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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engine heat pump air-conditioning system
CJJ/T 216-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设计;3.安装与施工;4.调试、检验与验收;5.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邮编:10001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李 清 车立新 武海琴 李美竹 徐 静 曹 阳 郭文斌 张 诚 严荣松 钟 怡 冯松梅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 健 田贯三 项友谦 马最良 周国民 魏艳萍 糜 华 秦朝葵 李士广 李 锐 胡晓荣
下载地址:
1 总则
1.0.1 为规范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中,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能源的发动机驱动的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
1.0.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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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选用应根据建筑规模、类型、负荷特点、参数要求,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能源结构、能源价格政策及环保要求等,经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论证后确定。
2.1.2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由制冷系统、燃气系统、冷凝水系统、监控系统及电气系统组成。制冷系统应包括室内机、室外机、制冷剂管道系统。
2.1.3 当建筑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使用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2.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设备。
2.1.5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选用的机组容量、性能参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发动机驱动空调(热泵)机组》GB/T 22069的有关规定。
2.2 空调系统
2.2.1 燃气热泵空调冷热负荷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的有关规定。
2.2.2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分区应按空调负荷变化规律、部分负荷运行的调节要求以及房间的楼层、朝向、使用时间和功能等划分。
2.2.3 室内机的选择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机数量和容量应根据房间冷、热负荷确定,且不应超过所选用的燃气热泵机组的技术参数;
2 室内机的形式和布置应根据使用房间的功能、布局、气流组织形式、噪声标准、空气质量标准和内部装修等因素确定;
3 空调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少于5次/h;
4 室内机的位置应使送、回风气流畅通,同时应满足整体美观要求;
5 当室内机形式采用风管式时,空调房间宜采用侧送下回或上送上回的送风方式;
6 回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气流组织要求确定,且不应设在射流区域,回风口应设置过滤网。
2.2.4 室外机容量应根据室内机的总容量确定,并应根据制冷剂管道长度、室内机与室外机的高差及同时使用系数等进行修正。
2.2.5 室外机应使用低压燃气,工作压力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机组的工作压力范围应为标准压力的(0.5~1.25)倍;
2 液化石油气的工作压力范围应为标准压力的(0.7~1.2)倍。
2.2.6 室外机可设置在屋顶、地面等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安装场所应通风良好、场地平整且不易积水;
2 室外机周围不应有易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且不应易积聚可燃气体;
3 室外机安装场所应远离建筑物外窗;
4 室外机宜设置在防雷保护区内,并应有静电接地措施。当室外机设置在防雷保护区范围外时,应采取防雷措施;
5 室外机之间及室外机与周围墙体之间的净距应留有操作和检修空间;
6 室外机布置应整齐、美观;
7 当室外机设置在屋顶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结构必须满足室外机动荷载及承重要求,并应采取减振措施;
2)建筑物应设置通向屋顶的楼梯、检修通道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栏。
8 当室外机设置在地面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2.2.7 制冷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剂管道长度和允许高差应符合室外机性能及节能技术要求;
2 不同空调系统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3 制冷剂管道应采用空调制冷专用无缝铜管及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调与制冷设备用无缝铜管》GB/T 17791和《铜管接头 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 11618.1的有关规定。
2.2.8 当采用风管式室内机时,通风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2.2.9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2.10 冷凝水应集中排放,且室内机冷凝水管道与室外机发动机排气冷凝水管道应分别设置。
2.2.11 室内机冷凝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 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0;冷凝水干管坡度不宜小于0.005,且不应小于0.003,并不得有积水部位;
3 冷凝水管道的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
4 当配备冷凝水泵时,冷凝水配管的高度不应超过冷凝水泵的扬程,冷凝水总排水管的高度不应高于系统内最低的室内机;
5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6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2.2.12 室外机发动机排气冷凝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冷凝水配管坡度不应小于0.02;
2 排气冷凝水管道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2.2.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等均应采取绝热措施:
1)冷热介质在输送过程中易产生冷热损失的部位;
2)外壁、外表面不允许结露的部位。
2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冷桥或热桥的措施;
3)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气层和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
4)室外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硬质保护层。
3 绝热材料的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优先采用导热系数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密度小、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 设备和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规定确定。
2.3 燃气系统
2.3.1 燃气系统的范围为建筑供燃气的接入点至室外机的燃气接入口,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3.2 室外机使用的燃气气质应与当地供应的城镇燃气气质一致。
2.3.3 室外机的用气负荷应根据当地的供气能力进行校核,不得影响居民用气。当中压燃气接入燃气热泵空调系统时,应设置调压装置。
2.3.4 燃气系统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2.3.5 燃气系统应单独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2.3.6 室外机与燃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的有关规定。
2.3.7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2.3.8 燃气管道的设置必须避开室外机的进、排风口。
2.3.9 燃气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2.3.10 连接室外机的燃气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及测压仪表。
2.3.11 当室外机设置在屋顶时,燃气管道可沿外墙明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2 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且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3 管道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不得布置在檐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部位;
2)当管道安装在建筑物避雷保护范围内时,管道应采用镀锌圆钢与避雷网进行焊接连接,连接点的间隔不应大于25m。镀锌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8mm,焊接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管道任何部位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3)当管道安装在建筑物避雷保护范围外时,防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建筑物外敷设的燃气管道,且与其他金属管道平行敷设的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铜绞线将燃气管道与平行的金属管道行跨接,且跨接点的间隔不应大于30m。铜绞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6mm²;
4)当屋面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在连接部位的两端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²的金属导线进行跨接;
4 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5 管道应设置球阀,球阀的高度应易于操作。
2.4 监控系统
2.4.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设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的功能、规模、空调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及节能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系统规模大、室外机台数多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2.4.2 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宜设置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设置控制室。
2.4.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 室内机、室外机等设备的运行参数;
2 制冷剂冷凝压力、冷凝温度;
3 室内温度;
4 燃气系统压力。
2.4.4 室内空气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不受局部冷热源影响且空气流通的地点。
2.4.5 设有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与排风管道宜采用带电信号输出装置的防火阀;
2 新风与排风系统宜具有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限报警和风机启停状态监控功能。
2.4.6 采用自动控制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2.5 电气系统
2.5.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2.5.2 室内机的电源额定电压应为220V,室外机的电源额定电压应为单相220V或三相380V,额定频率50Hz。
2.5.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电气配线应满足室内机、室外机及辅助设备额定总功率的要求。
2.5.4 连接到同一室外机的多台室内机应分别设置电源回路及漏电保护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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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装与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实施,当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3.1.2 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本规程表A.0.1的格式记录。
3.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随机文件应齐全;
2 设备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机组的主机和零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损伤、锈蚀等缺陷;
4 检查完成后应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5 开箱检查后应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3.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性能及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3.1.5 管道的绝热施工应在管道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3.2 室内机安装
3.2.1 室内机应水平安装,安装位置应预留检修、保养空间。
3.2.2 室内机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应牢固,室内机与风管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2.3 室内机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3.2.4 当采用风管式室内机或有新风系统时,风管系统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 冷凝水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水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冷凝水管道与设备应采用柔性连接,且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等缺陷。
2 室内机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道不得与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3 冷凝水管道安装完毕且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充水试验,以不渗漏为合格。
3.3 室外机安装
3.3.1 室外机与基础之间应设置减振部件,且应进行固定。室外机应在基础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安装。
3.3.2 室外机搬运吊装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并应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倾斜、振动或碰撞。
3.3.3 室外机安装应确保室外机的四周留有足够的进排风和维护空间,必要时室外机应安装风帽及气流导向格栅。
3.3.4 室外机安装在屋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校核屋顶的承重结构受力,校核结果应符合安装强度要求;
2 通向屋顶的楼梯、检修通道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栏等部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3 屋面室外机安装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
3.3.5 室外机安装在地面时,护栏或车挡安装应牢固、可靠。
3.3.6 室外机的发动机排气凝结水管道与总排水管道不应做成闭式连接。在寒冷地区,冷凝水管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冻措施。
3.4 制冷剂管道系统施工
3.4.1 制冷剂管道接头、喇叭口、弯头、直通、分支管件等应采用符合燃气热泵机组所使用制冷剂性能要求的专用管件。
3.4.2 制冷剂管道及分支套件的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4.3 制冷剂管道系统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剂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
2 铜管切口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平面应与管中心线垂直,允许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径的1%,管口翻边后应保持同心,不得开裂及皱褶,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
3 制冷剂管道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5D(管道直径),其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大于0.08D,且不应使用焊接弯管及皱褶弯管;制冷剂管道分支管应按介质流向弯成90°与主管连接,不宜使用弯曲半径小于1.5D的压制弯管;
4 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承插钎焊焊接或套接钎焊焊接,插接深度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插接深度
钢管规格 | ≤DN15 | ≤DN20 | ≤DN25 | ≤DN32 | ≤DN40 | ≤DN50 | ≤DN65 |
承插口的插接深度(mm) | 9~12 | 12~15 | 15~18 | 17~20 | 21~24 | 24~26 | 26~30 |
5 制冷剂管道的焊接应采用充氮保护,焊接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清洁、脱脂;
6 制冷剂管道严禁带压焊接。
3.4.4 制冷剂管道的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剂管道水平安装应使用支吊架进行固定,横管的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横管的支吊架最大间距
铜管外径(mm) | 6.4~9.5 | ≥12.7 |
支吊架最大间距(m) | 1.2 | 1.5 |
2 制冷剂管道垂直安装应进行卡固,且液管和气管应分开进行固定,卡箍间距宜为1m~2m;
3 当液管和气管共同吊装时,支吊架间距应以液管的尺寸为准;制冷剂系统管道和水系统管道应分开吊装;
4 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3.4.5 制冷剂管道施工完毕后,与室外机连接前,应采用压力为0.6MPa的氮气对制冷剂管道进行清扫,并应采用浅色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
3.4.6 制冷剂管道系统(除室外机)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密性试验介质应采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4.6的规定,其他种类的制冷剂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
表3.4.6 试验压力
制冷剂种类 | 试验压力(MPa) |
R407C | 3.3 |
R410A | 4.0 |
2 试验前应开启试验管路上所有阀门。对易被高压损坏的管路附件应进行拆除,并应使用短管连接;对仪器仪表应进行隔离。
3 当系统升压达到试验压力时,使用肥皂水或其他发泡剂刷抹在焊缝、喇叭口扩口等连接处检查,不得有泄漏。
4 系统保压时,应充气至试验压力,压力稳定后记录试验开始时的压力表和温度计读数,经24h后记录试验结束时的压力表和温度计读数。压力降不应大于试验压力的1%。当压力降不合格时,应查明原因消除泄漏,并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压力降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压力降(MPa);
p1——试验开始时压力表读数(MPa,绝对压力);
p2——试验结束时压力表读数(MPa,绝对压力);
t1——试验开始时温度计读数(℃);
t2——试验结束时温度计读数(℃)。
5 制冷剂系统严密性试验应按本规程表A.0.2的格式记录。
3.4.7 制冷剂管道系统的抽真空试验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1 抽真空前,应首先确认气、液管截止阀处于关闭状态;
2 抽真空应达到真空度5.3kPa,并应保持24h以上,系统绝对压力无回升。
3.4.8 制冷剂管道系统抽真空后,方可充注制冷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注所选用的制冷剂种类应与室外机规定的制冷剂一致;
2 充注制冷剂的总量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 制冷剂的充注宜在系统的低压侧进行,非共沸制冷剂应采用液态充注。
3.4.9 对室外部分的制冷剂管道绝热层应采用防护措施,不得受腐蚀和日晒雨淋,防护材料应耐腐蚀、抗老化。
3.5 燃气系统施工
3.5.1 燃气系统管道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3.5.2 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管道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2 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3 焊缝外观及内部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5.3 管道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最大间距宜按表3.5.3的规定选择;
表3.5.3 管道支架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 | DN15 | DN20 | DN25 | DN32 | DN40 | DN50 | DN65 | DN80 |
最大间距(m)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6.0 | 6.5 |
管道公称直径 | DN100 | DN125 | DN150 | DN200 | DN250 | DN300 | DN350 | DN400 |
最大间距(m) | 7.0 | 8.0 | 10.0 | 12.0 | 14.5 | 16.5 | 18.5 | 20.5 |
2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进气侧1m范围内设置支架;
3 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4 管道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5 支架应排列整齐,安装应牢固,支架与管道应接触紧密。
3.5.4 管道及其附件连接部位的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漆应在检查、试压合格后进行;
2 管道涂漆厚度、颜色应均匀。
3.5.5 燃气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前应将燃气管道与室外机、仪表等隔断;
2 燃气管道压力试验应按本规程表A.0.3的格式记录。
3.6 监控及电气系统施工
3.6.1 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6.2 控制线应采用屏蔽导线,并应与电源线分开布置,间距宜大于300mm。
3.6.3 隐蔽工程的电源线应单独埋管穿线敷设,不得与制冷剂管道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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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试、检验与验收
4.1 调试
4.1.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调试。
4.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4.1.3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机、室外机应安装完毕,并应检验合格;
2 制冷剂系统抽真空应检验合格,且制冷剂应添加完毕;
3 冷凝水系统充水试验应合格;
4 电气控制系统安装应检测完毕,并应检验合格。
4.1.4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和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4.1.5 系统调试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对室外机进行预热,预热 时间宜大于6h。
4.1.6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带负荷试运转不应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可仅对室外机和室内机做开机试运转,正式运行前应按要求进行带负荷试运转。
4.1.7 系统试运转应检查下列项目,并应按本规程表A.0.4的格式记录:
1 压缩机、发动机、风机等运转部件应运行平稳,无异响;
2 各连接和密封部位应无松动、漏气、漏油等现象;
3 压缩机的压力和吸排气温度、室内机送回风温度、燃气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4.2 检验
4.2.1 工程安装验收后应进行系统带负荷运行效果检验。
4.2.2 带负荷运行效果检验应在满足燃气热泵空调机组技术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温度范围条件下进行。
4.2.3 运行效果检验的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宜包括下列项目:
1 送、回风口空气温度、湿度和风量;
2 室外机压缩机吸、排气的压力和温度;
3 室内空气温度、湿度;
4 室内噪声;
5 室外空气温度、湿度;
6 室外机燃气耗量。
4.2.4 运行效果检验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A.0.5的格式记录。
4.3 验收
4.3.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调试与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4.3.2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4.3.3 工程竣工验收应核查验收资料,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纸;
3 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 制冷剂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
5 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6 系统试运转记录;
7 行效果检验记录。
5 运行与维护
5.0.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设备运行、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制度,并应按设计运行模式制定操作方案。
5.0.2 长时间停机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启动前应对制冷剂系统、燃气系统、监控系统、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和保养。
5.0.3 运行维护人员应对运行设备状态和参数偏差进行监测,并应及时排除隐患。
5.0.4 运行管理应按制度对室外机发动机、制冷剂系统、燃气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5.0.5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当设备未要求时,维护保养周期宜按设备累计运行时间达到10000h,且不得大于3年确定。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燃气发动机装置的润滑油;
2 应定期检查或更换燃气发动机装置的空气净化元件、点火装置、过滤器、皮带等;
3 应定期检查、补充压缩机和制冷剂系统的制冷剂、冷冻油等;
4 应定期检查室外机的隔振、隔音情况;
5 应定期检查燃气系统的压力及泄漏情况;
6 应定期清洗室内、外机的换热器翅片及室内机过滤网。
5.0.6 对停止运行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关断燃气阀门和电源开关。
5.0.7 当燃气热泵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制冷剂应使用专用回收机进行回收。
5.0.8 运行及维护工作应进行记录。
附录A 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A.0.1 主要设备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可按表A.0.1的格式记录。
表A.0.1 主要设备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A.0.2 制冷剂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可按表A.0.2的格式记录。
表A.0.2 制冷剂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
A.0.3 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可按表A.0.3的格式记录。
表A.0.3 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A.0.4 系统试运转记录可按表A.0.4的格式记录。
表A.0.4 系统试运转记录
A.0.5 运行效果检验记录可按表A.0.5的格式记录。
表A.0.5 运行效果检验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8 《铜管接头 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 11618.1
9 《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
10 《空调与制冷设备用无缝铜管》GB/T 17791
11 《燃气发动机驱动空调(热泵)机组》GB/T 22069
12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1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5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