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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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7-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前言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由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适应国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的基础上,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邮政编码:43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参编人员:陈海滨 陶华 徐文龙 邓成 黄宁 周治荣 张来辉 谈浩 汪俊时 魏正康 王敬民 秦建宁 沈磊 朱建军 张后亮 陈恩富 田永汉 章程 万迎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转运站”)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转运站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运站。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转运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转运站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按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保护环境。

第六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在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转运站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应结合国情,遵照以下原则,并经充分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后合理确定:
    一、有利于推进垃圾转运设备的国产化。
    二、有利于提高转运站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条件。

第十条 转运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市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其数量、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相协调。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且远离城市的地区,可建设大型的转运站对垃圾集中转运;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区建设的城市,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垃圾转运站。

第十三条 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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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额定日处理能力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2 建设规模大于3000t/d的特大型转运站(除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外)参照Ⅰ类转运站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站房,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箱,垃圾计量、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处理、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二、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冲洗、消防、通信、检测及化验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设施。

第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包含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小型转运站以主体工程设施为主,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借助周边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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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六条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原则,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
    四、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五、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段。

第十七条 具备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水路转运站(码头)。

第二节 总图布置


第十八条 转运站的总图布置应该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应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

第十九条 转运站内道路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式、周边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站内转运路线和收集路线宜分开,做到线路清晰明确。

第二十条 转运站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工艺布置。

第二十一条 兼有其他功能(如含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辅助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生产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

第四章 主体工程


第二十二条 转运站主体建(构)筑及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运站主体设施及容器应封闭,严禁建设露天转运站。
    二、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出口(如卷帘闸门等),并设置可关闭的通风口。
    三、转运站的建(构)筑应简单、实用,其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第二十三条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及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应满足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转运站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使用寿命,转运站的转运单元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大型转运站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二、应在转运站入口或计量设施处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三、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四、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等系统。
    五、垃圾储存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
    六、应设置单独的垃圾收集车和运输车辆抽样检查停车等待区。

第二十六条 转运站应根据其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填装、压实设备。

第二十七条 转运站内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垃圾转运系统的多个转运站的配套机械设备也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第二十八条 转运站机械设备、配套车辆以及垃圾容器、设施等应综合考虑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进行配置。

第二十九条 转运站的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要求。站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转运车辆满载通行的要求。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条 转运站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装备标准应满足转运站正常运行、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和服务区具体情况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大、中型转运站供电设施应采用二级负荷并自备电源。

第三十二条 转运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其他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运站的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转运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站内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以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办公设施;中、小型转运站行政办公设施可与站内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第三十七条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央控制系统,其他类型转运站宜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第三十八条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机修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具体需求酌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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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转运站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第四十一条 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第四十二条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系统。

第四十三条 配套的转运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第四十四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确定渗沥液及污水排放、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中、小型转运站的渗沥液及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四十六条 转运站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转运站的卸料平台等重要和危险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色》GB 2893的要求设立醒目的标牌或标志。

第四十八条 转运站内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 转运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虫、灭虫等措施。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转运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转运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转运站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2执行。

表2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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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同类设施中,规模小者取下限,反之取上限,在此区间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 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
        3 配套设施面积未包括站内道路和停车场;
        4 规模大于3000t/d的转运站备项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有关标准,并结合工艺条件酌情增加;
        5 小城镇的小型(Ⅵ、Ⅴ类)转运站建筑面积指标可取偏大值,大城市则应取偏小值;
        6 其他功能(分选、加油等)设施建筑面积另计。

第五十二条 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执行。

表3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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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转运能力大于3000t/d的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酌情增加;
        2 表内用地只含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和第十四条所列配套工程设施及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所需用地,否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的标准确定其额外用地指标;
        3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 小城镇的Ⅴ类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可取偏大值,大城市则应取偏小值;
        5 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第五十三条 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8%。

第五十四条 转运站绿地率应为总用地面积的20%~30%,中型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宜取上限;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宜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五条 转运站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第五十六条 转运站宜采用一至两班制。

第五十七条 各类转运站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转运站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的标准按需配备。

表4 转运站劳动定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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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劳动定员指主要转运操作和管理人员数量,不含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司机;
        2 转运能力大于3000t/d的转运站,劳动定员可酌情增加。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八条 转运站项目的工程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可作为审批、核准项目时的参考依据。若工程建设实际内容随市场价格出现变化,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5所列指标控制。

表5 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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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投资估算含转运车购置费,但不包括收集车购置费;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及分选、公厕、景观与厂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2 运距远的Ⅲ类转运站投资指标可取偏大值,反之则应取偏小值;
        3 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1.10~1.30;
        4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照2007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

第六十条 转运站建设工期可按表6控制。建设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表6 转运站建设工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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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转运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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