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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徐州市绿色建筑的实施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徐政复〔2017〕21号),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所有新建建筑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城区、开发区、铜山新区、贾汪区(主城区和新城区)内所有新建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民用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备案价格超过上年度地区平均价格的商品住宅,应争取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第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对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并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增量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国土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向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提供申报的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材料。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筑施工图审查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的项目可按《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导则》,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组织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项目在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通过认证的项目可按《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十八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 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管理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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