情况、气候条件,结合工厂总平面和竖向布置设计,合理选择和布置绿化植物,达到美化环境、减低污染的目的。
9.1.2 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相适应,并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相协调;
2 不得妨碍有害气体的扩散;
3 不得妨碍道路和铁路的行车安全;
4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设备检修、消防作业和物料运输;
5 避免高大乔木倾倒时损毁周围生产设施;
6 充分利用通道、零星空地及预留地,并可根据厂区用地的具体情况,设置小型花圃和苗圃。
9.1.3 选择绿化植物,应做到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乔木与灌木相结合、速生树与慢生树相结合、花卉与草皮相结合。
9.1.4 厂区绿化设计指标,应以厂区绿化用地系数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一般地区的企业,厂区绿化用地系数不宜小于12%;位于沙漠、盐碱地等特殊地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厂区绿化用地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9.2 工艺装置区
9.2.1 工艺装置区内部和周围的绿化设计,应以注重防火和人员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避免植物引发火灾,绿化植物不应妨碍可燃、有毒气体扩散。
9.2.2 工艺装置区内部和周围,不得种植飞扬毛絮、含油脂的树木。
9.2.3 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周围,宜广植草皮,稀植矮小乔、灌木,不应混合密植乔、灌木,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9.3 储罐区和装卸设施区
9.3.1 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的场地不得种植树木,气候适宜地区可种植生长高度小于15cm、含水分多的常绿草皮。
9.3.2 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周围的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树木与相邻储罐的距离,应大于其成树高度的1.1倍;
2 树木的成树高度不应高于与其相邻的储罐;
3 罐组与其相邻的消防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4 绿化植物不得妨碍消防作业和安全检查。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不得绿化,防火堤与周围消防道之间不宜绿化。
9.3.4 铁路和汽车装卸设施区的绿化,不应妨碍安全行车视线、信号及照明;不得种植含油脂的树种。
9.3.5 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铁路及汽车装卸设施区,与工艺装置区、公用设施区和辅助生产设施区相邻的一侧,宜种植易吸附油气的树种;靠厂区边缘的一侧,宜稀植乔木。
9.4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区
9.4.1 化验室、制冷站、空分空压站周围,宜混合种植常绿乔木、灌木;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地,可种植草皮、花卉,但不得种植飞扬毛絮的植物。
9.4.2 动力站周围的绿化宜以减噪声为主,种植树冠低垂的阔叶乔木及灌木。锅炉房堆煤场周围宜种植抗污,且对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烟尘有净化作用的植物。
9.4.3 变电站内宜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的草皮。
9.4.4 机修车间周围的绿化,宜以减噪、净化、防尘为主,种植阔叶乔木和灌木;电修、仪修车间周围的绿化,宜以美化环境为主,配置部分观赏性植物。
9.4.5 给水处理设施周围,宜混合种植乔木和灌木,并宜配以草皮和花卉,但不得种植飞扬毛絮的植物。
9.4.6 循环水场周围宜种植耐荫、耐湿、无毛絮的常绿植物,并不得妨碍冷却塔进风口的通风。
9.4.7 污水处理场沉淀池和氧化塘周围,宜种植抗污力强的高大常绿树;曝气池周围,宜种植抗污力强且不影响通风的植物,并宜多种植芳香植物。
9.4.8 埋地管线上部的地面及其附近,宜种植草皮、花卉或根系深度小于70cm的灌木。
9.4.9 火炬设施周围可能受大雨影响的范围内不宜绿化。
9.5 管理设施区
9.5.1 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的周围及工厂大门附近的绿化,宜以美化、净化环境为主,应注重景观效果,合理配置部分观赏性植物,建筑物可垂直绿化。
9.5.2 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区与其他区相邻的一侧,宜混合种植乔木、灌木和绿篱,构成多层次绿化。
9.5.3 当汽车库、消防车库的露天停车场有遮阴要求时,可在场地周围种植高大、挺直、树冠大的阔叶乔木。
9.6 道路和铁路
9.6.1 厂区道路两侧宜种植行道树,树种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所在街区的绿化布置要求,厂区主干道两侧行道树的布置,应同时注重景观效果。
9.6.2 路堤或路堑边坡宜种植草皮。
9.6.3 消防道路两侧绿化树木的净距不应小于6m,且应符合消防车安全行驶和消防作业的要求。
9.6.4 道路交叉口及弯道内侧的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有关视距的规定。
9.6.5 铁路线路两侧以及道路与铁路平交道附近的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有关视距的规定。
9.7 树木与有关设施的距离
9.7.1 树木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9.7.1的规定。
表9.7.1 树木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m)
2 树木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外侧的最小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为5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为7m;
3 树木中心至有窗建筑物外墙的最小距离,小乔木取小值,大乔木取大值。
9.7.2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9.7.2的规定。
表9.7.2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m)
2 高大乔木与给水管道、污水管道的最小水平间距为2m。
9.7.3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垂直及水平净距,应符合表9.7.3的规定。
表9.7.3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垂直及水平最小净距(m)
2 垂直净距系指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至树梢的距离;
3 水平净距栏内,无括号的数字为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有括号的数字为绿化区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
附录A 土壤松散与压缩系数
表A 土壤松散与压缩系数
注:1 第一至六级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后松散系数;
2 机械夯实的湿陷性黄土,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压缩系数。
附录B 工程土方控制指标
表B 工程土方控制指标
2 储罐组缺土量系防火堤为圬工砌体时的缺土量,若为土堤,应另加土堤用土量。
3 表中未列的单元,可根据其特征,采用类似单元的余缺土量。
4 本表适用于一般工程地质条件的地基,不适用岩石类和软土类地基。
附录C 绿化覆盖系数的计算
C.0.1 厂区场地绿化覆盖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
式中:Q——绿化覆盖系数(%);
W——厂区绿化覆盖场地计算面积(㎡),按表C.0.1计算;
M——厂区占地面积(㎡),按厂区围墙坐标计算。
表C.0.1 厂区绿化覆盖用地计算面积(㎡)
2 表中B为多行乔木或绿篱的总行距(m),L为多行乔木或绿篱的行长(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防洪标准》GB 50201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 3094
《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 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