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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北 京
前言
[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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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教学中强化实训实践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使学生成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面向社会、面向人人,培养与培训突出针对性、职业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 办学规模(学生数) 单位:人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 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 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 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学校为0.50;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学校为0.55。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二条 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景观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雕塑小品、水体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五条 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 校园应规划智能化系统,使校园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 第二十七条 校园规划要合理布置民防工程和利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 生 )
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2、综合类院校分为综合(1)类院校,以文科类专业为主;综合(2)类院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
第三十条 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0.24m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或6%。
第三十一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现状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指标预测了表3各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并据以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 专业结构预测比例
注: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训用房: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表4
表4 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 / 生 )
一、公共课教室: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等。
(一)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注: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专业指标,根据专业类别可采用制造类或电子信息类专业面积指标。
2、公安类专业可采用体育类专业面积指标。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一)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同表5。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 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第三十四条 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游泳馆可根据需要和有关配置规范选配。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注:体育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并入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指标,见第三十二条 二款。
第三十五条 校级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第三十六条 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第三十八条 单身教师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5执行。
表15 单身教师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生)
第三十九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 / 生)
注:清真食堂按就餐人数,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生。
第四十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
第六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四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
第四十五条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八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四十九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五十条 楼梯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五十一条 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五十三条 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五十四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三、各类用房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及设备,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四、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没见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配置降温设施。
六、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根据安全要求,应在校园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园内和楼宇内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训、生活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校园内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应与总体同步建设。
第六十条 校园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附录一 高职院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注:1、体育类高职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并入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指标。
2、公安类高职院校可采用体育类高职院校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留学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学生人数进行配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留学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
注:留学生不足100人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可在100人的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
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包括单元式住宅及其它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置。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一室户55㎡、二室户75㎡、三室户90㎡。每套住宅均配备居室、卫生间、厨房,室内设壁橱。外籍教师其它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2-2的规定。
附表2-2 外籍教师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人)
附录三 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培训部用房:包括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3的规定。
附表3 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人)
附录四 术语
一、办学规模:系指全日制在校生的总人数。
二、理实一体化: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和特点,即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具备理论与实践教学功能的场所内实行边教、边学、边做的学习和训练。
三、建筑面积:一般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四、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五、使用面积系数(K):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六、设座率:学生阅览座位数与学生规模的比例。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