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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其它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要求工程)。
第三条 连云港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江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分设机构,是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依据为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图集以及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重点对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兼顾人防要求工程,重点对孔口防护(防化)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制定连云港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人防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 、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文件;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5 、人防质监站指定的其它资料。
(三)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制定并送达质量监督方案。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 、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5 、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 、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1 、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 、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 、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 、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 、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 、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 、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 、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 、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 、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 、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2 、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 、抽查现场人防防护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和制作安装质量;
5 、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控制情况;
6 、监督人员根据抽查的结果,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和影响结构安全及防护功能、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或局部停工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
(三)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的重点监督内容:
1 、地基基础工程
(1)施工方案审批;
(2)强度、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
(3)有关验收记录。
2 、混凝土结构工程
(1)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质量;
(2)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3)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4)有关验收记录。
3 、防水工程
(1)防水层质量;
(2)细部节点构造;
(3)有关验收记录。
4 、给排水工程
(1)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
(2)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3)有关验收记录。
5 、电气工程
(1)电管安装质量;
(2)导线规格和连接;
(3)配电箱、盘安装;
(4)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5)有关验收记录。
6 、通风与空调工程
(1)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
(2)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
(3)有关验收记录。
7 、隧道工程
(1)盾构法施工
ⅰ 、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ⅱ 、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
ⅲ 、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壁后注浆质量;
ⅳ 、 有关验收记录。
(2)矿山法施工
ⅰ 、开挖质量;
ⅱ 、钢筋隔栅加工安装、喷锚支护质量;
ⅲ 、防水层铺贴质量;
ⅳ 、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施工缝止水带安设、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质量及强度;
ⅴ 、 有关验收记录。
(3)明挖法施工
ⅰ 、 围护桩和抗浮桩施工质量;
ⅱ 、基坑开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ⅲ 、混凝土外观质量;
ⅳ 、防水层施工质量;
ⅴ 、回填质量;
ⅵ 、 有关验收记录。
8 、孔口防护工程
(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
ⅰ 、钢材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和性能;
ⅱ 、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接头位置及施工质量;
ⅲ 、预埋件除锈防腐处理质量、置放位置和固定情况;
ⅳ 、混凝土浇捣质量;
ⅴ 、 有关验收记录。
(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
ⅰ 、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型号、规格、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ⅱ 、门扇的安装质量;
ⅲ 、门扇零部件的数量和质量;
ⅳ 、密封条的安装质量;
ⅴ 、 有关验收记录。
(3)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安装
ⅰ 、防爆波悬摆活门的安装质量;
ⅱ 、胶管活门的安装质量;
ⅲ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的安装质量;
ⅳ 、 有关验收记录。
(4)进出工程管线的防护密闭
ⅰ 、给水管、排水管、通气管、热水管的预埋管段防水翼环和在其内墙设置的抗爆闸阀的制作和密闭安装 质量;
ⅱ 、防爆清扫口的制作、密闭安装质量;
ⅲ 、防爆波化粪池、防毒消波槽或水封井内排水管的密闭安装质量;
ⅳ 、进出工程的电缆预埋管和电缆进线密闭安装质量;
ⅴ 、 有关验收记录。
(5)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ⅰ 、平战转换预案设计预留部位的施工质量;
ⅱ 、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及其除锈、防腐、连接质量;
ⅲ 、 有关验收记录。
(6)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进场检验和堆放
ⅰ 、各类防护设施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关试验报告;
ⅱ 、各类防护设施及零部件的数量和外观质量;
ⅲ 、搬运、堆放的规范化操作;
ⅳ 、 有关验收记录。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四)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报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令改正;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 报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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