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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提高公园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是生态公益性、免费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公园主管单位,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市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国土、安监、规划、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公园的行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对公园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园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经法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园内如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设施,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要不断完善提高绿化效果。公园年度绿化任务,由市建设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在公园水域建设或设立水上项目,由市建设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设置经营网点和经营项目,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森林植被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技术规程,及时采取补植、施肥、除草、浇水、修剪、防虫等措施,对园林植物养护和管理,确保公园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植物茂盛,景观优雅。
第十二条 公园水域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体、水质、水位的监控,确保水面清澈,水质良好,水体不受污染;对水上项目要科学合理安排设立,并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建筑物的保护,加强对展出物品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的所有设施要随时保养、维修,保持完好状态,维修、更新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管道、路灯、音响、座凳等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使用有效;
(三)标识、警示、告知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四)水上游乐项目要在水面上明确设置区域标识,并设置告知警示牌、游客须知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游园安全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游园守则、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超限车辆一率不准进入公园,凡进入公园的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必须整齐有序的停放在指定场所。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森林清新。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堆放垃圾。经批准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量大小向管理所缴纳卫生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
第十八条 公共活动管理。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建设局批准。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全天开放。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提前公告。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标志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业务,严格执法;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三)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客应当遵守游园守则。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并检举揭发破坏公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毁坏植物或损害展出物品的;
(七)破坏、偷盗公园路灯、水管等设施的;
(八)夏季擅自在划定区域之外随意戏水游泳、冬季随处溜冰的;
(九)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乱建乱占公园用地,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损坏公园路基及设施的,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擅自戏水游泳,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四)擅自攀登、移动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擅自损害展出物品、捕杀动物,偷盗绿化苗木及公园设施的,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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