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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eak detection of city gas piping system
CJJ/T 215-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4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检测;4.检测周期;5.检测仪器;6.检测记录。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二区7号楼,邮编:10001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北京埃德尔公司
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保利泰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 于燕平 江民 陈江 钱文斌 雷素敏 李美竹 岳建兵 白瑞 杨印臣 杨森 许立宁 郝英杰 李英杰 孙立国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健 刘新领 邢耀霖 胡春英 杨青 应援农 杨俊杰 高伟 赵雪玲 江贻芳 张绍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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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要求,及时发现和判断燃气泄漏,准确查找和定位泄漏点,提高管网安全运行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本规程不适用于储气设备本体的泄漏检测。
1.0.3 城镇燃气管网的泄漏检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
1.0.4 城镇燃气管网的泄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管网 city gas piping system
从城镇燃气供气点至用户引入管之间的管道、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及管网工艺设备的总称。
2.0.2 泄漏检测 leak detection
使用检测仪器确定被检对象是否有燃气泄漏并进行泄漏点定位的活动。
2.0.3 管道附属设施 pipeline subsidiary facilities
与管道相连并实现启闭、抽水等功能设备的总称,如阀门、凝水器等。
2.0.4 管网工艺设备 piping system process equipments
与管道相连具有对燃气进行过滤、计量、调压及控制等功能设备的总称,如过滤器、流量计、调压装置等。
2.0.5 灵敏度 sensitivity
检测仪器所能检出的燃气最小浓度。
2.0.6 最大允许误差 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对于给定的测量仪器,由标准所允许的,相对于已知参考量值的测量误差的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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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泄漏检测人员应根据管网和厂站的规模及设备、设施的数量等因素配置,并应通过相关知识及检测技能的培训。
3.1.2 泄漏检测人员及检测场所的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有关规定。检测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3.1.3 埋地管道的常规泄漏检测宜按泄漏初检、泄漏判定和泄漏点定位的程序进行。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宜按泄漏韧检和泄漏点定位的程序进行。
3.1.4 当接到燃气泄漏报告时,可直接进行泄漏判定;当发生燃气事故时,可直接进行泄漏点定他。
3.1.5 泄漏检测方法应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程序进行选择,并可按表3.1.5的规定执行。当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时.应以仪器检测法为主。
表3.1.5 泄漏检测方法
3.2 管道检测
3.2.1 埋地管道的泄漏初检宜在白天进行,且宜避开风、雨、雪等恶劣天气。
3.2.2 埋地管道的泄漏初检可采取车载仪器、手推车载仪器或手持仪器等检测方法,检测速度不应超过仪器的检测速度限定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埋设于车行道下的管道,宜采用车载仪器进行快速检测,车速不宜超过30km/h;
2 对埋设于人行道、绿地、庭院等区域的管道,宜采用手推车载仪器或手持仪器进行检测,行进速度宜为1m/s。
3.2.3 采用仪器检测时,应沿管道走向在下列部位进行检测:
1 燃气管道附近的道路接缝、路面裂痕、土质地面或草地等;
2 燃气管道附属设施及泄漏检查孔、检查井等;
3 燃气管道附近的其他市政管道井或管沟等。
3.2.4 在使用仪器检测的同时,应注意查找燃气异味,并应观察燃气管道周围植被、水面及积水等环境变化情况。当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泄漏判定:
1 检测仪器有浓度显示;
2 空气中有异味或有气体泄出声响;
3 植被枯萎、积雪表面有黄斑、水面冒泡等。
3.2.5 泄漏判定应判断是否为燃气泄漏及泄漏燃气的种类。经判断确认为燃气泄漏后应立即查找漏点。
3.2.6 检测孔检测或开挖检测前应核实地下管道的详细资料,不得损坏燃气管道及其他市政设施。检测孔内燃气浓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孔应位于管道上方;
2 检测孔数量与间距应满足找出泄漏燃气浓度峰值的要求;
3 检测孔深度应大于道路结构层的厚度,孔底与燃气管道顶部的距离宜大于300mm,各检测孔的深度和孔径应保持一致;
4 燃气浓度检测宜使用锥形或钟形探头,检测时间应持续至检测仪器示值不再上升为止;
5 检测液化石油气浓度的探头应靠近检测孔底部。
3.2.7 检测孔检测完成后,应对各检测孔的数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燃气浓度峰值的检测孔,并应从该检测孔进行开挖检测,直至找到泄漏部位。
3.2.8 开挖前,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应设立警示标志,警戒区内应对交通采取管制措施,严禁烟火。现场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2.9 开挖过程中,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3.2.10 对架空管道进行泄漏检测时,检测距离不应超过检测仪器的允许值。
3.3 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及管网工艺设备的检测
3.3.1 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泄漏初检时,应检测法兰、焊口及螺纹等连接处,并应根据燃气密度、风向等情况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检测,检测仪器探头应贴近被测部位。
3.3.2 对阀门井(地下阀室)、地下调压站(箱)等地下场所进行泄漏初检时,检测仪器探头宜插入井盖开启孔内或沿井盖边缘缝隙等处进行检测。
3.3.3 泄漏初检发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泄漏点定位检测:
1 检测仪器有浓度显示;
2 空气中有异味或气体泄出声响。
3.3.4 进入阀门井(地下阀室)、地下调压站(箱)等地下场所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下列要求时,检测人员方可进入:
1)氧气浓度大于19.5%;
2)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
3)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³;
4)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³。
2 检测过程中,各种气体检测仪器应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当检测仪器显示的气体浓度变化超过限值并发出报警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返回地面,并对场所内采取通风措施,待各种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工作。
3.3.5 对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等进行泄漏点定位检测时可采用气泡检漏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刷检测液体前,应先对被测部位表面进行清理;
2 检测时应保持被测部位光线明亮;
3 检测不锈钢金属管道时采用的检测液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10-6。
3.3.6 阀门井(地下阀室)、地下调压站(箱)等地下场所内检测到有燃气浓度而未找到泄漏部位时应扩大查找范围。
4 检测周期
4.0.1 埋地管道泄漏初检周期应根据材质、设计使用年限及环境腐蚀条件等因素确定。
4.0.2 埋地管道常规的泄漏初检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乙烯管道和设有阴极保护的钢质管道,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年;
2 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钢质管道,检测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3 管道运行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1/2,检测周期应缩短至原周期的1/2。
4.0.3 埋地管道因腐蚀发生泄漏后,应对管道的腐蚀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该区域内腐蚀因素近似的管道原有的检测周期进行调整,加大检测频率。
4.0.4 发生地震、塌方和塌陷等自然灾害后,应立即对所涉及的埋地管道及设备进行泄漏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原有的检测周期进行调整,加大检测频率。
4.0.5 新通气的埋地管道应在24h内进行泄漏检测;切线、接线的焊口及管道泄漏修补点应在操作完成通气后立即进行泄漏检测。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在1周内进行1次复检,复检合格正常运行后的泄漏初检周期应按本规程第4.0.2条的规定执行。
4.0.6 管道附属设施的泄漏检测周期应小于或等于与其相连接管道的泄漏检测周期。
4.0.7 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周期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环境腐蚀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结合生产运行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检测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调压箱的检测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4.0.8 管道附属设施、管网工艺设备在更换或检修完成通气后应立即进行泄漏检测,并应在24h~48h内进行1次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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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测仪器
5.1 性能
5.1.1 泄漏检测仪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性能:
1 对燃气泄漏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2 声光报警;
3 启动速度快,反应时间短;
4 性能稳定、操作简单;
5 结构坚固,密封良好,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6 满足检测环境中温度与湿度的要求;
7 防爆型检测仪器的防爆等级不低于ExeⅡT4。
5.1.2 用于埋地管道泄漏初检的泄漏检测仪器的灵敏度不应低于10×10-6。
5.1.3 检测爆炸下限和检测高浓度的泄漏检测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5%。
5.1.4 检测孔钻孔设备及专用勘探棒的手柄应具有防触电功能。
5.2 配备
5.2.1 泄漏检测仪器应根据燃气种类、管网规模和设备设施类型、检测仪器功能等因素配备。
5.2.2 泄漏检测仪器的选用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配备的泄漏检测仪器可具有下列单一功能或多项组合功能:
1 检测气体百万分比浓度;
2 检测气体百分比浓度;
3 检测爆炸下限百分比浓度;
4 检测气体组分百分比。
5.2.3 泄漏检测应配备钻孔机、真空泵等附属设备。
5.2.4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配备防爆型检测仪器。
5.2.5 阀门井(地下阀室)、地下调压站(箱)等地下场所的泄漏检测还应配备用于检测氧气、一氧化碳及硫化氢浓度的仪器。
5.3 使用及维护
5.3.1 泄漏检测仪器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且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3.2 泄漏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外观应清洁、完好;
2 电池应达到额定电压;
3 机械或电子设备的零点应已校准;
4 采样系统应通畅,过滤器不得堵塞。
5.3.3 泄漏检测仪器设置的初始报警值应在检测过程中根据检测对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设定。
5.3.4 泄漏检测仪器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应防水、防潮,不得暴晒和剧烈振动。
5.3.5 泄漏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
6 检测记录
6.0.1 在泄漏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6.0.2 泄漏检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并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6.0.3 泄漏检测记录应保存电子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有备份,并应长期保存;纸质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
附录A 泄漏检测仪器选用
表A 泄漏检测仪器基本原理、特点、量程范围及适用范围
附录B 泄漏检测记录
B.0.1 燃气管道泄漏检测记录可选用表B.0.1的格式。
表B.0.1 燃气管道泄漏检测记录表
B.0.2 管道附属设施泄漏检测记录可选用表B.0.2的格式。
表B.0.2 管道附属设施泄漏检测记录表
B.0.3 厂站内工艺管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记录可结合生产运行进行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2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