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T6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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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Xi’an
DBJ/T 61-60-2011

主编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01日

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编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发布为陕西省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J/T 61-60-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陕建函[2010]7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11838-2011。其中,同意将第4.2.1、4.2.2、4.2.3、4.2.4、4.3.1、4.5.9、5.1.1、5.4.1、5.4.3、5.4.4、5.4.5、5.5.2、6.2.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计划立项的批复”(陕建函[2009]505)号文件,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编制组结合西安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设计、科研、施工及开发建设等单位意见,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室内热环境和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电气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西安市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300-9号A座,邮编:710061,电话:88668228,E-mail:xjjnc029@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增峰 屈兆焕 张欧 张永安 侯钢平 薛建华 王新洲 张园 白军荣 李泽坤 黄振利 刘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李建广 付涛 金贵实 李鹏 韦宏利 薛嘉瑞 田策 柳成辉 季伟 杨德才 邓军 任普亮 李正才 王维奇 孙晓宁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建筑的能耗,根据西安市现实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照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条件下,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应减少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0.4 施工图总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专项说明。

1.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中应重视保温节能构造和保温隔热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合理选择保温节能构造和保温隔热材料。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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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0.1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0.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3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4 设计建筑 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

2.0.5 外窗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其值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即等于1—窗框面积比)的乘积。
    玻璃遮阳系数为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

2.0.6 建筑外遮阳系数 building shading coefficient
    外窗外部遮阳系统(包括建筑物和外装置)的遮阳效果。

2.0.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外窗本身的遮阳和窗外部遮阳装置(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综合遮阳效果。有外遮阳时,窗的综合遮阳系数为外窗遮阳系数与建筑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无外遮阳时,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就等于外窗遮阳系数。

2.0.8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的幕墙、外门、阳台门)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门、窗面积在内)之比。

2.0.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2.0.10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mal wall
    考虑了外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

2.0.11 耗电输热比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2.0.1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13 输送能效比 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之比。

2.0.14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5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refrigerating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按《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附录A中所述方法试验和计算的,描述部分负荷制冷效率的值,其值用W/W表示。

2.0.16 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HVAC unit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17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 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

2.0.1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multi-connected air-condition(heat pump)unit
    一台或数台风冷室外机可连接数台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发式室内机构成单一制冷循环系统,它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区域直接提供处理后的空气。

2.0.19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2.0.20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21 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water-loop heat pump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水/空气热泵的一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气调节系统。

2.0.22 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col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
    送风温度低于常规数值的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2.0.23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2.0.2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25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2.0.26 谐波 harmonic
    指对周期性非正弦交流量进行傅立叶级数分解所得到的大于基波频率整数倍的各次分量,通常称为高次谐波。

2.0.2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2 符 号


2.2.1 建筑物
    S——建筑体形系数,单位:1/m;
    SC——外窗遮阳系数,无因次;
    SD——建筑外遮阳系数,无因次;
    SW——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无因次;
    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W/(㎡·K);
    K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K);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无因次。

2.2.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HR——耗电输热比,无因次;
    ER——输送能效比,无因次;
    COP——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无因次;
    IPLV(C)——制冷综合性能系数,无因次;
    EER——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无因次;
    Ws——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单位:W/(m³/h)。

3 室内热环境和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 室内热环境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热环境的控制指标以室内温度为准;
    2 对室内相对湿度有要求的场所,室内热环境的控制指标中,应提出室内相对湿度数值的要求。

3.0.2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3.0.2-1的规定;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2-2的规定。


表3.0.2-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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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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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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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和平面设计,宜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1.2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东北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4.2 建筑设计


4.2.1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除外立面内部为通高大厅外,均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的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3 当单一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4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设有中庭的公共建筑,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2.6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透明幕墙面积的15%。

4.2.7 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宜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

4.2.8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平面设计,宜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房位置,制冷和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调负荷的中心。

4.2.9 选用房间分体空调机和多联分体机组时,应综合考虑立面景观和机组通风效果,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机组。


4.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1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1-1、表4.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5.2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3.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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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外墙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外遮阳系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3 当单一朝向个别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符合表中限值时,允许采用面积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使该朝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符合表中限值即可;
        4 本数值适用于除宾馆以外的公建,如下部为宾馆,则楼板的传热系数值无要求。


表4.3.1-2 采暖、空调房间地面和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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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科的热阻之和;
        2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4.3.2 在执行4.3.1条时,设计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4.3.3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检测方法》GB/T 7106-2008规定的6级水平;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规定的3级水平。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构造设计


4.4.1 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体系,当难以实施外保温时,可采用内保温。

4.4.2 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细部构造设计:
    1 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应采取保温构造措施。
    2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采取保温构造措施。

4.4.3 外墙保温构造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

4.4.4 对未保温的结构性热桥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规定,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4.4.5 围护结构宜采取以下增强隔热性能的措施:
    1 东、西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系数可按附录B的规定计算。
    2 钢结构等轻质外墙,东、西向宜设置通风间层。

4.4.6 外门、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
    2 门、窗框与墙体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防水密封胶嵌缝。
    3 采用全玻璃幕墙时,楼板、隔墙或梁、柱处宜采用不透明幕墙,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耐火材料。

4.4.7 屋面、外墙变形缝处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封闭。


4.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5.1 当设计建筑的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均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

4.5.2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1 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和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航空港、候车厅、大型办公楼建筑、大型商业建筑、高档酒店等)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2 除上款以外的公共建筑(如:面积小于500㎡的小百货店、快餐店、书店、游乐厅等,面积在500㎡~20000㎡之间,但未设置全空调系统的医院、学校、普通办公楼等)应按表本标准附录E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

4.5.3 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当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判定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

4.5.4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4.5.5 参照建筑所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4.5.6 在进行权衡判断计算时,气象参数应采用西安市气象参数;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面积和体积计算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

4.5.7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的计算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

4.5.8 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采用动态计算方法,用软件实现计算。

4.5.9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4.5.9的要求后,方可进行。


表4.5.9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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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空气调节房间或空气调节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应将其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5.1.2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供热、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气调节的热源;
    2 在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 宜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地源热泵供冷供热。

5.1.3 经技术经济分析冷、热源及空调系统方案合理,设计可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


5.2 采 暖


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自动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2 上下式水平双管;
    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 上下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 上下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3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4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5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作为补充。

5.2.6 室内供暖管道和室外热力管网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并配置必要的手动平衡装置或自力式压差控制装置,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并应在设计说明中标明总压力损失。

5.2.7 机械循环双管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时,应计算水冷却产生的自然循环压力。自然循环压力可按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最大循环压力的2/3计算。

5.2.8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装置热量表;且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组成的热量表。

5.2.9 在选择配置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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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5.2.9选取;
          △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按照设计要求选取;
          A——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5.2.9选取;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ΣL≤400m时,α=0.0115;
          当400<ΣL<1000m时,α=0.003833+3.067/ΣL;
          当ΣL≥1000m时,α=0.0069。


表5.2.9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及EHR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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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和空气调节


5.3.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宜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
    2 对季节性使用或冬夏季使用较少的建筑,宜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
    3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过渡季非比赛活动期间应全面使用自然通风;
    4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送排风系统;
    5 应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空调新风系统的使用时间;
    6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5.3.2 建筑中庭宜自然通风排除上部的高温空气,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3.3 停车库的通风宜利用自然通风,地下停车库宜采用无风管诱导通风系统。

5.3.4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5 对于室内人数众多、流动性大、停留时间不超过3h的建筑,空气调节系统所需的新风量,应按平均在室人数计算;该平均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5.3.6 对人数较多、流动性大的空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系统;根据室内CO2浓度的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5.3.7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空气冷却处理方式,可不用或少用人工冷源(机械制冷)。

5.3.8 确定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工况时,必须保证在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比焓的时段里,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新风。
    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般公共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比不得小于50%;
    2 服务于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新风比不得小于70%;
    3 应根据风平衡原则,安排好排风出路;并宜对新风与排风设置自动控制,做到量入为出,防止室内出现负压或正压过高(正压不应超过50Pa);
    4 空气处理机上宜分别设置最小新风量的进风口和最大新风量的进风口,并应分别配置保温密闭风阀;
    5 空气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应能满足新风比变化的需要;
    6 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比焓控制方法。

5.3.9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应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0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等因素划分,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采取不同的空气调节方式。

5.3.11 对于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散发大量稳定余热的商场、写字楼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水环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 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时的建筑物的供暖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5.3.12 建筑物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系统风量的70%宜通过热回收装置;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³/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3 单栋建筑物的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或等于20000m³/h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宜设集中排风系统,且通过热回收装置的总新风量不宜少于40%;
    4 对设置全新风运行工况的系统,宜设置跨越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风管。

5.3.13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2 空气调节系统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空气调节的水系统,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当冷水机组允许进行变流量调节时,一次泵系统宜通过压差控制进行变频调速;
    6 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较大,压力损失较高,且各环路的负荷特性和压力损失相差十分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5.3.14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合用:
    1 冬、夏季单台水泵的工作参数与设计要求的参数相同,且水泵在供热、供冷设计工况点的运行效率都比较高时;
    2 冷水泵采用变速控制方式时,冬季同样采用该泵变速使用,且不至于导致水泵效率过多下降时。

5.3.15 当有低于或等于6℃的低温水可供应用时,应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5.3.1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设备;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计量装置;
    4 冷却塔风机及冷却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通过温度控制进行变频调速。

5.3.17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度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18 空气调节及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空气调节及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空气调节机房应靠近服务区域;
    2 高层建筑单一风系统所负担的层数不宜超过10层;
    3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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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³/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4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表5.3.18中规定的限值。


表5.3.18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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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³/h)];
        3 低温送风空调处理机组,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m³/h)]。

5.3.19 在选择配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循环水泵时,必须计算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标明该工程的ER值。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19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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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H——水泵设计扬程(m);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3.19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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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5.3.20 采暖及空气调节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21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表5.3.21的规定选用。

表5.3.21 建筑物室内外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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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
        离心玻璃棉:λ=0.033+0.00023tm[W/(m·K)]
        柔性泡沫橡塑:λ=0.03375+0.0001375tm[W/(m·K)]
        式中 tm——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2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要求验算;
        3 热或冷热合用管道绝热材料为柔性泡沫橡塑,室外管道可加大一级厚度规格执行,或通过经济厚度计算确定。

5.3.22 空气调节风管宜采用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风管;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般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绝热层的热阻应大于或等于0.74㎡·K/W;
    2 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绝热层的热阻应大于或等于1.08㎡·K/W。

5.3.23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3.24 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系统中,当不同空气调节区域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选择热回收型机组;
    2 系统不宜使用于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场所。采用变频技术的多联机空调系统不宜使用于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
    3 室内外机组容量配比根据系统的组成确认其功耗比,作经济技术分析后决定,最大值不应大于1.3:1;
    4 系统冷媒管配管长度不宜超过70m,宜按夏季供冷量修正系数不超过0.90确定最长配管长度。


5.4 冷、热源设备


5.4.1 除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油、煤又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电锅炉的用户外,不得采用电热方式作为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4.2 冷(热)源主机的选择,应满足空调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的要求,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当有多种能源可利用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以采用复合能源配置。

5.4.3 选用的冷(热)源主机不得低于表5.4.3-1、表5.4.3-2或不得大于表5.4.3-3所列的规定值。


表5.4.3-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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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3-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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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3-3 蒸汽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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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设计选择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应采用能源效率等级等于或高于表5.4.4-1中的2级节能型产品。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5.4.4-1中的4级。


表5.4.4-1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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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包括多联机。


5.4.5 多联机空调系统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相关数值应标注于施工图的设备表中。


表5.4.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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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时,空气调节系统方可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
    1 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停止运行时需要运行的空调房间;
    2 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调房间或建筑。

5.4.7 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中、小型公共建筑;
    2 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应采用;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系指扣除各类热量折减后,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3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应按热负荷选型,不足的冷量可另选水冷机组提供。

5.4.8 当采用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作为空调冷源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可采用变频压缩或多级压缩技术;对存在一定量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夏季宜采用冷水机组的冷凝热回收系统或采用热回收式机组。

5.4.9 具备可供地埋管地热源热泵机组埋管条件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地埋管地热源热泵作为冷热源。地埋管地热源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埋管地热源热泵系统时,不得破坏埋管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西安市有关管理规定;
    2 埋管数量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所选埋管换热器的管长及形式,应按冷热负荷、土地面积、土壤结构、土壤温度的变化规律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3 应对埋管区域的地下得热、失热作长期的动态分析,明确地温场的变化规律,正确分配各类负荷和冷热源的交联关系。

5.4.10 设计选型时,应对水冷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和蒸发器压力损失、冷凝器压力损失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压力损失数值应标注于设备表中;应对风冷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和蒸发器压力损失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压力损失数值应标注于设备表中。

5.4.11 燃油、燃气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89%;
    2 应根据建筑物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房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的容量;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的条件下,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单台锅炉的负荷率,燃油、燃气锅炉不应低于30%;
    3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4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锅炉与冬季供热的直燃机组应配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使排烟气温度不高于100℃;
    5 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应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实现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

5.4.12 采用蒸汽为热源时,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5.5 监测与控制


5.5.1 集中采暖与空调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标准、系统类型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提出采暖、通风与空调专业的控制目标和要求。

5.5.2 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5.5.3 热水供暖系统采用闭式变流量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5.5.4 对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的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5.5.5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宜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 供、回水温度及压差的控制和监测;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 宜采用冷水机组出水温度优化设定;
    6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供水温度的装置。

5.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
    2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冷却水循环水泵调速控制;
    3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 排污控制。

5.5.7 空气调节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 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可就地启闭、温度可控的调节送风口;
    4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系统应有变新风调节控制方式;
    5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新风系统负担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对于平时运行时,大量时间无使用人员的空气调节房间,应在其新风管上和新风总管上分别设置联动的电动风阀;
    6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7 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8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5.5.8 采用一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一次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时,基于制冷机组的最小冷水流量限值,应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旁通调节或设置电动压差控制旁通调节。

5.5.9 下列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1 二次泵空气调节水系统,负荷侧的二级泵;
    2 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

5.5.10 对于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温控电动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温控电动调节阀的控制方式。

5.5.11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车库送热风时,应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12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5.5.13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5.14 热源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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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照明设计时,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所对应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照度标准、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光源颜色等相关条文规定,将节电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设计方案比较。

6.1.2 变压器(变电所)、配电间、配电管井宜设置在负荷中心,以减少低压侧线路长度,降低线路损耗。


6.2 照明节能设计

6.2.1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2.1-1~表6.2.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以下各表所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2.1-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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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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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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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4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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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5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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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下列照明设施不包括在内:
        1)建筑中用于展示和加强的照明。如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每平方米可增加5W;
        2)与设备或测试装置组合在一起的照明;
        3)广告与指向性标志的照明;
        4)商品特写或教育示范的照明;
        5)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2 表中功率密度除光源功率外还包括电器配件(镇流器等)的负荷。

6.2.2 室内照明光源的选择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充分利用自然光以有效节约电能;
    2 一般照明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和高效的气体放电灯。
    3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普通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4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夜间照明灯的光源应优先选用场致发光板及发光二极管。

6.2.3 室外照明光源及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功率大于100W的室外光源,其光效不应低于601m/W,不得使用白炽灯;
    2 室外景观照明宜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应采用高效、长寿、安全、稳定的光源,如紧凑型荧光节能灯、高频无极灯、冷阴极银光等、半导体照明灯等;
    3 院区内道路、广场等户外场地照明,应选用高压钠灯,有显色性要求场所,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4 除水下照明等特殊需要外,应采用高效的气体放电灯。

6.2.4 灯具的光输出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下,所选灯具的效率应符合表6.2.4-1和6.2.4-2的规定:


表6.2.4-1 直管型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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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4-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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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用的灯具附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能效标准的规定;
    3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 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压钠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6.2.5 照明配电系统设计中应减少配电线路中的电能损耗。

6.2.6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2.7 照明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根据建筑使用条件和具体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对于旅馆建筑中的门厅、电梯大堂及客房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2 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每间(套)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对于床头灯宜采用调光控制;
    3 对于大开间的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的方式和分组控制。对于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或调光控制;
    4 对于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大空间的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进行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宜采用调光控制;
    5 对于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宴会厅、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根据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6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7 个人使用的办公室,有条件时可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的灯具;
    8 对于大中型建筑,有条件时可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9 庭院照明、景观照明以及道路照明,应根据不同季节进行时间和光电自动控制。

6.2.8 有条件时,宜利用自然光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光源。


6.3 送配电节能设计


6.3.1 宜选择低损耗、高效率电力变压器。

6.3.2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在变压器低压侧经并联电容器集中进行无功补偿后,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由市电电网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经并联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后,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85。

6.3.3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容量与台数,宜优化变压器的经济运行方式,对于季节性负荷(如空调机组)或专用设备可考虑设专用变压器,以降低变压器损耗。

6.3.4 应合理选择供配电线路路径及导体截面。

6.3.5 公共建筑中的空调系统设备、给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设备宜采用节电措施。

6.3.6 应选择高效、节能电动机。

6.3.7 应根据电动机的不同种类、性能采用相应的起动、调速等节电措施。

6.3.8 有条件时,公共建筑中的门、窗等可实行自动化控制。

6.3.9 公共建筑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6.3.10 宜考虑谐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3.11 宜考虑设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方法


A.0.1 外墙受周边热桥的影响,其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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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Km——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K)];
          Kp——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取计算值或检测值[W/(㎡·K)];
          KB1,KB2,K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K)];
          Fp——外墙主体部位的面积(㎡);
          HB1,FB2,F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面积(㎡)。


    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如图A.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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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1 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示意图

    注:1 本图仅表示一个开间一层高度范围内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实际工程项目中应计算整栋建筑外墙应包括所有热桥影响的平均传热系数。
        2 采用外保温、内保温时,应分别计算有保温热桥和无保温热桥的面积,然后进行加权平均。
        3 当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及出挑构件未作保温处理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乘以1.1的系数。

附录B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B.0.1 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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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D——外遮阳系数;
          x——外遮阳特征值,当x>1时,取x=1;
          a、b——计算系数,按表B.0.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按图B.0.1-1~B.0.1-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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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1 水平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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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2 垂直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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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3 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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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4 横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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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5 竖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表B.0.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计算系数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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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B.0.1-1)、式(B.0.1-2)计算。

B.0.3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式B.0.3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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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B.0.1-1)、式(B.0.1-2)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B.0.3选取。


表B.0.3 遮阳板的透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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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C.0.1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按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定值采用。如无测定值时,可按表C.0.1选用。


表C.0.1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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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玻璃及窗的传热系数数值取自有关研究报告及厂家产品样本,不同型材系列及不同玻璃厂家其数值都会有浮动,准确数值应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实测值为准。
        2 当框支幕墙采用隐框时,其传热系数K值可视同于断桥铝合金。
        3 表中玻璃名称前未标明为Low-E者均为透明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的传热系数可视同透明玻璃,有少部分热反射镀膜玻璃的传热系数值有略低于透明玻璃者,应根据所选玻璃的具体型号确定。
        4 当设计采用高性能塑钢中空玻璃窗和高性能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时,节能验收时应提供该窗的传热系数测试报告。

C.0.2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可按表C.0.2取值。


表C.0.2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玻璃的遮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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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热反射镀膜中空玻璃及遮阳型Low-E中空玻璃遮阳系数的具体数值应按选用玻璃的型号采用。
        2 外窗遮阳系数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即等于1—窗框面积比)的乘积。以塑钢中空玻璃窗为例,其玻璃遮阳系数为0.88,窗框系数为0.8,则塑钢空玻璃窗外窗遮阳系数为0.88×0.8=0.7。

附录D 公共建筑热工性能判定计算


D.0.1 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表D.0.1进行判断。

D.0.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表。
    除上款以外的公共建筑(如面积小于500㎡的小百货店、快餐店、书店、游乐厅等,还有面积介于500㎡~20000㎡之间,但未设置全空调系统的医院、学校、普通办公楼等),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表D.0.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表进行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填写表D.0.2。


表D.0.1 公共建筑热工性能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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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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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E.0.1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E.0.2 建筑体积,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E.0.3 屋顶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E.0.4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E.0.5 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外窗展开面积。

E.0.6 外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E.0.7 外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透明部分相应洞口面积。

E.0.8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E.0.9 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E.0.10 凹凸墙面的朝向归属
    1 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
        a)如果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1.5m,则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b)如果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则该凸出部分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
        a)如果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凹入部分的宽度,则该凹入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b)如果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大于凹入部分的宽度,则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c)如果凹入部分的宽度大于或等于5m,则该凹入部分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E.0.11 内天井墙面的朝向归属
    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长边的2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外墙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E.0.12 圆形墙面的朝向归属
    按南北、东西划分轴线。南向为南偏东45°至偏西45°;东西向为东(或西)偏南45°至偏北45°;北向为北偏东45°至偏西45°。

附录F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F.0.1 假设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都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水环路的划分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划分一致。

F.0.2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时,可按风机盘管系统全年运行计算。

F.0.3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时,可按表F.0.3确定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表F.0.3 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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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4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时,可按表F.0.4确定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


表F.0.4 空气调节和采暖房间的温度(℃)


F.0.5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时,可按表F.0.5-1确定照明功率。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照明开关时间按表F.0.5-2确定。


表F.0.5-1 照明功率密度值(W/㎡)


表E.0.5-2 照明开关时间表(%)


E.0.6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不能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时,可按表E.0.6-1确定人员密度。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人员逐时在室率按表E.0.6-2确定。


表F.0.6-1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人)


表F.0.6-2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F.0.7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不能按设计文件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能率时,可按表F.0.7-1确定电器设备功率。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电器设备的逐时使用率按表F.0.7-2确定。


表F.0.7-1 不同类型房间电器设备功率(W/㎡)


表F.0.7-2 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


F.0.8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应采用同一个动态计算软件计算。

F.0.9 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计算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1993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
    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8 《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 13350
    9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1995
    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
    11 《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1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
    13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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