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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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2007.11.01


深发改〔2007〕2235


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参考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供有关单位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参考使用。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适应深圳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以及投资效益,保证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实现学校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1.2  本建设标准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有关学校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及建筑标准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1.4  学校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强调教育公平性,处理好近期需求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结合深圳市教育资源、用地资源的实际情况,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先进合理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1.5  本建设标准是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园规划设计、申报校园建设用地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校园用地规模、建设投资进行审核和决策的参考依据。


1.6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学校选址与规划设计


2.1  选址


2.1.1  学校选址应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等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区域。


2.2  规划设计


2.2.1  学校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划的要求。


2.2.2  规划设计原则

(1)学校规划应因地制宜、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学校路网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校园内的道路宜人车分流;

(3)学校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4)学校体育设施应布局合理,满足教学和学生活动的需要;

(5)校园绿化应达到主管部门要求的绿化覆盖率,努力建设园林化、生态型校园。


3  学校规模及校舍用房组成


3.1  学校规模


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如下:

(1)小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36班、45班、54班、72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4)高级(完全)中学:24班、36班、48班、60班,每班50人;

(5)寄宿制高中:42班、48班、54班、60班,每班50人。


3.2  校舍用房组成


3.2.1  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含科学探究室、科学仪器准备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含计算机辅助用房、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含舞蹈室、音乐器材室)、美术室(含书法室、美术器材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含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含科学探究室、科学仪器准备室)、理化生实验室(含探究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含计算机辅助用房、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含舞蹈室、音乐器材室、器乐排练室)、美术室(含书法室、美术器材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含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含探究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含计算机辅助用房、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含舞蹈室、音乐器材室、器乐排练室)、美术室(含书法室、美术器材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含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寄宿制高中:设置普通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含探究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含计算机辅助用房、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含舞蹈室、音乐器材室、器乐排练室)、美术室(含书法室、美术器材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含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用房。其中,寄宿制高中增设宿舍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中,寄宿制高中增设学生宿舍(含独立卫生间)、洗衣房、泳池更衣间等。教职工住宅宜社会化解决,不宜在生活服务用房中考虑。


3.2.2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功能用房。


4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上限指标,校舍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此指标范围内。


4.1  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4.1.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 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65.77平方米。
(2) 专用教室。应配置科学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1-1的指标范围内。

表4-1-1  小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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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1-2的指标范围内。

表4-1-2  小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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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1.2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办公用房(含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1-3的指标范围内。

  表4-1-3  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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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其他用房(含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1-4的指标范围内。


表4-1-4  小学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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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小学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表4-1-5的指标范围内。


表4-1-5  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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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年制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4.2.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 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70.13平方米。

(2) 专用教室。应配置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2-1的指标范围内。

表4-2-1  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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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2-2的指标范围内。

表4-2-2  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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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2.2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办公用房(含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2-3的指标范围内。

表4-2-3 九年制学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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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其他用房(含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2-4的指标范围内。

表4-2-4  九年制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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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九年制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表4-2-5的指标范围内。


    表4-2-5  九年制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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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初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4.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 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70.13平方米;
(2) 专用教室。应配置理化生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3-1的指标范围内;

表4-3-1  初级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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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3-2的指标范围内。


表4-3-2  初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360截图1657123091141131.jpg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3.2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办公用房(含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3-3的指标范围内。

表4-3-3  初级中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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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其他用房(含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3-4的指标范围内。


表4-3-4  初级中学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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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3.4 初级中学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表4-3-5的指标范围内。

表4-3-5  初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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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高级(完全)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4.4.1  高级(完全)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 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75.30平方米;
(2) 专用教室。应配置理化生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4-1的指标范围内。

表4-4-1  高级(完全)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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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4-2的指标范围内。

表4-4-2  高级(完全)中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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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4.2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办公用房(含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4-3的指标范围内。

表4-4-3  高级(完全)中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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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其他用房(含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4-4的指标范围内。

表4-4-4  高级(完全)中学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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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高级(完全)中学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表4-4-5的指标范围内。

表4-4-5  高级(完全)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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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完全中学校舍建筑指标按高级中学标准设置。因教学需要,其功能用房差别部分宜在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范围内调整。

4.5  寄宿制高中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4.5.1  寄宿制高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 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75.30平方米;
(2) 专用教室。应配置理化生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软件制作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5-1的指标范围内;

表4-5-1  寄宿制高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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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阶梯教室、图书室(馆)、体育活动室(馆)等公共教学及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5-2的指标范围内。

表4-5-2  寄宿制高中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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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4.5.2  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办公用房(含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学生体质测试室、团队室、校史(德育)展览室、文印室、会议接待室、网络管理中心、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5-3的指标范围内。

表4-5-3  寄宿制高中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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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
应配置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厕所、学生宿舍(含独立卫生间)、其他用房(含洗衣房、泳池更衣间、配电房、饮水间、垃圾转运站等),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表4-5-4的指标范围内。

表4-5-4  寄宿制高中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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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寄宿制高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表4-5-5的指标范围内。

表4-5-5  寄宿制高中校舍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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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它


4.6.1  学校可根据地形及环境需要,将建筑物首层部分架空,其增加建筑面积另行核定。

4.6.2 学校与城市相应公共设施毗邻或位于住宅小区内,应尽可能利用公共停车场或住宅小区停车场。若不具备该条件,可适当考虑增设地下停车场,其增加建筑面积另行核定。

4.6.3  学校规模与本章指标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参照相近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按学生人数直线插值计算;学校规模超过本标准最大规模,其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本标准最大规模执行。

4.6.4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首先应满足教学用房的规模需求。在学校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不突破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教学、办公、生活用房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宜突破各分项控制指标。

5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学校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其它用地(生物园、小气象站)。


5.1  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5.1.1 小学校园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1-1所列项目指标范围内。

表5-1-1  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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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小学校园总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1-2的指标范围内。

  表5-1-2  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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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九年制学校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5.2.1 九年制学校校园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2-1所列项目指标范围内。

   表5-2-1  九年制学校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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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九年制学校校园总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2-2的指标范围内。


    表5-2-2  九年制学校校园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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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初级中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5.3.1 初级中学校园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3-1所列项目指标范围内。            

表5-3-1  初级中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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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初级中学校园总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3-2的指标范围内。

   表5-3-2  初级中学校园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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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高级(完全)中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5.4.1  高级(完全)中学校园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4-1所列项目指标范围内。

表5-4-1  高级(完全)中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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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高级(完全)中学校园总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4-2的指标范围内。

表5-4-2  深圳市高级(完全)中学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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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寄宿制高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5.5.1 寄宿制高中校园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5-1所列项目指标范围内。

表5-5-1  寄宿制高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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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寄宿制高中总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表5-4-2的指标范围内。

表5-5-2  寄宿制高中校园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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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校建筑标准


6.1
本市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建筑应符合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2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充分考虑建筑节能、建筑环保、建筑生态、建筑智能化的要求,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6.3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普通教室应设置在四层以下;中学普通教室应设置在五层以下。若学校因用地面积不足,建筑层数须超过上述要求时,其上宜布置人流分散、滞留时间较长的行政办公或其他教学用房。


6.4 建筑层高与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设计规范的规定,保证各类功能用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6.5  校舍建筑的门厅、走廊、楼梯、门窗、厕所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室内环境要求。


6.6 学校餐厅应满足教育及卫生部门要求,设置足够的厨房空间。


6.7  学校建筑其入口、道路、门厅和厕所应执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02003)。

6.8  学校教室宜设置多媒体教学设施,包括含多媒体设备的讲台、电视机架、投影屏幕等。教室及图书室内宜设置网络线路和充足的电源插座,教室前端应设置网络终端接口。

6.9  本市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进行装修。建筑内装修以安全、卫生、经济为原则,建筑外装修宜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符合建筑防水规范要求。

6.10  学校体育场应平整、弹性良好、排水设施完善,体育设施应安全美观。

6.11  学校应设置旗杆及升旗设备。

6.12  学校应设置围墙,周边宜绿化,并可结合作为展示空间。

6.13  本市各类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选择节能、环保和可重复利用的建筑与设备材料。

7  附  则


7.1 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普通中小学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7.2  本建设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与适时修订。

附表一: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附表1-1-1  小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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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2  小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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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1  九年制学校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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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2  九年制学校校舍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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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1  初级中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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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2  初级中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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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1  高级(完全)中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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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2  高级(完全)中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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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1  寄宿制高中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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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2  寄宿制高中校舍用房使用面积上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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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普通中小学图书室(馆)面积测算表


附表2-1 小学图书室(馆)使用面积测算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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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 九年制学校图书室(馆)使用面积测算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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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初级中学图书室(馆)使用面积测算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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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  高级(完全)中学图书室(馆)使用面积测算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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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5  寄宿制高中图书室(馆)使用面积测算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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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学校 标准 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0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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