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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oil and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GB 50460-2015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1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多年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的施工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吸收了近年来国内油气管道跨越工程的科研成果和生产管理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材料和配件检验,测量与放线,基础施工,塔架施工,悬索式跨越施工,斜拉索式跨越施工,桁架式跨越施工,其他型式跨越施工,跨越管道的安装就位、焊接及检验,管道清管和试压,防腐和保温,健康、安全与环境,工程交工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对承担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资质的要求;
2.增加了混凝土材料、钢筋、焊接材料、钢材等材料复验的要求;
3.增加了关于卫星定位测设的要求;
4.增加了基坑开挖的季节施工和降水排水的要求;
5.增加了对锚固墩施工的相关要求;
6.增加了对钢箱塔架的制作安装技术要求;
7.增加了高强螺栓连接的技术要求;
8.对钢筋混凝土塔架施工精度要求作了修改;
9.增加了主索采用多股平行钢丝成品索股组成时索鞍施工的要求;
10.增加了主索采用多股平行钢丝成品索股组成时的施工要求;
11.增加了桥面钢结构高强螺栓施工的有关要求;
12.增加了桁架安装应保证吊装结构的稳定性和防止永久变形的要求;
13.增加了托架制作规定和托架安装规定;
14.增加了悬缆跨越的施工要求;
15.修订了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16.增加了焊缝外观检查的要求;
17.增加了管道发送时桥面结构受力平衡措施的要求;
18.增加了线路清管杂物不应从跨越管道中通过的要求;
19.修订了跨越工程钢结构的防腐、管道的防腐要求;
20.增加了缆索采用钢丝和成品缆索的防腐要求;
21.增加了预制平行索股法进行主缆安装的主缆防护涂装的要求;
22.增加了长输、集输管道的保温施工要求;
23.增加了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4.增加了地貌恢复及水工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的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控制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升华路6号,邮政编码:61004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杰 王学军 罗子波 何静云 朱莉渊 吴克信 胡道华 吴刚 姚红艳 黄冬
主要审查人:周剑琴 秦延龙 郑玉刚 梁桂海 魏家勇 刘欢 杨胜金 吴建中 赵洪元 詹胜文 钱洪 亓志宏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油气输送管道跨越施工水平,保证施工质量,使建设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沿既有桥梁敷设管道。
1.0.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
1.0.4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管道跨越工程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管道从天然或人工障碍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
2.0.2 斜拉索式跨越 obliquely-cable stayed type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输送管道结构用多根斜向张拉钢索联结于塔架上的跨越结构型式。
2.0.3 悬索式跨越 suspension cable type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输送管道吊挂在承重主索上的跨越结构型式。
2.0.4 桁架式跨越 truss type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用桁架作为管道承重结构的跨越结构型式。
2.0.5 轻型托架跨越 light truss type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以管道作为上弦,与钢索或型钢构成的下撑式组合梁的跨越结构型式。
2.0.6 梁式直跨 girder pipeline aerial crossing
用输送管道或套管作为梁的跨越结构型式。
2.0.7 锚固墩 anchor block
用于承受钢索的拉力并锚固钢索或固定管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2.0.8 大体积混凝土 mass concrete
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2.0.9 猫道 catwalk
为悬索结构上部结构施工需要而架设的,一般由施工缆索支承的空中施工通道。
2.0.10 预制平行索股法 prefabricated parallel wire strands
将工厂化预制的平行高强钢丝组成的索股,并将其从一端锚体向另一端锚体牵引就位锚固而形成主索的架设方法。
2.0.11 成品拉索 finished cable
拉索两端锚具及防腐外护套已经在厂内安装完毕的拉索。
2.0.12 抗风索 wind resistance cable
为提高跨越结构的侧向刚度,保证跨越结构在风振作用下的稳定而在桥面两侧设置的索系结构。
2.0.13 索夹 cable clamp
悬索跨越索系间联结的夹箍式构件。
2.0.14 隧道式锚碇 tunnel anchorage
用隧道的方式将主缆张力通过锚碇体传递给周围的岩体从而满足锚固要求的锚碇。
3 基本规定
3.0.1 跨越工程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跨越工程等级划分要求
工程等级 | 总跨长度(m) | 单跨最大长度(m) |
大型 | ≥300 | ≥150 |
中型 | 100~300 | 50~150 |
小型 | <100 | <50 |
注:划分跨越工程等级时,以满足总跨长度或单跨最大长度条件之一确定。
3.0.2 承担管道跨越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3.0.3 施工单位应具有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应取得相应的体系认证证书。
3.0.4 特种施工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0.5 用于施工的计量、试验器具应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施工准备
4.0.1 跨越工程开工前,应调查施工区域内建(构)筑物、管道、水利、通信及电力等设施的影响及拆迁数量;施工场地布置与相邻工程、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征地等的关系;施工的自然气候条件,雨季和洪水对施工的影响;洪水位及凌汛等情况。
4.0.2 施工单位应编制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完成技术交底。
4.0.3 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并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4.0.4 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物资临时储存库房,并做好物资采购、验证、现场保管工作。
4.0.5 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完好的机具、设备,并对自制的施工机具进行检验。
4.0.6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现场水、电、讯、路等临时设施和场地平整,做好施工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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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配件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用于跨越工程的材料、管件和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材质证明书或使用说明书。
5.1.2 用于跨越工程的弯头、热煨弯管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弯头、热煨弯管要求
注:D为管道外径;DN为公称直径。
5.2 管道元件检验
5.2.1 钢管的外径、壁厚、椭圆度等钢管尺寸偏差,应按钢管制造标准检验。钢管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折叠以及其他深度超过公称壁厚偏差的缺陷。变形的管段超过钢管制造标准时不应使用。
5.2.2 弯头或弯管端部应标注弯曲角度、钢管外径、壁厚、曲率半径及材质型号等参数。凡标注不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5.3 混凝土材料
5.3.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5.3.2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3.3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5.3.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5.3.5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设计的要求。
5.3.6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3.7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5.3.8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5.3.9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有关规定。
5.3.10 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4 钢 筋
5.4.1 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的有关规定。
5.4.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4.3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4.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5.5 焊接材料
5.5.1 焊接材料的品种和型号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焊材包装应完好,标识应清晰。
5.5.2 焊条应无破损、霉变、油污、锈蚀;焊丝应无锈蚀和折弯;焊剂应无变质现象;保护气体的纯度和干燥度应满足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未受潮情况下,纤维素焊条不宜烘干。受潮后,纤维素焊条烘干温度应为80℃~100℃,烘干时间应为0.5h~1.0h。
5.5.3 焊接材料的储存应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执行,避免受潮。在运输和搬运时,应避免损害填充金属及其包装。
5.5.4 焊接材料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每天按用量发放,并填写好发放记录。
5.6 钢材、缆索、钢丝绳、锚具、夹具
5.6.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6.2 成品拉索及其附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平行钢丝拉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的有关规定。
5.6.3 预制主索索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包装、储存及运输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悬索桥预制主缆丝股技术条件》JT/T 395的有关规定。
5.6.4 缠丝用钢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桥梁主缆缠绕用低碳热镀锌圆钢丝》GB/T 24215的有关规定。
5.6.5 钢丝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包装、储存及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的有关规定。
5.6.6 锚具、夹具应按设计规定采用,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有关规定。
5.7 高强螺栓
5.7.1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进行扭矩系数、螺栓楔负载、螺母保证载荷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的有关规定。
5.7.2 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应进行紧固轴力、螺栓楔负载、螺母保证载荷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有关规定。
5.8 材料复验
5.8.1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钢材混批;
2 中型及以上跨越的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3 设计要求复验的材料和配件;
4 对质量有疑义的材料;
5 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需要复验的材料。
5.8.2 混凝土材料、钢筋、预应力材料的复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8.3 钢结构所用焊材使用前应对不同批号的焊接材料进行复检。
5.8.4 预应力锚具、夹具的复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 14370的有关规定。
5.8.5 高强螺栓的复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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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测量与放线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6.1.2 对设计或建设单位交付的跨越中线桩、控制网基点桩、水准桩应进行复测,并应对复测资料与设计图进行核对。
6.1.3 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6.1.4 对中型及以上跨越应建立施工测量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6.1.5 控制点选点应符合相应精度等级对观测的要求。控制桩宜埋设水泥标桩,并应采取保护控制桩的措施。
6.2 平面控制
6.2.1 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形网、导线网和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等形式。
6.2.2 平面控制网的控制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角网、三边网应采用四等和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
2 导线网应采用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
3 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四等和一、二级。
6.2.3 平面控制网应利用现有控制点建立,坐标系统应采用设计选用的坐标系。大型跨越的首级控制网精度不应低于一级,中型及以下跨越的首级控制网精度不应低于二级。
6.2.4 当利用已有控制点构成施工控制网起始边,其相对中误差不能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对起始边的要求时,可采用一个控制点作为基点、另一控制点作为起始方向的独立网。
6.2.5 当采用三角测量网作首级控制网时,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三角形的内角不宜小于30°。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6.2.6 当导线网用作首级控制时,应布设成环形网。相邻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其长度之比不宜小于1:3。
6.2.7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为测站数。
6.2.8 采用三边测量控制网时,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个数不宜多于10个。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距离测量应采用对向观测。
6.2.9 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6.2.10 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当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6.2.11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6.2.12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应由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观测环构成。宜采用三角形或大地四边形网。
6.3 高程控制
6.3.1 施工高程系统应与设计高程系统一致。
6.3.2 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6.3.3 高程控制测量等级应依次划分为三、四、五等。大型跨越的首级高程控制不应低于四等,中型跨越不应低于五等。
6.3.4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L为水准线路长度(m)。
6.3.5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mm)
6.3.6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仪器高度、反射镜高度或觇牌高度,应在观测前后量测,四等量测值应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2mm时,应取用平均值;五等量测值应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4mm时,应取用平均值。
6.3.7 当三角高程测距边边长大于1km时,应计算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6.4 施工测量放线
6.4.1 应测定跨越基础和锚固墩中心位置,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情况放出基坑开挖线。
6.4.2 跨越基础和锚固墩的定位可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光电测距极坐标法、卫星定位法等。小型跨越也可采用导线定位法。
6.4.3 跨越基础和锚固墩中心定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及以上跨越桥墩和锚固墩中心点应由不少于3个控制点按三角法交会测设,或由不少于2个控制点按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测设,或采用卫星定位法测设,小型跨越可采用导线法测设;
2 交会法测设桥墩中心点时,当一个方向为跨越轴线,误差三角形的最大边长或两交会方向与跨越轴线交会点间长度不大于15mm时,应以交会点投影至跨越轴线的交点作为桥墩中心点;当各方向均不包括跨越轴线时,应以交会的误差三角形的重心作为桥墩中心;
3 极坐标法测设桥墩中心点时,如两测设点间误差大于3mm,应增加测量测设点,并应按交会法的误差三角形方法确定桥墩中心点;
4 卫星定位法测设桥墩中心点时,每岸不应少于1个控制点参与测设,并应选择在天空环境影响较小的不同时段进行测量、复核,复核精度应满足本规范第6.2.11条的要求。
6.4.4 钢桩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位应按跨越桥墩中心十字线与桩的相对位置测设,测设限差应不大于20mm;斜桩应按设计倾斜度推算至地面高程后再测设;
2 钢桩打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倾斜度,每根桩打入一半桩长和接桩时应测量一次,直桩倾斜度不得超过桩长1%,斜桩不得超过15%tanθ(θ为设计桩纵轴线与垂直线间夹角);
3 每根桩打完后应测定桩顶高程。
6.4.5 挖(钻)孔灌注桩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位应按设计桩位与跨越桥墩中心十字线与桩的相对位置测设,平面位置测设限差不应大于10mm;
2 挖(钻)孔内混凝土灌注完毕,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后,应测量混凝土面高程,混凝土凝固后应再复测桩顶面高程;
3 灌注混凝土后应测定桩中心位置。
6.4.6 基础及锚固墩、钢塔架安装或钢筋混凝土塔架浇注施工完毕后,应复测塔架安装中心距,以及基顶标高、锚固点标高、塔架安装中心至锚固点的距离,并应按设计单位的要求反馈复测结果。
6.4.7 跨越塔架安装中心及锚固点的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浇注养护完毕后,应在基础顶部测设跨越中心点和纵横轴线;
2 中心点的测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要求;
3 中心点定位完成后应复测跨越中心距,测量宜采用对向观测。测量的相对中误差不应低于1/10000,与设计中心点长度较差不应大于1/10000,且不应大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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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础施工
7.1 基坑开挖
7.1.1 跨越工程的基础和锚固墩基坑开挖,应根据工程地质、施工季节、机具设备能力、工期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宜采取明挖法施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7.1.2 基坑开挖应符合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3 基坑施工时应对边坡稳定性、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岩溶等特殊地质进行观察和监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1.4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垫层施工。
7.1.5 基坑开挖遇岩石时,可采用机械、人工凿石或边线控制爆破的方法进行施工,爆破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6 基坑开挖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挖过程中遇水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降水与排水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7 基坑开挖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锚固墩开挖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其他基础的开挖尺寸宜比设计基础的平面尺寸各边增宽0.5m~1.0m,对有渗水的基坑坑底的开挖尺寸,可根据基坑排水的需要适当加宽。
7.1.8 基坑坑壁坡度,应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基坑深度和载荷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深度在5m以内、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基壁地质构造均匀、不加支撑时,基坑坑壁最陡边坡坡度值应按表7.1.8的规定执行;
表7.1.8 基坑坑壁最陡边坡坡度值
2 基坑深度大于5m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并应加支撑或采取阶梯式开挖措施,其台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3m;
3 地下水位在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可采用集水坑或降水法排水进行施工。
7.1.9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基底平整度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底的地质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2 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表7.1.9 基坑平面尺寸、标高、轴线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基坑底平整度 | ≤50 |
轴线偏移 | ≤50 |
基底平面标高 | —50 |
长度、宽度 | +200,—50 |
7.2 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
7.2.1 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2.2 用于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3 钢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
2 钢筋的布置、连接方式、接头分布、弯钩形式等若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3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
注: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较大值。
7.2.4 模板及支架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应正确;
2 构造应简单,装拆应简便,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应能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应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应满足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3 应严密堵塞模板的缝隙和孔洞;
4 塔架基础、锚固墩出土部分的模板应采取加固措施;
5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不影响结构性能的隔离剂;木模板在浇筑混凝土前应浇水湿润,板内不应有积水;
6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模板;
7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轴线位置偏差值是指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取其中的较大值。
7.2.5 无模板基坑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坑壁周围清理干净,不得有松动岩石、浮土等杂物;有模板基础浇筑混凝土前,应清理干净模板内的杂物。
7.2.6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当混凝土中掺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混凝土强度龄期的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7.2.7 塔架基础的位置、外形尺寸及预埋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塔架基础位置、外形尺寸及预埋件允许偏差
注:L为设计跨度,H为结构高度。
7.2.8 基础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7.2.9 塔架基础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化热的措施,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控制混凝土内外温度差在25℃以内。
7.2.10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层混凝土表面的松弱层应予以凿除。对处理层混凝土的强度,采用水冲洗凿毛时,应达到0.5MPa;人工凿毛时,应达到2.5MPa;采用风动机凿毛时,应达到10.0MPa;
2 经凿毛处理后的混凝土面,应采用洁净水冲洗干净;
3 重要部位及有抗震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或钢筋稀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宜在施工缝处预留锚固钢筋;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其施工缝宜做成凹形、凸形或设置止水带;施工缝为斜面时宜浇筑或凿成台阶状。
7.2.1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根据环境条件制定并采取养护措施。
7.2.12 当室外日平均环境温度连续5d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有关规定。
7.3 钢桩基础施工
7.3.1 钢桩施工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3.2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钢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2的规定,设计有防腐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
表7.3.2 成品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外径或边长,L为桩长。
7.3.3 打桩施工工艺和设备应根据施工地质条件选择。打桩可选择锤击法或振动法等。
7.3.4 锤击打桩时,应由第一锤开始至预定深度或规定锤击贯入量为止,不宜中途停止。若因故中途停止,再恢复打桩时,应至少先打入300mm深度后,方可恢复贯入量纪录。
7.3.5 锤击打桩的停止锤击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停止锤击要求可采用打入地层最后300mm之锤击数或最后10锤之平均贯入量确定。
7.3.6 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注:d为桩的直径或短边尺寸;θ为桩纵轴线与垂直线间夹角;L为桩长。
7.3.7 钢桩接长时应清除端部的浮锈、油污等脏物,并应保持干燥;经锤击后桩顶的变形部分应割除;上下节桩组对时应校正垂直度,组对间隙宜为2mm~3mm。接长组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7的要求。
表7.3.7 接长组对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1 | 错边 | 桩外径大于或等于700mm | ≤3 |
桩外径小于700mm | ≤2 | ||
2 | 接点弯曲矢量 | <L/1000 |
注:L为桩长。
7.3.8 钢桩的接长可采用焊接方式连接。采用焊接时,焊缝质量应符合表7.3.8的要求。
表7.3.8 焊缝质量要求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
1 | 咬边深度 | ≤0.5 |
2 | 加强层高度 | 2 |
3 | 加强层宽度 | 2 |
4 | 焊缝外观 | 焊缝饱满,无气孔、夹渣、焊瘤、裂纹 |
7.3.9 焊缝检测应采用超声波,检测比例应为20%,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Ⅱ级。
7.3.10 焊接接桩完毕后至少应停歇10min方可进行打桩作业。
7.3.11 钢管桩内混凝土的浇注宜采用直伸导管法。浇注前应将钢管内部清理干净。
7.3.12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若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静压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承载力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
7.4 灌注桩基础施工
7.4.1 灌注桩施工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4.2 设计有试桩的,试桩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4.3 成孔施工工艺和设备应根据施工地质和水文条件选择。成孔可采用钻孔或人工挖孔法,施工工艺可选择干作业成孔、泥浆护壁成孔、套管成孔或人工挖孔等工艺。
7.4.4 人工挖孔过程中,应检查桩的孔径、平面位置和竖轴线倾斜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应进行孔底处理,孔底表面不得有松渣、沉淀土。
7.4.5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检查桩端持力层岩性特征。当岩性特征与设计不一致时,应由勘察单位重新补勘地质资料。
7.4.6 泥浆护壁成孔施工时所使用的泥浆应根据施工方法配置。
7.4.7 泥浆护壁成孔法若需设置护筒时,护筒中心竖直线应与孔中心线重合,护筒埋置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桩位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
7.4.8 钻孔深度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对成孔质量进行检查,符合 要求后方可清孔。
7.4.9 成孔孔径和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9的要求。
7.5 锚固墩施工
7.5.1 重力式锚固墩的基坑开挖和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式锚固墩的基坑开挖、模板、钢筋、混凝土和预埋件等施工中的相关部分应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执行。
2 重力式锚固墩的锚固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钢构件安装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执行;
2)锚杆安装前应对其连接进行试安装,试安装应包括锚杆与固定板、锚杆与支架。
3 锚件安装时应采取控制固定板、支架和锚杆的中心位置及锚杆的角度的措施,锚杆、固定板及支架安装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锚杆、固定板及支架安装允许偏差
7.5.2 隧道式锚碇洞室开挖和岩锚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室开挖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的有关规定外,采用矿山法开挖的宜进行爆破监控试验,对爆破施工方案的各种参数进行试验和修正,据此确定爆破方案。开挖施工应严格控制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扰动;
2 岩锚施工时的钻孔宜采用破碎法施工,锚索下料时宜采用砂轮机切割,穿束时应设置定位环,保证锚索在孔中位于对中位置,同时应避免锚索扭转,锚索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对孔道压浆;
3 隧道式锚碇洞室开挖和岩锚施工质量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隧道式锚碇允许偏差
7.5.3 预应力锚固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锚具应安装防护套,并注入保护性油脂,对加工件应进行超声和磁粉检测,预应力锚固系统的制作与安装、张拉、灌浆及封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 预应力锚固系统的制作与安装、张拉、灌浆及封锚质量要求
7.5.4 锚固墩混凝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和锚体应按大体积混凝土的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2 隧道式锚碇的混凝土施工时宜采用自密实型微膨胀混凝土,锚体混凝土与岩体结合良好,混凝土与拱顶基岩紧密黏结。浇筑混凝土时洞内应具备排水和通风条件;
3 上部构造施工预埋件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锚固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锚固墩允许偏差
7.5.5 用于固定管道的锚固墩对其固定的管道焊接、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及《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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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塔架施工
8.1 钢塔架制作
8.1.1 下料前应对变形钢材进行矫正,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8.1.2 塔架各主肢接长的对接焊缝不应在同一截面上,其相互错开间距应大于300mm。
8.1.3 塔架放样宜采用计算机放样,也可采用放样平台放样。放样平台应稳固、平整,表面不得有妨碍放线的焊瘤、附着物及杂物。放样时应按制造工艺要求预留切割量、加工余量或焊接变形量,放样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复查。放样样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板的长、宽误差不应大于0.5mm,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应大于1mm,相邻孔中心距误差不应大于0.5mm;
2 塔架杆件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5mm,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应大于1mm,各节间距不应大于2mm,杆件汇交点点偏离不应大于2mm。
8.1.4 钢结构塔架型钢腹杆接长时,接长长度不宜小于1m。腹杆长度小于12m时,接头不宜多于1处。
8.1.5 切割后的钢材切割面不应有裂纹和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切割后构件长度、宽度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mm。切割后拼装前应对钢管进行管内清理。
8.1.6 用于塔体预拼装的支撑件或平台应测量找平。塔体拼装应采取减小塔体焊接变形的措施,塔架用螺栓连接时,应保证螺栓孔位的准确性,严禁在预制好的联结件上割孔。塔架主肢为钢管时,其对接焊缝应避开节点板,开口处应进行焊接封堵。塔体各面预拼装完毕后,应检查其结构几何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平面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长度的1‰,且不应大于5mm;
2 空间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长度的1‰,且不应大于5mm。
8.1.7 钢塔架的构件安装不得强力组装,安装螺栓孔不得用火焰切割扩孔。
8.1.8 钢塔架焊接前,应依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工艺规程。钢塔架焊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工按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施焊。
8.1.9 施焊前焊条应烘干,酸性焊条烘干温度应为100℃~150℃、低氢型焊条烘干温度应为350℃~430℃,恒温时间应为1h~2h,烘干后应在温度不低于120℃条件下保存。焊接时应随用随取,并应放入焊条保温筒内。焊条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4h。
8.1.10 施焊时应采取对称焊接方式等措施控制钢结构变形,且不得冲击和振动焊缝。
8.1.11 焊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风、雨、雪侵袭的措施。在下列任何一种环境中,如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1 雨雪天气;
2 大气相对湿度大于90%;
3 低氢型焊条电弧焊,风速大于5m/s;
4 酸性焊条电弧焊,风速大于8m/s;
5 自保护药芯焊丝半自动焊,风速大于8m/s;
6 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
7 环境温度低于焊接工艺规程中规定的温度;
8 焊接作业条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的有关规定。
8.1.12 焊接过程中及拆除工卡具时应避免钢材电弧损伤。对钢材电弧损伤应进行打磨,其打磨深度不得大于钢材壁厚允许偏差值的下限。
8.1.13 在跨越塔架的连接板焊接及塔架支座焊接过程中,应采取减小焊接变形的措施。
8.1.14 焊前焊接工艺文件编制要求,焊前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焊后热处理、焊后消应力处理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要求执行。
8.1.15 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8.1.16 钢箱塔架及工厂制作塔架的构件制作时应进行试拼装,试拼装合格后方可启运,并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对构件进行必要的临时加固和保护。节段构件安装的吊点、导向件及临时匹配件宜在厂内制作时设置。
8.2 钢塔架安装
8.2.1 柱脚底板及铰支座不应采用二次灌浆的方法进行安装。
8.2.2 塔架吊装前,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基础进行全面检查,达到设计要求后吊装。
8.2.3 吊装作业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和机具设备能力确定吊装方法,并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应对吊点进行强度验算,根据验算结果采取对吊点处进行加固的措施。
8.2.4 用于吊装的夹具和索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HG 20201的有关要求。
8.2.5 塔架防腐工作宜在地面完成。塔架吊装前应清除塔体表面的油污、疤痕和泥沙等。同时应采取防止吊装过程中防腐层受到破坏的措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8.2.6 塔架高空焊接时应采取防止焊接飞溅损伤防腐层的措施。
8.2.7 分段式塔架吊装后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安装精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塔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塔架安装允许偏差
注:H为塔架总体高度。
8.2.8 钢塔架与基础的连接采用螺栓锚固时,承压板与混凝土之间应保持密贴,混凝土表面应抛光磨平,并对承压板进行机械加工切削;采用埋入式锚固时,应保证底座的安装精度符合设计要求。
8.2.9 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的塔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要求。
8.2.10 塔架安装后应及时安装临时防雷接地设施。
8.3 钢筋混凝土塔架施工
8.3.1 钢筋混凝土塔架的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8.3.2 钢筋混凝土塔架,可采用分段立模浇筑或滑升模板法浇筑。
8.3.3 塔架横梁施工时,模板和支撑系统应根据塔架结构、重量及支撑高度设置。
8.3.4 斜塔柱施工时,横撑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应对各施工阶段塔柱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和变形进行计算,并应使斜塔架线形、应力、倾斜度满足设计要求。
8.3.5 塔架混凝土现浇可选用吊斗提送或输送泵输送施工。当采用输送泵施工,且泵口高度超过一台泵的工作高度时,可接力泵送。
8.3.6 钢筋混凝土塔架施工中宜设置劲性固结件。
8.3.7 塔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测量监控,并应采取及时纠偏的措施。
8.3.8 塔架施工的其他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要求执行。
8.3.9 钢筋混凝土塔架施工质量应符合表8.3.9的要求。
表8.3.9 钢筋混凝土塔架施工精度
注:H为塔高。
8.4 索鞍或塔顶连接板安装
8.4.1 索鞍或塔顶连接板宜由工厂制造,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索鞍或者塔顶连接板宜在塔架吊装前或混凝土塔架上横梁浇筑后进行安装。
8.4.3 索鞍及塔顶连接板安装完毕,经现场监理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应根据安装方法不同进行塔顶加固,加固后可进行施工临时承重工具或索系的安装。
8.4.4 主索采用多股平行钢丝成品索股组成时,根据跨越施工载荷的变化,宜采用反力顶推的方式将索鞍座体顶推至设计要求位置进行固定。索鞍安装宜根据设计要求将索鞍座体安放至预偏位置并临时固定,需进行索鞍顶推施工时应同时预埋索鞍顶推装置。
8.4.5 索鞍或塔顶连接板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表8.4.5 索鞍或塔顶连接板安装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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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悬索式跨越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通航河流应设置警戒设施。
9.1.2 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吊装施工受力计算、确定发送道及牵引道的几何尺寸、进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并应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9.1.3 施工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并应标定跨越中心轴线和跨越点中心位置。
9.1.4 未能一次发送完成,且发送构件的临时停留位置低于设计高度时,应在构件上设置夜间警示灯光。
9.1.5 钢丝绳锚固头和锚固墩的锚固螺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锚固头灌入过程中损坏锚固螺栓的螺纹。
9.1.6 基础施工、锚固墩施工、塔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章的相关要求。
9.2 钢丝拉索的制备
9.2.1 中型及以上跨越工程的钢丝绳和钢丝绳锚固件,应在专业生产厂家制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派专人到厂家检验,用于大型跨越工程的钢丝绳和钢丝绳连接件的制备应派驻监造。
9.2.2 用于跨越工程的钢丝绳,在下料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拉伸,预拉伸宜由生产厂家进行。预拉力不得超过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45%,施加载荷应分别为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10%、20%、30%、45%,停留时间应分别为10min、30min、60min、6h。
9.2.3 钢丝绳下料应在设计应力条件下做标记,并应在放松状态下料,且应复核现场温度影响,并应进行温度修正。
9.2.4 工厂制备钢丝绳时,钢丝绳丈量工作不应在烈日下进行,钢丝绳丈量时的温差不宜超过5℃,且每根钢丝绳的丈量次数不应少于2次。
9.2.5 钢丝绳预拉伸及下料切割后应进行标识,并应顺直摆放,不得折曲和扭绞,且应由专业生产厂家在钢丝绳上标记明显的防扭转色线。
9.2.6 钢丝绳上的所有标记材料应牢固可靠、不易脱落,与钢丝绳本色应区别明显。
9.2.7 小型钢丝绳锚固头可在现场制作,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钢丝绳张拉及锚固头拉力试验。
9.2.8 吊索应由生产厂家在工厂内进行标识,吊索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可调长度的吊索应在工厂装箱前对螺母位置进行标定并固定螺母。
9.2.9 风索应在生产厂家进行索夹安装位置的标定,并应标记防扭转色线。
9.2.10 平行钢丝束的制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行钢丝束及锚固件应在专业生产厂家制备;
2 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及冷铸锚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的要求;
3 钢丝不应有任何型式的接头;
4 钢丝的镀锌层应连续、光滑、均匀、致密,其单位面积镀锌重量应不小于300g/㎡;
5 钢丝的外包装材料宜采用阻燃的或经防火处理的材料;
6 钢丝在运输、贮存和加工期间应防止镀锌层受损;
7 聚乙烯护套料可采用黑色或彩色的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该护套料在直接承受大气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应具有较好的抗老化寿命;
8 锚杯和锚圈应逐件进行超声波检测或磁粉检测;
9 超声波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GB/T 4162的规定执行,磁粉检测按现行行业标准《锻钢件磁粉检测》JB/T 8468的规定执行;
10 成品拉索的外观面应良好完整,不应有深于1mm的划痕;
11 成品拉索两端冷铸锚外表面不应有损伤,螺纹不应有任何碰伤,锚圈和锚杯应能自由旋合;
12 成品拉索的制作长度是指设计温度下零应力时的拉索总长,即为拉索两端冷铸锚尾端之间的直线长度;
13 成品拉索索长测量方法:经超张拉检验后的成品拉索,应在卸载或加载至20%的超张拉力时测量拉索长度;
14 每根成品拉索在出厂之前应进行超张拉检验,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的规定执行,合格后方能出厂交付使用。
9.2.11 其他类型的钢索制备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3 主索安装
9.3.1 主索发送、吊装过程中,应采取保护主索钢丝绳以及钢丝绳的防腐层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平顺,无扭转,不鼓丝。
9.3.2 主索发送时,对于通航河段应根据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9.3.3 主索发送宜采用下列方法:
1 对于不通航河流、虽通航但可断航的河流、干枯河流、冰冻河流,宜采用小绳牵大绳方法,直接牵引主索过河,主索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2 当河床地形复杂、流速较大,主索不宜水中拖拉过河时,可利用塔顶预先设置的施工临时承重索,以适宜的间距吊起主索,用小直径钢丝绳作牵引绳牵拉过河;
3 对于不允许封航的河流、深沟、峡谷,可采用火箭引导、飞行器牵引的方式,也可采用小绳牵大绳方法进行牵引。
9.3.4 当主索一端就位后,另外一端就位时应做好防止主索滑脱的防护措施。
9.3.5 主索和塔顶连接板连接时,应根据主索上的防扭转色线确认主索是否在发送过程中出现扭转,如出现扭转应及时修正。
9.3.6 塔架的临时拉索应确保不会对塔架造成损坏或者永久性变形。
9.3.7 主索采用多股平行钢丝成品索股组成时,索股安装宜分别进行牵引系统架设、猫道架设、首索牵引就位、线形调整、索力调整、紧缆,各工序施工应顺序进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中的有关规定。
9.3.8 主索采用多股平行钢丝成品索股组成时,宜进行缠丝施工,主索的缠丝工作宜在跨越最大工作荷载条件下进行。缠丝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缠丝的总体方向宜由高处向低处进行,两个索夹之间应自低到高进行;
2 缠丝始端应嵌入索夹内不少于2圈或符合设计要求,并宜施加固结焊;
3 钢丝的缠绕应密贴,缠绕张力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宜为2kN。缠绕钢丝的接头宜采用钎焊工艺;
4 节间缠丝每间隔1m~1.5m宜进行一次并接焊,且接焊部位应在主索上表面30°圆心角所对应的圆弧范围内。
9.4 索夹及其他索系安装
9.4.1 成品索的索夹安装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在工厂内进行标识,在钢丝绳预张拉下料时,应按设计间距标定安装位置,标识位置的标记应在安装索夹过程中便于安装人员查看。
9.4.2 索夹在工厂装箱时应根据所做标识装箱,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防止碰伤表面及损坏索夹。
9.4.3 平行钢丝索股主索的索夹安装前,应测定主缆的空缆线形,并在对设计规定的索夹位置进行确认后,方可在夜间温度稳定时,缆上放样定出各索夹的具体位置并编号。安装前尚应消除索夹内表面及索夹位置处主缆表面的油污及灰尘,涂上防锈漆。
9.4.4 索夹的安装方法应根据索夹结构型式和施工设备确定。紧固同一索夹螺栓时,应对称紧固,并应保证螺栓受力均匀。索夹安装位置的纵向误差不应大于10mm。有特殊紧固要求时,应按设计或钢丝绳生产厂家的特殊要求进行紧固。
9.4.5 索夹螺栓的紧固宜按安装时、桥面结构吊装后、试压完成后三个载荷阶段分步进行,对每次紧固的数据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9.4.6 吊索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确保吊索不受损伤的措施。
9.4.7 风索应对称发送,利用卷扬机等动力设备张拉风索到锚固墩时,上下游风索应同时张拉,张拉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张拉过程应平稳。
9.4.8 共轭索的安装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4.7条的规定。
9.4.9 吊索安装前,应根据标定的位置确定吊索安装长度。
9.4.10 桥面结构上同一位置的两根吊索应对称安装。
9.5 桥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
9.5.1 跨越的桥面结构安装,应根据跨越工程等级、跨越结构形式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选择吊装方法或发送方法。桥面结构宜采用对称吊装,采用非对称吊装应进行结构受力核算。
9.5.2 当在组焊或拼装的桥面结构上设置吊点时,吊点间距应确保桥面结构不产生永久性变形,并应采取防止桥面结构在发送过程中发生扭转的措施。
9.5.3 发送桥面结构的发送道(架)应牢固、可靠,施工临时承重索及锚固件应进行安全计算校核。
9.5.4 桥面结构吊装过程中,应在两岸对桥面结构及塔架进行测量监控,并应采取纠偏措施。
9.5.5 固支塔架的索鞍,应在桥面结构吊装过程中根据设计要求和实测塔顶位移量情况分阶段对索鞍进行顶推。
9.5.6 桥面结构安装时,应预留能调节因温度变化造成位移的间隙。桥面结构吊装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对缆索进行调整。
9.5.7 桥面附属工程的安装顺序及方法,应根据吊装方法及施工工序确定。
9.5.8 桥面结构上如设计有滚筒时,应保证滚筒转动灵活,不应有阻滞现象;位于滚筒处管道防腐层的保护套的安装位置,应以滚筒轴线为中心位置为准;当进行桥面附属结构螺栓安装时,宜使紧固螺母朝上。
9.5.9 与跨越管段连接的构件,宜在跨越管道组焊及试压合格后进行安装,构件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桥面结构的栏杆走道板宜采用标准化、工厂化制造。
9.5.10 当桥面栏杆等构件在管道试压前进行安装时,应根据试压介质和输送介质采取防止桥面结构及附件在管道试压过程中损坏或变形的措施。
9.5.11 桥面钢结构以及桥面附属工程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桥面结构安装偏差应符合表9.5.11的规定。
表9.5.11 桥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L为桥面长度;F为设计预拱度。
9.5.12 桥面钢结构高强螺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有关规定。
9.5.13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3的规定。
表9.5.13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L1为梁长度;L2为直梯长度;H为栏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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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斜拉索式跨越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斜拉索式跨越施工的一般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相关要求。
10.1.2 钢丝拉索的制备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要求。
10.1.3 施工临时承重索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的要求。
10.2 桥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
10.2.1 桥面结构的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
10.2.2 桥面结构安装时,宜采用分节吊装,吊装件应为预制构件,且应优先采用螺栓连接或承插连接。
10.2.3 桥面结构的吊装及安装可利用架设的临时平台、施工临时承重索等,但桥面结构在吊装、发送过程中不得产生应力损坏和永久性变形。
10.2.4 在桥面结构吊装及发送、拉索安装过程中,均应采取控制桥面结构线型的措施,并应使桥面结构线型符合设计要求。
10.3 拉索安装
10.3.1 拉索安装可根据塔高、布索方式、索长、索径、索重、索的刚柔程度、起重设施等选择架设方法。拉索的牵引安装可通过架设的临时施工绳等临时吊装结构进行。
10.3.2 施工中不得损伤拉索索体保护层和索端锚头及螺纹,不得堆压弯折索体。
10.3.3 不得采用对拉索产生集中应力的吊具直接挂扣拉索,宜采用带胶垫的夹具、尼龙吊带,也可设置多吊点起吊。
10.3.4 拉索张拉的顺序和级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5 塔架顺桥面结构向两侧的拉索(组)和桥面结构横向对称的拉索(组),应对称同步张拉。
10.3.6 斜拉索挂索施工牵引过程中,应采用措施防止钢丝绳扭曲损伤。
10.4 锚固墩及塔架基础
10.4.1 斜拉索式跨越的锚固墩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10.4.2 塔架基础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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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桁架式跨越施工
11.1 一般规定
11.1.1 桁架跨越施工的一般规定应按本规范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11.1.2 桁架式跨越施工采用缆索发送方式进行的,施工临时索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11.2 下料与组装
11.2.1 桁架的放样及下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1.1条~第8.1.5条的有关规定,弦杆长度误差应为±5mm。桁架同一平面0.5m范围内,弦杆对接接头根数不得超过2根。
11.2.2 桁架的组装均应对称进行,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预先计算出弦杆的均匀起拱值,并应采取重点控制桁架弦杆的起拱高度的措施。
11.2.3 桁架组装应在组装平台上进行,组装时应采取减小桁架焊接变形的措施。弦杆对接焊缝应避开节点板,开口处应及时进行焊接封堵。
11.2.4 桁架结构组装及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11.2.4 桁架结构组装及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L1为对角线长度;L2为桁架长度。
11.2.5 桁架的其他制作要求及高强螺栓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5节的相关要求。
11.3 桁架的焊接与检验
11.3.1 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并应依据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编制焊接工艺规程,制定施工技术措施。
11.3.2 焊接及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1.15条的规定,弦杆对接焊缝返修不得超过2次。
11.3.3 钢结构焊接时,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能使最终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
11.4 桁架安装
11.4.1 桁架安装应保证吊装结构的稳定性和防止永久性变形。吊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的涂层应及时修补。
11.4.2 桁架组焊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应达到下列要求后才能进行吊装施工:
1 桁架吊装前桁架的支座应焊接安装完毕;
2 吊装前应对吊点进行检查,吊点的设置应与报审方案一致;
3 桁架与基础采用螺栓连接时,在桁架吊装前应对桥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支承面、地脚螺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11.4.3 桁架安装时,桁架的弦杆不得下挠,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3的规定。
表11.4.3 桁架安装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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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型式跨越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跨越施工的方案编制、基础施工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相关规定。
12.1.2 跨越施工采用缆索发送方式进行的,施工临时索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12.2 制作与安装
12.2.1 单管或多管组合拱式跨越管拱的轴线曲率半径、跨度、两拱脚基础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当设计有规定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表12.2.1 管拱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1 | 轴线曲率 | ±20 |
2 | 跨度 | ±20 |
3 | 拱脚基础标高 | ±20 |
12.2.2 梁式直跨的钢结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3 托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架制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起拱;
2 如下弦采用钢索,则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
3 钢丝绳下料应在预张拉后进行,张拉和下料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要求,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12.2.4 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架预制好后应先将托架吊装到位,然后再同两端的线路管道进行连接。如托架上弦没有采用管道,应先安装托架,在托架定位固定后安装管道;
2 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托架安装允许偏差
注:L为托架长度。
12.2.5 小型跨越工程采用砌体基础时,砌体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12.2.6 悬缆跨越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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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跨越管道的安装就位、焊接及检验
13.1 管段加工与组装
13.1.2 管道坡口型式及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
13.1.3 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当材质允许采用火焰切割时,切割后应除去氧化层、溶渣等。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夹层、气孔等缺陷。
13.1.4 长输管道组对应符合表13.1.4的要求。集输管道组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表13.1.4 长输管道组对要求
13.1.5 对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内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后拆卸和移动对口器。移动对口器时,管子应保持平衡;
2 使用外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不少于管周长50%后拆卸,所完成的根焊应分为多段,且应均匀分布。
13.2 管道焊接
13.2.1 管道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焊接工艺规程或焊接作业指导书,应根据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
13.2.3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及《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13.2.4 焊接材料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13.2.5 焊工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13.2.6 焊接过程中,管材和防腐层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焊时不应在坡口以外的管壁上引弧;
2 焊机地线与管子连接应采用专用卡具;
3 对于防腐(保温)管,焊前应在焊缝两端的管口各缠绕一周耐热材料保护层。
13.2.7 焊口应有标志,标志可用记号笔等不易褪色材料书写,并应同时做好焊接记录。
13.2.8 焊缝返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返修应使用返修焊接工艺规程;
2 焊缝不得有裂纹,裂纹焊缝应从管线上切除;
3 焊缝在同一部位的返修,不得超过2次。根部只允许返修1次,返修后,应按原标准检测;
4 射线检测复验、抽查中,有1个焊口不合格,应对该焊工或流水作业焊工组在该日或该检查段中焊接的焊口加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的焊口,则应对其余的焊口逐个进行射线检测。
13.3 焊缝质量检验
13.3.1 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及《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13.3.2 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焊缝无损检测。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13.3.3 焊缝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的规定,射线检测及超声检测的合格等级应均为Ⅱ级;
2 跨越管道的环向焊缝应进行全周长100%超声波检测和100%射线检测。
13.4 弯管的锚固
13.4.1 弯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的有关规定。
13.4.2 管段应按设计要求预埋安装,并应采取控制弯管水平、标高、轴向三维方向偏移的措施。
13.4.3 锚固墩混凝土浇筑前和浇筑过程中,预埋的弯管安装位置检验不应少于2次。在浇筑混凝土时,振捣棒不得接触弯管及其固定支撑。
13.4.4 弯管与跨越管段对接时,两管端中心轴线水平误差应小于2mm。
13.5 补偿器制作及安装
13.5.1 用于制作补偿器的弯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的有关规定。
13.5.2 跨越管道补偿器的弯管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弯管椭网度不应大于2%;
2 弯管椭圆度应按下式计算:
3 弯曲中心角度允许偏差应为±0.5°;
4 弯管曲率半径允许偏差应为曲率半径的±3‰。
13.5.3 补偿器应由弯管和直管段组焊制作,直管段长度不得小于管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0mm。用于补偿器的弯管和直管段,宜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制防腐。
13.5.4 补偿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张拉或预压,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13.6 跨越管道的发送和就位
13.6.1 跨越管道的发送应根据跨越结构型式和桥面结构型式等选择。管道发送时,桥面结构的受力应平衡,采用单向发送时,宜采用配重方式平衡载荷。
13.6.2 跨越管道发送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外防腐层被损伤的措施,如有损伤应及时修补。
13.6.3 跨越管道环焊缝与支座的距离宜大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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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道清管和试压
14.1 一般规定
14.1.1 跨越管道试压前应编制试压方案,并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14.1.2 大、中型跨越工程在组装、焊接、无损检测合格后,应单独进行一次整体强度、严密性试压。
14.1.3 试压装置应经试压检验后使用。现场开孔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合订本)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14.1.4 试压用的压力表应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倍~2.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刻度应能显示0.05MPa。试压时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块,应分别安装在试压管段的两端。稳压时间应在管段两端压力平衡后开始计算。试压管段的两端应各安装1支温度计,且应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计的最小刻度不应大于1℃。
14.1.5 排放口不得设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
14.1.6 清管和试压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交通、消防、救护车辆、工具、人员应准备齐全;
2 吹扫清管作业严禁在夜间进行;
3 试压区应设置明显标志,试压区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及牲畜进入;
4 在通航河流上试压时,应采取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5 在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压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上跨越管桥从事任何作业,且不得带压修理缺陷。
14.2 清管及试压
14.2.1 大、中型跨越管道试压前,应清除管内泥土、铁锈等杂物。线路清管杂物不应从跨越管道中通过。
14.2.2 跨越管段试压介质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 16805的有关规定。
14.2.3 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14.2.4 试压充水宜加入防止空气存于管内的隔离球,隔离球可在试压后取出。严禁在跨越管段高点开孔排气。
14.2.5 试压充水应缓慢进行,在充水过程中应随时对跨越结构的整体外观和索具的紧固度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
14.2.6 油气跨越管道水压试验的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应符合表14.2.6的规定。
表14.2.6 水压试验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序号 | 项目 | 强度试验 | 严密性试验 |
1 | 压力值 | 1.5P | 1.0P |
2 | 稳压时间 | 4h | 24h |
3 | 合格标准 | 无变形、无泄漏 | 压降不大于1%试验压力值,且不大于0.1MPa |
注:P为设计压力。
14.2.7 试压时应均匀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0.3倍和0.6倍强度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并应稳压30min,同时应检查系统,如无异常情况可继续升压。
14.2.8 试压中如有泄漏,应泄压后修补,修补合格后应重新试压。
14.2.9 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将管道内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待管道内介质温度与管道周围环境温度均衡后,应按本规范表14.2.6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14.2.10 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和污物排出并清扫干净。试压水和污物应排放到规定区域。清扫应以不再排出游离水时为合格。
14.2.11 排水完成后应对跨越结构的整体外观、索系的紧固度进行检查,并应测量记录塔倾斜度、管桥(桁架)挠度、支座高度、中心线偏移、基础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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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防腐和保温
15.1 防 腐
15.1.1 跨越工程的防腐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的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长输管道的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的规定,集输管道的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规定。
15.1.2 防腐施工前应清除管道及钢结构单件表面的锈蚀、油污、灰尘、水气等。
15.1.3 防腐施工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配置防腐材料,底漆、中间漆和面漆应根据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套使用,并应搅拌均匀,施工应在试涂色标合格后进行。
15.1.4 液态防腐涂料施工宜采用喷涂,涂层应完整、均匀、黏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返锈,且不应有针孔、气泡、皱皮、流坠和裂纹等缺陷。修补或补涂的局部可采用刷涂或滚涂的方式。
15.1.5 分层喷涂的防腐涂料,应在前一遍防腐材料检查合格后,再喷涂下一遍防腐涂料。
15.1.6 钢丝绳在防腐前应进行表面清理,清理时不得损伤钢丝绳表面。钢丝绳防腐应在安装前完成,安装调试后对损伤部位应及时修补。
15.1.7 缆索采用钢丝的,应采用热镀锌处理,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桥梁缆索用热镀锌钢丝》GB/T 17101的规定。
15.1.8 成品缆索宜采用热挤聚乙烯防腐,材料及施工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的规定。
15.1.9 采用预制平行索股法进行主缆安装的,主缆的防护涂装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悬索桥主缆系统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694的有关规定,且宜在管道试压完成后进行。
15.2 保 温
15.2.1 跨越管道保温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应采取防潮、防水、防雪、防冻、防挤压变形措施;
2 保温施工环境温度应满足相关材料的施工要求,不得在雨雪中施工;
3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SY/T 0415的规定。
15.2.2 保温施工可采用捆扎法、充填法、粘贴法、浇注法或喷涂法等。
15.2.3 当保温层厚度大于80mm时,应分为两层或多层施工,每层厚度宜接近。采用两层或多层施工时,相邻两层间的纵横缝应错开,不得重缝,其接缝间隙不得大于5mm。
15.2.4 采用硬质无机保温瓦块时,接缝宜采用高弹无机泡沫材料或专用料嵌缝。多层组合时,应分层捆扎,内层宜采用薄胶带固定,外层宜采用镀锌铁丝、包装钢带等绑扎。
15.2.5 无机保温材料结构应黏结可靠、绑扎结实,每块保温材料的绑扎不得少于2道,绑扎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硬质保温材料不应大于400mm;
2 半硬质保温材料不应大于300mm;
3 软质保温材料不应大于200mm;
4 不得采用螺旋式缠绕绑扎。
15.2.6 有机保温结构应孔径均匀、充填密实,不应有孔洞、发酥、发脆和发软以及开裂现象。
15.2.7 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现场发泡时,施工环境温度和原材料温度宜控制在15℃~30℃,并应有熟化时间。施工前宜在现场同条件进行试验,并应观测发泡速度、孔径大小、颜色变化、裂纹和变形情况等。
15.2.8 防水层施工前应清理保温层的外表面,不得有突角、凹坑及起砂现象,并应保持干燥。
15.2.9 防水层材料配方应按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5.2.10 采用金属外保护层时,环向活动缝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水平施工接缝应搭向低处,垂直施工接缝应上搭下,并应按规定嵌填密封剂或在接缝处包缠密封带。
15.2.11 采用玻璃钢外保护层时,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8℃,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缠绕时应控制好展带和缠绕速度及搭接间距,并应控制压实度,同时应消除可见气泡,并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搭接伸缩缝。
15.2.12 毡、箔、布类保护层包缠施工前应对黏结剂做试样检验,包缠搭接缝应粘贴严密,环缝及纵缝搭接尺寸不应小于50mm。
15.2.13 保温层两端的封口应密实、无漏缝。
15.2.14 对已做防腐、保温的管段和构件,应妥善保护,局部磨损处应及时修补。
15.2.15 集输管道的保温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16 健康、安全与环境
16.0.1 施工中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
16.0.2 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计划书。
16.0.3 施工中应对影响员工健康的营区建设、身体检查、疾病防治、人身保险与防护等进行管理与控制。
16.0.4 施工前应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专项培训。
16.0.5 对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各环节及工序的危害风险应进行分析识别,并应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开展应急演练。
16.0.6 基坑作业、塔架施工、吊装作业、防腐保温作业应编制安全预案,爆破、水下等特种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16.0.7 高空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体检。高空作业时,应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高空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系好安全带,登高防护设施应符合要求。
16.0.8 水上作业人员应进行体检。水上作业时,应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并应配齐各种防护救护设施,同时应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监护工作;应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警示带。
16.0.9 管道跨越工程施工时,应采取保护航道安全的措施。
16.0.10 施工中泥浆、水、气体的排放和弃渣应符合环保要求。施工中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振动。
16.0.11 管道跨越工程地貌恢复及水工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规范》SY/T 4126的有关规定。
17 工程交工
17.0.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跨越工程全部项目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送交工报告,并应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工手续。
17.0.2 工程交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对其施工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不符,应进行整改。
17.0.3 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跨越工程竣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材料改代单;
2 开工报告;
3 交工报告;
4 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7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8 无损检测综合报告;
9 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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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大体积混凝土控制温度措施
A.1 水泥水化热
A.1.1 混凝土应选用低水化热或中水化热的水泥品种配制。对于普通硅酸盐水泥应经过水化热试验比较后方可使用。
A.1.2 可采用加入缓凝剂减少水化热。采用缓凝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应根据环境温度选择品种并调节掺量,并应再满足工程要求使用。
A.1.3 应利用混凝土的后期强度减少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应根据试验每增减10kg水泥,其水化热将使混凝土的温度相应升降1℃。
A.1.4 应使用粗骨料,宜选用粒径较大、级配良好的粗细骨料;应控制砂石含泥量。
A.1.5 可在基础内部预埋冷却水管,根据混凝土发热量计算,应通入循环冷却水。
A.1.6 在厚大无筋或少筋的大体积混凝土中,可掺加总量不超过25%的大石块。石料粒径不得大于250mm,强度不得低于20MPa,且不应有风化和裂隙缺陷。加入的块石应清洁干净。相邻石块间或与模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
A.1.7 在拌和混凝土时,可掺入微膨胀剂或膨胀水泥。
A.1.8 每个浇筑层上下均应有温度筋,温度筋宜分布细密,宜采用双向配筋。
A.1.9 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设置后浇缝。
A.2 混凝土温度差
A.2.1 大体积混凝土应选择较适宜的环境温度浇筑,宜避开炎热天气浇筑。夏季可采用低温水或冰水搅拌混凝土,可对骨料喷冷水雾或冷气进行预冷,或设置遮阳设施避免日光直晒,运输工具如具备条件也应搭设避阳设施,并应降低混凝土拌和物的入模温度。
A.2.2 混凝土搅拌时可掺加相应的缓凝型减水剂。
A.2.3 在混凝土入模时,应采取改善和加强模内通风的措施。
A.3 施工中的温度控制
A.3.1 在混凝土浇筑之后,应做好混凝土的保湿养护。夏季应注意避免曝晒,并应注意保湿;冬期应采取保温覆盖的措施。
A.3.2 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长时间的养护,并应规定合理的拆模时间,同时应延缓降温时间和速度。
A.3.3 混凝土内的温度变化应通过加强测温和温度监测与管理控制,内外温度差应控制在25℃以内,基面温差和基底面温差均应控制在20℃以内。应及时调整保温及养护措施,并应控制有害裂缝的出现。
A.3.4 应控制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均匀上升,并应避免混凝土拌和物堆积过大高差。当需保温时,在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
A.4 约束条件和温度应力
A.4.1 采取分层或分块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应合理设置水平或垂直施工缝,或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施工后浇带。
A.4.2 采用分层方法施工时,应根据混凝土浇筑能力和降温措施确定每层混凝土的浇注厚度,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m。
A.5 混凝土的极限拉伸强度
A.5.1 混凝土粗骨料应级配良好,并应控制粗骨料的含泥量。
A.5.2 混凝土浇筑时应加强混凝土的振捣,并应提高混凝土密实度和抗拉强度。
A.5.3 混凝土浇筑应采取二次投料法和二次振捣法,浇筑后应及时排除表面积水,并应加强早期养护,同时应提高混凝土早期或相应龄期的抗拉强度和弹性模量。
A.6 大体积混凝土水化热温度计算
A.6.1 混凝土最大绝热升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r——混凝土最大绝热温升值(℃);
W——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用量(kg/m³);
Q——胶凝材料水化热总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kJ/kg);
c——混凝土的比热容,可取0.92kJ/(kg·K)~1.0kJ/(kg·K);
p——混凝土的质量密度,可取2400kg/m³~2500kg/m³。
A.6.2 混凝土的出机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0——混凝土的出机温度(℃);
Wi——分别为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各种矿物添加剂、砂、石、水的实际干重量(kg/m³);对砂、石应按含水量扣除水进行计算,并将其中所含的水按水的比热进行计算;
Yi——分别为水泥、各矿物质外加剂、砂、石、水的入罐温度;
ci——分别为水泥、各矿物质外加剂、砂、石、水的比热容[kJ/(kg·K)];对水泥、各种矿物外加剂、砂、石可取0.9kJ/(kg·K),水的比热容可取4.2kJ/(kg·K)。
A.6.3 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i——混凝土的浇筑温度(℃);
T′0——混凝土运输、泵送、浇筑时段的温度补偿值(℃);当运输、泵送、浇筑所用全部时间在1h以内时,日平均温度低于15℃取T′0=0,日平均气温在15℃~25℃之间取T′0=1,日平均气温高于25℃取T′0=2℃。
A.6.4 混凝土内部最高温度,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Tmax——混凝土内部最高温度(℃);
ζ——与水化热龄期、结构厚度、浇筑温度等有关的系数:混凝土内部温度达到最高值时,可取ζ=0.60~0.72,结构厚度较小、浇筑温度较低时取小值,结构厚度较大、浇筑温度较高时取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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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猫道施工方法
B.1 猫道设计
B.1.1 猫道应根据跨越的跨径、主缆线型、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其结构型式及各部尺寸应满足主缆施工的需要。
B.1.2 猫道的线形宜与主缆空载时的线形平行,猫道面层宜由阻风面积小的两层大小方格钢丝网组成,面层顶部与主缆下沿的净距宜为1.3m~1.5m;猫道净宽应按跨越的宽度选择,扶手高宜为1.2m~1.5m;猫道在桥纵向应左右对称于主缆中心线布置。
B.1.3 猫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猫道的恒载和其他荷载,对承重索进行强度计算时,其荷载组合和安全系数应符合表B.1.3的规定,承重索的锚固系统应有足够的调整范围,每端宜设有足够的调节长度。
表B.1.3 猫道承重索强度计算荷载组合与安全系数
B.1.4 设计时宜根据跨越所处的施工环境条件和当地的气象条件对猫道进行抗风稳定验算,可适当增加猫道间横向联结的措施,增加其抗风稳定性。
B.2 猫道钢构件
B.2.1 猫道钢构件的制作要求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面层和承重索的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要求,承重索和抗风缆采用预张拉的钢丝绳,以消除其弹性变形。
B.2.2 承重索端部的锚头应垂直于承重索,并应对锚头部位进行静载试验,符合受力要求后方可使用。
B.3 猫道架设
B.3.1 猫道架设应按照横桥向对称,顺桥向边跨和中跨平衡的原则进行,且应将塔架塔顶的变位及扭转控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猫道架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导索的架设方法宜根据跨径、地形条件综合确定。
2 承重索架设时,在横桥向,两侧应保持基本同步,数量差不超过1根;在顺桥向,边跨与中跨应连续架设,且中跨的承重索宜采用托架法架设。架设后应对其线形进行调整。
3 面层及横向通道宜从塔架塔顶开始,同时向跨中和锚碇方向对称,平衡地进行架设安装,并应设置牵引和反拉系统,控制面层铺设时可能产生的下滑等现象,保证施工安全;中跨、边跨猫道面层的架设进度,应以塔架两侧的水平力差异不超过设计要求为准进行控制。猫道面层在架设过程中应对塔架塔顶的偏移和承重索的垂度进行监测。
B.4 猫道的拆除
B.4.1 主缆的缠丝工程施工完成后可进行猫道的拆除工作。
B.4.2 猫道拆除时宜分节段拆除其面层和底梁,拆除宜按中跨从塔顶向跨中方向,边跨从塔顶向锚碇方向的顺序进行。在拆除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主缆、吊索和桁架及管道等已经施工完成的结构。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
《压力容器》(合订本)GB 150.1~GB 150.4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
《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
《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
《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GB/T 416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 16805
《桥梁缆索用热镀锌钢丝》GB/T 17101
《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HG 20201
《锻钢件磁粉检测》JB/T 8468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悬索桥预制主缆丝股技术条件》JT/T 395
《悬索桥主缆系统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694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
《埋地钢质管道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SY/T 0415
《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 0452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规范》SY/T 4126
《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