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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CJJ 128-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128-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3、3.1.3、3.1.4、3.3.2、3.3.3、4.1.1、4.1.3、11.3.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3月1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写组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垃圾接收系统;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5.余热利用系统;6.电气系统;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8.烟气净化系统;9.残渣收运系统;10.污水处理系统;11.化学监督;12.公用系统;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邮政编码:518029)。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龚佰勋 曹学义 姜宗顺 崔德斌 郑奕强 雷钦平 沈文泽 徐文龙 吴立 李兆球 陈红忠 杨海根 潘绍文 汪世伟 沈金健 林桂鹏 任庆玖 易伟 卢忠 朱履庆 陈天军 周大伦 王定国 陈跃华 郭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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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的科学管理,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稳定运行,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科学管理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作为焚烧设备的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
1.0.3 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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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1.1 垃圾焚烧厂应按本规程和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管理要求、技术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
2.1.3 运行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要求,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1.4 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2.1.5 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充分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启、停过程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2.1.6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做好运行记录,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2.1.7 运行人员应及时报告、记录工艺系统和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通知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1.8 垃圾焚烧厂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的要求。
2.1.9 工艺系统和设备的大修、小修作业安排应征求运行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的意见。
2.1.10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应按国家和行业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要求执行。
2.1.11 稳定运行三年期内应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管理体系的认证。
2.1.12 垃圾焚烧厂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2.1.13 垃圾焚烧厂年垃圾焚烧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
2.2 维护保养
2.2.1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建立操作规程。
2.2.2 垃圾焚烧厂各类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
2.3 安 全
2.3.1 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并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
2.3.2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3 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位。
2.3.4 作业场所应按规定配置和检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2.3.5 应急系统设备应保证完好。
2.3.6 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洪、防风、防汛、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2.3.7 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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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垃圾接收系统
3.1运行管理
3.1.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接收系统的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交通标志应符合规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要求。
2 垃圾接收过程中,应防止垃圾污水、臭气、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3 应监督垃圾运输车车容车貌。并及时对其进行清洗。
4 垃圾焚烧厂处理特殊垃圾时应采取确保特殊垃圾的安全隔离和焚毁的特殊措施。
3.1.2 称重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应统计、存档。
2 垃圾运输车在称重过程中应低于限定速度,匀速通过汽车衡。
3.1.3 危险垃圾严禁进入垃圾贮坑,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
3.1.4 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3.1.5 卸料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运输车在卸料区内应服从指示信号或运行人员的现场指挥。
2 垃圾卸料门在卸料后应及时关闭。
3 卸料区应有相关卫生防疫措施。
4 检修期间卸料区进出口应常关隔臭。
3.1.6 垃圾贮坑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监控垃圾贮存量和渗沥液积聚状况。
2 垃圾贮坑新老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应形成进料,堆醇、投料的动态过程。
3 应采取措施避免垃圾渗沥液排泄口堵塞。
3.1.7 垃圾抓斗起重机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并应防止碰撞、惯冲、切换过快、泡水、侧翻等。
2 运行人员应按垃圾接收设备要求清门,堆垛,排水,均匀供料,不得将未拆散的捆包垃圾投送入炉。
3 配备两台以上垃圾抓斗起重机的应合理分配工作量。
4 自动计量与记录装置应保持完好。
3.2 维护保养
3.2.1 称重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校验。
3.2.2 卸料区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破损的地面、墙面或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
2 损坏、堵塞的排水设施应及时修复、清理。
3.2.3 垃圾贮坑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大修时应清空垃圾贮坑内垃圾,并检查垃圾贮坑构筑物磨损、裂纹、渗沥液排液口堵塞、车挡损坏和卸料门损坏等情况,并应及时保养与修复。
2 临时停炉期间应密闭卸料门,并应在贮坑内垃圾表面撒石灰控制蚊虫孳生。
3.2.4 垃圾抓斗起重机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例行检查、保养。
2 发生运行状况异常时,应停机检查。
3 配备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合理安排运行和维护保养时间,应保证至少有一台起重机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且单台起重机运行状态仅限于短期。
3.3 安 全
3.3.1 汽车衡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衡前方限速标志应清晰,减速带完好。
2 汽车衡防雷接地应完好,接地电阻应达标。
3.3.2 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
3.3.3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
3.3.4 卸料区应做好地面、坡道安全防滑措施。
3.3.5 垃圾贮坑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渗沥液汇集区应通风防爆。
2 运行人员进入垃圾贮坑和附属构筑物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超标时,不得进入垃圾贮坑。
3 运行人员进入垃圾贮坑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佩戴防护用具。
3.3.6 运行人员在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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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4.1 运行管理
4.1.1 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4.1.2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入运行前应对汽、水、油、风、电磁、液压、垃圾进料、吹灰、出渣、排灰、保温、密封、点火、热力表计、膨胀指示、视官监督、消声等各子系统进行检查、核定,阀、门、孔、口、挡板调节等应密闭完好。
2 垃圾焚烧锅炉及安全附件应按要求实施检验。
3 余热锅炉的给水、蒸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要求。
4.1.3 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在合格后投入运行。
4.1.4 垃圾焚烧锅炉点火启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火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2 点火升温过程应符合升温曲线的要求。
4.1.5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料斗应保持料位正常。
2 应保持炉膛微负压运行工况。
3 应根据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燃烧空气温度及风室风压、风量。
4 应根据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一、二次风量配比。
5 应根据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给料行程和炉排速度。
6 观察垃圾焚烧床层火焰状况,调整垃圾焚烧工况,防止垃圾焚烧床层前段黑区过长、横向火焰不均、后段火焰距落渣口过近等现象发生。
7 当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投入助燃器助燃。
8 应避免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
9 炉渣热灼减率应达标。
10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应与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协调配合,调整优化工况。
11 应巡查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
12 对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13 垃圾焚烧锅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14 垃圾焚烧锅炉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15 余热锅炉出口蒸汽参数应达到额定值,汽水品质经化验合格后应对其他系统供汽。
4.1.6 垃圾焚烧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炉前应进行吹灰。
2 应按照降温曲线停炉。
3 应关闭垃圾焚烧炉料斗挡板。
4 余热锅炉采用湿法保养时,停炉前一天,调节炉水pH值应至上限。
4.2 维护保养
4.2.1 余热锅炉的维护保养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执行。
4.2.2 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告。
2 应定期检查各运行设备的动作部件,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维护。
3 应保证炉墙和各类管道、阀门保温状况良好。
4 应检查炉墙门孔、视镜,保证状况良好。
4.2.3 停炉后应及时清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
4.3 安 全
4.3.1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4.3.2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作业,当通过观测孔检查炉内燃烧工况时应注意安全。
4.3.3 垃圾焚烧锅炉系统发生运行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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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余热利用系统
5.1 运行管理
5.1.1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热力发电时,应结合焚烧厂实际情况,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规定,编制本单位管理规程。
5.1.2 汽轮机组启动前,旁路冷凝器系统应调整到备用状态。
5.1.3 汽轮机正常运转和停机过程中,旁路冷凝系统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
5.1.4 汽轮机组完成停机程序后应调整旁路冷凝器,撤出热备用状态。
5.1.5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旁路冷凝器热备用工况,全面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
5.1.6 汽机停机时,应确认进入主冷凝器的电动常闭阀关闭严密。
5.1.7 主蒸汽由旁路进入主冷凝器时,应及时投入自动盘车装置。
5.1.8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维护保养
5.2.1 应严格执行发电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应按要求做好辅助设备的保养和定期切换工作。
5.2.3 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的设备维护保养应按行业相关标准和设备技术要求执行。
5.3 安 全
5.3.1 汽轮发电机组启动前所有保护和主要指示仪表应正常。
5.3.2 应按要求做好透平机油、振动、金属等各项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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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系统
6.1 运行管理
6.1.1 电气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6.1.2 电气设备启动前应确保绝缘合格,对备用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测量。
6.1.3 运行人员进行倒闸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应仅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6.1.4 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接地应良好,接地电阻值应合格。
6.1.5 应按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电气设备进行外部检查。
6.1.6 备用的设备应按要求检查、试验或轮换运行。应能保证及时启动。应急备用发电机应定期运行,间隔周期不应超过10d。
6.1.7 应定期检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6.1.8 备用电源不得在工作电源被切断前自动投入。
6.1.9 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根据现场运行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1.10 运行中应密切观察发电机铁芯温度、线圈温度、轴承温度、冷却系统风温、电流、电压及其他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当发现运行参数不正常时,应根据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操作并及时查明原因。
6.1.11 发电机水灭火装置水压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6.1.12 对采用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其通风系统应保持严密,空气室和空气道内应清洁无杂物。
6.1.13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
6.1.14 油浸式变压器储油池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
6.1.15 不得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芯接地运行。
6.1.16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应准确记录清楚。
6.1.17 未经批准,运行人员不得更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定值通知单应妥善保管。
6.1.18 发现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及时报告,并应及时查明原因。
6.1.19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应保持完好。
6.1.20 电气设备交接、大修或更换线圈后的试验,应按交接和预防性试验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1.21 垃圾焚烧厂余热利用发电,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2 维护保养
6.2.1 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电气设备维护操作规程。
6.3 安 全
6.3.1 发电机开始转动后,应防止触电。
6.3.2 当发电机着火时,应使用水灭火装置或其他灭火装置扑灭火灾,不得使用泡沫式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6.3.3 变压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变压器上部顶盖着火,应先打开下部事故放油门放油至蓄油坑中,变压器油位应低于着火处;变压器内部着火时不得放油。
6.3.4 电动机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处理,不得将大股水注入电动机内。
6.3.5 遇有其他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6.3.6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应执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3.7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6.3.8 进入垃圾焚烧炉、烟气脱酸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器内部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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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7.1 运行管理
7.1.1 应根据焚烧厂实际情况和设备技术要求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
7.1.2 现场仪表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定时巡检。对于重要参数仪表,应建立巡检、维护记录。
7.1.3 需要定时清洗内部的就地仪表,应按操作规程执行。
7.1.4 对于设置在外界温度可能达冰点以下的仪表或传感器,应有保温防范措施。
7.1.5 热工测量及自动调节、控制、保护系统中的电气仪表与继电器的运行维护,应按照电气仪表及继电保护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维护保养
7.2.1 主要热工仪表与自动化装置,应定期进行现场运行质量检查。
7.2.2 应定期维护计算机、网络通信,备份数据库。
7.2.3 仪表及其附件应保持清洁。
7.2.4 应检查管路及阀门接头,保证无腐蚀、裂缝及渗漏等现象。
7.2.5 仪表应定期校准。
7.2.6 应检查和消除仪表的记录故障,保持记录清晰正确。
7.2.7 应定期检查信号报警情况。
7.2.8 应定期进行热工信号与安全保护系统试验。
7.2.9 应每天了解自动调节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应定期进行定值扰动试验。
7.3 安 全
7.3.1 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定期检测、标定、校验计量和指示表计,确保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运行安全。
7.3.2 应保障不间断电源备量符合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并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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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烟气净化系统
8.1 运行管理
8.1.1 烟气净化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操作规程。
2 运行工况应与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工况相匹配,并调整优化。
8.1.2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灰品质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充装时应避免扬撒。
2 石灰浆配制用水应满足设备水质性能要求。
3 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
4 应保证中和剂当量用量,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调整中和剂流量或(和)浓度。
8.1.3 袋式除尘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运前应按滤袋技术要求进行预喷涂。
2 检查风室差压,根据运行工况调整、优化反吹频率。
3 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
4 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
8.1.4 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
2 应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8.1.5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8.2 维护保养
8.2.1 烟气净化系统停止运行,应清洗石灰浆贮罐、管路及喷入设备。
8.2.2 反应塔内结垢应及时清理。
8.2.3 临时停运期间,袋式除尘器外壳及灰斗应保持加热状态,内部滤袋应保持与外界隔绝,防止飞灰吸湿受潮。
8.2.4 停运检修时应检查滤袋破损情况,并应及时更换破损滤袋。
8.2.5 应定期检查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磨损和堵塞情况,并应及时处理。
8.2.6 定期检查、维护在线监测系统,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8.3 安 全
8.3.1 应保持消石灰浆配置区的清洁。
8.3.2 活性炭贮存及输送过程中应采取防爆措施,活性炭输送管线应考虑设置静电消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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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残渣收运系统
9.1 运行管理
9.1.1 炉渣、飞灰应分开,并应及时收集与清运。
9.1.2 炉灰、炉渣收集与清运场区,应保持卫生、畅通,交通标志规范清晰。
9.1.3 应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9.1.4 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9.1.5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9.1.6 炉渣运输车辆应密闭带盖,不得沿途撒漏。
9.1.7 自备炉渣填埋场,炉渣填埋作业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规定。
9.1.8 以炉渣为主辅料制作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9.2 维护保养
9.2.1 残渣收集、贮存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易磨易损零件应防磨并定期更换。
9.2.2 应定期检查残渣收运设施设备的易结垢部位,并应及时清除。
9.3 安 全
9.3.1 运行人员不得直接与飞灰接触,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9.3.2 飞灰应作安全处理,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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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污水处理系统
10.1 运行管理
10.1.1 垃圾渗沥液及其产生的有害气体应及时收集、处理。
10.1.2 污水收集、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和恶臭污染措施。
10.1.3 生化处理污水应按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4 出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优先循环利用。
10.1.5 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应满足污水量波动的要求。
10.2 维护保养
10.2.1 应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设施设备的易结垢部位,并应及时清除结垢。
10.2.2 应及时更换腐蚀部件,并应定期作防腐处理。
10.3 安 全
10.3.1 应定期巡视垃圾渗沥液处理区域的有害气体监测仪,对潮湿环境应做好防范措施,对有害气体的工作环境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10.3.2 垃圾渗沥液处理区域应有通风防爆措施。
10.3.3 污水处理系统压力管道、容器的安全运行维护应符合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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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化学监督
11.1 运行管理
11.1.1 化验室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化验室管理规程,并应按规程要求监督、检测。
2 应建立健全各类分析质量保证体系。
3 检测数据应准确。
4 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试剂及检测样品应按产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 化验报表应按日、周、月、年整理、报送和存档。
11.1.2 化学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化学水水质、蒸汽品质检测及锅炉用水量对系统工况进行调节处理。
2 当补给水水质不合格时,应立即切换备用设备,并应对失效设施及时进行处理。
3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11.1.3 分析仪器应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认证,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11.2 维护保养
11.2.1 化验室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热值分析仪、物料成分分析仪、汽水油分析仪器、环保检测设备等应定期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作技术检查、校核合格。
2 化验室仪器设备应进行维护和检验,保持实验室卫生清洁。化验室仪器的附属设备应妥善保管。
3 精密仪器的电源应安装电子稳压器。不应随意搬动大型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搬动时应做好记录;搬动后应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签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11.2.2 化学水处理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泵的运转情况和出入口阀门的开闭状况。
2 检查过滤器运行情况。
3 检查各类水处理介质的工作状况,无法恢复的应及时更换。
11.3 安 全
11.3.1 化验室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验室应配置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并应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
2 各种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使用前应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应按规定认真操作。
3 化验检测完毕,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11.3.2 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11.3.3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11.3.4 化学水处理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和相关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危险化学品罐应与其他设施应有明显的安全界线,四周应加挂危险化学品标志牌。
3 运行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时,应穿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和水鞋等,严密谨慎操作。
4 化学水处理区域应设置防滑地面,运行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注意防滑。
5 失效设施设备的处理应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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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用系统
12.1 运行管理
12.1.1 压缩空气系统运行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10892的相关规定执行。
12.1.2 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制订本单位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12.1.3 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水泵的运行管理应符合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备用冷却水泵应进行试验和切换。
2 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冷却水塔运行管理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3 循环水水质、水温、水量应符合运行要求,各种设备应及时检查。
12.1.4 应定时巡视给水系统设备,确保压力和水位正常。
12.1.5 应建立辅助燃料供应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辅助燃料品质、储量应满足运行的要求。
12.1.6 无线通信系统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通信畅通。
12.2 维护保养
12.2.1 空压机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规程,并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2.2.2 空调暖通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2.2.3 循环水冷却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 应经常检查机械冷却水塔的运转情况,检查淋水填料、过滤填料和通流情况。
3 应定期清理,保持清洁。
4 应定期对管道、阀门进行检查,并应活动阀门门杆。
12.2.4 给水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泵、工业水泵、除氧水泵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 对工业水池、工业水塔应经常检查和卫生清理。
3 应定期检查通往锅炉汽包、减温器的给水管道上的阀门组和给水泵再循环的管道阀门。
12.2.5 辅助燃料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检查、维护辅助燃料储存设施。
2 应定期检查、维护管道阀门。
3 应定期检查、维护和试验连锁安全装置。
12.2.6 应定期检查维护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12.3 安 全
12.3.1 压缩空气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使用易燃液体清洗阀门、过滤器、冷却器的气道、气腔、空气管道以及正常条件下与压缩空气接触的其他零件。
2 不得使用四氯化碳、氯化烃类作为清洗剂
12.3.2 空调暖通系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漏。
12.3.3 循环水冷却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时运行人员不得进入冷却水塔内部。
2 冷却水泵切换运行时,应在该切换泵运转正常后,才能停止原运转泵。
3 冷却系统应设有备用电源。
4 停用较长时间的水泵投入运转前,应进行试运行。
5 循环水泵因故障检修时,应关闭出口阀门,并停掉电源,挂上明示警告牌。
12.3.4 给水系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切换运行时,应在切换泵运转正常后,停止原运转泵。
2 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因故障停运检修时,应关闭出入口阀门,并切断电源,挂上明示警告牌。
12.3.5 辅助燃料系统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13 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13.0.1 劳动安全卫生防疫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安排运行人员体检,建立运行人员健康档案。
2 应建立定期灭虫消杀制度。
3 停炉检修期间应对垃圾贮坑消杀灭虫。
4 应建立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5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卫生防疫设施、消杀机械设备,并应保持完好。
13.0.2 消防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厂区内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
3 应建立动火票制度。
4 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划分责任区域,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