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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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pdf简介:

DB3302/T 1001-2018《城市容貌标准》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城市容貌管理的地方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中的环境、设施、建筑、公共空间等各个方面的容貌要求,旨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和有序,保障公共空间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标准涵盖了城市景观规划、建筑设计、广告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市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城市容貌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和规定,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和改造行为,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总的来说,DB3302/T 1001-2018《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创造宜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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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1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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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产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BS EN 54-2-1998火灾探测和火灾警报系统.控制和指示设备,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 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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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 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 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 、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 案等非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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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指示牌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5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 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4.1.1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2 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1.5m,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4.2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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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不 影响绿化和通行,并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符合周边环境和街景要求。 4.2.8餐饮业单位应按照HJ554的规定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安装油烟 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 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5.2.1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 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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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告设施与非广告设施

8.1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CJJ149和DB3302/T1062规定。 8.2店名招牌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物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采 光、通风和消防功能正常使用;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其材料、体量、色彩、照 明等应整体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店名招牌,应整体设计,店名招牌造型多样化,有特色。 8.3建筑物底层店名招牌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店名招牌宜设置 在层与层之间实墙面上:建筑物三层及以上墙面不宜设置店名招牌: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店名招牌:建 筑物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店名招牌,应采用镂空字形式。 8.4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行业可在建筑物底层设置垂直墙面灯 箱式店名招牌,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二层窗户下沿,外挑距离≤0.5m,边长≤0.7m,厚度≤0.3m。 8.5店名招牌不得采用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居住小区商业裙房设置店名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等高 亮光源和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8.6滚动字幕LED可用于商家自身服务信息宣传,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平行墙面店名招牌下方,宽度 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店名招牌的宽度,高度≤0.3m,下沿净空高度2m;滚动字幕LED应采用单 色纯文字显示方式。 8.7场地指示牌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距离不得超过建(构)筑物20米范 围;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场地指示牌。 8.8场地指示牌厚度≤0.3m,展示部分距离地面≥0.8m;竖向设置场地指示牌,高度≤6m,宽度≤1.3m; 横向设置场地指示牌,高度≤3m,宽度≤4m。 8.9楼宇标识应平行设置在建筑物墙面、屋顶或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等位置,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 形式;一幢建筑物不得设置二个及以上名称的楼宇标识。

GB/T 50105-2010标准下载DB3302/T10012018

楼宇标识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屋顶,高度≤4m;车站 机场等公共交通建筑物为满足公共导向性 当放大楼宇标识尺寸。

9.1城市照明设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流量,按照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体现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 9.2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构)筑物上的照明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投入使用;灯形外观设计、选择应与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9.3城市功能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生活安全以及视觉的舒适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 通道、人行天桥及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必须设置功能照明,其装灯率应达到100%,照明相关指 标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9.4城市功能照明灯杆应沿路缘石安装,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6米, 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9.5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天空亮度及时修正;隧道、地下通道内白天平 均照度低于501x应设置24小时不间断照明。 9.6城市主要道路、江河、互通立交、出入口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繁华商业区、城市广场、 重要体育文化场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景观雕塑等应当设置景观照明,并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的要求进行启闭,遇台风、暴雨、中度及以上雾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用。 9.7城市景观照明应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且 与周边光环境相适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及杂散光,避免形成光污染。 9.8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景观,功能照明其灯杆表面颜色宜为深灰色,固定法 兰及螺丝应低于路面铺装或绿化泥土;建(构)筑物上安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蔽安装并与安装部位保 持同色。 9.9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照明 相关指标应维持在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上或原景观照明设计效果;设施外表出现污损、油漆退 色或剥落等应进行重新涂装;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1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禁止设置电力及通讯线缆、悬挂或张贴商业广告等行为;禁止利用建筑物景 观照明插播商业厂告及其他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或文字。 9.11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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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城市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具有地域特色;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 尤美;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沿河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0.7城市景观河道的建设和养护应符合《宁波市城市景观河道建设和管理规范》规定,不得游泳、洗 条、垂钓,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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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经营加工活动J007-3~4:道路(1993年合订本) [总图及室外工程],禁止改变住宅 吏用性质开设饭店、旅馆、休闲中心和歌(舞)厅等娱乐经营场所, 12.13居住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居民饲养宠物、信鸽等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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