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 13-5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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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ocument in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56-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17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 年 08 月 01 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17】7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海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中《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DBJ/T13-56-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 DBJ/T13-135-2017;均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 DBJ/T13-135-2011 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3 月 28 日


前 言


本规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7】1 号)文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18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与结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给排水和采暖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通风与空调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建筑电气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室外设施工程,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建筑工程竣工文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要求;2.增加对所有表格要求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要求;3.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章节、条文和表格内容按照最新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删减和调整,删除检测单位报告表格;4.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部分章节、条文和表格内容按照最新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删减和调整;5.增加室外设施工程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的工程验收记录表格;6.增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审表,并对施工图竣工图章格式进一步明确。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 6 号,邮编:350008),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高泳波、林月云、叶善强、黄可明、吴平春、杨超、侯星萍、黄跃森、王世杰 张书锋、李建梁、黄茂能、周文、谢高鸿、郭月容、周丽云、谢鸿飞、陈友存 陈泽君、赵永华、刘珠琴、吴秀华、黄雪枫、王威玮、张干晓、代同路、陈爱明 林 远、李寰、戴忆帆、陈育新、陈萍、郑琇俤、林青青、李安铨、蔡晟林雄魁、陈志彬、伍涛、何拥军、邓蕾
主要审查人员:张海红、张常涛、王赛华、谢坤明、石德仁、陈志强、杨仁光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核查。

1.0.3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核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施工文件    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工程质量文件。

2.0.3 立卷    filing
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组卷。

2.0.4 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5 单位工程    single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6 子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中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可按照单位工程的规定。

2.0.7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包括纸质版图纸和电子版图纸。

2.0.10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2.0.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工程洽商    engineering negociation
工程洽商是工程参建各方就技术或其他事项交换意见的行为。

2.0.13 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2.0.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1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    rebar splicing by grout-filled  coupling sleeve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内预埋的金属套筒中插入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对接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在相应文字资料处留存影像等佐证资料。

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

3.0.4 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相关内业资料,建设单位应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0.5 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 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

3.0.6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0.7 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规程各表格栏中监理单位人员签章应由建设单位相应人员签章;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本规程各表格栏中建设单位签章可由代建单位签章。
3.0.8 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

3.0.9 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 B 表 B.0.1 中的验收记录栏类,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3.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2 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核查结论。

3.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3 的规定进行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12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国家规范、标准更新或出台时,本规程中相应的内容可按新的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验收另有要求时,各验收记录内容可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调整。

3.0.13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外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和室外安装 3 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

3.0.14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5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4 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 3.0.15 的规定执行。

表3.0.1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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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7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基桩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

3.0.18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
2 报告编号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3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

3.0.19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在规定期限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0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检验,对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调整抽样复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利用。

3.0.21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22 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
2 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0.23 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3.0.24 施工文件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具有同等效力,提倡和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对施工文件进行编制和归档。

3.0.25 工程施工文件电子文档和纸面文档的尺寸应统一采用 A4 幅面(297mm×210mm),纸面文档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电子文档中的单位公章、项目部印章的电子签章应是有权部门许可的电子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签章,个人的电子签章可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确认及日常管理,并保证个人签章的真实、准确、可靠。

3.0.26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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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4.1.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会审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
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不得在图纸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
4)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5)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是否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加盖图审专用章。
6)图纸会审记录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并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 的规定进行填写。
2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2 的规定进行填写。
3    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3)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 C 表 C.0.3 的规定进行填写。
4.1.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

4.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2.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 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 标高的绝对高程;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
4 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 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
6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按附录 C 表 C.0.4、C.0.5 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
7 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规定;
8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
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
9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4.2.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 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
3 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4 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
5 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4.2.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 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不齐全。

4.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3.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等。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将以上所用材料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6 的规定进行填写。

4.3.2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4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5 当钢筋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进行调直时,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7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8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 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按每跨计算;
9 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 3007 标准的规定;
1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书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的规定;
11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 后方可用于工程;   
12 钢材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3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 60t,超过 60t 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 40t 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炉罐号不大于 3 个,且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 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 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 60t;
2)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 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 1 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 3 个;
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 60t 为一批;
4)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 60t 为一批;
5)钢结构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件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 60t 为一批;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 为一批;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 2000 件(套);外观检验抽取 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 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 3 个组装件的用量;
8)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 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 2 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 1 个;
9)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制造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 50000m 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 6 件试样;
10)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或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钢筋或同厂家同类型同一钢筋来源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成型钢筋,其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
1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5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4.3.3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 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3.4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当钢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文件;
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3.5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备注栏中施工单位应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复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4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并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5 水泥检验报告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 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化学成分分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应为不合格品,且不得用于工程;
7 水泥中氯离子含量除应符合相应水泥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之外,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还应符合相关标准对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结构的要求;
8 进口水泥除必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
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 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应提供合格证或按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 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4.3.6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书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3 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3.7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第 4.3.5 条第 3 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复验报告;
4 必要的检测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 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一致。

4.3.8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和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 进场的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规定取样送检复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有保温要求的应提供强度、密度、导热系数检验报告单;
3 砖和砌块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砖和砌块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 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 的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 规定,墙体传热系数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 的规定;
4 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表 4.3.8 规定的批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做相关项目复验。  

表4.3.8 砌墙砖、砌块检验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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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砖和砌块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有密
度要求的产品应增加密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砖和砌块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1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标准的要求,其中人工砂尚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标准的要求;
2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
3 砂、石检验报告应符合要求,且其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砂、石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的规定人工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的规定;
4 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或 600t 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以 200或 300t 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 1000t 为一验收批;
5 每批砂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进场复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对于海砂,应复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复验石粉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人工砂应按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 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复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进行压碎指标复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3.12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 核查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3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进场检验报告;
2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 外加剂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4.3.14 规定:

表4.3.1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

4.3.14 .1.jpg

4.3.14 .2.jpg


5 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6 进场的外加剂应附有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应相应调整配合比;
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8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4.3.1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 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3.16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 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 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

4.3.17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中对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要求;
2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的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的规定,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填写,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3 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146 中的规定要求,每批粉煤灰应检验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三氧化硫含量;
4 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应以 200t 为一批,不足 200t 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5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 矿渣粉应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应以 200t 为一编号,不足 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 20 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20kg。

4.3.18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
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3.19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 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3.20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进场复验报告;
2 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 防水卷材应在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4 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 4.3.20 规定。

表4.3.20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进场复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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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jpg


4.3.21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 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3.22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复验报告;
2 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 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 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23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 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 以下时各抽取不少于 3 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  以上时抽取不少于 6 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搅拌施工的保温材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取 3 组同条件养护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3.24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导热系数等节能关键指标是否体现在同一份报告中;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5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使用的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 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 同组样品所检测项目不在同一份报告中;
5 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3.26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 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对比率、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 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动态抗开裂性、初期干燥抗裂性、腻子膜柔韧性、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5 应从每批产品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 3160 的规定抽取 2kg 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4.3.27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8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 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3.29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构件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构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构件、钢结构构件、网架结构构件、门窗、建筑幕墙、隔墙板等;
2 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随着构件进场逐批提供,并应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并提供出厂合格证;
3 建筑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及预制桩应按规定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试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4 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做“三性”试验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应提供“三性”试验报告,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按本规程第 9.12 节的规定执行;
5 钢结构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网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 J78 的要求;
6 建筑幕墙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及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要求,并应提供“四性”试验报告,进场时所用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有关材料试验报告和相容性试验报告;
7 玻璃幕墙构件出厂时应有质量检验证书;
8 隔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应按进场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批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批量检验报告应明确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4.3.30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结构性能试验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检查构件厂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台帐;
3 对照构件安装隐蔽记录,核对构件出厂(或生产)日期,检查是否存在先安装,后提供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的现象。

4.3.31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承重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结构、网架结构构件及铝合金、钢、木、塑钢门窗、建筑幕墙等构件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或无合格证,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无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有关试验报告或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
2 结构承重构件无试验报告或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 出现先安装、先隐蔽,后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4.3.3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结论明确;
2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必须按进场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应做好记录;
5 在判决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其强度、坍落度以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足一台班亦提供一次,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6 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必须在交货点现场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有抗渗要求的还应做抗渗试件,并应做好试件样品标识,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应建立试件样品台帐,试件样品取样点及取样数量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7 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在交货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的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应按开盘次数提供;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报告及建立试件样品台帐必须在混凝土各分项工程验收前按所涉及的工程量全数提供;
8 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等试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当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3.3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图纸,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2 核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
3 核查出厂合格证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是否正确,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4.3.33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全,主要技术指标缺漏,不能代表预拌混凝土的真实情况;
2 实际工程量与出厂合格证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
3 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
4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所用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

4.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4.1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包括: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见证检测报告等。

4.4.2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并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 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ρdmax ,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
3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按基础结构分层逐层取样,基础面积 1000㎡以上工程,每 100㎡应至少 1 点,3000㎡以上工程,每 300㎡应至少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4  现场分层取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的规定,环刀法取样应在每层垫层厚度的 2/3 处;
5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包括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且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4.4.3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 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 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4.4.4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 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3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4.4.5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并提交符合规定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厂家已明确给出配比组份的专用砂浆,可按厂家给出的配比进行配制;
3 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 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 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4.4.6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 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4.7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 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 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4.8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 砌筑和地面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的按1000㎡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 抹灰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室内抹灰工程,每 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应分别作为不同的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 3 组;
5  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件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 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9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 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10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 砂浆试件留置组数不足;
3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4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4.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符合规定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 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 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现场施工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4.4.1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 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4.1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 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 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4.14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 1000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 1000㎡应增取一次,不足 1000㎡的应按 1000㎡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混凝土应取样一次,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出25的桩及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每个灌注台班取样不得少于1组;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应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应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 500,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应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3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 3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 28d 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的规定;
4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至 28d 或设计规定龄期;
5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 28d 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6  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
7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8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15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 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 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4.4.16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混凝土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不足;
2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 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4.4.17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水渗透试验报告;
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连续浇筑每500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3 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宜为 28d,最长不得超过 90d。

4.4.18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4.4.19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
2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
3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

4.4.20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在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3 钢筋机械连接工程开始时,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 3 根,第一次工艺检验中 1 根试件抗拉强度或 3 根试件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允许再抽 3 根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应判为工艺检验不合格;
4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 的相关规定;
5 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检验报告应符合规定,其验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 300 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 300 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 300 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 300 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 300 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 300 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 300 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 300 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 300 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 300 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 T 型接头以 300 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 300 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 500 个接头为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 10 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 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 1000 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 500 个或 1000 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 3 个接头试件进行检验;
6 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结论应说明破坏部位(断在接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坏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头弯曲检验应注明
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应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
结果是否合格;
7 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
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及《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的要求;
8 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焊条、焊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并应提供焊条检验报告;
10 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
11 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
12 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规定;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4.4.21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 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 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是否按规定先提供检验报告,后隐蔽;
6 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4.22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 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且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3 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5 进口钢材焊接前未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碳、硫、磷、锰、硅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做可焊性检验。

4.4.23 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的规定;
2 抹灰砂浆施工配合比确定后,在进行外墙及顶棚抹灰施工前,宜在实地制作样板,并应在规定龄期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但检验外墙及顶棚抹灰工程质量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应在工程实体上取样检测,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外墙、顶棚抹灰工程每 5000㎡应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取一组试件进行检测,不足 5000㎡的也应取一组,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的规定。

4.4.24 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施工日记,核查外墙饰面砖是否在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粘结强度试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的规定;
2 核查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是否工程实体上进行,不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是否都有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方法、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

4.4.25 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或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2 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的样板件与工程实体不符;
3 外墙及顶棚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不在工程实体上进行,或未按不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进行分别检测的。

4.4.26 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3  下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材料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 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7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规定制作,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 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7 见证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 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  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8见证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 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 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4.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地基验槽记录、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砌体工程隐蔽记录、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地面工程隐蔽记录、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墙面工程隐蔽记录、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隔热保温工程隐蔽记录等。

4.5.2 地基验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并提供符合附录 C 表 C.0.8 规定的验槽记录,参加验槽人员应按表格规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槽(坑)开挖过程中,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全面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对地基的匀质性应作出评价,并由参验各方磋商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 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坑)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 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 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议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 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应明确,参验各方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4.5.3 地基验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2 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4.5.4 地基验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 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 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 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 无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4.5.5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制桩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4 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桩尖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主筋规格、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以及主筋的连接方式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5.6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 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 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7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检测数量不足、且检测结果不明确;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8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焊接桩的焊缝、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及接桩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及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制桩接头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及设计要求;桩接头焊接完成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沉桩,锤击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 8min,静压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 6min,若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少于 3min,焊条(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其他材料叠焊;
5 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下节桩的预留孔应无杂物堵塞;
6 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 2min;送上节桩应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 7min;
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 3 个接头;
8 焊接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要求,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上下节桩错位不宜大于 2mm,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4.5.9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 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 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0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1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预应力管桩两端面连接构件完好情况、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应力管桩螺纹接头所使用的钢构件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两端端盘、连接构件,特别是对中机构、螺纹及两端面不得有残留污垢杂物;
4 接头不应有裂缝;
5 桩端处应均匀涂抹 2~3 ㎜厚益胶泥;
6 接头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应控制在 1~2 ㎜之间;
7 锤击桩应在螺母下部垫上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8 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的,其连接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
9  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要求,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短板应涂厚度为 3mm 的防腐涂料。   

4.5.12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管桩螺纹机械接头、益胶泥等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等;
2 核查接头有无裂缝、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锤击桩螺母下部是否垫有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5 核查抗拔管桩是否采用机械连接;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3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时,其连接接头未采用机械连接;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4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 主筋、箍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连接方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筋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钢筋笼直径和主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5.15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焊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 核查钢筋笼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6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长度、连接方式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7 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模板安装完毕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0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箍筋、横向钢筋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度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预埋件的规格、尺寸、锚固长度、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重要构件的钢筋节点隐蔽应附简图说明,并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留有影像资料;
7 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部位在浇筑前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预制柱、预制剪力墙安装前预制柱、墙的结合面及预留钢筋是否清洁干净,连接用灌浆套筒内有无异物;
2)叠合框架梁施工前应检查叠合梁预制部分伸入支座的长度是否大于 10mm,叠合次梁安装搁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叠合受弯构件浇捣混凝土前外露钢筋及结合面粗糙度是否符合要求;
3)梁、柱节点钢筋绑扎完成后,节点内的杂物是否清理干净等;
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灌浆应密实饱满,灌浆完后按规定应隐蔽验收并留有影像资料。

4.5.18 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
2 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5 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度长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焊缝质量等级、锚固长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 核查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各构件结合面是否清洁干净,叠合梁等搁置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8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9 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5 未按规定留有影像资料;
6 未对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各构件结合面进行检查。  

4.5.20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分项工程预应力筋必须在预应力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浇捣混凝土之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预应力工程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7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4.5.21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预应力筋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使用的预应力筋是否相符;
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的规定;
3 核查预留孔道用的金属螺旋管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混凝土用金属管螺旋管》JG/T 3013 的规定;   
4 核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泌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核查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 核查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7 核查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 核查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 核查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0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2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预应力筋、局部加强筋、锚具、锚垫板和连接器的品种、牌号、级别、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护套质量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3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安装;
2 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充墙拉结钢筋的长度、埋置方式、埋入长度、连接方式、竖向间距、数量及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要求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24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竖向间距和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拉结筋的埋置方式、埋入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当填充墙拉结钢筋采用后锚固时,核查是否符合设计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的规定,是否在施工前有进行不少于 3 根的非破损拉拔工艺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5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 对于后锚固拉结筋未按要求进行钢筋抗拔力工艺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6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涂装前及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每遍涂层,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锚栓、预埋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螺栓球、焊接球、涂装材料等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及设计要求;
4 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 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6  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7 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8 地脚螺栓(锚栓)、预埋件安装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4.5.27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 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 核查地脚螺栓(锚栓)、预埋件的规格、位置、标高及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8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9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焊缝,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所使用的钢材或型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及设计要求;
4 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 柱脚节点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4.5.30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型钢混凝土柱与型钢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土柱与钢梁的连接;柱与柱连接;梁与梁连接;梁与墙连接,节点做法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核查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2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各构造层(含基层),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并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盖板应与面层齐平;
5 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33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 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4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5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及门窗玻璃安装等。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金属附框、门窗框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方式,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附框、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 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 附框材料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附框与墙体接缝处处理方式及与洞口墙体、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 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6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 核查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 核查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附框材料的规格、安装位置、安装固定点间距及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7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8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和组合幕墙等。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构件的连接节点、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处理,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幕墙防雷装置施工,幕墙防火构造处理,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板块的安装,单元式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封口节点、起底节点、与构件式幕墙交接节点、顶收口节点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 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6 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 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7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 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明框幕墙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间隙,玻璃下部弹性定位垫块和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全玻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撑垫块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 的间隙。

4.5.39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 核查防腐、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隐框幕墙玻璃板块组件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点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 300mm,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玻璃板块;
5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0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1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工程包括抹灰、饰面板、饰面砖、裱糊与软包工程等。饰面板(砖)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内、外墙面的防水层的施工;裱糊、涂饰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墙面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饰面板(砖)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预埋件(或后埋置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 室内、外墙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裱糊、涂饰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2)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3)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 的规定。
6 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门窗角等应力集中处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

4.5.42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
2 核查饰面板工程安装方式、所用的材料、尺寸、规格、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室内、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
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3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基层的处理、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
2)内、外墙防水层及裱糊、涂饰工程施工情况;
3)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4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埋设,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铺置,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所使用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规格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应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5 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应无空隙、下坠;
6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埋设的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7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4.5.45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 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板材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6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
3)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
4)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7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龙骨及吊杆(架)的安装,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底结构情况及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 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4 木龙骨、木吊杆、木衬板等木制品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5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 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其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 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7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8 石膏板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4.5.48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 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吊杆间距及连接方式、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接缝防裂处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9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净高、基层结构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2)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
3)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料的材料、位置、数量的设置情况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的规格、间距、长度、搭接长度;
5)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及吊杆长度大于 1.5m时的处理情况;
6)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及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0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细部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4 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1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 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2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
2)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
3)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3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防水工程基层质量及细部节点(包括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基层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涂料防水层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卷材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涂膜、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的附加防水层节点构造,涂料防水及卷材防水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应增设加强层,塑料板防水层缓冲衬垫的固定、两幅塑料板的搭接焊缝,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等,膨润土防水层基层、搭接宽度及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 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地下防水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5 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
6 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防水附加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7 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9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及膨润土防水施工时在转角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及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材料,宽度不应小于500mm;
8 防水板缓冲层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9 金属防水层焊缝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
10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水泥钉和垫片固定,搭接宽度应大于 100mm,加强层宽度不小于500mm。

4.5.54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以及相关的资料是否齐全;
2 核查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建筑防水工程(除防水混凝土外)设置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5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各防水层的做法及细部构造;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6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验收,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分格缝及密封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屋面基层及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包括防水层遍数)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及收头处理应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置;
4 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刚性防水层)纵横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面积不大于 36m2,使用新型材料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格;
5 卷材、涂膜防水层面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处理及防水附加层,转角处圆弧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刚性防水层面的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层面结构等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 卷材的搭接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要求,涂膜防水层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70mm。

4.5.57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件强度报告;
2 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施工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8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无基层的处理情况,无防水各细部的处理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9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与隔热工程包括板状材料、纤维材料、喷涂硬泡聚氨酯、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和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屋面热桥部位、隔汽层等各构造层,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铺设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和防火等措施;
4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施工前,防水层均应验收合格。

4.5.60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 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的各孔、管、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61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记录保温隔热层的材料、厚度、做法等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6 施工记录


4.6.1 施工记录应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地基处理记录,试桩记录,桩基施工记录,结构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施工记录,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施工日志等。

4.6.2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向建设各方提供测量标志;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确定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1 的规定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 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 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 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 1mm;
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0.3mm。

4.6.3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 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4.6.4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 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
3 无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4.6.5 地基钎探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或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钎探试验,并做好测试记录,钎探记录应填写清楚、真实,并应有钎探记录人、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钎探记录应附有打钎平面图以及钎探结果的分析;
2 钎探打钎应按平面图标定的钎探点顺序进行,记录每打入 300mm(一步)深度的锤击数,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2 的规定填写地基钎探记录,钎探锤重、落距、钎径应符合规范规定;
3 钎探完毕,应认真分析钎探记录,查明槽底以下土质的变化,分析孔深范围内基土坚硬程度是否均匀,如有异常需处理,应在打钎平面布点图上标明部位、区段、标高及处理方法;
4 钎探孔的布置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槽宽小于800mm 时,宜在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m~2m,宜为 1.5m;
2)槽宽800mm~2000mm 时,宜在距两边200mm~500mm 处,各布置探点一排,间距 1m~2m,宜为1.5m;
3)槽宽2000mm 以上时,宜在槽中心及两槽边 200mm~500mm 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探点间距1m~2m,宜为 1.5m,3 排成梅花形布置;
4)矩形基础宜按梅花形布置,纵向和横向探点间距均为 1m~2m,宜为 1.5m,较小基础至少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 1 个探点。
5 钎探的钎距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矩形基础应等于或大于 1.5m,不宜小于 1.8m,并不小于短边长度,也不宜大于 3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适当减少钎距和加深钎探深度,钎距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6 钎探应绘图编号,按编号顺序进行击打,打钎人员应固定;钎探结果填入地基钎探记录,发现地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会同设计、勘察人员确定处理方案。

4.6.6 地基钎探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孔距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钎探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3 核查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4.6.7 地基钎探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钎探平面布点图;
2 无钎探记录或钎探记录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
3 钎探结果需处理的无处理意见;
4 钎探布孔和孔深孔距不满足要求。

4.6.8 地基处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处理方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地基处理记录宜包括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夯试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3 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3 的规定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一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简图;
4 换土垫层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换土垫层法做浅层地基处理时,其垫层材料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2)素土、灰土、砂垫层在施工前应对填料进行击实试验,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分层厚度与分层遍数。垫层的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可用贯入法或环刀法检验压实系数;
3)重锤夯实地基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4 要求做好试夯记录,夯实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5 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
5 深层密实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强夯施工的夯击点布置及技术参数(夯锤重量、尺寸,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施工情况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6 的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夯点记录与本规程附录C 表C.0.17 规定的每遍的汇总记录,对强夯地基的质量检验应在夯后一定的间歇期之后进行; 3)振冲地基在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在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试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8的规定做好试桩记录;施工时应检查振冲器与填料的性能,施工中应检查各种施工参数,并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9 的规定做好振冲地基施工记录;对振冲地基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不同的填料,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进行。
6 胶结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并通过试验性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并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8 的规定做好试桩记录;
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在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与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度、施工设备的性能等,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按施工记录见本规程附录C 表C.0.20 的规定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和出现的异常现象,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 进行;
3)水泥土搅拌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喷浆时间、复搅次数、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并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21 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搅拌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 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 5s,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强度检验应取 90d 龄期的试件。
7 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第4.4 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4.6.9 地基处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
2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后再全面施工;
3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4.6.10 地基处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
2 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

4.6.11 试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试桩, 并应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2 试桩过程记录应描述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打桩情况,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应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3 试桩后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8 的规定填写试桩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试桩记录应明确工程桩施工的参数标准,参数标准应包括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
4 设计要求试桩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4.6.12 试桩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桩记录是否齐全,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2 设计要求的试桩参数标准是否记录齐全。

4.6.13 试桩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桩记录;
2 试桩记录中打桩标准不明确或参加单位签认手续不全;
3 试桩参数标准记录不齐全。

4.6.14 桩基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基施工记录包括各种混凝土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锚杆静压桩、混凝土灌注桩等,工程桩施工前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种桩的记录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出详尽记录,填写齐全,数据应准确真实,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桩基竣工资料应附桩位竣工平面图;
2 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作试打桩(压桩)或成孔试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8 填写试桩记录;
3 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控制值应通过打(压)桩试验,由设计单位确定;
4 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查验收应在制作点或施工现场进行,并应根据桩的设计施工图要求,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5 钢管桩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应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6 锤击预制桩的施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22、C.0.23 的规定填写;
7 静压预制桩施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24、C.0.25 的规定填写,压桩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压桩施工各阶段的记录,锚杆静压桩与基础连接前,应对压桩孔进行认真检查;
8 各种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对需要接桩的,应检查接桩质量,并提供隐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包括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和套管成孔灌注桩等)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桩位、孔径、垂直度、持力层土(岩)层情况、孔底沉渣厚度及孔的深度检查等,对于泥浆护壁成孔的桩还应进行孔底泥浆比重的测定,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规程附录C 表C.0.26,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无要求时孔底沉渣厚度应符合:端承型孔底沉渣厚度≤50mm,摩擦型孔底沉渣厚度≤100mm,抗拔、抗水平力桩孔底沉渣厚度≤200mm,套管成孔的灌注桩不得有沉渣。泥浆护壁孔底500mm 以内的泥浆相对密度应小于 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黏度不得大于 28s;
2)灌注桩的深度控制应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对于沉管桩还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灌注桩的深度。振动沉管桩在最后一次抬架的贯入度应符合设计或试桩规定的要求;锤击沉管桩最后三阵 10 击的贯入度,应满足规范规定或按试桩确定;
3)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应大于 1;
4)人工挖孔桩成孔后应检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
10 沉管灌注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尖,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 且应提供合格证;
11 水下混凝土的浇注时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混凝土面的高差,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表 C.0.27 的规定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汇总表;
12 灌注桩施工过程,应按各类桩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28、C.0.29、 C.0.30、 C.0.31、 C.0.32、 C.0.33 的规定填写;
13 基桩施工完,应提供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报告;
14 经测试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是在打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严重回弹、桩身碎裂或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弯孔、缩孔和塌孔,地面沉降等异常情况者,应有技术鉴定;需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的,应有处理记录和示意图,并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验收签证。

4.6.15 桩基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桩基施工记录以及试桩记录等的子目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是否完整;
2 核查打(压)桩贯入度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灌注桩的孔底沉渣厚度和混凝土充盈系数;锚杆桩的压力值、桩位平面位置偏差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管桩、预应力管桩有无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打(压)桩接头有无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4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有记录。

4.6.16 桩基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桩基施工记录或记录签证手续不全;
2 桩基施工和验桩资料中的主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需处理的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6.17 结构吊装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装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吊装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2 预制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及大型结构构件的吊装,应有逐层、逐段的构件型号、安装位置、安装标高、搭接长度、固定方法、连接和接缝处理以及构件外观与吊装节点处理的质量情况等的检查记录,并附有分层段的吊装平面图,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34 规定填写;
3 吊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孔道灌浆的水泥砂浆强度、下层结构承受内力的接头(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 钢结构安装前,应按设计图和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的合格证;工厂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缝或高强螺栓、涂装等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规定;当设计要求钢结构进行结构试验时,应附有结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要求;
5 网架结构各部位节点、杆件、连接件的规格、品种及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网架结构总拼完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6 各类结构吊装的复核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内容全面检查,应重点复核挠度、搁置长度、节点处理等项目;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提出鉴定和处理意见,并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4.6.18 结构吊装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依据设计施工图,核对结构吊装的施工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构件的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节点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 核查结构吊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存在的隐患是否进行鉴定处理,处理后是否复验,复验结构是否明确,设计单位有否签证。

4.6.19 结构吊装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结构吊装记录;
2 吊装记录内容不齐全,或吊装的主要质量特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6.20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筋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2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4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现浇结构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的龄期对后张楼板不宜小于 5d,对后张大梁不宜小于7d;为防止混凝土出现早期裂纹而施加预应力的,可不受本款限制;
5 预应力筋张拉设备和仪表应满足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的要求,且应定期维护和标定;张拉用千斤顶和压力表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张拉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或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6 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6%;如超过允许偏差,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张拉;
7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σcon不宜超过表 4.6.20 规定的张拉控制应力限值,且不应小于0.4fptk;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表 4.6.20 中的张拉控制应力限值可提高0.05 fptk
1)要求提高构件在施工阶段的抗裂性能而在使用阶段受压区内设置的预应力钢筋;
2)要求部分抵消由于应力松弛、摩擦、钢筋分批张拉以及预应力钢筋与张拉台座之间的温差等 因素产生的预应力损失。

表4.6.20 张拉控制应力限值

4.6.20.jpg

注:fptk 为预应力钢筋强度标准值。


8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9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预应力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 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10 预应力张拉记录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顺序、张拉力、压力表读数、张拉伸长值、异常现象等,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35 规定做详细记录;
11 预应力张拉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36 规定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

4.6.21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要求;
2 核查张拉设备、仪表的检定报告和配套标定记录;
3 应力筋张拉记录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4.6.22 张拉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或计算数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完整;
2 无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的强度报告;
3 张拉设备和仪表未经检定或配套标定。

4.6.23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应尽早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2 应全面检查预应力筋孔道、灌浆孔、排气孔、泌水管等是否畅通;对抽芯成型的混凝土孔道宜用水冲洗后灌浆;对预埋管成型的孔道不得用水冲洗孔道,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清孔;
3 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
3)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 20mm;处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 50mm;

4 设备的配备必须确保连续工作条件,应根据灌浆高度、长度、形态等条件选用合适的灌浆泵,灌浆泵应配备计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灌浆前应检查配套设备、输浆管和阀门的可靠性;在锚垫板上灌浆孔处宜安装单向阀门;注入泵体的水泥浆应经筛滤,滤网孔径不宜大于2mm,与输浆管连接的出浆孔孔径不宜小于10mm;
5 宜先灌下层孔道,后灌上层孔道;灌浆应缓慢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并应排气通顺;在灌满孔道封闭排气孔后,应再继续加压至 0.5MPa~0.7MPa,稳压 1min~2min 后封闭灌浆孔;当发生孔道阻塞、串孔或中断灌浆时,应及时冲洗孔道或采取其他措施重新灌浆;
6 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应包括灌浆日期、灌浆孔状况、水泥品种、强度等级、水泥浆的配比状况、灌浆压力、灌浆量、水泥浆试块强度等,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37 的规定填写;
7 水泥浆强度不应小于30MPa,每工作班应留置一组(六个试件),边长为70.7mm 立方体试件。

4.6.24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标准尺寸水泥浆试件强度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要求;
2 灌浆设备和仪表的检定报告和配套标定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 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4.6.25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或计算数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完整;
2 无标准尺寸水泥浆试件的强度报告;
3 灌浆设备和仪表未经检定或配套标定。

4.6.26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现行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 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施工阶段混凝土浇筑体的温度、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及表面保温覆盖层厚度进行试算,并确定施工阶段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的升温峰值、里表温差及降温速率的控制指标,制定相应的温控技术措施,温控指标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没有明确的,宜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 50℃;
2)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的当量温度) 不宜大于25℃;
3)混凝土浇筑体的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天;
4)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宜大于20℃。
2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温度监测点的布置,应以真实地反映出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为原则进行;
3 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均应进行混凝土浇筑体温度及环境温度等监测,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38、C.0.39 的规定填写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孔平面图和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测温作业管理应派专人负责,监测的规模可根据所施工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经验确定,测温的办法可以采用先进的电子自动测温方法,如有经验也可采用简易测温方法,测温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温度监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浇筑体温度、环境温度的测量,温度监测每工作班不应少于 2 次;
2)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和养护过程中的温度监测包括浇筑体表面温度、中心温度、环境温度的测量,应即时计算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降温速率、温度应变及收缩应力,温度监测每昼夜不应少于 4 次;
4 在每次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按温控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保温保湿养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保湿养护的持续时间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降温速率、温度应力、收缩应力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14 天;
2)当实测结果不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时,应调整保温养护措施;
3)塑料薄膜、草袋、阻燃保温被可作为保温材料覆盖混凝土和模板,覆盖层的厚度应符合温控指标的要求;必要时,可搭设挡风保温棚或遮阳降温棚;
4)保温养护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塑料薄膜或养护剂涂层的完整情况,保持混凝土表面的湿润;
5)保温覆盖层的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当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最大温差小于 20℃时,可全部拆除;
6)不得采用强制、不均匀的降温措施。

4.6.27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其温度应力、收缩应力、表面保温层厚度等是否经过计算;
2 核查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孔平面图、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字是否齐全;
3 核查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数据是否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是否按规定调整保温养护措施。

4.6.28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
2 无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孔平面图或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或填写不完整、签字不齐全;
3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数据大部分不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或部分严重超标,且未按规定调整保温养护措施。

4.6.29 混凝土开盘鉴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首次使用或使用间隔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40 的规定记录;
2 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施工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保水性检测和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件在施工现场取样外,其它鉴定内容均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 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混凝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及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确定施工配合比;
6 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 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 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9 各种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计量器具应进行零点校核;
10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实施,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实施,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参加人员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

11 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3 天龄期复试报告(28 天龄期复试报告后补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28d 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4.6.30 混凝土开盘鉴定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无开盘鉴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 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 核查开盘鉴定的方法是否正确;
4 核查砂、石子含水率是否按规定实测,是否按规定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5 核查原材料质保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6.31 混凝土开盘鉴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混凝土开盘鉴定;
2 开盘鉴定的方法不正确;
3 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4 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本规程第 4.6.29 条的要求。

4.6.32 混凝土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41 的规定填写,使用预拌混凝土应本规程按附录C 表C.0.42 的规定填写;
2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合格,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3 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配合比应经试配后提供,试配用的原材料与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一致,砂、石含水率的测定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拌制混凝土时应根据骨料的含水率调整配合比,现场自拌混凝土应根据搅拌机的容量将施工配合比换算成每盘用量;

4 各种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修理或迁移至新地点的应重新进行检定;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计量仪器应进行零点校核;
5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每盘搅拌时间每一工作班应至少抽查两次;
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每一工作班应至少两次;
7 浇筑混凝土时和养护期间应每天记录大气气温的最高和最低温度、湿度及天气情况等;
8 浇筑部位应明确至轴线,施工缝留设应有准确的定位;
9 混凝土施工过程应随机取样留置试块,试块的留置应满足本规程第4.4.11、4.4.14 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10 应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严格执行养护制度,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 12h 内应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保湿养护;

11 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异常情况记录:
1)施工环境发生突然降温、降雨等较大变化;
2)混凝土搅拌设备,输送设备等机械发生故障或停电,且混凝土浇捣间断1h 以上(含 1h)时;
3)混凝土拌合物超差,经技术处理后仍用于工程上;
4)模板安装不牢靠,发生较大漏浆或坍塌;
5)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6)混凝土浇筑后发现超长终凝、起砂、裂缝等异常情况;
7)模板拆除后混凝土构件出现露筋、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
8)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
9)构件养护不符合要求;
10)施工过程出现其他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异常情况。
12 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并记录采用的技术措施及处理结果。

4.6.33 混凝土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证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配合比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施工配合比是否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及时调整;
3 核查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是否按规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混凝土试块留置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混凝土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6 核查施工缝留设是否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7 异常情况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6.34 混凝土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配合比调整不正确;
2 未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检测;
3 对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未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处理;
4 混凝土养护不符合要求;
5 未如实填写混凝土施工记录;
6 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

4.6.35 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风)道、垃圾道应进行实物质量检查与功能检查,应由检查人或复检人填写检查记录;当第一次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再由复检人进行复检;施工记录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3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
2 烟(风)道、垃圾道的实物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壁断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孔道垂直度应符合:楼层偏差≤5mm,楼层累计偏差≤10mm;
3)上下楼层处孔道是否垂直对中,接缝是否严密;
4)道壁是否有破损与裂缝,是否粉刷,砖砌道壁内粉刷砂浆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孔道内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6)基础是否同单体建筑共同沉降。
3 烟(风)道、垃圾道的功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烟(风)道是否做到通(抽)风,并无漏风与串风现象;
2)垃圾道是否畅通。
4 烟(风)道的功能检查应在烟(风)道口处观察火苗的朝向和烟的去向,判别通风情况;
5 烟(风)道、垃圾道的检查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6 烟(风)道、垃圾道均应按部位进行 100%检查,主烟(风)道与垃圾道的检查部位按轴线记录,副烟(风)道按户门编号记录。

4.6.36 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查部位,是否进行 100%检查;
2 核查砖道内壁是否粉刷;
3 核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后,是否经过整改与复检。

4.6.37 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做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2 砖道内壁未全部粉刷;
3 检查记录未经签字;
4 复检结果不合格。

4.6.38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
2 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 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4 建筑地面坡度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
5 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
6 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 100㎡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 3 处;
7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44 的规定填写。

4.6.39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图纸核查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当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检查;
2 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4.6.40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严重不符;
2 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
3 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

4.6.41 施工日志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日志应是单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不得后补、编造;
2 施工日志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应由施工员逐日进行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
3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也可同册记载,但内容必须按单位工程分别记录;
4 施工日志应记载下列主要内容:
1)日期、天气、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2)工程部位、施工班组、工程管理等人员;
3)施工活动记载应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起止日期;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停工、窝工等)的记录;质量、安全、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联系单);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的摘要记载;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砂浆试块编号、混凝土试块编号、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存放、见证取样等其他事项;施工日志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 C.0.45 的规定进行填写。

4.6.42 施工日志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记录现场实际状况;
2 核查施工日志是否连续记载;
3 核查相关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4.6.43 施工日志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日志未能真实反映现场实际状况;
2 施工日志未连续记载;
3 相关人员签字不完整。

4.7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4.7.1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包括: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单桩水平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钻芯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声波透射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桩基验证与扩大检测资料、混凝土强度检验资料、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资料、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质量检验记录、钢结构焊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等。

4.7.2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且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且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基础面积 1000 ㎡以上的工程,每100 ㎡应至少有1 点;3000 ㎡以上的工程,每300 ㎡应至少有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 点;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0.5%~1%,且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桩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
4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为 8~12 级,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 倍;未达到极限载荷便终止试验的,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并应在试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
5 地基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格式应符合规定。

4.7.3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3 核查检测终止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 核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7.4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的地基处理工程,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填写不完整,或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结论不正确;
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7.5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静力触探试验,且地基处理的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 静力触探的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基础面积 1000㎡以上工程每 100㎡应至少有 1 点,基础面积3000㎡ 以上工程每 300㎡ 应至少有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有 1 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 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静力触探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探头测力传感器连同仪器、电缆应定期标定,且在标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其室内标定误差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 3%;
4 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 (触探试验贯入曲线及各土层触探数据统计分析、空间变化规律)和检测结论。

4.7.6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检测报告,及其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核查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4.7.7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静力触探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7.8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且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 6 次,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 N~H 关系曲线或直方图)和结论分析。

4.7.9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检测报告,及其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4.7.10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7.11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处理前后,以及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且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基础面积1000㎡以上工程每 100㎡应至少有 1 点,基础面积 3000㎡以上工程每 300㎡应至少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有 1 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 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十字板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十字板探头连同仪器应定期标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标定;
4 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各孔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实测值及随深度变化曲线)和分析结论。

4.7.12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检测报告,及其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核查原位十字板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7.13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原位十字板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7.1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或当设计有要求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 3 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
2)当工程桩总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
2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或当设计有要求时;施工后,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3 根;
2)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 根。
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或达到设计要求;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施工前的试验桩如未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的可作为验收依据;
4 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 倍;
5 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側、桩端阻力的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身内力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规定执行;
6 验证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桩压承载力检测结果,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7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8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
9 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按下列规定抽样: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为Ⅲ类的桩;
6)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10 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当需要进行扩大检测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 应按规定填写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
12 应按规定填写检测数据记录。

4.7.15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核查;
2 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明确;
4 基桩检测报告是否有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及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

4.7.16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明确;
5 基桩检测报告未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或未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

4.7.17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基承受较大拔力时, 设计有要求的,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2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
3 当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桩身内力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规定执行;
4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3 根;
5 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
6 应按规定填写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测报告;
7 检测数据记录应按规定执行。

4.7.18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核查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4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7.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7.19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 不符合本规程第4.7.16 条第5 款的规定。

4.7.20 单桩水平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有要求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来确定,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对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并判定单桩水平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进而计算桩身弯矩,桩身内力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规定执行;
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
5 水平静载试验可用于确定试验桩的水平承载力和地基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或对工程桩的水平承载力进行检测和判定;
6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3 根;
7 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
8 应按规定填写单桩水平静载检测报告;
9 应按规定填写检测数据记录。

4.7.21 单桩水平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核查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7.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7.22 单桩水平静载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 不符合本规程第4.7.16 条第5 款的规定。

4.7.23 钻芯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桩身完整性、判定或鉴别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可采用钻芯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 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
4 钻芯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 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5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表 4.7.23 的规定进行判定;

表4.7.23 桩身完整性判定

4.7.23 .1.jpg

4.7.23 .2.jpg

4.7.23 .3.jpg

4.7.23 .4.jpg

注:当上一缺陷的底部位置标高与下一缺陷的顶部位置标高的高差小于 30cm 时,可认定两缺陷处于同一深度部位。


6 钻芯法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且报告中应有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记录、芯样编录表、芯样综合柱状图和芯样彩色照片。


4.7.24 钻芯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钻芯法所用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操作、芯样试件截取加工、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是否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成桩质量评价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有无芯样彩色照片。  


4.7.25 钻芯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钻芯法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3 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桩,或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或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厚度未达到设计与规范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 检测报告无芯样彩色照片。


4.7.26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检测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可采用低应变法;

2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 10 根,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3 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 15MPa;

4 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5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表 4.7.26 判定;


表4.7.26 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

4.7.26.jpg


6 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4.7.27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4 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

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

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5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7.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7.28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 不符合本规程第4.7.16 条第5 款的规定。


4.7.29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打入式预制桩在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和监测锤击能量传递比、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选择桩长和桩端持力层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 根;试打桩与打桩监控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进行;

2 施工工艺相同、地质条件相近,施工中无挤土效应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3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桩,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静动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检(试)验也可作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

4 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 5 根;

5 检测时应记录锤重、贯入度,应按规定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记录;

6 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

7 应按规定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4.7.30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高应变法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7.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7.31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无力与速度的实测信号曲线;

5 检测报告无锤重、实测贯入度记录、桩身波速值和Jc 值;

6 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其检测报告无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

7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8 不符合本规程第4.7.16 条第5 款的规定。


4.7.32 声波透射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有预埋声测管的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及其位置;

2 设计有要求的,端承型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也可采用声波透射法;

3 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 10%;

4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 15MPa;

5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表 4.7.32 的规定判定。


表4.7.32 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

4.7.32.jpg

注:1 完整性类别由Ⅳ类往 I 类依次判定。

2 对于只有一个检测剖面的受检桩,桩身完整性判定应按该检测剖面代表全部横截面的情况对待。


4.7.33 声波透射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声波透射法检测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7.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7.34 声波透射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检测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中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无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实测波列图;

5 当采用主频值或PSD 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无主频——深度曲线或PSD 曲线;

6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7 不符合本规程第4.7.16 条第5 款的规定。


4.7.35 桩基验证与扩大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嵌岩桩桩身完整性,桩底时域反射信号为单一反射波且与锤击脉冲信号同向时,应采取其他方法核验桩端嵌岩情况;

2 低应变法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时,桩身完整性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3 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4 桩身存在缺陷,采用高应变法无法判定桩的竖向承载力时,应采用静载法进一步验证;

5 桩身缺陷对水平承载力有影响时,应采用静载法进一步验证;

6 单向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反射弱,即波形表现出竖向承载性状明显与勘察报告中的地质条件不符合时,应采用静载法进一步验证;

7 但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嵌岩桩,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 2L/c 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时,也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核验;

8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9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10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11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12 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分析原因,并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 倍;

13 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分析原因,并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 倍;

14 非PHC 管桩桩身质量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分析原因,并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15 当采用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 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4.7.36 桩基验证与扩大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桩基验证与扩大检测数量、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协议约定或验证与扩大检测方案(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3 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7.37 桩基验证与扩大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检测数量或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协议约定或验证与扩大检测方案;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4.7.38 混凝土强度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

据,也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7.39 混凝土强度检验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 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检测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3 核查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检测是否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 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7.40 混凝土强度检验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

2 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检测部位未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3 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检测未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


4.7.41 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3 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 1 组,每 20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3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5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 时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6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为 0.88;

7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4.7.42 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是否全部留置试件;

3 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组数是否满足要求;

4 核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5 核查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7.43 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混凝土强度各等级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 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未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3 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未全部留置试件;

4 试件留置部位不符合要求;

5 试件留置组数不满足要求;

6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不完整、计算数据不正确、签章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实施见证;

7 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计算不符合规范要求;

8 检测结论不明确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4.7.4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3 对悬挑构件之外的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 10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 个时,应全数检验;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20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 20 个时,应全数检验;

4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 3点取平均值;

5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6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为: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7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8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9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程规定允许偏差的1.5 倍;

10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验收评定应按规定执行。


4.7.45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的结构部件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实测部位是否与选定的一致;

2 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满足要求;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

4 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

5 核查评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 核查评定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7.46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的;

2 检验的结构部件未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或实测部位与选定的不一致的;

3 检验的构件数量或类型不能满足要求的;

4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的;

5 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

6 检验报告签章不齐全的;

7 未按规定进行见证的;

8 评定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9 评定结论不明确或评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4.7.47 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2 钢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附有商检证明;

2)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 40mm 且设计有 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等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 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复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 8 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复验预拉力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 8 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4)对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用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拉力载荷或表面硬度试验,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 或《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的规定;对8.8 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21~29;10.9 级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 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检查数量应按规格抽查 8 只 ,不足 8 只的全数检查;

5)对设计有螺栓实物最小荷载检验要求的螺栓,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 3098.1 或其它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 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5 焊接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检查数量应满足每种规格按数量各抽查 5%,且不应少于3 个的规定;焊接球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 JG/T 203 执行;

3)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 1.6 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检查数量应符合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 600 只为一批,不足 600 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 3 只为一组随机抽检的规定;

6 螺栓球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检查数量:每种规格各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只;表面磁粉探伤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检查数量应符合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 600 只为一批,不足 600 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 3 只为一组随机抽检的规定。

7 网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杆件的钢管与封板或锥头的连接焊缝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T10,检查数量应符合取受力最不利的拉杆,以同规格杆件 300 根为一批,不足 300 根仍按一批计,每批取 3 根为一组随机抽检的规定;

2)杆件的钢管两端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抽检杆件接头焊缝数量的 20%;杆件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 JG/T 203 执行;

8 封板、锥头和套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其表面磁粉探伤报告应按规范规定执行;

9 金属压型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0 涂装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 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2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7.48 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原材料与产品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试验报告中的原材料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原材料或成品试验(复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核查合格证、试验(复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试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试验后使用,先验收后隐蔽的原则;

4 核查原材料或成品代换使用是否有计算书及设计签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


4.7.49 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

3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抽检数量不足,或性能试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又未经鉴定处理;

4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试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7.50 钢结构焊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方法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4 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 或《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 /T3323的规定,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验收等级》GB/T 29712 或《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 /T3323 的规定;

2)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 T、K、Y 形节点相贯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 JG/T 203、《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的规定;

3)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4.7.50 的规定;


表4.7.50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4.7.50.jpg


4)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 200mm 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并应不少于 1 条焊缝。

5 焊缝焊脚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 t/4(t 为较薄板件的厚度);

2)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 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 0~4mm;

3)资料应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条,焊脚尺寸检验报告结果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6 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2)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3)检查数量应符合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 处的规定。

7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应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

8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10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 1%,但不应少于1 个;


4.7.51 钢结构焊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 核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钢构件焊接工程的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寸、焊缝表面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4 核查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5 核查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批量之和与实际数量是否一致。


4.7.52 钢结构焊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进场焊接材料无质量证明书或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不一致;

2 无焊工合格证或其认可范围、有效期不符合要求;

3 钢构件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寸、焊缝表面质量检验报告;

4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报告;

5 检验报告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

6 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样品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数量。


4.7.53 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 3098.1 的规定;

2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表面处理工艺时,每种处理工艺应单独检验,每批应抽查三组试件;

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应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应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 个;

4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应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7.54 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普通螺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3 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7.55 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进场产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 进场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

3 普通螺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4 无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或施工扭矩检验报告;

5 抽检数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7.56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应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整体垂直度检验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C.0.46 的规定,整体平面弯曲检验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表C.0.47 的规定;

2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及其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 1.15 倍,跨度 24m 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的挠度,跨度 24m 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的挠度;

3 钢桁架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测量挠度值;

4 空间钢结构工程挠度测量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48 的规定填写。


4.7.57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或挠度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 核查空间钢结构工程挠度值是否在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分别进行测量,实测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 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4.7.58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2 空间钢结构工程实测挠度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7.59 钢结构涂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 150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应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2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 85%,应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 3 件。

4.7.60 钢结构涂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文件、试验报告,核查防腐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设计文件、试验报告,核查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7.61 钢结构涂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不符合要求;

2 检查数量不符合要求;

3 防火涂料的厚度不符合要求;

4 防火涂料裂纹宽度不符合要求。


4.8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8.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批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4 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5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检验批验收记录格式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49 填写,填写时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各专业检验批表格按相应验收规范执行;
6 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且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点率应符合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且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判定;
7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8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0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填写,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签字手续应完整,并加盖施工项目部章。

4.8.2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检验批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3 检验批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检验批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检验批划分混乱或不正确,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验收结论不明确;
6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7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4.8.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 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50 的规定执行,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章;混凝土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其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 C.0.51、
C.0.52、C.0.53、C.0.54 的规定;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 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6 桩基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55 的规定填写,且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7 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其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且其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

4.8.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项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有缺漏;
3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4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5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6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有缺漏;
5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出现不合格;
6 分项或其所包含的检验批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7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8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9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 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 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56~C.0.91 的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4.9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4.9.1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因质量原因引起一般事故以上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2 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并附相应的后续事故处理检测鉴定及设计复核等相关技术资料;
2 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应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9.2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日记等有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 核查事故处理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真实。

4.9.3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隐瞒一般事故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报告填写不真实,且未附相关处理技术资料。

4.10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4.10.1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是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评估或论证,经专家组评估或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本省建设工程中使用;
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3 的规定填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

4.10.2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2 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核查尚无现行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评估报告、技术论证和企业标准,且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4.10.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
2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3 无评估报告、技术论证,新材料无企业标准的;
4 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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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5.1.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按本规程第4.1 节的规定执行。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5.2.1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应包括给水(含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 设备除应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3 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4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5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按附录C 表C.0.94 的规定填写;
6 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7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批应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5 的规定记录,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
8 热水及采暖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和散热器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且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 2 次;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 组;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2)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宜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10 所有合格证应编号,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应按附录 C 表C.0.96 的规定填写。

5.2.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核验其合格证的品种、规格是否齐全,并核对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
2 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3 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保温材料和散热器是否见证取样送检,送检次数是否符合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 主要设备的合格证是否逐件归档,逐一编号,是否遗漏,是否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核查方法应符合本条第1 款的规定。

5.2.3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
2 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
3 保温材料和散热器无见证取样送检报告;
4 主要管材及管件、保温材料和散热器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5 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5.3.1 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强度试验记录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
2 设备及附件等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的单项试验,经试压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单项试验的要求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5 倍;阀门试验情况应本规程按附录 C 表 C.0.97 的要求填写;
2)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3)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试验时间应为 2min~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4)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当设计对试验压力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2min~3min 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应小于0.6MPa,稳压1h 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6)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静置24h 观察,不渗不漏为合格;试验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98 的要求填写;
7)设计对密闭箱、罐的试验压力无要求时,应以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8)锅炉本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应先将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并观察检查锅炉本体无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无水珠和水雾为合格;
9)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不应低于蒸汽供气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不应低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不下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3 给水管道、采暖管道、热水供应管道等系统试压应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隐蔽前(埋地、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两个阶段进行;系统试压的要求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 为合格;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超过0.05MPa 为合格;
2)给水聚丙烯冷水管试验压力,应为冷水管道系统设计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 0.9MPa;热水管试验压力,应为热水管道系统设计压力的 2.0 倍,但不得小于 1.2MPa;强度试验时间应为 1h,用加压泵将压力增至试验压力,然后每隔 10min 重新加压至试验压力,重复两次,并记录最后一次泵压10min 及 40min 后的压力,两次的压差不大于0.06MPa 为合格;
3)室内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 为合格;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 为合格;
4)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 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金属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 为合格;塑料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超过 0.05MPa 为合格;
5)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9 的要求填写,填写的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质检员、施工员的签证应完整;
6)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4 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及在其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并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1.1 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为合格;
2)给水、采暖及热水供应管道在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接口处未发生渗漏现象为格;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的1.15 倍状态下稳压 2h,压力降不超过 0.03MPa,且各连接处不渗漏为合格;
3)给水聚丙烯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立即进行,并记录强度试验合格 2h 后的压力;该压力比强度试验结束时的压力下降不超过0.02MPa 为合格;
4)严密性试验的项目和部位应齐全、无漏试,试验完毕应按附录 C 表 C.0.97、C.0.99 的规定记录,并经各有关单位签证。

5.3.2 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除检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焊口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报告记录是否详尽、准确,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者是否有修整情况记录;
4 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5.3.3 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单位工程无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无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弄虚做假等情况。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主要包括各种暗装、覆埋(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或包厢内)和保温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隐蔽前的检查验收;
2 有保温的管道,应在管道保温前先对管道安装和防腐工作进行隐蔽验收;保温层完成后,应再对保温层进行隐蔽验收,待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
3 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应检查管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保温质量情况;验收前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4 隐蔽验收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 的规定记录,表中应详细填写下列内容:
1)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
2)验收部位、位置(标高、坐标及层次);
3)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4)水平度或坡度要求;
5)连接处质量情况;
6)防腐措施;
7)测试、试验情况;
8)支(吊)架、支墩制作和安装;
9)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
10)必要的简图及说明。

5.4.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有否缺漏项;
2 核查保温的管道,是否在管道保温前进行隐蔽验收;保温层完成后,有否对保温层进行隐蔽验收;
3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2 保温的管道在保温前未进行隐蔽验收;
3 隐蔽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结论不明确。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5.5.1 系统清洗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清洗记录主要包括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等三个方面内容;
2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清除的方法及过程应记录在本规程附录C 表C.0.45施工日志中;
3 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清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0 或附录 C 表 C.0.101的要求填写;
4 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方可使用;用于饮用净水管道系统,其水质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规定,消毒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0 的规定记录,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5.5.2 系统清洗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5.5.3 系统清洗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缺少一个;
2 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3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5.5.4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覆埋(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或包箱内)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 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 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应持续1h,不渗不漏为合格;
4 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02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5 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1/3 配水点同时开放并进行检查,各排水点畅通,接口处无渗漏为合格;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
6 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3 的规定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7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 2/3,通球率达到 100%为合格;
8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04 的规定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5.5.5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

5.5.6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排水管道只做灌水试验,不做通水、通球试验;或只做通水、通球试验,不做灌水试验;
2 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5.6 水泵试运转记录


5.6.1 水泵试运转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给水泵、消防给水泵、稳压泵等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
2 试运转的介质宜采用清水,流量不应小于额定值的 20%,电流不得超过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3 润滑油不得有渗漏和雾状喷油;轴承、轴承箱和油池润滑油的温升不应超过环境温度40℃,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70℃;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 80℃;
4 泵试运转时,各固定连接部位不应有松动;各运动部件运转应正常,无异常声响和摩擦;附属系统的运转应正常;管道连接应牢固,无渗漏;
5 轴承的震动速度有效值应在额定转速、最高排出压力和无气蚀条件下检测,检测及其限值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的规定;
6 泵的静密封应无泄漏;填料函和轴密封的泄漏量不应超过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7 润滑、液压、加热和冷却系统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8 泵的安全保护和电控装置及各部分仪表应灵敏、正确、可靠;
9 泵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表 5.6.1 规定的时间;高速泵及特殊要求的泵试运转时间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表5.6.1 泵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试运转时间

5.6.1.jpg


10 系统在试运转中应检查下列各项,并应做好记录:
1)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各部分供油情况;
2)吸入和排出介质的温度、压力;
3)冷却水的供水情况;
4)各轴承的温度、振动;
5)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度、绝缘电阻值、接地电阻值等。
11 水泵试运转的试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试运转情况应记录在本规程附录C 表 C.0.105 中。

5.6.2 水泵试运转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泵是否逐台进行试运转;
2 核查水泵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5.6.3 水泵试运转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单位工程无水泵试运转记录;
2 水泵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3 试运转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5.7 施工记录


5.7.1 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记录内容主要为施工日志,其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6.41 条规定;
2 施工日志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45 规定的格式填写。

5.7.2 施工记录的核查办法应按照本规程第4.6.42 条的规定执行。

5.7.3 施工记录的核定原则应按照本规程第 4.6.43 条的规定执行。

5.8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8.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应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系统、卫生器具、室内供暖系统、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热源及辅助设备、监测与控制仪表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包括: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给水设备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消防喷淋系统安装,防腐、绝热,管道冲洗、消毒,试验与调试;
2)室内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防腐、试验与调试;
3)室内热水系统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4)卫生器具安装包括: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试验与调试
5)室内供暖系统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散热器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安装,燃气红外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热风供暖系统安装,热计量 及调控装置安装,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6)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水处理设备及控制设施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7)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包括:建筑中水系统,雨水利用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水处理设备及控制设施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8)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水处理设备及控制设施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9)水景喷泉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10)热源及辅助设备安装包括: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试验与调试;
11)监测与控制仪表:检测仪器及仪表安装,试验与调试;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49 的要求填写验收结论;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50 的要求填写;
6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 表C.0.106~C.0.116 的要求填写;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17 的要求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5.8.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 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规定;
3 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中的有关规定。

5.8.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

5.9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5.9.1 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的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4.10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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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6.1.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按本规程第 4.1 节的规定执行。

6.2 原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6.2.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设备还必须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
2 进口通风与空调设备、成品、半成品和材料,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 工程使用的外购风管,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进场强度和严密性的验证合格证书;
4 消声器进场时除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外,还应提供产品的消声性能检测报告;
5 防火阀和排烟阀(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排烟风机、保温隔热材料及粘结剂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 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或开箱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
主要设备开箱检查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94 的要求填写,主要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18 的要求填写;
7 材料或设备进场后当产品指标不全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
8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宜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9 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不同批采购的,每批应提供一份合格证,每台设备均应提供合格证;
10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应分类整理,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96 的要求填写。

6.2.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有无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及材料有否商检证明;
2 核对合格证中各项技术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对照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签证,核对合格证是否齐全;实际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的型号、规格与合格证上的型号、规格是否相一致,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是否真实;
5 核查设备有无开箱检查,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有无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

6.2.3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合格证中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经检查或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 主要设备未进行开箱检查或主要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未进行检验;
4 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与实物不符或有涂改。

6.3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6.3.1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包括:制冷系统试验记录、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水系统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6.3.2 制冷系统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系统试验应包括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机组的制冷剂管路系统试验,其记录包括制冷系统吹污记录、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和制冷系统抽真空试验记录;
2 制冷设备的各项严密性试验的技术数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合格后,然后才能灌注制冷剂,其相应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制冷剂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5 倍,持续时间不少于 5min;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1 倍,持续时间不少于 30s 不漏为合格;试验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97 的要求填写;
4 制冷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用 0.5MPa~0.6MPa 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按系统顺序反复进行吹扫,并在排污口以白色(布)标识靶检查 5min,无污物为合格,制冷系统吹污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表 C.0.119 的要求填写;
5 制冷管道吹扫洁净后,应首先进行气密性试验,系统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剂为氨的系统,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试验。制冷剂为氟利昂的系统,应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表 6.3.2 的规定;
2)系统检漏时,应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用肥皂水或其它发泡剂刷抹在焊缝、法兰、阀门等连接部件处进行检查,应无渗漏;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应做好标记,应在泄压后进行检修,严禁带压修补;

表6.3.2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

6.3.2.jpg

注:低压系统,指自节流阀起,经蒸发器到压缩机吸入口;
高压系统:指自压缩机排出口起,经冷凝器到节流阀。

3)系统管路在试验压力下,经稳压 24h 后观察压力值,压力无变化为合格,当压力下降时,应查明原因消除渗漏,并重新试验,直至合格,试验终了时的压力值应按下式计算:

1.1.jpg


4)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无要求时,气密性试验正压为 0.2MPa(表压力)保持24h,压力降不大于66.5Pa 为合格。
5)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0 的要求填写。
6 制冷系统抽真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氟利昂制冷系统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不应高于 5.3KPa,氨制冷系统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不应高于8KPa。保持 24h,氟利昂系统压力回升不大于0.53KPa 为合格,氨系统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2)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真空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无要求时,真空气密性试验的绝对压力应小于 66.5Pa,持续24h,升压不大于25Pa 为合格。
3)制冷系统抽真空试验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1 的要求填写。

6.3.3 制冷系统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制冷系统试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
2 核查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及试验真空度是否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 核查试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4 对照设计图纸及设备技术文件,核对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6.3.4 制冷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
3 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 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6.3.5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批量制作前,对风管的制作工艺应进行强度验证试验,风管强度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规定:微压和低压风管为1.5 倍的工作压力,中压风管应为1.2 倍的工作压力,且不低于 750Pa,高压风管应为 1.2 倍工作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的 1.5 倍;在试验压力下持续 5min 及以上,风管接缝处应无开裂,整体结构无永久性的变形和损伤的为强度试验合格;风管强度试验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22的要求填写;
2 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漏风量进行测试,以总管和干管为主进行,微压系统风管可不进行漏风量测试;
3 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矩形金属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在工作压力下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表6.3.5 规定:

表6.3.5 风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量

6.3.5.jpg

注:Ql,—低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m—中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h— 高压风管允许漏风量; P—系统风管工作压力 (Pa)


2)低压、中压圆形金属与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金属风管规定值的50%;
3)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金属低压风管规定值的 1.5 倍;
4)排烟、除尘、低温风管送风及变风量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能应符合中压风管的规定;N1~N5 级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严密性能应符合高压风管的规定;
5)风管系统工作压力绝对值不大于 125Pa 的风管在外观和制造工艺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以不进行漏风量测试;
6)对于输送剧毒类化学气体及病毒实验室通风与空调风管的严密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7)风管严密性检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4 风管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3 的要求填写。

6.3.6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若不符合要求,有无进行返修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3 对照施工图纸,核对试验项目中系统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6.3.7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系统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 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 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6.3.8 水系统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包括冷(热)水、冷却水和阀门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以及管道系统冲洗记录和冷凝水管道系统充水记录;
2 水系统管道安装前,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冲洗。在冲洗、排污后,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并与入水口对比,水色和透明度相近,且无可见杂物时应为合格;合格后应再循环试运行2h 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冷机组、空调设备相贯通;系统冲洗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4 的要求填写;
3 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试验应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中抽查 20%,且不应少于1 个;对于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及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 1.5 倍,持续时间不少于 5min;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1 倍,持续时间应符合表 6.3.8 的规定, 试验情况应按附录C 表C.0.97 的要求填写;

表6.3.8 阀门压力持续时间

6.3.8.jpg


4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且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无规定时,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冷却水系统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0MPa 时,应为1.5 倍工作压力,但最低不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 时,应为工作压力加0.5MPa;
2)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媒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分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建筑可采用系统试压方法;
3)对相对独立的局部区域的管道可进行分区、分层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0min,压力不下降,则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合格;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 60min 内压力不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4)在各分区管道与系统主、干管全部连通后,可对整个系统的管道进行系统的试压。试验压力以最低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的承受压力。压力试验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 10min,压力下降不大于0.02MPa,则强度试验应为合格;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5)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 1.5 倍工作压力,稳压 1h,压力降不超过 0.05MPa 则应为合格;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 1.15 倍的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h,外观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6)水压试验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9 的要求填写。
5 冷凝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充水试验,充水量应能保证该管段灌满水为止,应以不渗漏、排水通畅为合格,试验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25 的要求填写。

6.3.9 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系统清洗过程是否正确,是否是在与设备贯通之前清洗,系统是否齐全;
2 核查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压力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试验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冷凝水管道充水试验方法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有无进行返修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5 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各项试验项目中系统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6.3.10 水系统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要求进行管道和阀门的强度、严密性试验以及冷凝水系统充水试验,试验系统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 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 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6.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中的风管或管道,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如吊顶内)或埋设与结构内或直接埋地时,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在结构做永久性封闭前,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风管或管道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当风管或管道按设计要求需要进行绝热工程施工时,在绝热工程施工前应对风管或管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 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位置、标高;
3)设计图纸或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4)隐蔽工程的质量状况。
3 必须得到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认可的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签证,方可进行封闭作业;隐蔽工程验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 的要求填写。

6.4.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等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了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有否缺漏项;
2 核查绝热的风管或管道,是否在绝热工程施工前进行了隐蔽验收;
3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2 需要绝热的风管或管道在绝热工程施工前未进行隐蔽验收;
3 隐蔽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结论不明确。

6.5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6.5.1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应包括整体式、组装式及单元式制冷设备(包括热泵)的运行调试记录;
2 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调试,调试后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的有关规定;制冷设备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8h,当设备调试由设备制造厂家负责时,应附厂家有关调试合格的调试报告;调试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26 的要求填写。

6.5.2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调试;
2 核查调试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连续试运转时间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 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是否所有的制冷设备均进行了调试,调试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调试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其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的测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6.5.3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要求进行调试,调试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 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 调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6.6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6.6.1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空气处理机组中的风机以及冷却塔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规定;连续运转 2h 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80℃;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2)水泵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无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无松动,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规定,连续运转 2h 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5℃;无特殊要求时,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应大于60mL/h,机械密封的不应大于5mL/h;
3)冷却塔本体应稳固、无异常振动,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噪声应符合规定,试运行不应少于 2h,应无异常情况;
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系统试运行时,系统应能正常输出冷风或热风,在常温条件下可进行冷热的切换与调控;室内机试运转应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百叶板动作正常,无漏水现象,运行噪声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室外机运转应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各连接和密封部位无松动、漏气、漏油等现象;
5)变风量末端装置试运行时,控制单元单体供电测试信号及反馈应正确,无故障显示;启动送风系统,按控制模式进行模拟测试,装置的一次风阀动作应灵敏、可靠;带风机的变风量末端装置,风机应能根据信号要求运转,叶轮旋转方向正确且无异响;
6)以上设备的单机试运转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7 的要求填写;
7)风机盘管机组安装前,应进行风机三速试运转及盘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盘管工作压力的 1.5 倍,试验观察时间为 2min,不渗漏为合格;风机盘管机组试运行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128 的要求填写;
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作漏风量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的规定;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应作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漏风量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9的要求填写。
3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正常运转不应少于 8h,除尘系统不应少于2h;
2)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允许偏差为-5%~+10%,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30 的要求填写;
3)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偏差不应大于 10%;定流量系统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变流量系统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0%;多台制冷机或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台制冷机组及冷却塔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0%;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31 的要求填写;
4)舒适空调房间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当测试季节满足不了测试要求时,应注明情况;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或优于设计规定;空调房间室内的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32 的要求填写;
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6 的要求填写。
5 地源(水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换热器的水温与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26 的要求填写。
6 蓄能空调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载冷剂的种类及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各项保护措施反应应灵敏、动作可靠;
2)在各种运行模式下系统运行应正常、平稳;运行模式转换时动作应灵敏、正确;
3)单体设备及主要部件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正确、无异常;
4)系统运行的充冷时间、蓄冷量、冷水温度、放冷时间等,应满足相应工况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行过程中管路不应产生凝结水等现象;
5)各自控计量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应工作正常。对系统各项参数的反馈及动作应正确、及时。
6)蓄能空调系统调试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26 的要求填写。
7 净化空调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效过滤器前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实行对系统的保护,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系统进行全面清扫,且已运行 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2)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0~+10%,室内各风口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0~+15%;
3)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为 0~+10%,且截面风速不均匀度不应 大于 0.25;
4)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5)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各类通风、化学实验柜、生物安全柜必须保证或优于设计规定的负压下运行;
6)净化空调系统调试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33 的要求填写。

6.6.2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核对各项设备是否都有单机试运转记录,核查系统调试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各项调试的方法与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 核查风管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是否有经过测定和调整达到平衡,其实测值与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 核查空调房间的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冷热水、冷却水系统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以及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核查净化空调系统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 核查测试记录中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7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具有检定证书,检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6.6.3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要求进行单机试运转及系统调试,单机或系统调试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试验方法、程序不正确,各项试验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又未进行处理及复试;
3 试验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4 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6.7 施工记录


6.7.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5.7 节的规定执行。

6.8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8.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包括送风系统,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舒适性空调系统,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地下人防通风系统,真空吸尘系统,冷凝水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蓄能系统,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设备自控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工程组成:
1)送风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旋流风口、岗位送风口、织物(布)风管安装,系统调试;
2)排风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吸风罩及其他空气处理设备安装,厨房、卫生间排风系统安装,系统调试;
3)防排烟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排烟风阀(口)、常闭正压风口、防火风管安装,系统调试;
4)除尘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除尘器与排污设备安装,吸尘罩安装,高温风管绝热,系统调试;
5)舒适性空调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组合式空调机组安装,消声器、静电除尘器、换热器、紫外线灭菌器等设备安装,风机盘管、变风量与定风量送风装置、射流喷口等末端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绝热,系统调试;
6)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组合式空调机组安装,电加热器、加湿器等设备安装,精密空调机组安装,风管与设备绝热,系统调试;
7)净化空调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净化空调机组安装,消声器、静电除尘器、换热器、紫外线灭菌器等设备安装,中、高效过滤器及风机过滤器单元等末端设备清洗与安装,洁净度测试,风管与设备绝热,系统调试;
8)地下人防通风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过滤吸收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等专用设备安装,系统调试;
9)真空吸尘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管道安装,快速接口安装,风机与滤尘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0)冷凝水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系统灌水渗漏及排放试验;
11)空调(冷、热)水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板式热交换器,辐射板及辐射供热、供冷地埋管,热泵机组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2)冷却水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冷却塔与水处理设备安装,防冻伴热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3)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埋地换热系统与管网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4)水源热泵换热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地表水源换热管及管网安装,除垢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5)蓄能系统:管道系统及部件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管道冲洗与管内防腐,蓄水罐与蓄冰槽、罐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6)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制冷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制冷剂管道及部件安装,制冷剂灌注,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7)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制冷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设备防腐与绝热,系统真空试验,溴化锂溶液加灌,蒸汽管道系统安装,燃气或燃油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8)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室外机组安装,室内机组安装,制冷剂管路连接及控制开关安装,风管安装,冷凝水管道安装,制冷剂灌注,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19)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其他辅助能源、换热设备安装,蓄能水箱、管道及配件安装,防腐,绝热,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及调试;
20)设备自控系统:温度、压力与流量传感器安装,执行机构安装调试,防排烟系统功能测试,自动控制及系统智能控制软件调试;
3 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应既便于质量管理和工程量控制,又便于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划分;
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9 的要求填写,并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50 的要求填写;
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时,其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验收等资料应完整;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34~C.0.154 的要求填写。

6.8.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2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检查的部位、检验批有无缺漏,检验批的验收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8.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检验批缺漏较多;
2 检验批主控项目的验收检查项目缺漏;
3 检验批的验收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6.9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9.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4.10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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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7.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7.1.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按本规程第 4.1 节的规定执行。
7.1.2 施工单位电气施工人员尚应对下列涉及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所需的事项是否已在图纸中明确进行图纸自审;对未明确的事项,应通过图纸会审提请电气设计人员予以明确。
1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以及全长不少于2处连接的保护导体连接处和保护导体的材质、截面积;
2 I类灯具的保护导体截面积;
3 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
4 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
5 接地故障回路计算阻抗Zs或Ia值。

7.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7.2.1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电气设备尚应有铭牌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2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可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强制性认证(CCC认证)证书、商检证明等;
3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能体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量、试验编号、技术标准号等内容;
4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品种、规格、机械性能、电气性能、阻燃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技术参数,其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
6 进口设备、器具、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证明文件;
7 主要设备进场时应根据施工图纸、订货合同、设备装箱清单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进行进场开箱检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原理图、接线图以及其它随带技术文件应齐全;
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设备,其许可证编号或 CCC 认证标志应齐全,其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应符合要求;
3)设备型号规格及其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4)设备应有铭牌,其外观不应有损伤、锈蚀、表面不洁净等缺陷;
5)设备内的元器件和仪表等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损坏、丢失;
6)设备随带的零件、部件、附件以及备品备件应齐全、完好;
7)设备进场开箱检查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4 的要求填写设备进场开箱检查验收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8 主要器具、材料进场时应根据施工图纸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的现场抽检比例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当抽样检查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查,仍不合格时,则该批次器具、材料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主要检查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应齐全;
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器具和材料,其许可证编号或 CCC 认证标志应齐全,有效性、真实性应符合要求;
3)器具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4)器具和材料的标识应清晰,其外观不应有损伤、锈蚀、表面不洁净等缺陷;
5)器具和材料应完整,零件应齐全;
6)器具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18 的要求填写器具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验收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型号与规格的主要器具、材料时,其抽检比例可合并计算;
9 对设备、器具、材料质量有异议的,可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相应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时,方可使用;
10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后应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在进场验收记录上签证认可;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有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器具、材料进行处理并清退出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将不合格的设备、器具、材料用于工程的,应责令拆除,全面整改;
11 同型号与规格的器具和材料宜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同型号与规格但不同批次的或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每批次或每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均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12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应分类收集和汇总,逐一编号;分类宜按设备、器具、材料的顺序进行,并以同类型的型号、规格进行排序;根据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排序的先后,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96 的要求填写主要设备、器具、材料合格证书汇总表,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2.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材料是否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提供的合格证书或其复印件是否真实;
2 核查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其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性、真实性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是否进行进场检查验收,现场抽检比例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验收记录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合格,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及电气、机械、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5 核查进场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设备、器具和材料是否有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的设备、器具和材料是否有用于工程。

7.2.3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提供的合格证书或其复印件不真实;
2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许可证编号或实行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无CCC 认证标志,或其有效性、真实性不符合要求;
3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未进行进场检查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或结论不合格,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4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及电气、机械、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5 有质量缺陷的设备、器具和材料无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设备、器具和材料用于工程。

7.3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7.3.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报告)包括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规定的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的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等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2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检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规定和设计要求;新型高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投入使用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接试验;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并出具交接试验检验报告,有关人员签章应齐全;
3 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交接试验检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和设计要求,其交接试验检验应合格,并出具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有关人员签章应齐全,并附上交接试验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4 交接试验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5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交接试验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检验报告格式由出具交接试验检验报告的试验室自行确定;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可采用本规程附录C 表C.0.155规定的通用表格,也可采用安装单位自行编制的专用表格;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报告)表格内的交接试验项目、标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规定和设计要求,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 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的电气设备,其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填写并及时归档。

7.3.2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交接试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2 核查交接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是否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交接试验仪器是否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3.3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2 交接试验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交接试验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3 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未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4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4.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不同接地类型(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等)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2 接地电阻应在天气晴朗、土壤干燥的环境条件下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测试,并按照施工图纸上的测试点(部位)对不同接地类型的接地电阻分别进行测试;
3 接地体施工完成后应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避雷接闪器安装完毕,且整个避雷接地系统连成回路后,应对避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
4 接地电阻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接地电阻测试值大于设计值时应查明原因,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应由电气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测试;
5 当接地电阻测试值达不到设计要求需采取措施降低接地电阻时,其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6 用于测试的接地电阻测试仪,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 接地电阻测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56 的要求填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并附上平面示意图、文字说明和接地电阻测试仪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记录中的接地类型、测试点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测试项目(按接地类型)应完整,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经处理重新测试的,应在记录中说明原因、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附上电气设计人员提出的处理方案。

7.4.2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接地电阻测试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电阻测试值大于设计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
2 核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的接地类型、测试点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电阻测试项目(按接地类型)是否完整,测试方法是否正确;
3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接地电阻测试仪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4.3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接地电阻测试项目(按接地类型)不完整;
2 接地电阻测试值大于设计值时无处理记录,或重新测试记录;
3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5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7.5.1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各类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电器器件、照明器具等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
2 绝缘电阻应在天气良好、且被测试物周围的温度不低于 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 80%的环境条件下采用兆欧表进行测试;兆欧表电压等级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规定;
3 绝缘电阻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其测试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和电气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绝缘电阻测试值小于规定值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
4 用于测试的兆欧表,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5 绝缘电阻测试应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57 或表 C.0.158 的要求填写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并附上兆欧表检定证书复印件;记录中的电气线路(设备、装置)名称、编号(位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测试项目应完整,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经处理重新测试的,应在记录中说明原因、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7.5.2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绝缘电阻测试值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电气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绝缘电阻测试值小于规定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
2 核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中的电气线路(设备、装置)名称、编号(位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绝缘电阻测试项目是否完整,测试方法是否正确;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核查兆欧表电压等级选用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兆欧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5.3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2 绝缘电阻测试值小于规定值时无处理记录,或重新测试记录;
3 测试项目不完整;
4 兆欧表电压等级选用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6.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建筑物基础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接地模块以及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
2)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的引下线和暗装的引下线;
3)暗装的接地线、均压环、接闪器、等电位联结等;
4)幕墙、金属门窗的避雷装置;
5)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电气导管、接线盒(箱)及其接地等;
6)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及其接地等;
7)直埋电缆;
8)予埋件;
9)电气设备的解体检查、吊(抽)芯检查;
10)其它需要隐蔽验收的施工工序。
2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做好检查验收,其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主要检查验收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否则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复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具体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细、完整、真实,必要时应附图或影像资料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6.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隐蔽检查内容是否完整,隐蔽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记录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隐蔽,复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6.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3 隐蔽检查内容不完整,或隐蔽验收意见不明确;
4 隐蔽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有处理记录,或复查验收意见不明确;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 施工记录


7.7.1 施工记录应包括: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施工日志等。

7.7.2 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出现出厂时间已超过制造厂保证期限以及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手动盘转和试运转有异常情况时(除电动机随机技术文件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抽芯检查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规定进行抽芯检查;
2 抽芯检查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其检查部位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规定;
3 抽芯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抽芯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59 的要求填写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7.3 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抽芯检查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核查检查部位和要求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抽芯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7.4 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抽芯检查不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检查部位和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5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完成后应对其本体之间、本体与金属导管之间的保护联结导体跨接以及不少于2 处与保护导体连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 30m 时,不应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 30m时,每隔20m~30m 应增加1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3 非镀锌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的两端以及与其本体连接的金属导管之间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且保证本体之间、本体与金属导管之间的跨接连接紧密、可靠,不得出现漏接现象;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保护联结导体无机械损伤防护时,其截面积不得小于铜质 4m㎡;
4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可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且连接紧密、可靠;
5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以及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要求等安装质量问题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6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结束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60 的要求填写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7.6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
2 核查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是否可靠,其连接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非镀锌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本体与金属导管之间的保护联结导体跨接是否紧密、可靠,是否存在漏接现象;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未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其连接板每端是否有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且连接紧密、可靠;
5 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以及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要求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6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7.7 金属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梯架、托盘和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
2 与保护导体的连接不可靠,或连接处数量不符合要求;
3 非镀锌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本体与金属导管之间的保护联结导体跨接不紧密、可靠,有漏接现象,或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要求;
4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未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其连接板每端少于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或连接不紧密、可靠;
5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以及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要求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6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8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 类灯具安装完成后应对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连接应紧密、可靠、无遗漏;
3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4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等安装质量问题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5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结束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61 的要求填写 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7.9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
2 核查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是否紧密、可靠,是否有遗漏;
3 核查保护导体的截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是否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4 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7.10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检查记录;
2 I 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不紧密、可靠,或有遗漏;
3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小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
4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连接不紧密可靠、遗漏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11 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座回路接线安装完成后应对其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应由末端照明配电箱内的保护接地导体(PE 线)汇流排连接后配出,其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接地导体(PE 线)全长不得出现串联连接现象,其分支处连接、插座PE 接线端子处连接均应连接紧密、可靠;
4 保护接地导体(PE 线)应接在插座PE 接线端子处,不得出现错接、漏接现象;
5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串联连接、错接漏接、连接不紧密可靠等安装质量问题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6 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结束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62 的要求填写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7.12 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
2 核查保护接地导体(PE 线)是否经汇流排配出,其截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保护接地导体(PE 线)是否存在串联连接、错接漏接现象,连接是否紧密、可靠;
4 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串联连接、错接漏接、连接不紧密可靠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7.13 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照明系统插座回路保护接地导体(PE 线)连接检查记录;
2 保护接地导体(PE 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接地导体(PE 线)存在串联连接现象,或存在错接漏接现象,或连接不紧密、可靠;
4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串联连接、错接漏接、连接不紧密可靠等安装质量问题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14 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记录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明敷设的防雷接闪器、引下线等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
2 固定支架应固定平直牢固,其承受的垂直拉力应不小于 49N;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值可用拉力称进行测量;
3 测试过程中发现固定支架有松动、拔起等固定不牢固的安装质量问题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4 用于测试的测力计,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5 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63 的要求填写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并附上测试具体部位示意图和测力计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记录中的测试部位应明确,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7.15 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固定支架垂直拉力测试的拉力值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核查测试过程中发现固定支架有松动、拔起等固定不牢固的安装质量问题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测力计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7.16 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接闪器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
2 固定支架垂直拉力测试的拉力值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测试过程中发现固定支架有松动、拔起等固定不牢固的安装质量问题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7.17 施工日志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按本规程第4.6.41 条的规定执行。

7.7.18 施工日志的核查办法按本规程第4.6.42 条的规定执行。

7.7.19 施工日志核定为“不符合要求”按本规程第4.6.43 条的规定执行。

7.8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8.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可包括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供电干线安装工程、电气动力安装工程、电气照明安装工程、自备电源安装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可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变配电室: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2)供电干线: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3)电气动力: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4)电气照明: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5)自备电源: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及 EPS 安装,母线槽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
6)防雷及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3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 1 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自备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 个检验批;
5)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 6 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 1 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 1 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 1 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 1 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 1 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 1 个检验批。
4 分项工程可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中出现现行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分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5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中有关的测试、试验应合格,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验收项目应完整,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规定;按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不同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其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宜合一进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C.0.49 的要求;
6 分项工程中所有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容量、部位(区段)以及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表C.0.50 的要求;
7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规模不大或较为简单时可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子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所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分别填写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C 表C.0.164~C.0.169的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C 表C.0.170 的要求;
2)采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8.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核查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的验收项目是否完整并符合工程实际,有关的测试、试验等是否合格,抽样数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检验批容量、部位(区段)是否明确且有无缺漏,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8.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的验收项目不完整或不符合工程实际;
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4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综合)验收意见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7.9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7.9.1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4.10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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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8.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8.1.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按本规程第 4.1 节的规定执行。

8.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


8.2.1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电气设备尚应有铭牌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的式样、加施位置等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3 进口的设备、材料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之外,还应有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
4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进场应根据施工图纸、订货合同、设备装箱清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开箱检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7.2.1 条的规定;
6 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应有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商业化软件应有使用许可证;
7 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分批进场时,每批次均应做进场抽样检查,且每批次应各提供一份合格证;主要设备应逐台开箱检查并记录,若发现有问题的,应有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查或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设备开箱检查、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94、C.0.118 要求分别填写;
8 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96 的要求填写主要设备、器具、材料合格证汇总表。

8.2.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材料是否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提供的合格证书或其复印件是否真实;
2 核查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其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性、真实性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4 核查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是否进行进场检查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合格,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是否将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器具和材料用于工程。
8.2.3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提供的合格证书或其复印件不真实;
2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许可证编号或实行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无CCC 认证标志,或其有效性、真实性不符合要求;
3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未进行进场检查验收,或进场验收记录缺漏较多;
4 主要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或将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器具和材料用于工程。

8.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1 隐蔽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智能建筑导管、接线盒(箱)等;
2)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及装修(饰)面板内等的智能建筑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等;
3)接地装置、等电位联结等。
2 隐蔽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做好隐蔽前的验收检查,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检查下列主要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复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应按附录C 表C.0.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8.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检查内容是否完整,隐蔽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隐蔽,复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8.3.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2 检查内容不完整,检查验收或复查验收的意见不明确;
3 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8.4 施工记录


8.4.1 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5.7 节的规定执行。

8.5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8.5.1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机房工程、防雷与接地等系统检测记录;本规程中未包含的其他子系统功能检测可按本节有关规定进行。

8.5.2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
5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
2 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8.5.4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
2 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8.5.5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测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包括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应包括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检查结果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本规程附录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6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7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8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
2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信令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9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0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1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其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等检测;
3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规范和网络设备防护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2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3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 的规定执行;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5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6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7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包括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湿温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8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0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包括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1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2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应包括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
2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客观测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卫星接受电视系统的接受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2)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3 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主观评价应包括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和图像质量;
4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主观评价应包括图像质量、声音质量、唇音同步、节目频道切换、字幕等;
5 对于基于HFC 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应包括下行、上行指标的测试;
6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4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5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6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3 公共广播系统应检测以下内容:
1)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
2)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3)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能;
4)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
5)公共广播的扬声器安装位置。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7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9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扬不均匀度、系统总噪声级;
主观评价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评价。
3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检测包括显示特性指标和主观评价;显示特性指标检测包括下列内容:显示屏亮度、图像对比度、亮度均匀性、图像水平清晰度、色域覆盖率、水平视角及垂直视角;
4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
5 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
6 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检测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7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预置位调用功能。
8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本规程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0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1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应进行显示性能、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终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等功能检测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4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5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时钟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功能、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授时校准功能、母钟和子钟以及时间服务器等运行状况的监测功能、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校时和授时功能;
2 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
3 时钟系统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和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要求;
4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
5 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统》QB/T 4054 的相关规定。
6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6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7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8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3 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4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间以及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5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6 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密钥存储方式、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响应时间;
7 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提示信息、可扩展性;
8 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
9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0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本规程按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9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0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等;系统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冷热源监控参数、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各类传感器等。
3 变配电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以及各种电气参数;
4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5 给排水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及排水监控系统等;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等;
7 能耗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
8 中央管理工作站检测内容应包括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控制命令的执行、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操作权限、人机界面的语言(要求为中文); 操作分站检测内容应包括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的检测;
1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的检测;
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的检测;
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价项目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系统的冗余配置、系统可扩展性、节能措施。
1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
2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功能检测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安全技术防范的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3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布防/撤防功能、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输出接口、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等;
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功能等,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对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信息的存储、视频智能分析功能、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等功能检测、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等;
5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
6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等;
7 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
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 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等;
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与现场位置一致;
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有关规定。
11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0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后进行;
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3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工程检测可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机房工程系统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静电防护措施、空调通风系统、防雷与接地、消防系统等;
3 弱电间应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线缆路由的冗余、供配电系统、空调通风系统、防雷与接地、消防系统等检测;
4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 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5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4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5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6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接地电阻的阻值,接地导体的规格、敷设方法和连接方法,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屏蔽设施的安装,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线规格;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7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8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6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8.6.1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建筑各子系统应有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2 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应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8.6.2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智能建筑各子系统是否有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2 核查智能建筑各子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是否齐全、是否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8.6.3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2 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不齐全、无针对性和实用性。

8.7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8.7.1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建筑各系统应有按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开展的针对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

8.7.2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

8.7.3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做培训计划,无培训记录;
2 未按合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培训。

8.8 系统检测报告


8.8.1 系统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试运行合格;
2)已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3 系统检测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及其检测结论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
4 系统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8.8.2 系统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智能建筑系统是否有系统检测报告;
2 核查智能建筑系统检测报告项目是否齐全,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核查智能建筑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是否已整改。

8.8.3 系统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智能建筑系统无系统检测报告;
2 智能建筑系统检测报告项目不齐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智能建筑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未整改。

8.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9.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机房工程、防雷与接地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智能化集成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2)信息接入系统:安装场地检查;
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4)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软件安装,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网络安全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5)综合布线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信息插座安装,链路或信道测试,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6)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安装场地检查;
7)卫星通信系统:安装场地检查;
8)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9)公共广播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0)会议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显示设备安装,机房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2)时钟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3)信息化应用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传感器安装,执行器安装,控制器、箱安装,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探测器类设备安装,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其他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7)应急响应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18)机房工程: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系统调试,试运行;
19)防雷与接地: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
3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规定,对于工程中出现现行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分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4 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应既便于质量管理和工程量控制,又便于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划分;
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9 的要求填写,并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6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50 的要求填写;
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时,其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验收等资料应完整;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74~ C.0.192 的要求填写。
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本规程按附录 C 表C.0.193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

8.9.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
2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检查的部位、检验批有无缺漏,检验批的验收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验收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8.9.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缺漏较多;
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4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8.10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8.10.1 智能建筑工程的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按本规程第 4.10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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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与结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9.1 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9.1.1 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按本规程 4.7.2~4.7.4 节的规定执行。

9.2 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9.2.1 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按本规程 4.7.14~4.7.22 节的规定执行。

9.3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9.3.1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按本规程 4.4.14~4.4.16 节的规定执行。

9.4 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9.3.1 砂浆强度试验报告按本规程 4.4. 8~4.4.10 节的规定执行。

9.5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9.5.1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主体结构尺寸、位置偏差抽查,抽查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且应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及汇总表按本规程附录D 表 D.0.1、D.0.2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3 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1%,且不应少于3 个构件;
2)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 3 间;
3)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且不应少于 3 间。
4 检测项目及检验方法应按表 9.5.1 的规定执行。

表9.5.1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检测项目及检验方法

9.5.1.1.jpg

9.5.1.2.jpg


5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
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
6 主体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 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 80%但不小于 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 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9.5.2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2 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满足要求;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
4 核查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评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7 核查评定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5.3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2 检验的构件数量或类型不能满足要求的;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的
4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评定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7 评定结论不明确或评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9.6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9.6.1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 4 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应设置垂直度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30m 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30m 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全高垂直度测量不应少于 4 处;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 表 D.0.3 的要求填写完整;钢结构工程按本规程第4.7.56 条的规定执行;
2 现浇混凝土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砖砌体工程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其它砌体的工程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相应条文规定;
3 本条第2 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的规定;
4 测量垂直度所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签字应齐全;
6 监理单位应对垂直度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7 垂直度测量布点应有控制点布置图,对各布点进行编号并在图上标明;
8 建筑物高度小于20m 的可用吊线和尺检。

9.6.2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3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不符合要求;
4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9.6.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 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 表D.0.4 的要求填写完整;
3 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

9.6.5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6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9.6.7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4 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30m 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30m 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 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 表D.0.5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3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4 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 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6.8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9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9.7 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9.7.1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基层(结构层)、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规定,并应按附录D 表D.0.6 的规定执行,填写应完整,数据应真实;
4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5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6 淋(蓄)水试验应重点控制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部位;
7 坡屋面(斜屋面)采用2h 淋水试验,或有监理(建设)签认的经一场2h 以上的大雨记录;有条件的平屋面宜采用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对于蓄水屋面则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规定。

9.7.2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核查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淋(蓄)水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蓄水屋面核查蓄水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7.3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淋(蓄)水时间不符合要求;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6 蓄水屋面蓄水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蓄水区的划分不符合规定。

9.8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9.8.1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规定;并应按附录D 表 D.0.7 的要求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
2 所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6 塑料防水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双缝热熔焊接,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0mm。
7 变形缝处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8 后浇带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地下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防水效果,并应按附录D 表D.0.7 的要求填写检查情况,渗漏水部位应附楼层、区间、部位和渗漏水情况示意图;
10 地下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11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附录C 的规定;
1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13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9.8.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2 核查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核查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8.3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核查验收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

9.9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9.9.1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基层(结构层)、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检查,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 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 24h。地面工程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试验记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规定,并应按附录D 表D.0.8 的要求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
2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由建设单位负责;
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4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 间,不足4 间,应全数检查;
7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9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9.9.2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 核查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地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图与蓄水记录的部位是否相符;
4 核查地面蓄水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设计规定;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9.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地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图与蓄水记录的部位不符;
4 地面蓄水试验方法不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设计规定;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验收结论不明确。

9.10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


9.10.1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防水层或面层完成后,应采取淋水方法进行检查;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必须进行淋水检验,淋水检验记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规定,并应按附录D 表 D.0.9 的要求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
2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3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应由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4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应全数进行淋水检验检查;
7 淋水检查的重点应为外墙面窗台、窗楣、挑板、凸出墙面腰线和阳台压顶交汇处以及外窗洞口四周容易发生渗漏水的部位。

9.10.2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
2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进行淋水检验的外墙面是否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
3 核查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10.3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
2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淋水检验的外墙面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验收结论不明确。

9.11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9.11.1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气(风)道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烟道、抽气(风)道检查,并应按附录D 表D.0.10 的要求填写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须附施工平面图,注明编号,并与记录表中编号相对应,每层每个烟道抽气(风)道均应做好记录;
3 抽气(风)道串气、串风或不通畅等必须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注明部位、时间、措施作人)至复验合格为止;
4 抽气(风)道检查应记录完整,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对预制的抽气(风)道检查时对各楼层的各节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并做到好记录;
6 烟道工程竣工前检查记录可使用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9.11.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核查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对照施工平面图,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
4 核查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抽气(风)道不通畅,串气、串风、是否有处理记录,是否有经复验合格记录。

9.11.3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4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

9.12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


9.12.1 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8478 和《建筑用塑料窗》GB/T28887 中的规定;
2 设计要求外窗应作“三性”检测的,必须进行“三性”检测,且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当设计无要求时可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商定;
3 外窗工程验收时,要求应做“三性”试验的,必须提供“三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应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
4 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外窗(如铝合金窗、塑窗等)的,应取最不利3 樘,且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三性”检测报告;
5 送检试件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及改善措施;
6 外窗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 安装后外窗现场气密性能见证检测报告。
8 安装后现场气密性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外窗面积3000㎡(含 3000 ㎡ )
以下时,抽检1 组(3 樘外窗);(含 3000 ㎡ )以上时,加抽 1 组共 2 组。

9.12.2 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应用的每种类型的外窗是否均有“三性”检测报告;
2 核查送检试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抽样规定;
3 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 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5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6 核查现场气密性能合格检测报告。

9.12.3 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外窗“三性”检测报告;
2 不同类型的外窗未能分别提供“三性”检测报告;
3 送检试件的数量不符合抽样规定。
4 性能检测结果不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5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未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6 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

9.13 幕墙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平面内变形检测报告


9.13.1 建筑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的规定;
2 设计有要求做“四性”试验的幕墙必须提供“四性”检测报告;当设计无明确时,可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商定,但总面积超过 300m2(含)时必须做“四性”试验,对于应用高度不超过24m 且总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建筑幕墙产品,可采用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结果,但型式试验结果必须满足:
1)型式试验样品必须能够代表该幕墙产品。
2)型式试验样品性能指标不低于该幕墙的性能指标
3 建筑幕墙工程验收时,按规定必须作“四性”试验的,应提供“四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应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
4 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幕墙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四性”检测报告;
5 建筑幕墙应按设计计算的最大(最不利)层高和分格选取典型的单元作为试件进行检测,试件单元的宽度最少应包括三根垂直受力杆件,其中最少有一根承受设计负荷,高度应至少包括一个层高,并在垂直方向上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与承重结构相连接,试件单元中必须包括典型的水平接缝和垂直接缝,并应包含可开启部分(除非工程中无此部分);
6 组成检测试件的所有材料及构件均必须按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7 检测试件的安装和镶嵌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试件受检状况应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加设任何特殊附件或采取特殊措施;
8 建筑幕墙试件的检测应在工程实际幕墙上墙安装之前进行,并应附有结构胶、耐候胶相容性试验报告;
9 建筑幕墙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13.2 建筑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应用的每种类型的幕墙是否均有“四性”检测报告;
2 核查检测报告中试件单元的选取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 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5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9.13.3 建筑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
2 玻璃、石材、金属板等不同类型的幕墙未能分别提供“四性”检测报告;
3 检测报告中试件单元的选取不符合规定;
4 性能检测结果不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5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未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6 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

9.14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9.14.1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幕墙后置埋件应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后置埋件的抗拔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工程幕墙后置埋件有多种类型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3 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取时,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类构件为一个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中进行抽样。
4 后置埋件拉拔力检验批划分和检验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的规定。
5 试验应在后置埋件隐蔽前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若有不合格,应由施工单位制定补救措施,经设计单位确认后实施,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9.14.2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2 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4 核查试验分批是否符合规定;
5 核查取样数量是否按规定进行;
6 核查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14.3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2 检验数量不符合规定;
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4 试验分批不符合规定;
5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未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6 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

9.15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9.15.1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 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以及设计有要求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按单位工程提供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D 表 D.0.11、D.0.12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 3 个;水准点布设应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应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m~50m;水准点埋设必须在基坑施工前 15d 完成,水准点应定期核对;
3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且应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
4 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 个点,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隔10m~20m 或每隔2~3 根柱子处;
2)变形缝和防震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的交接处;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 4 个点。
5 沉降观测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 的要求;
6 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m~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前后视距应基本相等;前后视观测应使用同一水准尺,前视各点观测完毕后,应回视后视点,最后应闭合于水准点上;
7 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以及意外情况等因素而定,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1~2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 100%时各测1 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 15m 观测 1 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 次;
3)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 1 次,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 个月观测 1 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 次;
4)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
5)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或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观测 2-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1 次,直至稳定为止。
6)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 100d 的沉降速率小于 0.01-0.04mm/d 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根据各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8 沉降观测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记录,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记录;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建筑物沉降曲线图和沉降观测分析记录。

9.15.2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准点的数量、位置与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 根据建筑物型式、基础构造、荷重分布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核查观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反映建筑物变形特征;
3 核查观测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 核查应附资料是否齐全;
6 核查水准测量仪器是否检定、校验,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7 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记录签证是否完整。

9.15.3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2 水准点的数量、位置与埋设不符合要求;
3 观测点的布置不合理,位置、数量不能反映建筑物变形特征;
4 观测时间、次数不符合要求;
5 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6 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附资料不是否齐全;
7 测量仪器未检定、校验、超过使用期或精度不符合规定;
8 签证不完整;
9 测量结果不符合规定。


9.16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9.16.1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夏热冬冷地区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 附录C 的规定执行,对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保温构造作法进行检验验证。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3 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 的规定;
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由施工单位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9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 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应进行计算或评估, 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0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1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 附录规定。

9.16.2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2 核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
4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的,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
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检验由施工单位实施的,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依据是否正确,签证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所使用的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仪表的性能是否符合有关相应标准的规定。

9.16.3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节能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2 检验方法不符合规定;
3 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
4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未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5 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数据不准确、依据不正确,签证不完整或结论不明确;
6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检验由施工单位实施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未检定、校验、超过使用期或仪器仪表的性能不符合有关相应标准规定。

9.16.4 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 受季节影响未能在验收时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3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 的规定,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的要求。

9.16.5 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性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2 核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
4 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
5 受季节影响未能在验收时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的,核查是否在保修期内补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否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9.16.6 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节能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记录;
2 核查检验方法不符合规定;
3 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
4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未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5 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或结论不明确。

9.17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17.1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对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3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规范的规定;当使用面积大于 200㎡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抽查复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规范的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0㎡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规范的规定。
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OV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 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 3间时,应全数检测;已进行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但不得少于 3 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应按附录D 表 D.0.13 的要求填写;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 9.17.1 的规定,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表9.17.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9.17.1.jpg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 0.5m、距楼地面高度0.8m~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对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 24h 以后进行;
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 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9.17.2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核查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9.17.3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2 检测批量、项目不全或检测结果不合格。

9.18 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


9.18.1 设计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土壤氡气浓度有要求时,应及时收集、整理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规范的规定。

9.18.2 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2 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9.18.3 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结论不明确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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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排水和采暖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0.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1.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试验时开启阀门、水嘴等进行放水,观察水流情况;
2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情况应按附录 D 表 D.0.13 的要求进行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被试系统应完整,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质量员、施工员的签证应齐全;
3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验,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0.1.2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10.1.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通水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2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10.2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10.2.1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顶点工作压力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 0.4MPa;
4)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压力下不应渗漏;
5)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应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应渗漏;
2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应小于 0.6MPa,试验时间为2min~3min,压力不降且不应渗漏;
3 各系统试压完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9 的要求填写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质量员、施工员的签证应完整;
4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0.2.2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试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10.2.3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单位工程无暖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或无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弄虚做假等情况。

10.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10.3.1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2 洗脸盆、浴盆等卫生器具应做满水试验,满水后卫生器具本身及各连接件应不渗不漏,溢流口、溢流管应畅通无堵塞;
3 所有卫生器具均应做通水试验,给、排水管应畅通无堵塞,给水配件、排水管道应无渗漏;
4 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表 D.0.14 的要求填写。

10.3.2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10.3.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满水试验和通水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2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10.4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10.4.1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 10.4.1 的规定;强度试验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管网应无渗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表10.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10.4.1.jpg


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试射情况及结论应按本规程附录D 表 D.0.15 的要求填写;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 倍,并不应低于 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 0.4MPa;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MPa 为合格;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无泄漏为合格;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大于 0.01MPa 为合格;
5 室内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但钢管试验压力不得低于 0.5MPa,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进行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1h,用肥皂水涂抹不漏气为合格;气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当设计压力 P≤5kPa,试验压力为 20kPa;当设计压力 P>5kPa 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15倍,但不大于 100kPa,试验时间为 24h,实测压力降不超过计算压力降则合格;当试压期间管内温度和大气压有变化时,压力降的修正值△P’≤△P(△P 为实测的压力降)则气密性试验合格;
6 室内燃气管道的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应分别按其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将调压器与管道连通,涂皂液检查,不漏为合格;
7 消防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按附录 C 表 C.0.99 的要求填写,燃气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应本规程附录D 表D.0.16 的要求填写,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签证应完整;
8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0.4.1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核查试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10.4.3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单位工程无消防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无燃气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弄虚做假等情况。


10.5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10.5.1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应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 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2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附录 C 表C.0.104 的要求如实填写,并应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10.5.2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核查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

10.5.3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2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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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1.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11.1.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每一个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均应进行试运行,并应做好通风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的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对每个系统的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的综合质量描述,其内容应包括风机的运行状况、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情况、系统水流量及各空调机组水流量情况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控制和检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原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
2)通风系统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正常运行,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
3 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行,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2h;
4 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附录D 表D.0.17 的要求填写。

11.1.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施工图纸,核查是否每个系统均有记录,每个系统试运行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试运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 核查试运行记录签证人员是否齐全。

11.1.3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试运行记录中系统有缺、漏,项目内容不齐全,结论不明确;
2 相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1.2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11.2.1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空调系统的风口风量和房间的温度进行测试;
2 风口风量及房间的温度应按本规程第6.6.1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3 风量测试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131 的规定填写,温度测试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133 的规定填写。

11.2.2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风口风量测试及房间温度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方法是否正确;
2 核查测试记录中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具有检定证书,检定日期是否在其检定有效期内。

11.2.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风口风量测试及房间温度测试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方法不正确;
2 测试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3 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仪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11.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测试记录


11.3.1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测试应在装置名义风量对应状态下测试其热交换效率,且其热交换效率测试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的规定;
2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热交换效率测试一般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测试报告。

11.3.2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测试结果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的规定;
2 核查测试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容是否齐全。

11.3.3 空气能量装置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试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测试报告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不齐全。

11.4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


11.4.1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
2 高于等于 5 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应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 0.6m 室内侧工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含尘浓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
3 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在设计指定的占用状态(空态、静态、动态)下进行;
4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137 的规定填写。

11.4.2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测试方法是否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测试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容是否齐全。

11.4.3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试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2 测试报告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不齐全。

11.5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11.5.1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应按本规程第6.5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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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2.1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2.1.1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应包括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系统)以及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等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2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的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的接线检查、系统接地试验、交接试验等均应合格;
4 电气设备(系统)二次回路应在接线检查正确牢靠和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操作电源,并按照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进行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模拟试验,其动作应准确、灵敏、可靠;若有不正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二次回路的试验、故障排除等情况应做好记录;
5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可空载试运行的电气设备(系统)应先进行空载试运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检查声响、振动、气味、温升以及表计指示等情况,并做好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记录;
6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应按试运行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拉闸停电,停止运行,查明原因;排除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运行故障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发生的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运行故障及其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
7 电气设备(系统)连续试运行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及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应正常;
8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测试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9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应按附录 D 表 D.0.18 的要求填写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项运行数据及试运行过程情况的记录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0 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的电气设备,其试运行记录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及时整理归档。

12.1.2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电气设备(系统)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有试运行记录;
2 核查可空载试运行的电气设备(系统)是否先进行空载试运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负荷试运行;
3 核查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 核查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1.3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或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
2 连续试运行时间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记录中的运行数据反映运行情况不正常且无处理记录;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2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2.2.1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应包括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和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和建筑照明系统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的通电检查和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通电检查和试运行程序和步骤;通电检查和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是对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照明配电箱(柜、盘)及其线路、回路控制等进行通电检查,其通电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通电试亮应无接触不良、灯光闪烁、灯泡不亮等现象;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L)应经开关后接至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应急照明灯具,除有正常电源供电外,另一路电源供电应正常,正常电源断电后的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7 规定;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的灯具,其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应正确,动作应准确;
2)开关应切断相线,开关通断方向应一致,双控及以上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应相对应且一致;
3)插座接线应正确,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相序应一致;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插座回路,模拟漏电保护应动作正常、可靠;
4)风扇运转时,扇叶、防护罩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调速开关应切断相线,两个及以上调速开关与风扇控制顺序应相对应且一致;
5)照明配电箱(柜、盘)内电源总开关、回路开关的技术参数和整定值及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6)通电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7)通电检查应按附录 D 表 D.0.19 的要求填写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4 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应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通电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应正常;
2)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3)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
4)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5)用于试运行过程测试的测试仪器,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试运行应每 2h 按回路记录运行数据,并按附录D 表D.0.20 的要求填写建筑照明系统试运行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2.2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或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核查是否建筑照明通电检查项目是否齐全;
3 核查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通电检查或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2.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建筑照明通电测试记录或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项目不齐全;
3 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符合要求;
4 通电检查或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记录中的运行数据反映运行情况不正常且无处理记录;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3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2.3.1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载荷强度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量大于 10kg 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进行载荷强度试验,试验合格方可在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上安装灯具;
2 载荷强度试验应按灯具重量的 5 倍恒定均布载荷进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试验时应注意安全,试验用重物距地高度不宜超过300mm;
3 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安装固定牢固,经载荷强度试验后未出现松动、明显变形等现象,则认
载荷强度试验合格;
4 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出现松动、明显变形等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经处理后应对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重新进行载荷强度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灯具;
5 载荷强度试验应按附录D 表D.0.21 的要求填写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3.2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载荷强度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质量大于10kg 的灯具,是否有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2 核查是否按灯具重量的 5 倍恒定均布载荷进行载荷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15min,载荷强度试验是否合格;
3 核查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出现松动、明显变形等现象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并重新进行载荷强度试验且合格;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2.3.3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载荷强度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质量大于10kg 的灯具,无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2 未按灯具重量的5 倍恒定均布载荷进行载荷强度试验,或载荷强度试验持续时间少于 15min;
3 载荷强度试验不合格且无处理记录,或处理后未重新进行载荷强度试验且合格;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4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2.4.1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按本规程第 7.5 节的规定执行。

12.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测试记录


12.5.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箱(盘)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应在通电前进行测试,在施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的情况下测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其实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座回路应通过末端插座进行测试;
2)干线回路宜在RCD 出口处进行测试;
3)其它回路应在回路末端进行测试;
3 测试过程中发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的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更换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且对更换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进行测试,其实测值应符合要求,并作好测试记录;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的测试仪器,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测试应按附录 D 表 D.0.22 的要求填写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5.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2 核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实测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测试过程中发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是否有更换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记录,且对更换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5.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无更换记录,或未对更换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进行测试;
3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6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12.6.1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PS 供电的应急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检验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验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明确时,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规定;
2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
3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情况应按附录 D 表 D.0.23 的要求填写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6.2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2 核查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2.6.3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2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7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7.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筑物(构筑物)避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接地电阻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的具体要求应按本规程 7.4.1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附录 C 表 C.0.160 的要求填写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并附上平面示意图、文字说明和接地电阻测试仪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7.2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的核查办法按本规程第7.4.2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2.7.3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的核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按本规程第 7.4.3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2.8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2.8.1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应包括总等电位联结(MEB)、辅助等电位联结(SEB)、局部等电位联结(LEB)导通性的测试记录;
2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是测试建筑物中的金属管道、金属构件之间的等电位联结电阻以及各种电气设备与地网地极间的连接导体的电阻,即对等电位用的管卡、端子板、连接线、有关接头等联结导体的整个路径测试;
3 等电位联结的形式、方法以及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的范围、部位(区、段)应完整;
4 等电位联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导通性测试,当测得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与等电位联结范围内的金属体末端之间的电阻不大于3Ω 时,可认为等电位联结是有效的距离较远时可进行分段测量,然后电阻值相加;发现导通不良的连接处,应做跨接线连接;
5 等电位联结测试仪表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应按附录D 表D.0.24 的要求填写接地(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2.8.2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2 核查等电位联结的形式、方法以及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的范围、部位(区、段)是否齐全,测试结果是否有效导通,发现导通不良的连接处是否有做跨接线连接;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8.3 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2 等电位联结的形式、方法或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3 导通性测试的范围、部位(区、段)不齐全,或测试结果等电位联结无效,或发现导通不良的连接处未做跨接线连接;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2.9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12.9.1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配电箱(盘〉内末端用电回路设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时,应进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2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实测值 Zs 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当实测值 Zs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应检查回路导体连接是否有连接不紧密可靠等安装质量问题,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时应进行处理、重新测试,并有处理和重新测试记录;重新测试的实测值 Zs 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应请电气设计人员复核回路阻抗计算书,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测试;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可采用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的带有回路阻抗测试功能的测试仪器,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应按附录 D 表 D.0.25 的要求填写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9.2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2 核查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实测值 Zs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实测值 Zs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并重新测试且符合要求;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9.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2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实测值 Zs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无处理记录和重新测试记录;
3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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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3.1 系统试运行记录


13.1.1 系统试运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应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情况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的规定;
2 应按附录D 表D.0.26 的要求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

13.1.2 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有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数据是否正常;
2 核查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3.1.3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进行系统试运行,无系统试运行记录;
2 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3 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13.2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13.2.1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建筑电源检测应按本规程第 12 章的有关电源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智能建筑防雷与接地测试按本规程第12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2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
2 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13.2.3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
2 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3 检测报告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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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室外设施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边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分部工程。

14.1.2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4.1.3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涉及的相关规范、规程中的表格中选用。

14.1.4 室外设施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及涉及的相关规范、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4.1.5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 表E.0.1 规定填写。

14.2 道路工程


14.2.1 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分部工程中园路与广场铺装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进行划分,相关表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要求表格中选用。

14.2.2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及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4.2.3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 及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4.3 边坡工程


14.3.1 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边坡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锚杆抗拔试验等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7)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8)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4.3.2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4.3.3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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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由附属建筑与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组成。附属建筑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化粪池分部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包括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分部工程。

15.1.2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5.1.3 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附属建筑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车棚、围墙、大门等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挡土墙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进行验收。
3)化粪池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及《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进行验收。

2 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小品、亭台、连廊、花坛结构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等结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非结构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建筑小品分部工程中的假山叠石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进行验收。
2)水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进行验收;
3)场坪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进行验收。
4)景观桥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进行验收。

15.1.4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除本规程第15.1.3 条所涉及到的专业规范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5.1.5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规范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5.1.6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E 表 E.0.2 规定填写。

15.2 附属建筑工程


15.2.1 车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索膜结构等各种类型车棚,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围护、膜结构构件等;
2 车棚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膜材及其材料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膜单元安装和施加预张力过程的质量检验记录;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2 车棚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3 车棚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4 围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围墙,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栅栏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5 围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6 围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7 大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大门,其主要构、部件有门柱(框)、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出厂合格证等;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9)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8 大门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9 大门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10 挡土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挡土墙,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实施,挡土墙的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身、滤水层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8)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

15.2.11 挡土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2 挡土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3 化粪池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化粪池,主要有砖砌化粪池、钢筋混凝土化粪池、玻璃钢化粪池。其中砖砌化粪池、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实施,玻璃钢化粪池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实施。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玻璃钢化粪池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测报告,满水试验记录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8)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14 化粪池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5 化粪池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 室外环境工程


15.3.1 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假山叠石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规定进行划分,相关表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要求表格中选用。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3 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2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核查。

15.3.3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15.3.4 亭台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建筑室外环境中的亭台工程,亭台的常用材料包括木、砖、石、青瓦、琉璃瓦、茅草和钢筋混凝土等;
2 亭台的基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清洁能满足设计要求;
3 亭台工程中属木结构工程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70 和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标准和设计要求选用材质,并进行相应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和记录;
4 亭台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5 款的规定。

15.3.5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6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7 水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中的水景工程;水景工程主要有水景水池及园林驳岸工程,水景工程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水景工程结构施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2 水景工程中的水景和岸景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水池结构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渗漏水;有弧形的水池,岸边弧线过渡应自然流畅;水景工程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中园林理水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灌水试验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8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9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10 连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和木结构等各种类型的连廊;
2 连廊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1 节的规定执行,木、竹结构的连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执行;
3 连廊工程的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5 款的规定。

15.3.11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12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3 花坛(花池)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的花坛(花池);
2 花坛(花池)的施工要求应按本规程第15.1 节的规定执行;
3 花坛(花池)的排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地基基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14 花坛(花池)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可按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2 核查施工记录或隐蔽验收记录,花坛(花池)与墙体接触部分是否按要求做好防潮处理和排水措施。

15.3.15 花坛(花池)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6 场坪绿化工程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工程中的场坪绿化工程,场坪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进行验收。
2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定点放线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3)园林植物进场检验记录以及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和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材料检测试验记录;
5)施工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7)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与开工申请报告一并报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 施工测量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总平面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控制点及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证;
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苗木出圃单、种子产品质量证明书、自外地引进种子的检疫合格证、介质肥料合格证、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包括栽培土化验报告及种子发芽率试验报告,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应采取见证取样的方式。种子播种前要求进行发芽率试验, 应提供发芽率试验报告,并由监理见证;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签字,隐蔽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 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下列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应在未换种植土及施基肥前,进行种植的穴槽开挖尺寸、深度验收;
2)应在挖穴槽后,进行更换种植土施肥情况及种植土层厚度验收;
3)应在播种或花圃(含球根)种植前,进行草土坪和花卉整地,种植土层厚度验收。
8 场坪绿化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要求进行,验收时应进行植物成活率等检测,并应按附录 E 的要求填写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5.3.17 场坪绿化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栽植土试验报告、介质、肥料合格证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主要技术指标。
2 对照图纸、合同、预决算中的植物种类核查各类植物材料苗木出圃单、植物检疫证、种子产品质量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核查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竣工文件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及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4 其他资料参照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要求进行。

15.3.18 场坪绿化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无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3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无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4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无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5 无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6 未提供栽植土试验报告,主要植物材料无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检疫证明、种子产品质量证明;
7 主要附属工程设施用材无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或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

15.3.19 景观桥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景观桥,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实施。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交桩、放线、复核记录;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5)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6)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记录;
9)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20 景观桥资料的核查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21 景观桥资料的核定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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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室外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室外安装单位工程由给水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子单位工程组成,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包括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系统等分部(子分部)工程;电气工程包括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等分部(子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包括室外设备及管网等分部(子分部)工程。

16.1.2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6.1.3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可按照其在施工中涉及到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6.1.4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6.1.5 室外安装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按设计要求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进行。

16.2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


16.2.1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5 倍,阀门试验情况应按附录C 表C.0.97 的要求填写;
2 室外给水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0.6 MPa。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接口处未发生渗漏现象为合格;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1h 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为合格。给水聚丙烯冷水管试验压力,应为冷水管道系统设计压力的1.5 倍,且不得小于 0.9 MPa;
3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本规程表 10.4.1 的规定;强度试验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管网应无渗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4 各系统试压完毕应按附录 C 表 C.0.99 的要求填写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监理单位代表、质检员、施工员、操作人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6.2.2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水压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核查水压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核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核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水压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结论是否明确。  

16.2.3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室外给水管网水压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

16.2.4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排水管网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 埋地管道灌水试验应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 1m,时间不应少于 30min,逐段观察,管道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 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隐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按附录C 表C.0.102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4 室外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并应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
5 所有排水管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附录 C 表 C.0.103 的要求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16.2.5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是否有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

16.2.6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室外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试验记录;
2 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16.2.7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各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室外给水系统包括室外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
2)室外排水系统包括室外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沟及井池;
3)室外供热系统包括室外供热管道及配件安装。
2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写明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填写验收结论;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50 的要求填写。
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 表C.0.117 的要求填写。
6 室外给排水及采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B 表B.0.1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16.2.8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核查应按本规程第 5.8 节的规定执行。

16.2.9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核查应按本规程第 5.5 节的规定执行。

16.3 室外电气


16.3.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本规程第7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3.2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本规程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 室外智能建筑


16.4.1 室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和本规程第 8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2 室外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和本规程第1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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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17.1 施工组织设计


1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编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2 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阐述,对常规的施工方法应简明扼要,编制的内容和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 的有关规定;
3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 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归档;
5 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且通常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特大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
6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 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8 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前,应按附录F 表 F.0.1 的要求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应在各阶段实施前独立办理报审手续;
9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17.1.2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
2 核查施工部署、总平面布置、资源计划和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所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可行、主要施工管理计划是否根据项目的特点有所侧重;
3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4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7.1.3 施工组织设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不完整;
2 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3 施工组织设计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17.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17.2.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安排:包括施工顺序及施工流水段的确定、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按规定选取,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按本条第3 款规定的要求审核、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 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按本规程附录 F 表 F.0.2 的要求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各类工具式模板;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承重满堂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6)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
7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 4m(含 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 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2)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17.2.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
2 核查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3 核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是否经专家论证,相关专家是否具备资格;
4 核查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7.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专项方案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没有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或组织的论证专家不具备资格;
3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4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17.3 技术交底


17.3.1 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交底应包括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等;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分项施工方法等;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介绍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等。
2 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3 技术交底记录应符合被规程附录 F 施表 F.03 的规定,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4 技术交底记录应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
5 应按下列适用条件采用相应的技术交底形式:
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
3)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
4)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
6 技术交底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2)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
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
3)应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施工员、工长与施工班组长参加,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4)对施工班组具体操作人员的交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工长、班组长组织。

17.3.2 技术交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技术交底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技术交底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17.3.3 技术交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技术交底签字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
2 技术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

17.4 控制网设置资料


17.4.1 控制网设置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模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2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3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 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3)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
4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
5 建筑物的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7.4.1-1 的规定。

表17.4.1-1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17.4.1-1.jpg

注:n 为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6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需要;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
3)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 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 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 个;
4)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17.4.1-2 确定:

表17.4.1-2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17.4.1-2.jpg


5)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4 倍;
6)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电磁波测距及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8)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7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应超过2mm,二级不应超过 3mm;
8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 左右;
9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
10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总平面图;
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设备的基础图;
6)土方的开挖图;
7)建筑物的结构图;
8)管网图;
9)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11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上;
12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17.4.1-3 规定。

表17.4.1-3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允许偏差

17.4.1-3.jpg


2)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传递点的数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宜从 2 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3 处分别向上传递。传递的标高校差小于 3mm 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
3)施工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 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13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可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金属管段,埋设时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并用混凝土包固牢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100mm×100mm 的钢板,埋固于楼板混凝土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钢板上钻一直径为1mm~2mm 的小孔,小孔周围应用红漆标示,并通过小孔中心线画一十字线;
14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 3 个;
15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
16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17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
18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按本规程附录F 表 F.0.4 填写楼层放线记录,内容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以及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

17.4.2 控制网设置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以及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能否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
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 核查放线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7.4.3 控制网设置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建立测量控制网或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需要;
2 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3 放线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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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筑工程竣工文件


18.1 工程竣工测量


18.1.1 工程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标高和全高的测量,应注明水准点名称、水准点标高、建筑物±0.00 标高相对于水准点的标高,并测出建筑物的全高;
2 对于竣工的建筑物的主要控制点位置应标出其纵坐标和横坐标,或者标出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尺寸;
3 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4 工程竣工测量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 F 施表F.0.5 的要求填写。

18.1.2 工程竣工测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测量点位布置及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8.1.3 工程竣工测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量点位布置或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2 测量仪器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18.2 工程竣工报告


18.2.1 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2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及分部、主要分项工程施工管理情况;
3) 施工技术资料情况;
4)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6)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7)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自评定情况。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18.2.2 工程竣工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3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18.2.3 工程竣工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竣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不完整。
3 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

18.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3.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按本规程第3.0.8 条的规定执行。

18.3.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
2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8.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相关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
2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18.4 工程质量保修书


18.4.1 工程质量保修书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予以修复。
2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应为5 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应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应为 2 年;
5)装修工程应为2 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格式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8.4.2 工程质量保修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否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
2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8.4.3 工程质量保修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不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
2 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不齐全。

18.5 竣工图


18.5.1 竣工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绘制;
3 竣工图可采用电子文件,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
2)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
3)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
4)重新绘制的竣工图。
4 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时,应使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并应按表 18.5.1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

表18.5.1 修改内容备注表

18.5.1.jpg


2)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
3)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竣工阶段”,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签字;
5)竣工图章可直接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5 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
2)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6 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刀片将需要更改部位刮掉,再将变更内容标注在修改部位,在空白处做修改内容备注表;修改内容备注表样式可按表 18.5.1 执行;
2)宜晒制成蓝图后,再加盖竣工图章。
7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动部分大于40%以及修改后图面混乱,分辩不清的图纸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8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竣工图应有如图18.5.1 的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18.5.1.jpg

图18.5.1 竣工图章格式(单位:mm)


18.5.2 竣工图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是否在竣工图上真实反映;

2 核查竣工图的绘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 核查竣工图是否加盖竣工图章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18.5.3 竣工图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竣工图未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 竣工图未加盖竣工图章或相关责任人未签字。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1.jpg

表A.2.jpg

附录B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B.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B.0.1 .1.jpg

B.0.1 .2.jpg


表B.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B.0.2 .1.jpg

B.0.2 .2.jpg


续表B.0.2

续表B.0.2 .1.jpg

续表B.0.2 .2.jpg


表B.0.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B.0.3.1.jpg

B.0.3.2.jpg

B.0.3.3.jpg


表B.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B.0.4.1.jpg

B.0.4.2.jpg

B.0.4.3.jpg

附录C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由于表格多达100多张,请自行下载PDF)

附录D 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用表


表D.0.1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表 D.0.2 .1.jpg

注:1.设计尺寸指设计的柱截面尺寸、墙厚、梁高、板厚、层高;梁高实测值按“400(100)”填写,“400”代表腹板高度,“100”代表此处楼板厚度,平均值填写 3 个测点梁高平均值;层高实测值按“3000(100)”填写,“3000”代表净高,“100”代表此处楼板厚度,平均值填写 3 个测点层高平均值。

2. 柱截面尺寸、墙厚、梁高、板厚、层高偏差值超过规范允许偏差的,在平均值处用圈标出;柱垂直度偏差值 超过规范允许偏差的,在实测值的较大值处用圈标出。


表D.0.2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汇总表

D.0.2.1.jpg

D.0.2.2.jpg


表D.0.3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

D.0.3.1.jpg

D.0.3.6.jpg


表D.0.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D.0.4 .1.jpg

D.0.4 .2.jpg


表D.0.5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D.0.5.1.jpg

D.0.5.2.jpg


表D.0.6 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D.0.6.1.jpg

D.0.6.2.jpg


表D.0.7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D.0.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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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8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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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8.2.jpg


表D.0.9 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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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9.2.jpg


表D.0.10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D.0.1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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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1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汇总表

D.0.11.1.jpg

D.0.11.2.jpg


表D.0.12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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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2.2.jpg


表D.0.1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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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3.2.jpg


表D.0.14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D.0.14 .1.jpg

D.0.14 .2.jpg


(请下载PDF,观看表格)

附录E 室外工程用表


表E.0.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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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2.jpg


表E.0.2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E.0.2.1.jpg

E.0.2.2.jpg

附录 F 施工准备及竣工文件资料用表


表F.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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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0.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

F.0.2.1.jpg

F.0.2.2.jpg


表F.0.3 技术交底记录

F.0.3.1.jpg

F.0.3.2.jpg


表F.0.4 楼层放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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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0.5 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F.0.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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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1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
12 《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
13 《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
1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
1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1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2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22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7
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2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2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6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27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
2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3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3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3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3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
36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
37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3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
3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0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41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
42 《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
43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
44 《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13475
45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
46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
47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
4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
49 《建筑幕墙》GB/T21086
50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
51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
52 《建筑用塑料窗》GB/T28887
53 《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
54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
5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
56 《混凝土小型空心切块试验方法》GB/T4111
57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
58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
59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
6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61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
6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168
6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
64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65 《铝合金门窗》GB/T8478
66 《混凝土泵送剂》JC473
67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
68 《混凝土防冻剂》JC475
69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
70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T10
71 《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203
72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
73 《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
74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
75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
76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225
77 《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
78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
7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
8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
8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82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
83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8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85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8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87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
88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89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
90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9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9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9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9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95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
9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9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9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
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10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10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1 102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103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70
104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
105 《时间同步系统》QB/T4054
106 《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
107 《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13-116
108 《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
109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工程》DBJ/T13-135
110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DBJ/T13-46
111 《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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