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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使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庆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大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及内容要求:
(一)规划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实施开发地区进行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2、总平面规划图应明确以下内容:
(1)人口规模(指居住项目或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2)居住用地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指居住项目或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3)建筑物的功能;
(4)容积率(标明计算用地范围和面积);
(5)建筑密度(标明计算用地范围和面积);
(6)建筑高度;
(7)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线及道路红线距离;
(8)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类型、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
(9)建筑的坐标;
(10)用地平衡表;
(11)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转弯半径;
(12)绿地边界(列出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明确道路分级,确定道路的断面形式、转弯半径、控制点坐标、标高等。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明确绿地功能、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并进行绿地景观意向性设计。
5、竖向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及土方平衡、确定控制高程。
6、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包括负荷确定、管线外部接口、站点设置、管线管径、坐标及标高,并需取得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规划说明书、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规划鸟瞰图或模型、重要节点效果图、主要街景立面图。图纸比例宜为1:500或1:1000,各种规划图应符合制图规范。
第六条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的规定:
(一)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新区开发不得小于2.0,旧区改造不得小于1.8;不同方位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折减系数进行换算;其他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新区开发不得大于1.0,旧区改造不得大于1.2,居住用地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定的面积为准。
(三)绿地率:城市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开发不得小于35%,旧区改造不得小于30%;公建区绿地率不得小于25%;工业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四)停车泊位:新开发的普通居住小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40%,其中停车库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15%;中档居住小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70%,其中停车库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30%;较高级的居住小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120%,其中停车库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居住总户数的100%。旧区改建可适当下浮,但幅度不得超过10%。公共建筑的停车泊位指标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于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技术规定:
(一)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并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城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居住区应配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公建,居住小区应配建小区和组团两级公建。
1、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30000~50000人,必须设置中学、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必要商业服务设施;
2、居住小区也称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7000~15000人,必须设置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文化活动站和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
3、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1000~3000人,必须设置居委会、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二)主城区内住宅底层不宜布置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
第八条 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形成后,应当报请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议;正式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报审,并提供以下资料和图纸:
(一)报审申请报告,一式3份;
(二)填报《规划设计送审单》;
(三)规划设计图纸1套(主要图纸为彩色),并将规划设计说明书和主要图纸装订成A3规格的设计文件6套;
(四)各类图纸及说明书的电子版1份(AUTO CAD14以上版本)。
第九条 重要地区、主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通过审查的规划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复,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批复申请报告;
(二)以实测地形图设计的总平面规划图,彩色图2份、蓝晒图3份;
(三)规划说明书1份。
(四)图纸及说明书电子版1份(AUTO CAD14以上版本)。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制发批复文件,并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或调整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否则将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内容、深度或报送资料、图纸不符合以上要求以及违反编制报审程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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