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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行)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 徐盛丁 康力伟 梁燕 吴春江
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 付刚 符健 袁丁 罗林云
主要审查人员:陈平 高浪 邝振胜 罗敏 万根华 王晓明 黄爱平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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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基本规定
2.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2.2 基本指标
2.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分级控制规模
2.2.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表2.2.2 基本指标
2.2.3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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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3.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 选址要求
3.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3.2.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3.2.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
3.3 规划布局
3.3.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
1.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
2.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
3.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3.3.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3.3.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
2.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
3.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4.地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
3.3.5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2.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3.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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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 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2 道路交通设施
4.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2.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4.2.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2.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2.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
4.3 公共服务设施
4.3.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
2.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
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4.3.3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m2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2‰~3‰的标准配置;3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
4.3.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4 工程管线
4.4.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工程管线应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4.4.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区建设设施相衔接。
4.4.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
4.4.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4.5 公共安全设施
4.5.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4.5.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集中绿地及幼儿园、学校的活动场地可作为防灾避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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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采用平面与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较好的结构体系。
5.1.2 保障性住房的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设计上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凸窗、大面积窗及落地窗的使用。
5.1.3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
5.1.4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系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5.1.5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5.1.6 本标准未提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5.1.7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5.1.8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
5.1.9 保障性住房的层高不宜低于2.8米。
5.2 建筑设计
5.2.1 单元设计
保障性住房设计宜采用一梯多户的户型组合。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
5.2.2 套型设计
1.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空间规整,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成套设计的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2.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80㎡,80㎡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
3.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起居室(厅)不应小于10㎡;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由三件卫生设备(便器、洗浴器、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5.2.3 空间设计
1.厨房和餐厅设计
1)厨房应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下水管井;隔墙宜窄,减少结构面积;
2)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
3)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形成管线区;
4)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2.卫生间设计
1)卫生间宜将洗漱功能与洗浴功能、便器分开布置;
2)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可设置储藏空间;
3)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3.阳台设计
1)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2)宜结合空调外机位,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对阳台进行综合布置,合理利用阳台空间;
4.套内储藏空间设计
利用入口处上部、走道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部、阳台等空间,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5.2.4 空间适应性设计
为使套型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合并,宜在结构、设备、电气及给排水等空间组织方面实现户内功能空间的互用及户与户之间的合用,提高空间形态的适应性和可改造性。
5.2.5 空调室外机等室外设备设计
空调室外机等室外设备应结合建筑立面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尽可能缩短管线,稳固安全可靠。
5.3 日照和节能
5.3.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及当地规划部门的《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5.3.2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国家及当地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5.3.3 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应符合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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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 保障性住房的管材、管线及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的产品应有企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6.2 给水排水
6.2.1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6.2.2 给水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用水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用水器具。
6.2.3 保障性住房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条件许可时宜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6.2.4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在增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增压设施和供水方式。
6.2.5 套内各用水点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 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6.2.6 每套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及洗衣机专用地漏。
6.2.7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大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并应采用节能型分档冲洗水箱。
6.2.8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6.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采用单独排水系统,不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6.3 电气
6.3.1 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单套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宜小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6.3.2 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²,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6.3.3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电源插座设置标准
6.3.4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
6.3.5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信息插座设置数量,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信息插座设置标准(个)
6.3.6 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为防水、防溅型,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6.4 燃气
6.4.1 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的用量计算。
6.4.2 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燃气计量表。
6.4.3 保障性住房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6.5 通风与空调
6.5.1 保障性住房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排气管应采取防止倒灌、污染环境的措施。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6.5.2 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竖井,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6.5.3 保障性住房每户各居住空间应预留分体空调室内外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空调冷凝水管应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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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装修
7.1 一般规定
7.1.1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7.1.2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7.1.3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
7.1.4 保障性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应全面完成。
7.1.5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
7.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宜采用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装修部件、部品由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7.1.7 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选用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并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
7.2 装修标准
7.2.1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1.入户安装符合居家、消防要求的防火防盗门,带猫眼及锁闭装置。
2.室内门采用夹板门。
3.卧室、起居功能空间及过厅(道)墙面、顶棚为内墙涂料。地面为防滑地砖。踢脚材质同地面高150mm。
4.厨房、卫生间墙面普通瓷砖应贴至2.2m处以上,天蓬为防火防水材料吊顶,地面为防滑地砖。
5.阳台顶棚为内墙涂料。地面为防滑地砖。
6.凸窗宜铺设台面。
7.厨房配置操作台、橱柜、盥洗池、水龙头、吸顶灯,并预留排油烟机位置。
8.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配置淋浴器、洗面盆、盥洗镜、节水型便器、排气装置和吸顶灯等。
9.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及吸顶灯。
10.整套住房的开关、插座和节能照明灯具需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1.整套住房的给排水管道、龙头需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2.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3.公共楼梯间内墙及顶棚为内墙涂料,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单元安装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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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障性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组织施工。
8.1.2 保障性住房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8.1.3 保障性住房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8.1.4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8.1.5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8.1.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8.2 施工质量控制
8.2.1 保障性住房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工程定位、放线等测量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和变形观测。
8.2.2 保障性住房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边坡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应确保回填土土质并分层填筑、分层夯实。
8.2.3 保障性住房工程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和拆除。
8.2.4 钢筋宜在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粗直径钢筋宜优先采用机械连接。
8.2.5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质量应完全满足国家有关施工质量的标准及国家有关施工质量实施的要求。
8.3 工程质量验收
8.3.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8.3.2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A.0.1 公共服务设施按表A.0.1分级配建。
A.0.1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1 表中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配建的项目;
2 针对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一般较小,且不可能达到居住区规模,因此本表按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居住组团以下三级配置。其中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组团以下:100~300户,300~1000人。
附录B 名词解释
B.0.1 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或创业无房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府厅发【2012】10号文件精神要求我省保障性住房实行“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总结)
B.0.2 容积率
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B.0.3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B.0.4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B.0.5 集中绿地
住宅区内集中建设的小区(或组团)中心绿地。
B.0.6 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B.0.7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B.0.8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B.0.9 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B.0.10 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B.0.11 无障碍住房
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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