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辽市政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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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  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我市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一档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并由委托单位负责将技术结果报告报送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经其按照管理权限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务、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经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场地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物所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重大建设工程
1.交通工程:
(1)各级公路单孔大于300米的斜拉桥、跨径大于500米的悬索桥、超高层的公路及港口客运站,大中城市出入关口的重要桥梁;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及枢纽主体工程;
(3)城市地铁工程、轻轨、高架路。
2.水利、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
(2)超过330千伏变电站,城市或大型企业的重要220千伏枢纽变电站,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3)大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Ⅰ级挡水坝(堤防);
(4)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干线工程。
3.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工程:
(1)市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发射台;
(2)国际电信局,国际卫星通讯地球站;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卫星地球站,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终端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终端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厂矿工程:
(1)城市日供水15万吨以上的大型供水厂和供水干线工程;城市大型集中供热主干工程;
(2)城市大型燃气生产厂和输气干线工程;
(3)超限高层建筑(高100米以上,含100米);
(4)大型矿山、冶金等企业的重要生产、动力、通讯、试验中心、救灾等设施的主体工程。
5.其他:
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特殊建设工程或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建筑;
2.大中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和剧毒物质的生产、存贮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
3.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4.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制药等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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