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TJ08-21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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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public building


DG/TJ 08-2143-2014

J 12671-2014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9月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管[2014]55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 08-2143-2014,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6.3.1、6.3.5、7.1.3、8.1.3、8.4.5、9.1.2、9.2.4、10.5.1、10.5.9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3]391号文下达的《201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二批)》,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任主编单位的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反复论证公共建筑可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与绿色设计文件;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结构设计;8 给水排水设计;9 暖通空调设计;10 电气设计。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0号,邮编:20009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
              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虹口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筑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车学娅 马伟骏 张德明 汪铮 徐桓 归谈纯 夏林 郑毅敏 林建萍 陈剑秋 张伯仑 王晔 王珏 蒋小易 仇成 王君若 钱丹萍 洪辉 景小峰 马素贞 樊瑛 廖琳 李芳 沈玉珏 孙屹林 卢韵琴 金振士 王君达
张雷 蔡婷
    主要审查人:姜秀清 寿炜炜 徐凤 陈企奋 高小平 李德荣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3月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上海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

1.0.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在公共建筑设计中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公共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建筑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括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人员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3 非传统水 non-tradi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雨水、河道水、再生水、海水等。

2.0.4 绿色能源 green energy
    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狭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海洋能等。这些能源消耗之后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在能源生产及其消费过程中,选用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清洁煤和核能等。

2.0.5 可见光反射率 visible light reflectance
    在太阳光可见光谱(380nm~780nm)范围内,玻璃或其他材料反射的可见光对人射可见光的比值。也可称为可见光反射比。

2.0.6 环境敏感建筑物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buildings
    对噪声、反射光、废气、废水等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建筑,主要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目标。

3.0.2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上海市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与经济特性,使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确定。

3.0.4 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策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还应明确对绿色建筑施工和运营管理的主要技术要求。

3.0.5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公共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建筑技术。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详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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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色建筑策划与绿色设计文件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建筑策划,绿色设计文件应体现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阶段全过程中。

4.1.2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1)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达到的现行国家或上海市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或要求;
        3) 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指标要求。
    3 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 绿色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物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提出远离污染源,保证日照条件,促进自然通风,满足公共交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场地声、光、热物理环境的技术措施。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可利用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4.2.2 建筑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远离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2 改善室外声、光、热、风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3 场地交通组织。
    4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措施及指标。
    5 建筑遮阳的技术分析和形式。
    6 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7 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措施。
    8 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
    9 绿色建材的利用
    10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1 场地总平面的竖向设计及场地排水组织和渗水地面的规程。

4.3 结构专业策划


4.3.1 前期调研应对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变形要求、地基处理方案等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4.3.2 结构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特点进行对比与分析,选择对环境影响小、资源消耗低、材料利用率高的结构体系,充分考虑节省材料、施工便捷、环境保护等措施。

4.3.3 当具备经济、技术条件时,宜采用可工业化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

4.3.4 结构专业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2 结构选型及相适应的材料。
    3 高强度结构材料应用的可行性。
    4 设计使用年限。

4.4 给排水专业策划


4.4.1 前期调研应对区域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遵循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区域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应采用合理的水处理技术与设施,提高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4.4.2 给排水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合建筑专业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通过雨水入渗和调蓄措施,减少开发后场地雨水的外排量。
    2 制定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综合利用方案。
    3 当生活热水供应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时,应与建筑、暖通等相关专业配合制定综合利用方案。

4.4.3 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4.5 暖通空调专业策划


4.5.1 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所在地适用的常规能源条件,可供利用的余热(或废热)等能源资源条件。
    2 适用的电力价格,当地电力供应部门能否给予分时电价等优惠政策。
    3 适用的燃气价格,当地燃气供应部门能否给予优惠气价等政策,燃气参数及供应能力。
    4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资源条件,包括项目场地与周边的可利用地表水资源、地埋管场地资源和其他可利用资源。
    5 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公共建筑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奖励、补贴政策。

4.5.2 暖通空调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空调冷热源形式。
    2 输配系统方式。
    3 末端系统形式及区域划分。
    4 计量与控制要求。
    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指标。
    6 适宜采用的各项节能技术措施。
    7 能否采用能量回收系统的技术合理性分析。
    8 是否适合采用蓄能空调系统、分布式供能系统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析。

4.6 电气专业策划


4.6.1 前期调研应对项目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

4.6.2 电气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并合理选择配变电所的设置位置及数量,优先选择符合功能要求的高效节能电气设备。
    2 合理应用电气节能技术。
    3 合理选择节能光源、灯具和照明控制方式,满足功能需求和照明技术指标。
    4 对场地内的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将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冷热电联供等作为补充电力能源,并宜采用并网型发电系统。
    5 根据建筑功能、归属和运营等情况,对动力设备、照明与插座、空调、特殊用电等系统的用电能耗进行合理的分项、分区、分户的计量;评估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的可行性。

4.7 绿色设计文件


4.7.1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4.7.2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材料选用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4.7.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定位目标。
    2 绿色建筑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
    3 选用材料的性能指标。
    4 设备选型的技术指标。
    5 施工管理的技术要求。
    6 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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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

5.1.2 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通过建筑布局改善总体环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5.1.3 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满足自身日照要求,且不应影响相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5.2 规划与建筑布局


5.2.1 建筑容积率指标应满足规划控制要求,且不宜小于0.5。

5.2.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建筑绿地率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上计入绿地率的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m,其中1/3的绿地面积应与地下室顶板以外的面积连接。绿化用地宜向社会开放。

5.2.3 总平面规划布局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的面积之比不宜小于5%。

5.2.4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建筑产生影响。

5.3 交通组织与公共设施


5.3.1 总平面规划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布局,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并宜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点之间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5.3.2 基地内人行通道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并应与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设施连通。

5.3.3 停车场所设计应作为总平面设计的主要内容,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 08-7的规定。
    2 停车库(场)布置应考虑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
    3 应以地下停车库为主,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且不应占用行人活动场地。
    4 宜采用机械式停车或停车楼方式。
    5 非机动车库(场)设置位置应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设施。

5.3.4 基地内的公共设施、体育设施、活动场地、架空层、架空平台等公共空间宜对社会开放使用。

5.4 室外环境


5.4.1 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 08-56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幕墙采用的玻璃可见光反射率不应大于20%,采用的金属材料应为漫反射材料。
    2 弧形建筑造型的玻璃幕墙应采取减少反射光影响的措施。
    3 建筑的东、西向立面不应设置连续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且不应正对敏感建筑物的外墙窗口。
    4 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幕墙设计应符合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专项评审的结论意见。

5.4.2 建筑室外照明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 316的规定。

5.4.3 噪声敏感的建筑应远离噪声源,并在周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宜根据隔声降噪措施进行噪声预测模拟分析。

5.4.4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析调整优化总体布局。

5.4.5 场地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1 种植高大乔木,设置绿化棚架为广场、人行道、庭院、游憩场和停车场等提供遮阳。
    2 地面、屋面、外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
    3 合理设置景观水池。
    4 合理确定夏季空调室外排热量。

5.5 绿化与景观设计


5.5.1 场地绿化与景观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水景应以自然软体为主,保证水质清洁,水景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30%。
    2 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树木、植被、地形和地貌景观。
    3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m2。
    4 可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总绿地面积的30%。
    5 绿地中道路地坪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15%,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5%,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6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不宜小于该场地面积的45%。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以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7 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宜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5.5.2 绿化种植种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和草种。
    2 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木、灌木和草坪结合的复层绿化。

5.5.3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应选用透水性铺装材料。
    2 透水铺装面积不应小于硬质铺地面积的50%。
    3 透水性铺装地面构造应采用渗水基础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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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

6.1.2 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内。

6.1.3 建筑造型应简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结构和构造应合理。
    2 减少纯装饰性建筑构件的使用。
    3 对具有太阳能利用、遮阳、立体绿化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6.1.4 建筑装修工程宜与建筑土建工程同步设计,装修设计应避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6.1.5 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

6.1.6 建筑室内空间设计应考虑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室内空间分隔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的比例不应小于30%。

6.1.7 建筑设计选用的电梯应考虑节能运行。2台以上电梯集中排列设计时,应设置电梯群控装置,并应具有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低速运转的功能。

6.1.8 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

6.2 室内环境


6.2.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6.2.2 电梯机房及井道不应贴邻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布置,有噪声、振动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措施,避免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

6.2.3 有观演、教学功能的厅堂、房间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

6.2.4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并避免视线干扰。

6.2.5 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6.2.6 建筑设计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建筑室内自然采光效果:
    1 大进深空间设置中庭、采光天井、屋顶天窗等增强室内自然采光。
    2 外窗设置反光板、散光板、光导设施将室外光线反射到进深较大的室内空间。
    3 控制建筑室内表面装修材料的反射比,顶棚面0.60~0.90,墙面0.30~0.80,地面0.10~0.50。

6.2.7 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过渡季节典型工况下,90%以上靠外墙布置的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

6.2.8 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3 围护结构


6.3.1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庭透明部分面积、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应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第3.2节、3.3节的规定。

6.3.2 外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浅色饰面材料,东西向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墙体材料。
    3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
    4 外墙垂直绿化。

6.3.3 屋面的保温隔热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平屋面采用浅色外表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材料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应大于0.6。
    2 坡屋面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 采用种植屋面。
    4 控制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
    5 控制中庭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

6.3.4 架空楼板、楼面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为车库、设备机房等不需要采暖和空调的房间时,应在地下室顶板设置保温层。
    2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和外挑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3 楼板的保温层宜设置在楼板的板面,当保温层设在板底时,应采取防坠落的安全措施。

6.3.5 外门窗和透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6.3.6 外窗、幕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一立面窗墙比不应大于0.7。
    2 应采用多腔断热金属型材或多腔塑料型材。
    3 合理设置开启窗扇或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6.3.7 建筑遮阳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利用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的构件(阳台,构架,挑板)、形体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
    2 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采取活动外遮阳。
    3 中空玻璃的空气间层设置活动遮阳百叶。
    4 建筑遮阳智能化控制。
    5 建筑遮阳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 遮阳构件与土建结构连接的节点构造详图应反映在建筑设计施工图中。

6.4 建筑用料及装修


6.4.1 建筑设计应优先使用经国家和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6.4.2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6.4.3 室内装修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4.4 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体系、钢结构体系、复合木结构等及其配套产品体系。
    2 装配式隔墙、复合外墙、成品栏杆、栏板、雨篷、门、窗以及水、暖、电、卫生设备等建筑部品。

6.4.5 建筑设计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4.6 建筑室内外装修材料应选择耐久性好的材料和建筑构造。

6.4.7 建筑设计宜选用下列功能性建筑材料:
    1 具有热反射、隔热功能的建筑材料。
    2 具有防潮、防霉功能的建筑材料。
    3 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4 具有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功能的建筑材料。

6.4.8 宜采用可再循环、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6.4.9 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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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应避免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且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

7.1.2 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必要时可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高于GB 50153的要求。

7.1.3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经经济技术比较和基础方案比选,就地取材

7.1.4 桩基宜优先采用预制桩。钻孔灌注桩宜通过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7.1.5 宜通过先期试桩确定单桩承载力设计值。

7.1.6 对于抗压设计为主的基础,宜合理考虑地下水的有利作用。

7.2 结构优化设计


7.2.1 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优化设计:
    1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2 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
    3 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4 结构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7.2.2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结构体系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特别不规则结构。
    2 应根据建筑功能、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3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建筑优先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乙类及丙类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
    4 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可合理采用钢结构体系、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7.2.3 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 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宜合理采用有粘结预应力梁、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等。
    3 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由刚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调整构件布置和构件截面,增加钢结构刚度。
    4 钢结构楼盖结构,宜合理采用组合梁进行设计。
    5 应合理采用具有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构件。

7.3 结构材料选用


7.3.1 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3 砌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4 受力钢筋宜合理选用高强钢筋。

7.3.2 应合理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HRB400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2 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7.3.3 应合理采用高耐久性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竖向构件中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用量占结构竖向构件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2 暴露于大气中的钢结构应采用耐候结构钢或涂刷耐候型防腐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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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安全适用、高效完善、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8.1.2 给水排水系统的器材、设备应采用低阻力、低水好产品。

8.1.3 新建有热水系统的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8.2 节水系统


8.2.1 建筑平均日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的用水标准,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节水用水定额上限值。

8.2.2 供水系统应避免超压出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0MPa。

8.2.3 供水管网应采取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

8.2.4 热水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利用余热或余能,由余热或余能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不应小于60%。

8.2.5 热水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不应小于20%。

8.2.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应采取保证用水温度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日热水供应系统的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2 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3 热水供应系统的保温层厚度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规定。

8.2.7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等的相关规定。

8.2.8 绿化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浇灌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节水浇灌的绿化面积比例应大于90%。
    2 绿化浇灌宜采用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3 绿化宜种植无需永久浇灌植物。

8.2.9 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用途、不同使用单位、不同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8.3 节水、节能设备与器具


8.3.1 给水排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水泵扬程,水泵应工作在高效区。

8.3.2 生活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节水评价值的相关规定。

8.3.3 公共浴室应采用带恒温控制与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或设置全自动刷卡式等用者付费的淋浴器。

8.3.4 除卫生器具、绿化浇灌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

8.4 非传统水利用


8.4.1 雨水利用工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处理及回用方案。

8.4.2 雨水外排应采取总量控制措施,设计控制雨量不应小于11.2mm。

8.4.3 景观水体应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设计,其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应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

8.4.4 绿化浇灌、道路冲洗、洗车、冲厕等用水应合理使用非传统水。

8.4.5 使用非传统水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8.4.6 冷却水补水应合理使用非传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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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暖通空调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暖通空调系统的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节能标准的限值要求。
    2 新风量应符合室内空气卫生标准,选择合理的送、排风方式和气流方向。

9.1.2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1.3 空调设备容量和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空气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应以冷、热负荷和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
    2 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匹配,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率。

9.1.4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应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降低空调通风系统能耗:
    1 空调与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风机。
    2 采用一级泵空调水系统时,在满足冷水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宜采用变频水泵。
    3 在采用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时,负荷侧的水泵应采用变频水泵。
    4 冷却塔宜采用变频风机或其他方式进行风量调节。

9.2 冷源与热源


9.2.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结合方案阶段的绿色建筑策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而合理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优先采用可供利用的废热、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作为热源。
    2 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3 合理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
    4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空调。

9.2.2 建筑物有较大内区,且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以及同事有供冷和供热要求的,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具有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

9.2.3 当建筑物冬季有供冷需求时,宜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并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9.2.4 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9.2.5 燃气锅炉热水系统宜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配置比例调节控制的燃烧器。

9.2.6 空调、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中相关规定。

9.3 空调水系统


9.3.1 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
    2 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除利用低温废热、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

9.3.2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循环泵和供暖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EC(H)R值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相关规定。

9.3.3 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空调水系统应采取过滤、防腐、阻垢、灭菌等水处理措施。
    3 空调水系统定压宜采用高位开式膨胀水箱的方式。

9.3.4 以蒸汽为热源的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应回收利用蒸汽凝结水。

9.3.5 旅馆、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且稳定的场所,宜充分利用制冷机组的冷凝热预热生活热水。

9.3.6 空调系统的加湿处理,宜选择加湿效率高、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的加湿器。

9.4 空调风系统


9.4.1 集中空调系统宜合理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9.4.2 在过渡季和冬季,当房间有供冷需要时,应优先利用室外新风供冷。

9.4.3 空调系统宜根据服务区域的功能、建筑朝向、内区或外区等因素进行细分,并分别对系统进行控制。

9.4.4 在空调箱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空气过滤装置。

9.4.5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中的相关规定。

9.4.6 室内游泳池池边区冬季宜采用地面辐射热水供暖系统;空调冬季排风应采取热回收措施;游泳池空调系统宜采用冷却除湿热回收机组。

9.4.7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矩形风管的干管断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4,不应大于8。
    2 风管在转弯、分支处应采用阻力损失小的弯头、三通部件。

9.4.8 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或除异味装置,并维持与相邻房间为负压。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9.4.9 全空气空调风系统的风量须经h-d图计算确定;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送风温差。

9.4.10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采用分层空调系统,宜采用侧送下回的气流组织形式。

9.5 暖通空调自动控制与检测


9.5.1 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包括冷热源、风系统、水系统等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算以及中央监控管理等。监测与控制的方案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2 对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应进行分项计量;对不同能源应分类计量。

9.5.3 冷热源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根据负荷变化、系统特性进行优化运行。

9.5.4 排风热回收装置应设置温湿度监测装置,并能将数据传送至中央控制系统。

9.5.5 人员密度较大且密度随时间有规律变化的房间,空调系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9.5.6 设置机械通风的汽车库,通风系统运行宜采用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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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应配合建筑专业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或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阶段设计说明应独立编制绿色设计章节。其编制深度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7.1、4.7.2、4.7.3条规定。

10.1.2 绿色设计应考虑实用性和适用原则,并宜适度超前。

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变配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变电所供电范围不宜超过200m。

10.2.2 应对配电网进行无功补偿,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安装地点和装设容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中有关要求。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于容量较大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采用就地无功补偿。

10.2.3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制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应根据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 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0.2.4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的方法来选择。

10.2.5 当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时,宜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场地的太阳能资源或风能资源丰富时,宜优先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风力发电系统作为庭院及景观照明、地下车库照明、公共走廊照明等能源。
    2 可优先采用并网型发电系统。
    3 昼夜持续用电负荷宜优先采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
    4 当不宜大规模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可采用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显示牌等小型独立太阳能发电产品或风光互补型产品。
    5 应采用通过当地供电局或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认可的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
    6 采用绿色能源时,应避免造成环境、景观及安全的影响。风力发电机的选型和安装应避免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10.2.6 当使用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冷热电三联供电站发电量宜据项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电负荷容量不足部分由外网供给。
    2 三联供电站宜选择在10kV电压系统接入电网,在10kV电网上实现电力平衡。
    3 在联网运行时,应考虑“解列”措施,以保证电力系统或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能将故障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10.2.7 电动机容量在350kW~550kW时,宜采用中压供电,电动机容量大于550kW时,应采用中压供电。

10.3 照明


10.3.1 应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需考虑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控制。
    2 对于功能复杂、照明环境要求高的公共建筑、博物馆、美术馆等,宜采用专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作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子系统,应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有通信接口。
    3 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宜设置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装置。
    4 当公共建筑物不采用专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而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公共区域的照明应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范围。
    5 公共区域内灯具应设置照明声控、光控、定时、感应等自控装置。
    6 各类房间内灯具数量不少于2个时应分组控制。并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10.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10.3.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节能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10.3.6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20%。

10.3.7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0.3.8 在照明设计中应严格控制光污染,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10.4 电气设备节能


10.4.1 变压器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变压器,所选节能型干式变压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2 在项目允许的条件下,宜选择S11及以上系列或非晶合金铁心型低损耗变压器。

10.4.2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变压器。且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75%。

10.4.3 电梯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楼层、服务对象和功能要求,进行电梯客流分析,合理确定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运行速度、信号控制和管理方案,提高运行效率。
    2 客梯应采用具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货梯宜采用具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配置能量回馈系统。

10.4.4 自动扶梯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服务对象,确定扶梯、自动人行道的运送能力,合理确定设备型号、台数。
    2 应采用高效电机,并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
    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以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停。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能处在暂停或低速运行状态。

10.5 计量与智能化


10.5.1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应建立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对水、电力、燃气、燃油、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可再生能源及其他用能类型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

10.5.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应设置建筑能耗监控中心(室),对采集的能耗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为优化用能管理和控制能耗提供可靠依据。其具体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 08-2068。

10.5.3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对照明、电梯、空调、给水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宜进行分项、分区、分户的计量。

10.5.4 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建立的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应按上级数据中心要求自动、定时发送能耗数据信息。

10.5.5 能耗计量系统监控中心(室)可单独设置,其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要求;也可与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合用机房和供电设施。

10.5.6 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

10.5.7 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在条件许可时,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应充分利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电力管理系统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10.5.8 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应作为新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10.5.9 大型公共建筑中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控制。

10.5.10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中的有关要求。

附录A 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


表A 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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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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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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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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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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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必选: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应根据控制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2 可选:可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针对项目特点选择一般项(含施工和运营管理的指标项),应根据选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3 任选:可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在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的六类指标中综合选择优选项:二星级不少于6项,三星级不少于10项(含施工和运营管理的指标项),应根据选项对设计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设计条文。
    4 其他:与绿色建筑评价指标项没有直接对应的设计条文,但却是绿色建筑设计应执行或宜执行的设计条文。
    5 绿色建筑设计应以项目运营为目标,故设计选项均应符合运营要求,为项目运营打好基础。
    6 本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否在选项范围内,都必须严格执行。

附录B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B.0.1 建筑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按照表B.0.1确定。

表B.0.1 建筑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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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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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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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〇: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2 结构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按照表B.0.2确定。

表B.0.2 结构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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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〇: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3 给排水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按照表B.0.3确定。

表B.0.3 给排水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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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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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〇: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4 暖通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按照表B.0.4确定。

表B.0.4 暖通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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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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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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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〇: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B.0.5 电气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应按照表B.0.5确定。

表B.0.5 电气专业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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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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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应用度:与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所对应执行设计标准的程度要求。
    2 符号说明:
        ●: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必须执行的条文;
        〇:根据确立的绿色建筑等级而选择的一般项或优选项,必须对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执行的条文;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宜执行的条文;
        -:定位一星级绿色建筑时,可不执行的条文。
    3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一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8《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
    1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 08-2090
    12《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 08-56
    1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 08-7
    1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 31/T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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