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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下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建筑物底层布置层高在3.6米及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第六条 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七条 公共建筑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每套住宅的阳台,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主体结构内的;总进深尺寸大于2.10米的;每套住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
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第八条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或平均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6米的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飘窗大样。
第九条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颁行前已成交的地块,仍按原规则执行,尚未成交的地块,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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