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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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8版]


潍坊市规划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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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第七条【用地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相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容性的根据附表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表 1 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表一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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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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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成片开发控制】项目用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查。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一、表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零星地块控制】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设计。其可以与周边地块统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有计划的拆迁、收储,达到统筹开发条件后统一出让,连片开发;近期无法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且确需改造的地块,可采取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腾出,用于社区卫生、换热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或绿地与广场用地建设。

第十三条【竖向分层】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 0-10 米(含10米);
(二)中层空间:地下 10-30 米(含30米);
(三)深层空间:地下 30-50 米(含50米);
(四)大深层空间:地下 50 米以下;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浅层空间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让,避让原则如下:
(一)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
(二)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
(三)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
(四)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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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含阳台、飘窗)的最小距离(如图 1-图 5 所示)。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 6 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住宅建筑朝向以南向计。

第十七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时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 8 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
规划阶段确定日照间距时所用建筑相对高度,宜以住宅层高3m,办公层高3.6m,商业层高 4.5m 计;建设阶段依实际建筑层高且不高于规划阶段建筑层高计。

第十八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 9—图 12 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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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含24米)以上、50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 25 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50 米(含 50 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 14 所示)应满足多(低)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侧起计算侧向间距。

第二十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图15、图 16 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的 0.8 倍控制。

第二十一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75 倍,且不小于 15 米;
(二)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上(含 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20米;
(三)南侧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上(含 50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25 米。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 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 0.8 倍控制。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与多(低)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
(二)多(低)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
(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在 6 层且 19 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依照日照间距系数1.6确定间距。建筑高度计算:平屋顶建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低于计到檐口,高于计到屋脊。)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南向房间(含阳台)以及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的南向居室,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宿舍类建筑要求半数以上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且宿舍南向所有房间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
(三)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其他教育用地内的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3 小时,其必备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大寒日 2 小时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六)居住类建筑测定日照时间的底层窗台面按距离室内地坪 0.9 米高的外墙位置计算。

第二十五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 1.6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当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当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日照软件计算建筑客体范围线按建筑限高系数法计算。(如图17所示)。

第二十六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及养老、医院、教育等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

第二十七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并对日照分析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的标准,并满足《潍坊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和《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九条【退用地界线】建筑物退用地界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并应按下列要求退界:低多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7 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15 米,退让东西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4 米。高层建筑 36 米及以下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10 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20 米,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米。高层建筑36米以上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12 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24 米,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 米。对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用地遮挡,退北界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北侧建筑应满足相应日照标准要求。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 45 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
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减小。

第三十条【退道路红线、绿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主干道(红线宽度≥40米),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少于 20 米,其他建筑不少于15米;退让次干道(红线宽度30米-40 米),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少于 15米, 其他建筑不少于 10米;退让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 米),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少于 10米, 其他建筑不少于 5 米。
(二)大型公建(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主干道,主立面不少于 30 米,山墙面不少于 20 米;退让次干道,主立面不小于 25 米,山墙面不少于15米;退让城市支路,主立面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 10 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二)在规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不建议超出建筑红线,若同意外挑,外挑进深应加以控制。

第三十一条【退道路交叉口】一般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连线(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退让主干道交叉口不少于25米;退让次干道交叉口不少于 20 米;退让城市支路交叉口不少于 10 米。大型公建、超高层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退让主干道交叉口不少于 35 米;退让次干道交叉口不少于 30 米;退让城市支路交叉口不少于 25 米。不同等级道路平面交叉,按照相邻两边较高等级道路退让距离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退高架】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距离按照退道路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距离按照退道路绿线标准执行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标准。

第三十四条【退河道】沿河道两侧建筑退绿化带(含疏浚路)距离,多层及以下建筑后退距离不小于 6 米,其他建筑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五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 5 米。并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绿化带、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 5 米;且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
(二)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
(三)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四)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5 米,净高度不小于 3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七条【退原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线】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15 米,埋地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一般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上)三栋以上组团,不得采用相同的建筑高度,要形成不少于 10 米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同一栋住宅建筑顶部错落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三十九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核定。
在十笏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及有特殊要求的景观片区新规划建设项目,建筑天际线不得破坏整体环境尺度。十笏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周边建筑,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避雷针、铁塔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外部景观】沿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设置开敞阳台。垂直于城市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得与沿路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建筑外墙】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建筑应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广场及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主干道两侧)建筑外观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外饰材料以石材等高档外装材料为主。

第四十三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开发建设项目的沿街建筑连续长度沿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建筑面围合比例,沿东西向道路,建筑南北向部分不得超过项目该临街面净用地长度的 70%;沿南北向道路,建筑东西向部分不得超过项目该临街面净用地长度的 40%。规划区内明确规划为商业街的不受此限。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沿河道两侧新建设的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45米,多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60 米。其余高层面宽不得超过 55 米;多层住宅面宽不得超过 70 米。
(三)红线宽度 30 米(含 30 米)以上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开间小于 8 米和门面小于 16 米的商业店铺。

第四十四条【建筑屋顶】采用高低联体建筑形式的,低层部分屋顶设计原则不应为平屋顶。如建筑确需为平屋顶的,平屋顶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进行屋顶绿化,绿化率不少于 70%,楼面绿化覆土厚度不得少于1米。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采取坡屋顶。低层高档住宅,原则上采取由住户单独个性化设计,但应与周边已有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围墙】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应修建围墙,鼓励开墙透绿。
三层及以下、四层跃层式住宅建筑允许在底层设置庭院,其他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底层设置庭院。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围墙不应高于 2 米,底座部分不应高于0.45米。

第四十六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五节 停车设施


第四十七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位置按规范进行设置,交通组织、防火、安全疏散等设计在设计说明中予以表述,在施工图阶段详细设计。
垂直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绿)线不应小于 7.5米,平行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绿)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的退线距离,且地下车库出入口顶部不得设置挡雨棚。

第四十八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 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第四十九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 36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照长 5 米宽 2.5 米计算;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得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五十一条【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一类区域为北宫街、北海路、宝通街、月河路围合地区;二类区域为济青高速、东外环路、胶济铁路、北海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围合区域(不含一类区域);三类区域为外围其他区域。

表三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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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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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第五十二条【地下停车】
(一)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得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地面种植物覆土不少于 1.6 米,并做好底部排水处理。
地上停车位数不宜超过总数的10%。各类住宅正向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 10 米,且地下车库入口应避免正对各类住宅正向窗户。
(二)各类公共建筑,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其配建地面停车场比例不宜低于 15%。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
(三)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机械停车】位于中心城区的住宅区,可采用智能停车系统、适当发展机械停车等方式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布置(应留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车位数)。
凡采取机械停车方式满足停车要求时,必须预留不少于 10%的机动车位数,机械停车位设备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双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3.6米;三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5.4米。

第六节 绿地


第五十四条【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与其他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十五条【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
(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 35%;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

第五十六条【植被保留】建设用地内的树木、绿化不得随意砍伐和移植,确需移植的,必须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伐移手续。胸径大于45cm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第五十七条【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的 8%;各级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同等级道路、广场相邻。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工业用地中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
(一)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 1%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二)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同时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 1/2 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1、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24米以下;
2、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覆土深度超过1.5米),并发挥相应效益。
(三)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1、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2、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3、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最小厚度达 1.5 米(含 1.5 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 1.0 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 1.0-1.5 米的,其绿化面积按 0.5 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未达 1.0 米的,其绿化面积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第五十九条【绿地共享】鼓励办公、文娱体育、医疗教育和住区用地集中绿地面向公众开放。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六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六十一条【配建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依照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配建等级划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基层社区两级配置。居住区人口规模宜为 3-5 万人左右,基层社区人口规模宜为 0.3 万人左右,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居住区级或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建设项目规划人口规模未达到相应配置规模时,应按照千人指标选配上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基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第六十三条【管理服务配套用房配置要求】配套物业管理用房等管理服务用房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3‰至 5‰配置,并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第六十四条【公共配套服务用房配置要求】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居民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7‰配置,并不得低于 600平方米,按标准配建垃圾收集点、燃气调压站、变电室等市政设施。

第六十五条【农贸市场配置要求】居住区农贸市场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宜为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不单独占地,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占地 10 公顷以上或住宅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配建地上或地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宜按住宅建筑面积1%进行配套建设;每处农贸市场规模宜为 1500-3000 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300-800米。
农贸市场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内,并应配置专用停车位。

第六十六条【社区肉菜店配置要求】社区肉菜店作为基层社区内的副食品供应设施,用以满足居民基础生活采购的需求,是农贸市场的补充;千人指标 50 平方米/千人,一般规模 25-100 平方米/处。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配置要求】幼儿园建设指标按千人 30座设。住宅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配备规模至少 1-4 班幼儿园一处,不配建的,必须由属地区级政府出具安置说明,确保幼儿便捷入园;住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人口规模3000 人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配备规模5-9班幼儿园一处;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人口规模 10000 人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配备规模 10-12 班幼儿园一处;住宅建筑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上或人口规模 15000人以上的建设项目至少配大型幼儿园 2处。幼儿园人均建筑、用地面积及活动场地、绿地面积指标等见附表2。
幼儿园布局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第六十八条【普通小学配置要求】普通小学规划与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中有关要求,按千人 70座,班级规模不超过 45 人标准进行配建或扩建普通小学。普通小学建设标准应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普通中学配置要求】普通中学规划与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中有关要求,按千人35座,班级规模不超过50人标准进行配建或扩建普通中学。普通中学建设标准应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条【养老设施配置要求】居住区应设养老院,服务人口 30000-50000 人,建设规模 120-150 床/处;新建基层社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基层社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人口规模在 1-1.5 万人、1.5-3 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 750 平方米、1085 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老年服务中心与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 30000-50000 人,建设规模分别不低于 200 平方米/处、300 平方米/处。基层社区应设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站,在满足设施最小规模的基础上,据千人指标确定规模,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干扰。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一条【居住区公共厕所配置要求】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 3-10万平方米应配备公共厕所 1 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应配备公共厕所2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15 万平方米时,至少配备公共厕所3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应增配1处公共厕所。每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60-80平方米。

第七十二条【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民用建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规划利用地下空间时,应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人防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范要求,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防空地下室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内,当设有多层地下空间时,宜设于最底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六) 城市居住区防空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米。

第七十三条【人防地下室配置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按照不同建设项目等级对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套工程进行平衡控制。各类工程所占总人防地下室面积比例应符合表五要求。

表五 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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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旧区改造】旧区居住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建,指标折减不得小于标准的 75%,并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十五条【人行道公共设施带控制】公共设施带一般设于道路人行道或分隔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之间的干扰。具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共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二)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宽度宜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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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度大于 5 米的人行道,应设置座椅、临时花坛,但应保证 3 米以上的行人通道空间。

(四)宽度小于 5 米且不小于 3 米的人行道,可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垃圾箱、消火栓、公交站牌等,但应确保预留2.5米以上人行空间。

(五)宽度小于 3 米的人行道,确需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垃圾箱、消火栓、公交站牌的,应保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第七十六条【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控制】建设项目沿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原则上不得向等级较高或者红线较宽的道路开设新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次干道红线交叉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70 米。
沿已形成绿化带道路的建设项目,出入口原则利用现状口,不得破坏现状绿化带。确需新开口的,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10米。沿规划道路绿化带开口,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 13 米。

第七十七条【铁路规划控制】济青高铁及预留走廊每侧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 20米;胶济铁路及预留走廊,其长松路至北海路段,两侧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50 米,现状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75米;胶济铁路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100 米。除上述规定铁路段外,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 50米,干线铁路不应小于 20 米。铁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从用地边界向外起算。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实施空间。

第七十八条【公路规划控制】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控制。
济青高速、潍莱高速长松路至北海路段,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30 米,现在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50 米;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现在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80 米。济青高速中线、潍日高速、城东联络线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80 米。
国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小于 20 米、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不小于15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0米。

第七十九条【公路交叉口控制】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须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可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第八十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设置绿化带的,宽度不大于 30 米。

第八十一条【加油加气站选址】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宜一体化设置,服务半径宜在 1.0-1.2 公里;沿国道、省道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且与紧邻该道路沿线加油站间距不低于 1.0 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应当设置在服务区内且每百公里不超过 2 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加油加气站选址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进出口宜分开设置),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 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 80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 100米。新建、改建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建公厕、公共自行车站点、便利店、停车场。

第八十二条【自行车通道和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各级道路鼓励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自行车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分隔;城市支路自行车交通量较大时,应根据条件设置物理隔离,优先采用绿化隔离。对于道路红线8米以下的街巷,路权分配应优先考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宜禁止或单向组织机动车交通。
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中,一条自行车带宽度为 1 米,两侧路缘带各 0.25米。应根据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水平以及自行车道通行能力, 综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加宽一条电动车道宽度为1.5米。
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合理设置路内、路外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宜大于50米,不得大于100米。
(二)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宜采用路外停车;如采用路(人行道)内停车,应保持人行道的连续性,布置在人行道上的停车位,应留出至少2米的行人通行空间。
(三)公共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机动车冲突,在区域内分散多处设置,并充分利用空闲场地。

第八十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 1.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 4 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 8 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站等;
3、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
4、配建停车位 100 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
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6、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 100 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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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


第八十四条【水厂、泵站规划控制】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八十五条【管网结构】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八十六条【排水体制】新设排水管网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污水厂规划控制】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带。在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八十八条【城市中水站规划控制】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十九条【排水泵站规划控制】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米。

第九十条【水土保持】透水性铺装(径流系数小于 0.60 的地面)占铺装总面积的比例:城市道路、广场不小于25%,住宅、办公不少于20%,商业、工业不少于15%。

第二节 能源工程


第九十一条【变电站结构】中心城区内新建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其他区域新建35千伏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

第九十二条【变电站用地规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配电所布置】新建10 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0千伏开关站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九十四条【架空高压电力线规划走廊】35 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表七控制。

表七 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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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燃气管道敷设】 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成环状布置;
(二)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腐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等场所敷设;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平行敷设。
(五)燃气管线敷设的水平净距与垂直净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供热原则】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供热工程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三节 管线综合


第九十七条【一般原则】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和城市绿化带下面。
(二)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
(三)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第九十八条【管线综合与道路空间关系】新建市政管线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 1 米。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设置市政管线。
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

第九十九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尽量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条【管线非开挖要求】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内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综合管沟敷设要求】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一百零二条【综合管沟布置原则】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第一百零二条【综合管沟布置原则】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必须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综合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根据周边用地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主要管线有: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综合管廊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再生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交通信号电缆宜纳入综合管廊内,通信电缆与高压电缆等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二)设有综合管廊的道路,原则上不得直埋管线;
(三)污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应采取防爆管措施;
(四)燃气管、输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线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该类管线不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在设计施工时增加防护措施,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
(五)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或者道路两侧绿带内,断面尺寸应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

第四节 环境卫生工程


第一百零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垃圾处理厂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城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零五条【垃圾转运站设置要求及用地控制】垃圾转运站宜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建筑应采用封闭形式,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九规定,当运距大于20公里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表九 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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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施用地的形状应满足垃圾转运功能布局的要求;
(2)表内用地面积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停放用地、绿化隔离带用地、垃圾运输车回转用地和再生资源回收间用地;
(3)当垃圾转运站内设置停车场时,宜采用指标的上限;
(4)位于老城区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在用地条件紧张但可借用市政道路作为回车场地时,可适度减少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但不应小于 300平方米;
(5)小型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 400-1000米,服务人口宜为 2-3万人。

第一百零六条【公厕设置要求】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确定。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十的规定;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其它用地应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

表十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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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5 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 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二)沿道路两旁设置的公共厕所还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道路两侧公共厕所设置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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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道路沿途有社会公厕对公众开放,可适当增大设置间距。
(2)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应设置在进出方便、便于寻找和方便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抽运之处。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
(3)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应为 1:2-1:4;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 1:1-1:2

第五节 城市防灾设施


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河道保护】在城市蓝线外侧设置的保护带用于河流水系的保护、绿化、疏浚、管线布设等。河道蓝线规划宽度及保护带宽度按照防洪保护规划控制。

第一百零八条【消防站设置原则】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
消防站消防车位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消防管道】城市道路消防栓应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 120米,交叉路口应设置消防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防栓。消防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

第一百一十条【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
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明确区域内各类人防工程数量比例、防护等级以及相互连通等控制性要求。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区域内各个人防工程功能布局,防护类型,抗力等级等内容。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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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适用范围】本章内容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模划分】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 人以上,分类标准见表十二:

表十二 农村社区规模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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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用地分类】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居住区用地和生产用地。

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设用地标准】居住区用地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表十三 农村社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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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人均居住区用地】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实行分类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四的要求。

表十四 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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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农村社区规划建筑容量】农村社区规划建筑容积率要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实行分类控制,具体分类控制标准见表十五。

表十五 农村社区规划容积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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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配建指标应符合表十六的要求。

表十六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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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道路宽度】社区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8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6 米,宅间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社区与外部道路连接公路等级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远期规划应预留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停车位】社区内每户配套建设一个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下车库。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七的规定。

表十七 配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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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基础设施建设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各类基础设施统筹安排、统一建设,各类管网原则上全部入地敷设。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共厕所】社区公共厕所应按25-5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建,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25 平方米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一百二十二条【垃圾处理】社区应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超过70 米,每 300 人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箱。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共绿地】社区应建设一个中心绿地和2个以上小型公共绿地,中心绿地面积不小于 1000 平方米,社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要统一规划,优先选用当地经济、美观的树种,鼓励墙面绿化、屋顶绿化。

第一百二十四条【供水原则】社区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水量可靠,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0%。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并做好卫生防护、取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工作。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邻近城镇的农村新型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管网供水。社区供水采用“一户一表”,生活用水标准控制在 90-160 升/人•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防洪及排水原则】社区防洪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排水工程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雨水排放要采用暗渠方式,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原则】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管道或建设污水泵站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要采用生物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B 标准,有条件的可达到一级A标准。鼓励进行中水利用,用于社区景观环境、园林绿化灌溉等用水。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3000人社区污水处理规模为 200 吨/日左右,5000人社区为400吨/日左右,10000人为800吨/日左右。

第一百二十七条【供电原则】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逐步做到“一户一表”;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

第一百二十八条【通信原则】统筹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入户率达到 100%。

第一百二十九条【照明原则】社区主要道路及室外活动空间应设照明设施,照明强度适当,防止光污染扰民。

第一百三十条【燃气原则】同步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瓶装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并按规划预留天然气设施位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供热原则】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取铺设集中供热管网进行集中供热,其他社区可采取地源热泵、环保锅炉、太阳能加燃气壁挂炉采暖系统等方式实施供暖入户。

第一百三十二条【消防设施】社区应设置消防点,配备相应的通信和消防设备,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消防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宽度不小于 4 米,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

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社区主要出入口、广场、停车场、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重要部位应安装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减速带和限速、限行、禁鸣等交通标志。

第一百三十四条【避灾场地设施】避灾疏散场地应与社区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第一百三十五条【空间环境】空间环境应突出地方乡土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原有河流、树木等田园风光。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严禁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社区内涉及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发展的应符合保护规划。
空间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建筑小品,设计美观大方,风格统一协调。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划撤并村庄控制】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定。

第二节 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筑间距】社区内各类集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临公路退让】国省道、县乡级道路,县乡公路结合农村社区改造选址避免从社区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农村社区,应适时进行规划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筑退让】农村社区各类集体建筑退国省道不小于30米,退县乡道路不小于 20 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6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15米,且沿河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30 米;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 20 米。

第二节 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筑间距】社区内各类集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临公路退让】国省道、县乡级道路,县乡公路结合农村社区改造选址避免从社区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农村社区,应适时进行规划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筑退让】农村社区各类集体建筑退国省道不小于30米,退县乡道路不小于 20 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6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15米,且沿河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30 米;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 20 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条 本导则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核提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对城乡规划无重大影响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导则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导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潍坊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本导则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导则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导则自 2018年5月7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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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解释


1、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潍坊市规划区范围:
(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
(2)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 50 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 1000 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 50 米以内的地域。

2、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保税、经济区的辖区范围。

3、生活居住类建筑: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集体宿舍、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4、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的高度以坡度 26 度为线,低于计到檐口,高于计到屋脊。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5、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部。)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

6、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7、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再起建筑面积之外需要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8、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专用于设置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9、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交通类护栏、垃圾箱、座椅及绿化设施等。

10、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信筒、公交车站、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出租汽车招停牌及自助银行亭设施。

11、地上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未提及地上还是地下的,一般指地上容积率。

12、地下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总建筑面积与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计算规则



(一)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
1、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按凸出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2、底层架空的建筑,其架空高度在 2.5米以上的,按建筑基底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其他情况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二)容积率
参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与《潍坊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容积率计算标准,超过建筑层高标准的部分需要计算核增面积。(见附表 3)。
1、为小区配套的变电站、换热站、公厕、垃圾收集点、传达室等,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时,其避难层可不计入容积率。
3、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三)建筑高度
除位于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的建筑外,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高度不超过6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需纳入日照分析。

三、附图


(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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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


附表 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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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附表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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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附表3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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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防洪标准(GB50201-94)》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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