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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swimming pool
CJJ 122-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2-2017,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3.4、4.10.2、6.1.1、6.2.4、6.3.3、11.1.1、14.1.5、16.1.1、1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同时废止。
本规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池水特性;4.池水循环;5.池水净化;6.池水消毒;7.池水加热;8.水质平衡;9.节能技术;10.监控和检测;11.特殊设施;12.洗净设施;13.排水及回收利用;14.水处理设备机房;15.施工安装和质量控制;16.系统检测和调试;17.工程验收;18.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太阳能、热泵等节能技术专章;3.增加了负压颗粒过滤器的技术;4.增加了现场制备消毒剂的内容;5.增加了有关消毒设备机房的安全要求;6.补充了水质监测远程监测和控制的内容;7.修改和补充了游泳池、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和水温等技术参数;8.增加了文艺演出池设计相关技术参数;9.增加拆装游泳池和池盖的内容;10.调整了规程章节安排;11.删除了原规程三条强制性条文,新增加三条强制性条文。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游泳池给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管理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恒泰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联盛泳池水疗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亚士图泳池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太平洋机电技术及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蓝宇水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运水高(广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赵锂 赵昕 傅文华 钱江锋 李建业 高峰 刘旸 杨世兴 周蔚 毛华祥 唐旭 陈征宇 陈雷 施建鹏 王李根 何晓青 朱建巍 李德斌 喻笑迎 袁树东 唐维 叶俊松 周克晶 孔德骞 梁翼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徐凤 程宏伟 王铁生 任向东 方玉妹 归谈纯 郑克白 符培勇 王研 吴珊 刘建华
1 总 则
1.0.1 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节能节水、经济合理,保证公众安全和健康卫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池及类似水环境水池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游泳池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与体育工艺、水上游乐设施工艺、舞台工艺,以及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设计配合。
1.0.4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药品、管材管件及附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5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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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是竞赛游泳池、热身游泳池、公共游泳池、专用游泳池、健身池、私人游泳池、休闲游泳池、文艺演出池、放松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总称。
2.1.2 竞赛游泳池 competition swimming pool
用于竞技比赛的游泳池。其池子的尺寸、深度及设施均符合相应级别赛事的标准要求,并获得相应赛事体育主管部门或赛事组织者的认可。
2.1.3 热身游泳池 warmup swimming pool
设置在竞赛用游泳池附近的、供参加游泳竞赛的运动员赛前进行适应性准备活动的水池。其池子的尺寸、深度应符合相应级别赛事的标准要求,并获得赛事组织者的认可。亦称热身池。
2.1.4 跳水池 diving 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从规定高度的跳台、跳板向下跳时,并在空中完成各种规定造型动作姿态而安全入水的水池。
2.1.5 放松池 relax pool
现场建造或成品制造、利用一定压力的喷射水流和温度对跳水运动员身体不同部位进行冲击作局部肌肉放松的水池。通常设置在跳水池附近。
2.1.6 公共游泳池 public swimming pool
设置在社区、企业、学校、宾馆、会所、俱乐部等处的游泳池,以满足该区域、该单位人员使用,也可对社会其他公众有偿开放使用,或为业余比赛、游泳训练和教学服务。
2.1.7 专用游泳池 special swimming pool
供给运动员训练、专业教学、潜水员训练和特殊用途等行业内部使用,或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游泳池。该类游泳池的平面尺寸、深度及形状均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2.1.8 私人游泳池 private swimming pool
建造在别墅、住宅内非商业用途的水池。只供家庭成员及受邀客人使用,其水池较小,形状多样。
2.1.9 健身池 leisure swimming pool
在池内安装有各种形式的健身器械,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健身锻炼的水池。
2.1.10 多用途游泳池 multiple purpose swimming pool
在同一座水池内既能满足游泳、水球、花样游泳、跳水竞赛和训练要求,且这些项目又不能同时进行使用的游泳池。
2.1.11 多功能游泳池 multiple function swimming pool
指设有移动分隔墙和可升降池底板,通过该设施可将游泳池调整为具有不同大小及不同水深的游泳区域。
2.1.12 室外游泳池 outdoor swimming pool
设在室外露天,供人们游泳、跳水的水池,分为竞赛级别和非竞赛级别用游泳池,并设有循环水处理设施。
2.1.13 移动分隔池岸 mobile separate pond shore
采用机械或气动方式,将设有符合规定宽度的隔板池岸沿游泳池侧岸自由移动,将一座游泳池分隔成两座不同使用要求的游泳池的装置。亦称浮桥。
2.1.14 可升降池底板 adjustable floor
采用机械或电动、气动方式驱动,将成品拼装的游泳池底板自由的升降,实现准确调节池内水深以满足不同使用要求的活动平台。
2.1.15 拆装型游泳池 removable pool
由面板、结构支撑、溢流回水槽、专用连接件等部件按相应尺寸在混凝土基础上组成不同规格尺寸的游泳池池体和池岸,池体内表面粘有防水胶膜内衬,不使用时可以拆除的游泳池。
2.1.16 水上游乐池 recreational pool
以戏水、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而建造并安装有各种水上娱乐设施和不同形状及水深的水池。如幼儿及成人戏水池、滑道跌落池、造浪池、环流河等。
2.1.17 戏水池 paddling pool
在池内或池岸设置有水枪、水吊桶、水伞及卡通动物型的形态各异且逼真的喷水、戏水装置,具有较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的娱乐水池。
2.1.18 滑道跌落池 waterslide splashdown(entry pool)
保证人们安全地从高台通过各种类型滑道表面下滑到滑道板终端而建造的,为游乐的人们提供跌落缓冲和安全入水的水池。
2.1.19 滑道 waterslides
一种供人们从高处通过板槽、圆筒或半圆筒等形状的滑梯滑落到滑道终端跌入水池的娱乐设施,包括直滑道、敞开型螺旋滑道、封闭型螺旋滑道、儿童滑梯和家庭滑梯等。
2.1.20 滑道润滑水 ride′s water(lubricating-water)
为防止游乐的人们从滑道向下滑行时因人体或衬垫与滑道板面直接接触摩擦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在滑道表面保持有一定厚度和连续不断的水流。
2.1.21 造浪池 wave pool
人工建造的能在深水端产生类似江海连续循环波浪不断向水池浅端涌去,并使水浪消散在浅滩区供人们娱乐的水池。池子由深端按规定长度和坡度向另一端升高,直至池底与地面相平,深水端设有安装造浪设施的机房。
2.1.22 环流河 rapids lazy river
人工建造的不规则环行弯曲闭合的河道。利用设在不同河道段的水泵连续不断地在环形河道内产生向前的水流,通过专用娱乐设施使漂流者沿河道漂流娱乐、休闲。亦称漂流河、动感河。
2.1.23 文艺演出池 theatrical performances pool
在池内设有自动升降舞台,为文艺演出单位进行水中和水上舞台进行文艺表演的专用水池。它由舞台表演水池、缓冲水池和备用储水池等组成一体式水池。它可建造在建筑内,亦可建在室外,该池属于水上游乐池范畴。亦称水舞台、水秀间。
2.1.2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 circulation water treatment system
将使用过的池水通过管道用水泵按规定的流量从池内或与池子相连通的均(平)衡水池内抽出,利用泵的压力依次送入过滤、加药、加热和消毒等工艺工序设备单元,使池水得到澄清、消毒、温度调节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后,再送回相应的池内重复使用的水净化处理系统。亦称循环净化水系统。
2.1.25 功能性循环给水系统 sub-cycle water system
为满足水上游乐池游乐设施的运行,需要以所在水池池水作为水源而设置的相应的循环给水系统。如漂流河推动水流和保证滑道戏水者安全设置的润滑水等。
2.1.26 水景循环给水系统 waterscape water system
为增加水上游乐池和文艺演出池演出背景效果的趣味性和景观环境,如瀑布、喷泉、水帘、水伞、水蘑菇、水刺猬等,它们是利用池水作为水源而设置的给水系统。
2.1.27 游泳负荷 bathing load
在保证水质标准和游泳者舒适、安全的前提下,游泳池内允许同时容纳的人数。
2.1.28 池水循环方式 pool water circulation patterns
为保证池水水流均匀分布在池内,并在池内不产生急流、涡流、短流和死水区,使池内各部位的水质水温和消毒剂均匀一致而设计的池子进水与回水的水流组织方式。
2.1.29 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pool water series flow circula-tion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经设在池子端壁或侧壁水面以下的给水口送入池内,由设在池底的回水口取回,经净化处理后再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亦称顺流式循环方式。
2.1.30 逆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pool water reverse circulation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经设在池底的给水口或给水槽送入池内,再经设在沿池壁外侧的溢流回水槽取回,进行净化系统处理后再经池底给水口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
2.1.31 混合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pool water combined cireula-tion
游泳池全部循环水水量由池底给水口送入池内,而将循环水量的60%~70%,经设在沿池壁外侧的溢流回水槽取回;另外30%~40%的水量,经设在池底的回水口取回。将这两部分循环水量合并进行净化系统处理后,再经池底给水口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亦称混合流式循环方式。
2.1.32 平衡水池 balancing tank
对采用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池水有效循环和减小循环水泵阻力损失、平衡水池水面、调节水量和间接向池内补水而设置的与游泳池水面相平供循环水泵吸水的水池。
2.1.33 均衡水池 balance pool
对采用逆流式、混合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循环水泵有效工作而设置的低于池水水面的供循环水泵吸水的水池,其作用是收集池岸溢流回水槽中的循环回水,调节系统水量平衡和储存过滤器反冲洗时的用水,以及间接向池内补水。
2.1.34 补水水箱 supplement tank
不设置平衡水池、循环水泵直接从游泳池池底回水吸水的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为防止游泳池的池水回流污染补充水水管内的水质而设置的使补充水间接注入游泳池具有隔断作用的水箱。
2.1.35 给水口 inlet
安装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池壁或池底向池内送水的专用配件。给水口由格栅盖、流量调节装置、扩散喇叭口及连接短管组成。
2.1.36 回水口 outlet
安装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池底或池岸溢流回水槽内的设有格栅进水盖板的专用配件。亦称主回水口。
2.1.37 泄水口 main drain
安装在游泳池池底最低处能将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池水彻底泄空的专用配件。
2.1.38 溢水沟 overflow gutter
设在顺流式游泳池岸上,并紧邻池壁外侧的水槽。以溢流方式收集池内表面溢流水和吸收游泳和游乐时的水波溢流水。槽内设有回水口,槽顶设有组合式格栅盖板。亦称溢水槽。
2.1.39 溢流回水沟 overflow channel
设在逆流式、混合流式游泳池岸上,并紧邻游泳池池壁外侧的水槽。槽的尺寸和槽内回水口的数量按游泳池及水上游乐池的全部循环水量计算确定。亦称溢流回水槽。
2.1.40 齐沿游泳池 deck level swimming pool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水面与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四周池岸的周边边沿相齐平的游泳池。该型游泳池能很快平息池内水面水波和排除池水表面污染。
2.1.41 高沿游泳池 free board swimming pool
池子水面低于池岸边沿的游泳池和游乐池。
2.1.42 预净化 pre-filtration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等池水经过专用的工序装置,除去池水中的固体杂质和毛发、树叶、纤维等杂物,使池水循环净化系统的循环水泵、过滤设备能够正常工作的过程。
2.1.43 过滤净化 filtration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池水,通过装在专用设备内的过滤介质除去水中不溶解的悬浮物及胶体颗粒等杂质,使水得到澄清,并达到洁净透明的过程。
2.1.44 循环过滤 recirculating filtration
用循环水泵将使用过的池水送入过滤器内,去除池水中微粒杂物,再经过其他后续工艺设备净化处理后送回游泳池内,如此反复循环,始终保持池水的清洁卫生的过程。
2.1.45 过滤介质 filtration medium
用于截流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循环水中不溶解的悬浮物及胶体颗粒等的多孔、比表面积大的材料。常见的有石英砂、无烟煤、硅藻土、塑料纤维等。
2.1.46 硅藻土 diatomite
以蛋白石为主要矿物组分的硅质生物沉积岩,即单细胞水生植物硅藻的遗骸沉积物质经过科学加工成具有多孔、比表面积大及化学稳定性好的用作过滤介质的白色粉末物质。
2.1.47 预涂膜 pre-coat film
在池水每次循环过滤开始前,利用循环水泵将混有硅藻土的混合溶液,通过过滤器内的滤元,在其表面上积聚一层厚度均匀的硅藻土薄膜的操作过程,利用该薄膜对池水进行过滤。
2.1.48 硅藻土压力过滤器 diatomite pressure filter
利用预涂在滤元上的硅藻土作为过滤介质的密闭的过滤容器。
2.1.49 烛式硅藻土压力过滤器 candle diatomite pressure fil-ter
将硅藻土涂在内设置有多根刚性或柔性骨架外敷纤维布组成的滤元上作为过滤池水的密闭容器。
2.1.50 可逆式硅藻土压力过滤器 reversible diatomaceous earth filter
由多个具有分配水流的过滤板及带有密封条的过滤滤元组成,过滤器的两端带有封头和拉紧杆。需要净化的水由板框组一侧通过预涂在板框纤维布上的硅藻土膜去除水中的杂质;并可由板框组另一侧通水冲洗掉板框纤维布上已脏污的硅藻土膜,同时在该侧能预涂新的硅藻土膜,通过去除水中杂质,如此可往复运行的设备。亦称板框式过滤机。
2.1.51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 pressure particulate filter
在设计压力下使被处理的水通过装有单层或多层颗粒过滤器介质去除水中悬浮杂质达到净化水的密闭容器。
2.1.52 负压颗粒过滤器 negative pressure particulate filter
将需要处理的水自流送入装有颗粒过滤介质的容器,通过设在过滤介质底部的集配水系统将过滤介质表面需要净化的水经水泵抽吸使其经过过滤介质达到去除水中杂质的水过滤器。亦称真空过滤器。
2.1.53 有机物降解器 organic matter degradation device
将需要处理的池水送入以活性炭、石英砂(或陶粒)作为载体,对池水中的尿素等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并予以去除的密闭容器。
2.1.54 滤元 filter septum
支撑硅藻土滤料的板框或骨架、滤布。
2.1.55 反应罐 reaction tank
为确保臭氧能有效氧化杀灭经过滤后水中的微生物、细菌及病毒而设置的具有耐臭氧腐蚀,且水与臭氧能充分接触相互扩散反应的密闭容器。
2.1.56 尾气处理系统 exhaust gas treatment system
能自动将未溶解的臭氧从池水净化处理设备、反应罐及活性炭吸附器中的残余臭氧予以消除或减少到允许范围内,并能从安全区排放到大气中的脱除臭氧的装置。
2.1.57 水质平衡 water balance
为使池水水质符合标准规定而向池中投加一定浓度的化学药品溶液,使池水保持既不析出沉淀结垢,又不产生腐蚀性和溶解水垢的中间状态。
2.1.58 中压紫外线消毒 medium pressure UV disinfection
水银蒸气灯在0.013MPa~1.330MPa的内压下工作,波长在不低于200nm多频谱波段对水进行消毒的过程。
2.1.59 除湿热泵 multifunctional air source heat pump
将游泳池、水上及文艺演出池等游乐池室内湿热的空气吸入机组,经过滤、蒸发使温度下降、水汽凝结成冷凝水从空气中分离出来,使空气干爽、水汽凝结过程释放的热能被制冷剂吸收后经热交换器对池水和空气进行加热,实现空气除湿、恒温、加热三种功能达到平衡的设备。亦称“三集一体热泵”及“热回收热泵”等。
2.2 符 号
Co3——臭氧投加量;
Q——溢流回水槽的计算回水量;
Va——最大游泳及戏水负荷时每位游泳及戏水者入池后所排出的水量;
Vd——单个过滤器反冲洗时所需的水量;
Vc——充满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管道和设备所需的水量;
Vs——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运行时所需水量;
Vb——新鲜水的补充量;
qc——水池的循环水流量;
qd——单个回水口的流量;
qr——通过水加热设备的循环水量;
q0——进入反应罐的池水循环流量;
vw——池水表面上的风速。
2.2.2 压力
B′——当地的大气压力;
B——标准大气压力;
Pb——与池水温度相等时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
Pq——池水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
2.2.3 热量、温度、时间、比热及密度
C——水的比热;
Gx——每人所需的新风量;
Ix——新风含湿量;
Isn——室内空气含湿量;
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
Qb——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
Qt——池内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
T——池水循环周期;
Td——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Tf——游泳池补充新鲜水的温度;
△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W1——人体散湿量;
W2——池边散湿量;
W3——池水面产生的水蒸气量;
W4——新风含湿量;
g——单个人小时散湿量;
t——臭氧与水接触反应所需要的时间;
tg——室内空调计算干球温度;
th——加热时间;
tq——室内空调计算湿球温度;
ρ——水的密度;
γ——与游泳池池水温度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
δx——新风密度;
δn——室内空气密度。
2.2.4 几何特征
As——水池的池水水表面面积;
F——池岸面积;
V——池水的池水容积;
Vf——反应器(罐)的有效容积;
Vj——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
Vp——平衡水池的容积;
hs——水池溢流回水时的溢流水层厚度。
2.2.5 计算系数
N——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数量;
n——池岸总人数;
nq——群体系数;
ns——湿润系数;
αp——游泳池的管道和设备的水容积附加系数;
β——压力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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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池水特性
3.1 原水水质
3.1.1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换水和运行过程中补充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2 当采用地下水(含地热水)、泉水或河(江)水、水库水作为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换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2 池水水质
3.2.2 举办重要国际游泳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应符合国际游泳联合会及相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3.3 池水水温
3.3.1 室内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其用途和类型,按表3.3.1选用。
表3.3.1 室内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3.3.2 室外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室外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序号 | 类型 | 池水设计温度(℃) |
1 | 有加热装置 | ≥26 |
2 | 无加热装置 | ≥23 |
3.4 充水和补水
3.4.1 游泳池初次向池内充满水所需要的持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类和专用类游泳池不宜超过48h;
2 休闲类游泳池不宜超过72h。
3.4.2 游泳池在运行过程中每日需要补充的水量,应根据池水的表面蒸发、池水排污、游泳和戏水者带出池外和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等所消耗的水量确定。当资料不完备时,宜按表3.4.2的规定确定。
表3.4.2 游泳池的每日补充水量
3.4.3 游泳池的充水和补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平(均)衡水池及缓冲池间接向池内充水和补水;
2 当未设置均(平)衡水池时,宜设置补水水箱向池内充水和补水;
3 充水管、补水管的管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 充水管、补水管应设水量计量仪表。
3.4.4 当私人游泳池及小型游泳池利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向池内补水、充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管道回流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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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池水循环
4.1 一般规定
4.1.1 游泳池必须采用循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并应设置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
4.1.2 池水循环应保证经过净化处理过的水能均匀地被分配到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丈艺演出池的各个部位,并使池内尚未净化的水能均匀被排出,回到池水净化处理系统。
4.1.3 不同使用要求的游泳池应设置各自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
4.1.4 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游乐设施的功能循环水系统和水景循环水系统均应分开设置;
2 功能循环和水景循环水系统的水源宜取自该游乐设施和水景所在的水池;
3 水景小品应根据数量、分布位置、水量、水压等情况适当组合成一个或若干个水景功能循环水系统。
4.1.5 多座水上游乐池共用一套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不宜超过3个,且每个水池的容积不应大于150m³;
2 各水上游乐池不应相互连通;
3 净化处理后的池水应经过分水器分别设置管道送至不同用途的水上游乐池;
4 应有确保每座水上游乐池循环水量、水温的措施。
4.2 设计负荷
4.2.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表4.2.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
游泳池水深(m) | <1.0 | 1.0~1.5 | 1.5~2.0 | >2.0 |
人均池水面积(㎡/人) | 2.0 | 2.5 | 3.5 | 4.0 |
2 本表各项参数不适用于跳水池。
4.2.2 水上游乐池的设计负荷应按表4.2.2的规定确定。
表4.2.2 水上游乐池的设计负荷
游乐池类型 | 健身池 | 戏水池 | 造浪池 | 环流河 | 滑道跌落池 |
人均游泳面积(㎡/人) | 3.0 | 2.5 | 4.0 | 4.0 | 按滑道形式、高度、坡度计算确定 |
4.2.3 文艺演出池的设计负荷应根据文艺表演工艺确定,且人均水面面积不应小于4.0㎡。
4.3 循环方式
1 经净化处理后的池水与池内待净化处理的池水应能有序更新、交换和混合;
2 水池的给水口和回水口的布置应使被净化后的水流在池内不同水深区域内分布均匀,不应出现短流、涡流和死水区;
3 应有利于保持水池周围环境卫生;
4 应满足池水循环水泵自灌式吸水;
5 应方便循环给水、回水管道及附件、设施或装置的施工安装、维修。
4.3.2 池水的循环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类游泳池、专用类游泳池和文艺演出用水池,应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的池水循环方式;
2 公共类游泳池宜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的池水循环方式;
3 季节性室外游泳池宜采用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4 水上游乐池宜采用顺流式或混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4.3.3 混合流池水循环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池水表面溢流回水的水量不应小于池水循环流量的60%,从池底流回的回水量不应大于池水循环流量的40%;
2 从池底回水口回流的循环回水管不得接入均衡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循环水泵。
4.3.4 当池水采用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应在位于安全救护员座位的附近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的装置。其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
4.3.5 造浪池的池水循环和功能循环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应采用混合流式池水循环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水区、中深水区应采用在池岸水面位置处设置撇沫器回水口;
2)室内造浪池在浅水区末端应设置带格栅盖板的回水排水沟;
3)室外造浪池的浅水区应在末端设置带格栅盖板和填有小粒径卵石的回水排水沟;
4)室外造浪池距浅水区末端回水排水沟之外不小于1.0m处应设置地面雨水截流沟。
2 造浪机房制浪水池应采取防止池水回流淹没机房的措施,并应设置供电、照明、通风及给水排水设施。
4.3.6 滑道跌落池的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道跌落池应采用高沿水池,池水应采用顺流式循环方式;
2 滑道润滑水的水源应采用滑道跌落池池水。
4.3.7 环流河的池水循环和功能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流河应采用高沿水池和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2 吸水口和出水口应设置格栅,出水口位置应远离上、下河道的扶梯。
3 环流河功能循环的推流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推流水泵的吸水口应设在河道底,吸水口应设格栅盖板且缝隙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5m/s;
2)推流水泵出水口应设在河道侧壁靠近河道底部位,其出水口流速不宜小于3.0m/s;
3)推流水泵房宜设在河道侧壁外的地下,且泵房应设置配电、照明、通风和排水设施。
4.4 循环周期
表4.4.1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周期
注:1 池水的循环次数按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每日循环运行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2 多功能游泳池宜按最小使用水深确定池水循环周期。
4.4.2 同一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水深区域时,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不同水深区域按本规程表4.4.1确定。
4.5 循环流量
4.5.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c——水池的循环水流量(m³/h);
V——水池等的池水容积(m³);
αp——水池等的管道和设备的水容积附加系数,一般取1.05~1.10;
T——水池等的池水循环周期(h),按本规程表4.4.1的规定选用。
4.5.2 当不设滑道跌落池而设置滑道跌落延伸水道时,其池水循环净化的循环水量按每条滑道不应小于30m3/h计算确定。
4.5.3 滑道润滑水量应按滑道设施专业公司根据滑道形式、长度和数量计算确定。
4.5.4 当水上游乐池设置水景小品时,其功能供水量应根据水景小品形式、数量及相应的技术参数计算确定。
4.6 循环水泵
4.6.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泵、水上游乐设施的功能循环水泵和水景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分开设置。
4.6.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循环工作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组的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按本规程第4.5.1条计算出的保证该池池水循环周期所需要的流量。
2 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吸水池最低水位至泳池出水口的几何高差、循环净化处理系统设备和管道系统阻力损失及水池进水口所需流出水头之和。当采用并联水泵运行时,宜乘以1.05~1.10的安全系数。
3 水泵应为高效节能、耐腐蚀、低噪声的泳池离心水泵,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4 颗粒过滤器的循环水泵的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且应设置备用泵,并应能与工作泵交替运行。
4.6.3 颗粒过滤器的反冲洗水泵,宜采用池水循环水泵工作泵与备用泵并联运行工况设计,并应按单个过滤器反冲洗时所需要的流量和扬程校核调整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
4.6.4 水上游乐池游乐设施的功能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应滑道润滑水的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并应能交替运行;
2 环流河的推流水泵按多处设置,并应同时联动运行。
4.6.5 水景给水水泵应按多台泵并联运行工况设计,可不设置备用水泵。
4.6.6 池水净化循环水泵、游乐设施功能循环水泵及水景循环水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为逆流式循环时应靠近均衡水池;池水顺流式循环方式时应靠近游泳池的回水口处或平衡水池。
2 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设有均(平)衡水池时,每台水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
3 每台水泵应配置下列附件:
1)吸水管上应装设可曲挠软接头、阀门、毛发聚集器和真空压力表;
2)出水管上应装设可曲挠软接头、止回阀、阀门和压力表;
3)水泵吸水、出水管上应先安装变径管再安装其他附件;
4)从池底直接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专用的防吸附装置;
5)水泵机组和管道应设置减振和降低噪声的装置。
4.7 循环管道
1 管道、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应卫生无毒、不滋生细菌、耐腐蚀、抗老化、内壁光滑、不易结垢、不二次污染水质、强度高、耐久性好;
2 管材应与管件应相匹配,连接应采用管材专用胶粘剂;
3 当管径大于150mm时,宜选用带齿轮操作的蝶形阀门;
4 循环给水管、循环回水管和阀门、附件等的公称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0MPa;
5 管材、管件、阀门、附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7.2 循环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为1.5m/s~2.5m/s;
2 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为1.0m/s~1.5m/s;
3 循环水泵吸水管内的水流速度应为0.7m/s~1.2m/s。
4.7.3 循环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游泳池应沿池体周边设置专用的管廊或管沟,并应设置下列设施:
1)吊装运输管道、阀门及附件的吊装孔或通道、人孔或检修门;
2)检修用的低压照明和排水装置;
3)通风换气装置。
2 当室外游泳池设管廊或管沟有困难时,循环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应采取防止管道受重压损坏、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损坏及防冰冻的措施;
2)金属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阀门处应设置套筒。
4.7.4 当采用池底给水时,池底配水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管敷设在架空池底板下面时,池底板与所在层建筑地面应预留有效高度不小于1.20m的管道安装空间。
2 配水管埋设在池底垫层内或沟槽内时,其垫层厚度或沟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长度不大于25m时,垫层厚度不宜小于300mm;沟槽不宜小于300mm×300mm。
2)池长度大于25m时,垫层厚度不宜小于500mm;沟槽不宜小于500mm×500mm。
3)应采取措施保证配水管在浇筑垫层时不移位、不被损坏。
4.7.5 逆流式和混合流式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溢流回水槽、回水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溢流回水槽设有多个回水口时,应采用分路等流程布管方式设置溢流回水管;连接溢流回水口的管道应以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均衡水池。
2 溢流回水槽的回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3 接入均衡水池的溢流回水管管底应预留高出均衡水池最高水位不小于300mm的空间。
4.8 均衡水池和平衡水池
4.8.1 池水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循环时,应设置均衡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j——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Va——最大游泳及戏水负荷时每位游泳者入池后所排出水量(m³),取0.06m³/人;
Vd——单个过滤器反冲洗时所需水量(m³);
Vc——充满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管道和设备所需的水量(m³);当补水量充足时,可不计此容积;
Vs——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运行时所需的水量(m³);
As——水池的池水水表面面积(㎡);
hs——水池溢流回水时溢流水层厚度(m),可取0.005m~0.010m。
2 均衡水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均衡水池应为封闭形,且池内最高水位应低于溢流回水管管底300mm以上;
2)均衡水池应设多水位程序显示和控制装置;
3)当补水管管底与池内最高水位的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时,接入均衡水池的补水管上应装设真空破坏器;
4)水池应设检修人孔、水泵吸水坑及有防虫网的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液位管和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4.8.2 平衡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顺流式池水循环水泵从池底直接吸水时,吸水管过长影响循环水泵汽蚀余量时。
2 多座水上游乐池共用一组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系统时。
3 循环水泵采用自吸式水泵吸水时。
4 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p——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Vd——单个过滤器反冲洗所需水量(m³);
qc——水池的循环水量(m³/h)。
5 平衡水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水池应为封闭形,且池内最高水位应与游泳池及水上游乐池的最高水面相平;
2)平衡水池内底表面应低于游泳池及水上游乐池回水管底标高不少于700mm;
3)游泳池、游乐池补水管应接入该池,补水管口与池内最高水位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平衡水池应设有检修人孔、水泵吸水坑及有防虫网的溢水管、泄水管和通气管;
5)平衡水池的有效尺寸应满足施工安装和检修要求。
4.8.3 均衡水池、平衡水池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时,内壁应衬贴或涂刷不污染水质的材质或耐腐涂料。
2 采用金属或玻璃纤维材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变形、不透水、耐腐蚀、寿命长;
2)表面涂料不应污染水质,应光滑,易于清洁;
3)外表面宜设绝热防结露措施。
3 与池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9 给水口
1 给水口的数量应按水池的全部循环水流量计算确定;
2 给水口的设置位置应保证池内水流均匀;
3 给水口应具有调节出水量的功能。
4.9.2 池底型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池应布置在每条泳道分隔线在池底的垂直投影线上,间距不应大于3.0m;
2 不规则形状的水池,给水口的布置应按每个给水口最大服务面积不超过8.0m2确定。
4.9.3 池壁型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池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壁进水时,给水口应设在泳道线在端壁固定点下的池壁上;
2)两侧壁进水时,给水口在侧壁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端壁与侧壁交界处的给水口距无给水口池壁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不规则形状的水池的给水口按间距不应大于3.0m在池壁上布置。当池壁曲率半径不大于1.5m时,给水口应布置在曲率线的中间。
3 池壁给水口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池水深度不大于2.0m时,应设在池水面以下0.5m~1.0m处。
2)当池水深度大于2.5m时,应至少在池壁上设置两层给水口,上下层给水口在池上应错开布置。两层给水口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最低层给水口应高于池底表面0.5m。
3)同一池内同一层给水口在池壁的标高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4.9.4 儿童游泳池、戏水池及池水深度小于0.6m的游乐池、休闲池,宜采用池底给水方式。
4.9.5 设有自动升降池底板、自动移动分隔池岸及可拆装池底板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给水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池底给水口给水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9.2条的规定,且升降池底板应均匀开凿过水口。开口宽度不应超过8mm。
2 采用池壁给水口给水时,应在池底板升降设计标高处的上层及下层各设一层给水口。
3 可移动分隔池岸的隔墙上应开凿均匀的过水孔,孔口尺寸不应超过 8mm或8mm×8mm;
4 可升降池底板应采用池底设置给水口的布水方式。
4.9.6 给水口应设置格栅护盖,格栅空隙的水流速度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壁给水口的出水流速不宜大于1.0m/s。儿童池、进入水池的台阶处、教学区等部位附近的给水口出水流速不宜大于0.5m/s。
2 水深不大于3.0m的池底给水口出水流速不宜大于0.5m/s;水深超过3.0m时,池底给水口的出水流速不宜大于1.0m/s。
3 给水口的安装应与池底或池壁内表面相平。
4 当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设置高水流速度的给水口时,应采取保障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4.9.7 给水口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状应为喇叭口形,且喇叭口的面积不应小于给水口连接管截面积的2倍;
2 喇叭口内应配备出水流量调节装置;
3 喇叭口应设格栅护盖,格栅的孔隙宽度不应大于8mm,且表面应光洁、无毛刺;
4 材质应与配水管材质相一致,且不变形、耐冲击、坚固牢靠。
4.10 回水口和泄水口
1 溢流回水槽回水口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数量(个);
Q——溢流回水槽计算回水量(m³/h),逆流式池水循环净化系统按池子的全部循环水量计算,混合流式池水循环净化系统按本规程第4.3.3条的规定计算;
qd——单个回水口流量(m³/h)。
2 设有多个溢流回水口时,单个溢流回水口的接管直径不应小于50mm,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0m。
3 设有安全气浪设施的跳水池溢流回水槽内溢流回水口的总流量应按循环流量的2倍计算。
4 应采用有消声措施的溢流回水口。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防旋流、防吸入、防卡入功能;
2 每座水池的池底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小于1.0m,且回水流量不应小于池子的循环水流量;
3 设置位置应使水池各给水口的水流至回水口的行程一致;
4 应配置水流通过的顶盖板,盖板的水流孔(缝)隙尺寸不应大于8mm,孔(缝)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4.10.3 回水口与回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回水沟内溢流回水口与回水管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4.7.5条的规定;
2 池底回水口应以并联形式与回水总管连接。
4.10.4 泄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应独立设置池底泄水口;
2 顺流式和混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宜采用池底回水口兼作泄水口;
3 重力式泄水时,泄水管不应与其他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4 泄水口数量宜按泄空时间不宜超过6h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5 应设在水池的最低位置处;
6 格栅表面应与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4.10.5 回水口及泄水口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成品回水口和泄水口应为喇叭口形式,回收口顶盖应设表面光洁、无毛刺的过水格栅。
2 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表面积不应小于接管截面积的6倍。格栅开孔面积不宜超过格栅表面积的30%。
3 池底成品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盖板材质应与主体材质一致;坑槽式回水口及泄水口格栅盖板、盖座应采用耐冲击、耐腐蚀、耐老化、不污染水质、不变形和高强度的材料制造。
4.11 溢流回水沟和溢水沟
1 沿池岸四周或两侧应紧贴池壁设置,且溢水沟顶应与池岸相平;
2 标准游泳池及跳水池回水沟断面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m,沟深不应小于300mm;
3 溢流回水沟底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溢流回水口。
4.11.2 顺流式池水循环净化系统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应沿池壁四周或两侧壁池岸设置溢水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水沟的最小尺寸不宜小于300mm×300mm;
2 溢水沟内应设溢水排水口,且接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均匀布置;
3 溢水沟底应以1%的坡度坡向溢水排水口。
4.11.3 溢流回水沟和溢水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向溢流回水沟及溢水沟溢水的溢流水堰应保持水平,其标高误差应为2.0mm;
2 溢流水沟内与游泳池相邻的沟壁与铅垂线由上至下向回水沟内应有10°~12°的倾斜夹角;
3 沟内表面应衬贴耐腐蚀、不污染水质、表面光滑、易清洗、不变形、坚固耐用的材料;
4 沟顶应设可拆卸组合格栅盖板,并应与池岸相平。
4.12 补水水箱
4.12.2 补水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单纯作补水用途时,应按计算补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m³;
2 同时兼做回收溢流水用途时,宜按10%的池水循环流量计算确定。
4.12.3 补水水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水箱进水管管径应按计算的补水量、溢流水流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管管底与水箱内最高水位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2)补水箱进水管应装设阀门、水表。
3)补水箱进水管与溢流水进水管宜分开设置。
2 补水水箱出水管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仅用于补水用途时,应按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小时补水量确定。
2)兼做溢流水回收用途时,应按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小时补水量与小时溢流水量之和确定。
3)出水管应装置阀门。当补水水箱水面低于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水面时,出水管还应装设止回阀。
3 当补水水箱兼做初次和再次充水隔断水箱时,宜另行配置进水管和出水管。补水进水管和出水管管径应按本规程第3.4.2条规定计算确定。
4 补水箱应设置人孔、通气管、溢流管、泄水管及水位计。当水箱有效水深大于1.5m时,应设内外扶梯。
4.12.4 补水水箱应采用不污染水质、耐腐蚀、不变形和高强度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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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池水净化
5.1 净化工艺
5.1.2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的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应分开设置。
5.1.3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采用颗粒过滤介质时,应包括循环水泵、颗粒过滤器、加热和消毒等水净化处理工序。
2 采用硅藻土过滤介质时,应包括硅藻土过滤机组、加热和消毒池水净化处理工序。
3 小型游泳池,宜采用一体化过滤设备的池水净化处理设施。
4 加热工序单元和消毒工序单元配置的设施、设备应按本规程第6~8章的规定选用。
5.1.4 池水宜采用最大余氯量消除水藻,不宜采用硫酸铜等重金属盐类化学药品除藻剂。
5.1.5 对池水过滤设备,应设置过滤参数实时在线监测控制装置,并应采用运行高效、节能、节水、安全可靠、材质耐腐蚀的产品。
5.2 池水过滤
1 过滤效率应高效,过滤精度应确保滤后出水水质应稳定;
2 内部配水、布水应均匀,不产生短流;
3 应选用体积小、安装方便、操作简单、反冲洗水量小的设备。
5.2.2 过滤器可不设备用,每座大、中型游泳池的过滤设备不应少于2台,其总过滤能力不应小于1.10倍的池水循环水量。
5.2.3 重力式过滤器应配置突然停电防止水溢流淹没设备机房的防护措施。
5.3 毛发聚集器
1 毛发聚集器应安装在每台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
2 当循环水泵与毛发聚集器为一体化设备时,不应重复安装;
3 当循环水泵无备用泵时,宜设置备用过滤筒(网框)。
5.3.2 毛发聚集器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过滤筒(网框)孔眼(网眼)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进水管接管道截面面积的2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过滤筒时,孔眼直径不应大于3.0mm;
2)采用网框时,网眼不应大于15目;
3)过滤筒(网框)的材质应耐腐蚀、不变形。
2 毛发聚集器外壳构造应简单,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碳钢、铸铁材质时,内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2)顶盖应开启、关闭灵活方便,并宜设透明观察窗;
3)应设有排气装置,并宜装真空压力表。
3 毛发聚集器的耐压不应小于0.40MPa。
5.3.3 与池水循环水泵构造为一体式的毛发聚集器的材质应与泵体材料相同,其内部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2条的规定。
5.4 压力颗粒过滤设备
5.4.1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机械强度高、耐磨损、抗压性能好、使用周期长、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截污能力强的滤料;
2 滤料化学性能应稳定、不应污染恶化水质、不应含有危害游泳和戏水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3 滤料不应含杂物和污泥;
5.4.2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滤层和承托层的组成、技术参数及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层组成、有效厚度和过滤速度应经试验确定,当试验有困难时,可按表5.4.2-1选用。
2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承托层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配水形式经试验确定。试验有用难时,可按表5.4.2-2选用。
表5.4.2-1 滤料层组成、有效厚度和过滤速度
注:1 滤料堆积密度:石英砂1.7~1.8;无烟煤1.4~1.6;重质矿石4.2~4.6;
2 其他滤料按生产厂商提供并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数据选用。
表5.4.2-2 承托层组成和厚度
3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应采用池水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池水冲洗时,应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每日停用时段进行,应对单个过滤器逐一进行反冲洗;
2)采用水反冲洗时的反冲洗强度和持续时间,宜按表5.4.2-3采用。
表5.4.2-3 颗粒过滤器水反冲洗强度和持续时间
注:膨胀率数值仅供设计压力式颗粒过滤器高度用。
3)采用气-水组合反冲洗时、气源应洁净、无杂质、无油污;并应按先气冲洗、后水冲洗的顺序进行;气-水冲洗强度及持续时间,宜按表5.4.2-4采用。
表5.4.2-4 颗粒过滤器气-水冲洗强度和持续时间
注:气洗时的供气压力为0.1MPa。
5.4.4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式过滤器的直径不应超过2.40m;卧式过滤器的直径不应小于2.20m,且过滤面积不应超过10.0㎡。
2 过滤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非金属过滤器的耐热温度不应小于50℃。
3 过滤器的外壳材质、内部和外部的配套附件的材质应耐腐蚀、不透水、不变形和不污染水质,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用压力式过滤器》CJ/T 405的规定。
4 过滤器内的支承层底部不应产生死水区。
5.4.5 重力式颗粒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介质或多介质的滤料层厚度(不含承托层)均不应小于700mm;
2 过滤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单介质滤料时不宜大于10m/h;
2)多层多介质滤料时不宜大于12m/h。
3 过滤器的材质应不变形、不二次污染水质并耐腐蚀;
4 池水循环水泵设在过滤器之前还是之后,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5 压力颗粒过滤器辅助装置
5.5.2 混凝剂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当地化学药品供应情况选用,且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5.5.3 混凝剂应采用湿式投加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应配制成浓度不超过5%的溶液,应通过可调式计量泵连续、均匀、自动地投加到循环水管内;
2 混凝剂的投加量应按实验资料确定,当缺乏实验资料时,投加量宜按有效含量1.0mg/L~3.0mg/L确定;
3 重力式过滤器混凝剂应投加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内;
4 混凝剂溶液应投加在循环水泵吸水管内或泵后进入过滤之前的管道内,应确保水流速度不超过1.5m/s,应预留不少于10s的混合反应时间,且宜设置反应器;
5 投加点应远离余氯和pH值的采样点。
5.5.4 混凝剂投加装置及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式投加的计量泵应选用具有调节功能的隔膜加药泵,投加计量泵应与池水循环系统联锁控制运行;
2 混凝剂应采用带有搅拌装置的溶解槽,并应在槽内水力溶解,溶解槽的容积应按不小于一个开放场次的用量确定; 3 混凝剂溶液投加计量泵的吸水口宜配置过滤装置;
4 计量泵、配套管道、阀门、附件等均应能耐腐蚀和满足投加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
5.6 硅藻土过滤器
5.6.2 硅藻土过滤器的预涂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藻土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 2088中的700号硅藻土助滤剂;
2 烛式硅藻土过滤器硅藻土涂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涂膜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涂膜厚度应均匀一致;
2)单位过滤面积硅藻土用量宜为0.5kg/㎡~1.0kg/㎡;
3 烛式硅藻土过滤器应设有有效可靠的再生硅藻土装置;
4 可逆式硅藻土过滤器单位过滤面积硅藻土用量宜为0.2kg/㎡~0.3 kg/㎡。
5.6.3 硅藻土过滤器的过滤速度宜为5m/h~10m/h。
5.6.4 采用硅藻土过滤器的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中配置的硅藻土过滤器不应少于2组,总过滤能力宜为1.05~1.10倍循环流量。
5.6.5 硅藻土过滤器的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烛式压力式硅藻土过滤器的进水口压力与出水口的压力差达到0.07MPa时,应用水或气-水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反冲洗强度不应小于0.3L/(s·㎡);
2)冲洗持续时间应为2min~3min。
2 可逆式硅藻土过滤器宜每日用池水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冲洗强度不应小于1.4L/(s·㎡);
2)冲洗持续时间宜为1min~2min。
5.6.6 硅藻土过滤器的壳体应能承受1.5倍的系统工作压力,其外壳及附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烛式硅藻土过滤器壳体应采用牌号不低于30408的奥氏体不锈钢材质或其他耐腐蚀材料;
2 可逆式硅藻土过滤器的板框应采用高强度耐压、耐腐、不污染水质的聚乙烯塑料材质;
3 过滤器内部及外部组件的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用压力式过滤器》CJ/T 405的规定;
4 过滤器的滤元在1.5倍工作压力的压差下不应出现变形。
5.7 负压颗粒过滤器
1 滤料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
2 石英砂粒径不均匀系数K80应小于1.4;
3 过滤层厚度不应小于500mm。
5.7.2 负压颗粒过滤器应采用中阻力配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速度不宜超过20m/s;
2 过滤层表面的过滤水厚度不应小于350mm;
3 承托层厚度及构造应符合本规程表5.4.2-2中中阻力集配水形式的规定;
4 过滤器进水管应高于过滤器内水面200mm,且流速不应大于0.8m/s。
5.7.3 负压过滤器的循环水泵吸水高度不应小于0.06MPa。
5.7.4 负压过滤器的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泵吸水管的阻力损失等于及大于0.03MPa时,应进行反冲洗;
2 反冲洗应为气-水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洗强度应为10L/(s·㎡)~12L/(s·㎡),气洗历时应大于5min;
2)水洗强度应为6L/(s·㎡)~8L/(s·㎡),水洗历时应大于5min。
5.7.5 负压颗粒过滤器的外壳应采用牌号不低于S30408的不锈钢材质。
5.8 有机物降解器
5.8.2 有机物降解器按旁流量设计,旁流量应根据游泳负荷按池水容积的2%~10%计算确定。
5.8.3 有机物降解过滤器采用活性炭-石英砂组合过滤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在生物降解器中的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min;
2 活性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质颗粒活性炭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7701.2或《木质净水用活性炭》GB/T 13803.2的规定;
3 活性炭滤层的有效厚度不宜小于1000mm,石英砂层的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 水流速度应控制在5m/h~10m/h范围内;
5 采用水冲洗,每90d~180d反冲洗一次,冲洗强度应符合本规程第6.2.7条第3款的规定,冲洗持续时间宜为3min~5min。
5.8.4 生物降解器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本规程第6.2.7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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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池水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必须设置池水消毒工艺工序。
6.1.2 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快速杀灭水中的各种致病微生物,具有持续消毒功能,并与原水相兼容;
2 应对人体、设备和建筑危害性小,不会产生不良气味;
3 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性;
4 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1.3 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简单、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检修;
2 计量装置应准确,且灵活可调;
3 设备应能实现投加系统自动监测和控制;
4 设备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应经济合理。
6.2 臭氧消毒
1 臭氧消毒系统应辅以长效消毒剂系统;
2 竞赛类游泳池及公共类游泳池的消毒工艺应在池水过滤工序之后加热工序之前设置,宜采用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工艺;
3 游泳负荷稳定的游泳池和原有游泳池增设臭氧消毒时,消毒工艺流程宜在池水过滤净化工序之后加热工序之前设置,宜采用分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工艺。
6.2.2 臭氧投加量应按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全部循环流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统的臭氧投加量应按0.8mg/L~1.2mg/L计算确定;
2 分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系统的臭氧投加量应按全部循环水量0.4mg/L~0.6mg/L计算确定,且分流量不应小于池子全部循环流量的25%;
3 循环水进入池内时,池水中的臭氧余量不应大于0.05mg/L。
6.2.3 臭氧消毒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水面上0.20m处的空气中的臭氧含量不应超过0.20mg/m23;
2 应辅以长效消毒单元。
6.2.4 臭氧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水过滤器滤后的循环水中;
2 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
6.2.5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器(罐)的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f——反应器(罐)的有效容积(m³);
q0——进入反应罐的池水循环流量(m³/h),按本规程第6.2.2条第2款的规定取值;
t——臭氧与水接触反应所需要的时间(min),但不应少于2min;
Go3——臭氧的投加量(mg/L),按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取值。
6.2.6 臭氧接触反应器(罐)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保臭氧与水的充分接触反应时间不应小于本规程公式(6.2.5-2)的计算所需时间,且罐内应设一定数量导流板,以保证水与臭氧的流动不出现短流,传质系数不应小于90%;
2 臭氧反应器(罐)应为全密闭的立式压力容器,且罐体应设进水管、出水管、观察窗和检修人孔;
3 罐顶部应配套设置尾气自动释放阀、尾气排气管及尾气消除或回收装置;
4 罐体应采用牌号为S31603的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抗臭氧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能承受1.5倍系统的工作压力。
6.2.7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统,应设置多余臭氧吸附过滤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附介质应采用吸附性好、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再生能力强的颗粒活性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性炭的粒径宜为0.9mm~1.6mm,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000㎡/g;
2)活性炭介质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500mm;
3)吸附过滤器的过滤速度不应大于35m/h;
4)承托层的组成应符合本规程5.4.2第2款的规定。
2 多余臭氧吸附过滤器(罐)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牌号为S31603或S31608的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抗臭氧腐蚀的材料制造,且耐压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2)内部集配水宜采用大、中阻力配水系统。
3 活性炭吸附过滤器(罐)宜采用先气后水组合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压力与出水压力的压力差达到0.05MPa时应进行反冲洗,每个月应至少反冲洗一次;
2)气-水反冲强度应为9L/(s·㎡)~12L/(s·㎡)。气反冲时间宜为3min~5min;水反冲洗历时应为5min~8min;反冲洗介质的膨胀率应按25%~35%计;
3)反冲洗水源宜采用游泳池池水,反冲洗时应关闭臭氧发生器;
4)反冲洗管的阀门应采用隔膜阀。
6.2.8 臭氧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的产量应满足设计最大需求量的要求,且生产量可调幅度应为40%~100%。
2 臭氧发生器生产的臭氧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氧气源和富氧化处理的空气为气源时,生产的臭氧浓度不应低于80mg/Nm³;
2)直接采用空气气源时,生产的臭氧浓度不应低于20mg/Nm³。
3 标准型游泳池及超标准大型规模的游泳池,宜按2台各60%需要量的臭氧发生器同时工作进行配置。
4 臭氧发生器应具有设备出现异常时自动关机的实时监控装置。
5 臭氧发生器工作时,应有连续不断的冷却水供应,且冷却水应予以回收利用。
6 臭氧发生器宜配置露点检测仪。
7 机房设在地下室时,臭氧发生器宜采用负压发生器。
6.2.9 输送臭氧气体和臭氧溶液的管道应采用牌号不低于S31603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奥氏体的不锈钢或其他耐臭氧腐蚀的管道、阀门及附件,使用前应进行脱脂处理,并应设置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
6.3 氯消毒
6.3.2 氯消毒剂应投加在过滤器过滤后的循环水中,其氯消毒剂的消耗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当以臭氧消毒为主时,池水中余氯量应按0.3mg/L~0.5mg/L(有效氯计)计算;
2 当以氯消毒为主时,池水中余氯量应按0.5mg/L~1.0mg/L(有效氯计)计算;
3 池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的规定。
6.3.3 严禁采用将氯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内的投加方式。
6.3.4 采用氯制品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及粒状氯制品消毒剂应将其稀释或溶解配制成有效氯含量为5%的氯消毒液,采用计量泵连续投加到水加热器后的循环给水管内,并应在循环水进入水池之前应完全混合;
2 缓释型片状氯制品消毒剂应置于专用的投加器内自动投加;
3 不同的氯制品消毒剂投加系统应分开设置;
4 消毒剂投加设备应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泵联锁。
6.4 紫外线消毒
6.4.1 游泳池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消毒工艺流程应在过滤净化工序之后加热工序之前设置,并应采用全流量工序设备。
6.4.2 游泳池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宜采用中压紫外灯消毒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池紫外线剂量不应小于60mJ/c㎡;
2 露天池紫外线剂量不应小于40mJ/c㎡。
6.4.3 紫外线消毒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水过滤单元之后水加热单元之前,紫外线消毒器应设置旁通管;
2 紫外线消毒器的安装应保证水流方向与紫外灯管长度方向平行,使水流被紫外线充分照射,并应预留更换灯管和检修空间;
3 采用多个紫外线消毒器时应并联连接。
6.4.4 紫外线消毒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灯外过水室内壁应光洁,紫外线的反射率不应小于85%。
2 紫外灯管的石英玻璃套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透光率不宜小于90%;
2)耐压不应小于0.6MPa。
3 被消毒的水温超过25℃时应留有富余量。
4 应配有完整的紫外线运行工况电气自动监控和紫外线强度监控装置及可靠安全措施。
5 紫外线消毒器应具有自动清洗、灯管照射功率与水质或紫外光强度联锁功能。
6.4.5 紫外线消毒器的出水口应设置安全过滤器。
6.5 氰尿酸消毒剂
6.5.2 采用氰尿酸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池的投加浓度不应超过80mg/L;
2 室内阳光池的投加浓度不应超过30mg/L;
3 池水的pH值应保持在7.2~7.8范围内;
4 应将其溶解成液体用加压泵湿式投加。
6.6 无氯消毒剂
6.6.1 游泳池采用过氧化氢消毒时,应在循环水泵之后池水过滤净化之前,设置无氯消毒设备工序的旁流消毒工艺。旁流量不应小于池水循环流量的18%。
6.6.2 无氯消毒器应由过氧化氢与臭氧混合反应器、吸附装置、自动投加过氧化氢装置、检测装置、远程监控等组成,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全自动水质检测和自动投药;
2 自带三台抽药泵;
3 自带臭氧检测报警和断电保护;
4 自带缺水保护防止臭氧泄漏;
5 自带漏电、过流保护;
6 可远程监控。
6.6.3 过氧化氢应与臭氧配套同时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氧化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GB 22216的规定;
2 过氧化氢消耗量宜按每50m³池水每小时20g~30g和浓度不应低于35%计算确定,且池水中过氧化氢剩余浓度应维持在60mg/L~150mg/L范围内;
3 臭氧消耗量宜按每50m³池水每小时1g计算确定,且池水剩余臭氧浓度不应超过0.02mg/L;
4 臭氧发生器应独立设置;
5 池水的氧化还原电位应控制在200mV~300mV。
6.6.4 无氯消毒器的配套臭氧发生器应采用负压制取臭氧发生器,且可与无氯消毒器设置在同一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8次的通风设施;
2 应有不间断的电力供应和照明;
3 应有给水、排水条件;
4 臭氧发生器应有超浓度报警装置。
6.6.5 无氯消毒器及配套设施、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材质。
6.6.6 无氯消毒剂用于竞赛类游泳池时,应与相应竞赛级别的组委会协商确定。
6.7 盐氯发生器
1 盐氯发生器循环管道流量不应小于1m³/h~2m³/h;
2 盐氯发生器应设流量控制装置;
3 对池水进行消毒时,应在过滤设备之后加热工序之前设置盐氯发生器及其配套的水质监测等设备。
6.7.2 盐氯发生器应由盐氯发生控制器和极板模块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游泳戏水负荷、气候条件自动监测和控制盐氯发生器工作状态;
2 应能在线监控和自动投加所需盐量,制氯量输出应可调;高、低盐浓度应能够指示及报警;pH值和氧化还原电位(ORP)应能够显示,并高、低限值应能报警;电极钝化应能够报警,电极板应能够自动清洗,并应能记录运行情况及远程控制等;
3 应能极性自动反转消除电解所产生的结垢;
4 设备应为钛金属材质,且结构模块设计易于更换极板;
5 盐氯发生器与控制器的距离不应超过2m。
6.7.3 盐氯发生器采用的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的规定且为不含碘的高浓度盐。盐的投加量应确保池水的盐浓度不应小于1500mg/L。
6.7.4 盐氯发生器制取氯消毒剂适用于私人游泳池、中小型会所(俱乐部)游泳池及中小型成人游泳池。
6.7.5 室外池使用盐氯发生器制取消毒剂消毒池水时,应投加氰尿酸稳定剂,浓度宜控制在30mg/L~60mg/L范围内。
6.7.6 每座游泳池、水上游乐池设置的盐氯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6.8 次氯酸钠发生器
6.8.2 次氯酸钠发生器宜选用以电解食盐水直接牛成次氯酸钠的发生器,且所产生的次氯酸钠浓度不宜超过3%,pH值不应大于9.5,液体应清澈透明、无可见杂质。
6.8.3 制备次氯酸钠消毒剂中盐的氯化钠含量不应小于97.0%(质量分数)。卫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的规定,且每生成1kg有效氯的盐耗量不宜超过2.5kg。
6.8.4 次氯酸钠发生器的容量应按池水所需最大次氯酸钠量确定,且每座水池配置次氯酸钠发生器不宜少于2台。
6.8.5 次氯酸钠发生器应设有自动监控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自动监测和控制发生器的工作状况;
2 应具有在线监控实现次氯酸钠按需投加的功能;
3 发生器配套储液桶中的加药泵应与池水循环水泵联锁控制运行。
6.8.6 次氯酸钠发生器制备次氯酸钠过程中所产生的氢气应用管道引至屋面外排放至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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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池水加热
7.1 一般规定
1 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泵、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热源;
2 应选用城镇热力网或区域锅炉房的高温水、蒸汽或建筑内锅炉房的高温水、蒸汽、空调余热作热源;
3 当无条件采用上述热源时,可设燃气或电热水机组提供热源。
7.1.2 游泳池的加热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采用太阳能为热源,且集热器为非光滑材质时,应采用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
2 采用本规程第7.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热源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7.1.3 池水温度应根据游泳池的用途、使用对象,按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确定。
7.1.4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的持续时间应根据用途、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游泳池宜采用24h~48h;
2 多座水上游乐池宜根据池水容积分批次进行加热,且不宜超过72h;
3 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游泳池应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大于0.5℃计算确定。
7.1.5 池水加热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的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1~1.2倍选定,且不同用途游泳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 共用一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多座水上游乐池可共用一组池水加热设备,其管道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3 每座游泳池和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按不少于2台加热设备同时工作选定;
4 加热设备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7.1.6 游泳池等室内环境温度宜比设定池水温度高2℃,且不宜高于30℃。
7.2 耗热量计算
7.2.1 池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为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管道和设备损失的热量以及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的总和。
7.2.2 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β——压力换算系数,取133.32Pa;
ρ——水的密度(kg/L);
γ——与池水温度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J/kg);
vw——池水表面上的风速(m/s),室内池为0.2m/s~0.5m/s,室外池为2m/s~3m/s;
Pb——与池水温度相等时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Pq——水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As——水池的水表面面积(㎡);
B——标准大气压力(Pa);
B′——当地的大气压力(Pa)。
7.2.3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的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
7.2.4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ρ——水的密度(kg/L);
Vb——新鲜水的补充量(L/d);
C——水的比热[kJ/(℃·kg)];
Td——池水设计温度(℃),按本规程第3.3.1条和第3.3.2条的规定确定;
Tf——补充新鲜水的温度(℃);
th——加热时间(h)。
7.3 加热设备
7.3.1 池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使用条件、卫生及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换热效率高、效果好、节能、水流阻力小、密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设备;
2 设备应满足结构紧凑、安全可靠、灵活可调、操作维修方便的要求;
3 设备材质应耐氯等化学药剂的腐蚀。
7.3.2 池水加热设备的容量、数量应根据本规程第7.2.2条~第7.2.4条和第7.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3.3 池水加热设备的形式、材质应根据下列规定选用:
1 热源为高温热水或蒸汽时,应选用材质为不锈钢的换热器;
2 电力供应充沛的地区可采用材质为不锈钢的电力热水器;
3 无热力网的地区宜选用材质为不锈钢的燃气热水机组;
4 高温热水为废热及地下热水时,应采用钛金属材质的换热器。
7.3.4 池水采用分流量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的水量不应小于全部池水循环水量的25%,并应设置被加热与未加热水的混合装置;
2 被加热水经换热器后的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3 换热或加热设备的被加热水阻力损失超过0.02MPa时,被加热水应设加压水泵;
4 换热或加热设备出水侧应设可调幅度不超过±1.0℃的自动温控阀。
7.3.5 池水加热设备进水口与出水口的水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Qt——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程第7.2.3条的规定确定;
Qb——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C——水的比热[kJ/(℃·kg)];
ρ——池水的密度(kg/L);
qr——通过水加热设备的循环水量(m³/h),采用分流量加热时按本规程第7.3.4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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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质平衡
8.1 一般规定
8.1.2 水质平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的pH值应控制在7.2~7.8;
2 池水的总碱度应控制在60mg/L~200mg/L;
3 池水的钙硬度应控制在200mg/L~450mg/L;
4 池水的溶解性总固体不应超过原水的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8.1.3 池水水质平衡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人体健康无害,且不应对池水产生二次污染;
2 应能快速溶解,且方便检测;
3 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8.2 化学药品的选用和配置
1 池水pH值偏低时,应选用碳酸钠、碳酸氢钠等化学药品进行调节;
2 池水pH偏高时,应选用盐酸、硫酸氢钠、二氧化碳等化学药品进行调节。
8.2.2 化学药品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自动投加在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池水加热工序单元之后的循环给水管道内;
2 不同化学药品的投加系统应分开设置,且投加点应设置化学药品溶液与循环水充分混合和防止池水进入化学药品投加系统的装置;
3 水质平衡化学药品溶液投加点与消毒剂溶液投加点的间距不应小于循环给水管道10倍管径的距离;
4 化学药品的投加系统应与池水循环净化系统的循环水泵工序单元联锁。
8.2.3 化学药品溶液的配制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盐酸或硫酸时,溶液的浓度不应超过3%(以有效酸计);
2 使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氯化钙时,溶液浓度不应超过5%(以有效钠或钙计)。
8.3 化学药品投加设备
1 溶液桶根据第8.2.3条规定的溶液浓度、化学药品的纯度应按游泳池不少于一个开放场次的消耗量及化学药品的沉渣量经计算确定,所需溶液应一次配制完成;
2 溶液桶宜配置溶液电动搅拌器、液位计、超低液报警、给水管、加药泵吸液管、投加管和排渣管。
8.3.2 加药计量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泵的容量应按最大投加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最小投加量的要求,且应计量准确;
2 加药泵宜具有根据水质探测仪参数自动调节投加量的功能,并应准确投加;
3 加药泵应选用电驱动隔膜式加药泵,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8.3.3 加药计量泵、溶药溶液桶(槽)、输送药液的管道、阀门和附件等,应采用在相应温度和工作压力下耐腐蚀材质的制品,且不同化学药品的装置应有相应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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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节能技术
9.1 一般规定
9.1.2 池水加热系统应优先采用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9.1.3 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采用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文等因素进行选择。
9.1.4 采用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时应与建筑、结构、空调、电气专业和专业生产企业配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9.1.5 国家级及国家级以上级别游泳竞赛用游泳池和专用游泳池的池水初次加热时,应按太阳能或热泵与辅助热源同时运行进行设计。
9.1.6 游泳池使用的热泵冷凝热交换器的材质应选用钛金属。
9.2 太阳能加热系统
1 太阳年日照时数不应小于1400h;
2 太阳年辐射量不应小于4200MJ/(㎡·a)。
9.2.2 太阳能集热面积,应根据当地区的纬度、太阳能年辐射总量、年日照小时数、年晴天光照时间等参数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集热器集热效率应以实际产品实测数据确定,且不宜小于50%;
2 太阳能的保证率宜为40%~80%;
3 太阳辐射热量应按春、秋两个季节平均太阳辐射量为依据;
4 集热水箱热水温度宜按不小于50℃计,当采用直接式加热方式时,不应设集热水箱;
5 系统热损失宜按20%计。
9.2.3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应采用承压式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综合利用热能对池水加热和淋浴热水进行制备;
2 冷水进水及热水流出应配水均匀,无死水区,无气阻区;
3 储热水池应有足够的容积,且系统不应结垢、不发生冰冻;
4 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宜采用低温升大流量换热器;
5 系统应有水温、水位、水压、水泵开启及关闭、自动或手动排空等控制,并应满足自动化、智能化、远距离和按季节可调设定的控制要求;
6 系统应有漏电保护;
7 系统管道应有抗紫外线的措施或采用抗紫外线的管材。
9.2.4 太阳能集热器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气候环境,因地制宜地选用光滑材质或非光滑材质集热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集热效率高、产热快、承压高、长期连续运行性能稳定的集热器;
2 集热器应具有防渗漏水、防爆裂、防冻裂、防雷、防漏电、防强风及抗雪载、防冰雹等性能;
3 集热器材质应耐腐蚀且应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和对被加热水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9.2.5 光滑材质太阳能集热器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器的布置应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及协调,做到既满足加热系统要求,又不影响建筑外观和结构安全;
2 集热器的朝向应保证集热面最大限度能够获得太阳光的照射,且不被自身建筑、周围建筑和设施、树木遮挡,集热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应小于4h,多排布置时,前排集热器不应遮挡后排集热器的阳光;
3 集热器的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4 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应与当地纬度相同。
9.2.6 非光滑材质太阳能集热器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应具有抗紫外线、耐氯及化学药品腐蚀和不污染游泳池池水水质的特性。
2 集热器宜沿屋面分组设置。如架空设置时,应加设垫板。
3 每组集热器单元应设置泄水装置。
4 集热器配水管、集水管的最高部位应设排气阀。
9.2.7 太阳能加热系统应按池水初次加热设计总热负荷配置辅助热源或加热设备。
9.2.8 太阳能集热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的规定。
9.3 空气源热泵加热系统
1 普通型空气源热泵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宜为0℃~43℃;
2 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宜为—7℃~38℃。
9.3.2 空气源热泵辅助热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不低于0℃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2 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应设辅助热源。
9.3.3 空气源热泵的产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置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和水温计算;
2 设置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年平均气温和水温计算。
9.3.4 空气源热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能效比(COP)值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JB/T 11969的规定;
2 应具有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电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3 机组冷媒工质应采用符合国际环保要求的制冷剂;
4 热泵冷凝热交换器应选用钛金属材质的热交换器。
9.4 水(地)源热泵加热系统
9.4.1 水(地)源热泵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水、地下水或废水充沛的地区应采用水源热泵;
2 地埋管空间区域充足的地区应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
9.4.2 水(地)源热泵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表水地源热泵时,地表水水温不应低于10℃;
2 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地下水水温不应低于10℃;
3 当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时,回管内水温不应低于7℃。
9.4.3 水(地)源热泵的产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温应按当地最冷月的平均气温计算;
2 水温应按本规程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9.4.4 水(地)源热泵辅助热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地表水水温及水量满足需求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2 当地地下水水温及水量满足要求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3 当地有充足空间进行地埋管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4 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温及水量不满足需求时,可设辅助热源,所占比例不应大于70%;
5 当地没有充足空间进行地埋管时,可设辅助热源,所占比例不应大于70%。
9.4.5 水(地)源热泵冷凝热交换器应选用钛金属材质的热交换器。
9.4.6 水(地)源热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效能比(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的规定,且应适合当地的地埋条件和使用要求;
2 机组应具有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电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进水温度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3 水(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9.5 除湿热泵余热利用系统
9.5.1 采用除湿热泵对室内进行除湿并利用余热对池水进行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湿热泵机组应带热回收功能,回收的热能可用于室内空气或池水加热,也可直接向室外排放;
2 除湿热泵机组应带新风与排风功能,新风量不应低于机组回风量的10%;
3 室内空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55%~65%之间,温度宜控制在28℃~30℃之间。
9.5.2 游泳池除湿量应由室内人体散湿量、池边散湿量、敞开水面的散湿量、新风含湿等组成,除湿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人体散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1——人体散湿量(kg/h);
g——单个人小时散湿量,取120g/(h·人);
n——池岸总人数(人),按游泳负荷的1/3计,不计观众人数;
nq——群体系数,取nq=0.92。
2 池边散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2——池边散湿量(kg/h);
tg——室内空调计算干球温度(℃);
tq——室内空调计算湿球温度(℃);
F——池岸面积(㎡),不含看台非潮湿区域面积;
ns——润湿系数,按不同使用条件取用,取ns=0.2~0.4。
3 敞开水面的散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s——池水面产生的水蒸气量(kg/h);
vw——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取0.2m/s~0.3m/s;
Pb——与池水温度相等时的饱和空气水蒸气分压力(Pa);
Pq——与池子室内空气相等的空气水蒸气分压力(Pa);
As——游泳池水面的面积(㎡);
B——标准大气压(Pa);
B′——当地大气压(Pa)。
4 新风含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4——新风含湿量(kg/h);
Gx——每人所需的新风量(m³/h)按30m³/h计;
Ix——新风含湿量(g/kg);
Isn——室内空气含湿量(g/kg);
δx——新风密度(kg/m³);
δn——室内空气密度(kg/m³)。
9.5.3 除湿热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加热耗热量应由给水排水专业计算提供。当除湿热泵不能满足所需耗热量时,应设辅助热源。
2 机组应效能较高,且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
3 应具有水温控制、水电流保护、过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4 机组冷媒工质应安全洁净,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9.5.4 除湿热泵机组的池水侧冷凝器应采用钛金属材质。除湿用翅片式蒸发器与再热翅片式冷凝器应采用铜翅片或铝翅片加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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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控和检测
10.1 一般规定
10.1.2 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应设置在线监测和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水质应设置在线实时监控系统。
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的监控系统按下列规定确定:
1)竞赛池、训练池、专用池、文艺演出池等宜采用全自动监控系统或智能监控系统;
2)季节性室外游泳池宜采用半自动监控系统;
3)私人游泳池应按业主要求确定。
3 综合游泳池馆、大型水上游乐池宜设中央监控系统、单一游泳池应设就地集中监控系统。
10.1.3 中央监控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理分散在不同地块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应设置中央监控制室;
2 应能实现监控系统运行中的参数传输、状态显示、趋势显示、控制设定调节;
3 动力设备应能实现联动、联锁,远距离自动控制与就地手动控制转换、联动、联锁以及转换参数和状态显示;
4 应能实现参数趋势报警、事故报警、故障诊断和处理及数据记录表格制作等;
5 应设有系统集成接口。
10.1.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除应实行在线实时监测外,尚应配备人工检测池水水质的仪器设备。
10.1.5 监控与检测的仪表设施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仪器仪表的设置位置、数量、测量精度和量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监测仪表和控制设施应保证系统运行参数准确安全可靠、方便操作和维修;
3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的规定。
10.2 监测、检测项目
1 采用氯消毒时,应对下列参数进行在线监测:
1)pH值;
2)氧化还原电位(ORP);
3)游离性余氯;
4)浑浊度;
5)水温;
6)加氯间、次氯酸钠制备间环境中氯气的浓度及超限报警信号。
2 采用臭氧消毒时,应增加下列监测参数:
1)泳池进水中的臭氧浓度;
2)臭氧发生器的工作参数:电压、电流、气体通过能力等;
3)臭氧发生器设备间环境臭氧浓度及超限报警信号。
3 采用无氯消毒剂时,应增加下列监测参数:
1)池水中的臭氧浓度;
2)池水中的过氧化氢浓度。
4 竞赛游泳池和文艺演出池,应在循环给水或循环回水管上均应设置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监测参数的仪器设备。
5 取样点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给水管上应设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艺之前;
2)循环回水管上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
10.2.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各工艺工序单元设备,应对下列参数进行在线监测:
1 均衡水池、平衡水池、潜水泵集水坑等的水位状态及开关状态;
2 循环水泵、水过滤器(罐)、臭氧-水反应器、活性炭吸附器、臭氧加压水泵、水加热器增压泵、水加热器等设备进出水口的水压力,以及水加热器热媒的进、出口压力和温度等工作状态;
3 循环给水总管、过滤器和分流量臭氧消毒的循环水流量;
4 水加热器进、出水口和热媒的温度;
5 设备机房内全部转动设备工作状态的信号。
10.2.3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等除应设置在线监测外,尚应对池水进行人工检测,人工检测水质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氯消毒时,应检测池水的pH值、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尿素、浑浊度、水温氧化还原电位、碱度、钙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等水质参数;
2 采用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应增加检测氰尿酸;
3 采用臭氧消毒剂时,应增加检测池水表面上方空气中的臭氧浓度。
10.2.4 人工检测池水水质的水样采集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5m×50m和21m×50m的标准游泳池的水样采集点不应少于6处,并应沿泳池长边均匀布置;
2 25m长及以下的游泳池水样采集点不应少于4处,并应沿泳池长边均匀布置;
3 非标准游泳池应按每100㎡~200㎡的水面采集一个水样,且采集点不应少于4处;
4 水样应取自水面下0.3m~0.5m处。
10.3 监控功能
10.3.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监控功能应具备监测、安全保护、远程自动调节、自动启动和故障报警功能。
10.3.2 池水水质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控制器或变送器组成,其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pH值传感器的信号应连续显示出pH值,并应能通过控制器使pH值调整剂投加泵按设定值调整投加量;
2 根据余氯量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池水的余氯浓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调整消毒剂投加泵按设定值调整投加量;
3 根据臭氧浓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子进水中的臭氧浓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按设定值调整臭氧的投加量;
4 根据浊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水回水中的浑浊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按设定值调整混凝剂的投加量;
5 根据温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水进水的温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调节水加热器被加热水管道上的流量。
10.3.3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泵和其他转动设备应有运行状态显示,并应能远距离开启、关闭及与备用泵自动互换互投运行;
2 循环水泵与各种化学品药剂投加泵应设置联锁装置;
3 循环水系统发生故障时,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止设备、设施运行和报警功能;
4 均衡水池、平衡水池应具有过程水位显示及补水位、最高水位显示,自动开启或关闭进水管阀门和超低水位及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5 过滤器进出水口压差高于设定值时,应自动进行反冲洗程序或向控制中心发出报警信号,并关闭进出水管上的阀门,停止该设备运行。
10.3.4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的池水水质监控系统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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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殊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2 教学和训练用跳水池的3.0m跳板和5.0m、7.5m及10.0m跳台,宜设置安全保护气浪设施。
11.1.3 跳水池喷气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所供给的压缩空气的气体质量应洁净、无色、无异味、无油污和不含杂质。
11.1.4 游泳池设有移动分隔墙及自动升降池底时,其移动墙的水下部分和升降池底板上应设置过水孔口,孔径不应大于8mm。
11.1.5 水上游乐池无条件设置池岸溢流水槽时,宜设置撇沫器。
11.1.6 设有安全保护气浪的跳水池池岸宜高于跳水池溢流回水槽表面150mm~200mm。
11.2 跳水池水面制波
1 1.0m和3.0m高度跳板应以跳板在池底的水平投影中心正前方1.5m处为圆心,1.5m为半径和以45°角与圆弧交点处的每侧布置2个喷气嘴;
2 5.0m和7.5m高度跳台应以跳台在池底水平投影中心正前方2.0m处为圆心、1.5m为半径和与跳台中心线以45°角与圆弧交点处的每侧布置2个喷气嘴;
3 10.0m高度跳台应以跳台在池底的水平投影中心正前方2.0m处为圆心及1.5m为半径画圆,再以圆心画水平和垂线,在两线与圆弧的交点处各布置一个喷气嘴。
11.2.2 跳水池池底喷气起泡制波的气体压力和供气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气体压力宜为0.0MPa~0.2MPa;
2 喷气嘴喷气孔直径宜采用1.5mm~3.0mm,每个喷气嘴的喷气量宜按0.019m³/(mm² ·min)~0.024m³/(mm²·min)计;
3 总供气量应按同时开启使用的跳板、跳台所配喷气嘴同时开启计算确定。
11.2.3 池底喷气嘴和供气管的材质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气嘴、供气管、阀门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不污染所供气体的不锈钢、铜等材质制造,且耐压不应低于1.0MPa;
2 供气管应埋设在跳水池底板与瓷砖面层之间的垫层内,不应在垫层内采用机械管件接口,且喷嘴喷气口表面应与池底表面相齐平。
11.2.4 池岸喷水水面制波应采用独立的加压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加压水泵和备用泵,且应与池水循环水泵设在同一房间;
2 水源宜采用跳水池池水。
11.2.5 池岸制波喷水嘴的设置及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升降式喷水嘴应设在跳板,跳台侧的池岸溢流回水槽内,每个跳板、跳台的两侧应各设一只喷水嘴;
2 普通喷水嘴应设在跳板、跳台下支撑结构上;
3 喷水嘴管径不宜小于20mm,出水口水压不应小于0.15MPa;
4 喷水嘴供水管应为耐腐蚀不污染水质的不锈钢或铜等材质,耐压不应小于1.0MPa。
11.3 安全保护气浪
1 安全保护气浪应采用环形管供气方式;
2 环形管的平面尺寸(宽度×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跳板高度为3.0m时,应采用1.0m×3.5m;
2)跳台高度为5.0m和7.5m时,应采用1.0m×4.5m;
3)跳台高度为10.0m时,应采用2.5m×5.0m。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应在跳板、跳台在池底水平投影顶端正前方0.5m处开始布置。
11.3.2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环管应为网格形状;
2 供气环管上应均匀设置内径为8mm的喷气管嘴,数量不应少于40只,喷嘴间距宜为300mm;
3 供气环管应采用耐压不小于1.6MPa的耐腐蚀、不污染气体的不锈钢管或铜管。
11.3.3 敷设安全供气环管的跳水池池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
11.3.4 安全保护气浪与池底喷气制波系统宜各设一套供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与池底制波供气的制气设备容量应按一个跳台制波与安全气浪用气量之和确定,但两者应分别设置供气管道;
2 每套安全保护气浪应设置独立供气流量调节装置和控制器;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压力宜为1.0MPa;
4 每组供气管道应有防止池水倒流至供气系统的措施。
11.3.5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屏应分别控制每套安全保护气浪的启闭;
2 控制屏应具有就地控制和池岸无线控制功能,且两者应有互锁装置;
3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设备机房应设就地手动开关装置。
11.3.6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一经启动,应确保气浪形成时间不超过3s,气浪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2s。
11.4 跳水池配套设施
1 直径不应小于2.0m,水温应符合本规程表3.3.1条的规定;
2 水质、池水循环周期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4.4节的规定;
3 应设水力按摩喷嘴;
4 应设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
11.4.2 水力放松池的水力按摩喷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应沿放松池池壁布置,间距不应小于0.8m;
2 喷嘴应设在高出放松池坐板(台)面0.2m的池壁上;
3 应采用自然进气方式的气-水合用喷嘴,进供气管口应设可调进气量管帽,且管帽应高出放松池内最高水面不应小于0.10m。
11.4.3 跳水池应在设有放松池的池岸一侧设置淋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2只,供水温度不应低于36℃,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1.5 吸污接口和撇沫器
1 应设置独立的管道系统;
2 应接至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泵吸水管上,并应设置控制阀门;
3 管径应与吸污接口直径相匹配。
11.5.2 吸污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游泳池侧壁布置,且位于池水面以下0.30m处。同一池子的吸污接口标高应一致。
2 形状不规则的游泳池,吸污接口应按间距不超过20m,在池水面以下0.30m处等距离设置。
11.5.3 池水水面面积不大于200㎡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无条件设置池岸溢流水槽时,宜设置撇沫器溢流排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撇沫器收水率应以生产供货商提供的数据为准;
2 撇沫器应沿池壁布置,数量应满足15%的循环流量;
3 不规则形状水池应在池壁弯转凹进处增设一个撇沫器。
11.5.4 撇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水口无浮板时,受水口中心应与池水设计水面相平;受水口有浮板时,受水口板顶沿应与池水设计水面相平;
2 露天水池设置撇沫器时,撇沫器受水口宜面向主导风向;
3 撇沫器安装时不应突出池壁。
11.5.5 撇沫器应为独立的收水系统,并宜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相连接。
11.6 移动分隔池岸和可升降池底
11.6.1 游泳池设置移动分隔池岸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分隔池岸在水面下的隔板墙应有保证池水循环水流的过水孔口;
2 移动分隔池岸宜采用自动移动方式。
11.6.2 设有可升降池底板的游泳池宜采用混合流池水循环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口、回水口、泄水口的布置不应与可升降池底的池底支撑相重叠;
2 可升降池底板上应设有池水循环水流的过水孔口,并应能保证水流均匀无死水区、不影响池水循环效果;
3 可升降池底板、支撑件、升降装置等材质应耐腐蚀,不对池水造成二次污染。
11.6.3 升降池底的安装、运行不应损坏池底安全和防水设施。
11.6.4 活动升降池的升降运行及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的升降应在池内无人的条件下进行。
2 池底应能整体升降,且能分单元升降。升降到位后应有可靠的锁紧安全防护措施。
3 池底板应设有检修孔。池底板面应设有救生用紧急停止升降按钮。
4 池底板空运荷载不应小于60kg/㎡,工作荷载不应小于200kg/㎡,升降速度宜为0.6m/min~1.0m/min。
11.7 拆装型游泳池
11.7.2 拆装型游泳池的给水口、溢流回水口、池底回水口、泄水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9节~第4.11节的规定。
11.7.3 拆装型游泳池面板宜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当采用碳钢钢板及塑料板等材质,面板内衬材质应耐腐蚀、抗老化、不渗水、不对池水产生二次污染、色泽一致和稳定、防滑、易清洁,并应与面板粘接平整、牢固。
11.7.4 采用塑料板拆装型游泳池的面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拆装式游泳池》GB/T 28935的规定。
11.8 游泳池池盖
11.8.2 游泳池池盖宜设有自动开启和自动覆盖游泳池的开关。
11.8.3 游泳池池盖的材质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盖应为耐腐蚀和具有保温性能的材质;
2 池盖应由模块板组成;
3 池盖应能承受不低于100kg/㎡的外力冲击。
11.9 水上游乐设施
11.9.1 水上游乐设施的规划、游乐池种类、形式、布局、规格尺寸、有效水深和数量,应由游乐设施专业公司确定。
11.9.2 水上游乐池游乐设施功能循环水系统的加压水泵、风机及相关技术参数应由游乐设施专业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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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洗净设施
12.1 浸脚消毒池
1 池长不应小于2.0m,池宽应与入口通道相同,池两端地面应以不小于1%坡度坡向浸脚消毒池;
2 池深不应小于0.2m,池内消毒液有效深度不应小于0.15m;
3 池内消毒液的含氯浓度应保持在5mg/L~10mg/L;
4 浸脚消毒池应设置冷热水补水管及排水设施。
12.1.2 浸脚消毒池的消毒液应每一个开放场次更换一次。
12.1.3 当进入游泳池的通道设有强制淋浴时,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12.1.4 浸脚消毒池的饰面材质和给水排水配管、附件等应为耐腐蚀材质,且底面应防滑。
12.2 强制淋浴
12.2.2 强制淋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装置应为顶喷和侧喷形式,且不应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应大于0.8m;
2 采用淋浴喷头喷水时,喷头数按通道宽度确定,顶喷喷头不宜少于3只,侧喷每侧不应少于1只;
3 采用多孔管喷水时,喷水孔孔径宜为0.8mm,喷水孔间距不应大于0.4m;
4 顶喷喷头或喷水管的安装高度不应小于2.2m;
5 喷头下地面应有集水排水设施,收集长度不小于2.0m;
6 应有避免强制淋浴排水进入浸脚池的措施。
12.2.3 喷头或喷水管的开启,应采用光电感应自动开启,开启反应时间不应超过0.5s,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少于6s。
12.2.4 强制淋浴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 水温不宜超过38℃,给水压力不宜小于0.15MPa;
3 水量应按全数喷头或喷水孔径数同时开启计算确定。
12.3 池岸清洗
1 室内游泳池应设在看台墙或建筑墙底部的墙笼内;
2 当室外游泳池无看台时,应设在池岸外侧的取水井内;
3 快速取水阀直径不应小于25mm,间距不应大于25m。
12.3.2 池岸冲洗水宜采用生活饮用水或游泳池等池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洗水量应以1.5L/(㎡·次)计算确定,每次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0min;
2 每个开放场次结束后应冲洗一次,且每天冲洗地面不宜少于两次;
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进行池岸冲洗时,冲洗管道应设置计量装置和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坏器。
12.4 池底清洗
12.4.2 游泳池池底清污装置应根据池体规模和水池使用性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竞赛游泳池及大型公共游泳池宜采用全自动控制池底清污器清除池底沉积污物;
2 中、小型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型人工移动吸污器或设置池壁真空吸污口清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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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排水及回收利用
13.1 一般规定
1 池岸冲洗排水;
2 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
3 过滤器初滤水;
4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水溢流水;
5 游泳池强制淋浴排水和跳水池池岸淋浴排水。
13.1.2 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宜回收作为游泳池的补充水。
13.2 池岸清洗排水
1 清洗池岸的排水不得排入逆流和混流式游泳池的溢流回水槽。
2 逆流和混流式游泳池池岸清洗排水应在池岸外侧另设独立的排水系统。设有观众看台的游泳池应沿看台墙设置排水沟;无观众看台的游泳池应沿建筑墙设置排水沟,且不应与其他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3 排水沟宜选用线性排水沟,且池岸应以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排水沟或排水收集装置。
13.2.2 露天游泳池及水上游乐池的池岸排水应沿围护栏设置排水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的断面尺寸应考虑受水面积内的雨水量;
2 雨水量应按工程总图设计重现期计算;
3 排水沟排水应接入工程地块内的雨水管道或雨水回用系统。当接入雨水排水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雨水系统回流污染的措施。
13.3 水池泄水
13.3.2 设在地面层以上的游泳池,当池水换水或池体检修泄水时,可采用重力泄水方式排至雨水排水管道,并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
13.3.3 利用循环水泵压力泄水时,循环水泵应设置不经过水处理设备的超越管接至室外雨水排水系统。
13.3.4 当池水排放至天然水体时,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后排放。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池水可排至小区或城市雨水管道。
13.3.5 当因池水出现传染性病毒、致病微生物而泄水时,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对池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13.4 其他排水
13.4.2 供游泳者泳前及泳后的淋浴废水宜作为中水原水进行回收利用。
13.4.3 清洗化学药品、设备等的废水,应与其他排水进行中和、稀释或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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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水处理设备机房
14.1 一般规定
1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应靠近相应游泳池周边设置;室外水上游乐池根据池子规模可分散设置。
2 应靠近室外热力管道、排水主管和道路一侧,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
3 应远离办公、客房、病房、教室等对噪声和振动有严格要求的房间。
4 当多个小型水上游乐池共用一组水处理设备时,应靠近负荷中心区。
14.1.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应由循环水泵区、过滤设备区、消毒设备与加药间、化学药品库、加热(换热)设备区、配电和控制间、特殊设施检修区等各独立工艺工序单元组成。
2 消毒设备与加药间、化学药品库、配电和控制间应有独立的分隔和进排风系统。
3 机房各设备单元设备布置和管道连接,应符合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
4 机房应满足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布置、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地下层及地面以上楼层时,应设置运输设备、管道、辅助设施和化学药品的通道和垂直吊装孔,并应靠近安全通道,其尺寸和承重能力应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需求;
2)设在地面层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3)应设通向游泳池池水循环管道的管廊或管沟;
4)机房内应设置维修通道,维修通道的宽度应为最大设备尺寸的1.2倍。
5 设备机房应满足防火、防噪声、节能、环保及卫生要求。
6 泳池设备机房应与其他用房有明确的分隔,设在楼板上的设备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设备荷载资料。
14.1.3 设备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设施、装置、容器及管道支座,均设置在高出机房地面不应小于0.10m的混凝土基础上。
14.1.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机房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最高温度不宜高于35℃。除另有规定的消毒设备间、加药间、化学药品库等房间外,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4次。
2 设备机房应有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应低于100lx,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3 设备机房内转动设备的基础和与转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隔振和降噪措施。
4 设备机房内各种管道应排列整齐且保证水流顺畅。
5 设备机房内排水设施应通畅。设在地下设备机房内的排水泵的流量应大于均衡水池补水管的流量。
14.1.5 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1 臭氧发生器房间应在位于该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低于地面上0.3m且不超过设备高度的墙壁上设置臭氧气体浓度检测传感报警器1个;
2 次氯酸钠发生器房间应设置下列安全报警装置;
1)每20㎡应在位于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应低于顶板下0.5m高度的墙壁上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传感报警器1个,且发生器产生的氢气应以独立的管道引至室外排入大气,并采取防止风压倒灌入室内的措施;
2)每20㎡应在位于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低于地面上0.3m且不超过地面之上0.5m高度的墙壁上设置氯气浓度监测传感报警器1个;
3 无氯消毒剂制取机和盐氯发生器的产氯量超过50g/h时,两种设备所产生的氢气应以独立的氢气管道引到室外排入大气,并采取防止风压倒灌入室内的措施。
14.1.6 室外游泳池采用逆流或混流式循环时,应有防止暴雨时雨水灌入机房的措施。
14.2 循环水泵、均衡水池及平衡水池
1 均衡水池和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8.1条和第4.8.2条的规定;
2 均衡水池和平衡水池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本规程第4.8.3条的规定;
3 均衡水池和平衡水池的顶板板面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高度不应小于0.80m。
14.2.2 池水循环水泵机组应贴近均衡水池或平衡水池布置。当循环水泵直接从游泳池吸水时,循环水泵机组宜靠近游泳池池底回水口。
14.2.3 采用压力式颗粒过滤器、重力式颗粒过滤器时,应设备用泵。
14.2.4 设在地面楼层上的循环水泵机组应有良好的隔振和减噪措施。
14.2.5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4.2.6 水泵的控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电气控制柜应设在设备机房内干燥的区域或专用的房间内。
2 水泵电动机应设置下列控制方式:
1)泵房内应设开启水泵和停止水泵运行的手动按钮;
2)自动控制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要求,并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的措施;
3)远程控制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要求,并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
14.3 过滤设备
14.3.2 压力式过滤器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外表面距建筑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70m;
2 相邻过滤器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
3 设备的操作面应面向通道布置;
4 过滤设备上方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间距不应小于0.60m。
14.3.3 重力式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型重力式过滤器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4.3.2条的规定;
2 土建型重力式过滤器应为独立的隔间。
14.4 消毒设备与加药间
1 应设置独立的每小时不小于12次换气次数的通风系统;
2 房间内地面、墙面及门窗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3 应有安全的供电照明设施;
4 房间内应具有冲洗地面、货架的给水和排水条件;
5 房间门口应设置紧急清洗装置。
14.4.2 臭氧发生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及配套设备距墙、设备上空距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2 温度不应超过30℃,湿度不应大于60%,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冷却水应不间断供应,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4.4.3 采用氯制品消毒剂的加药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化学药品加药设备投加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或醒目标志加以区别。
2 加药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加药设备的有效净间距不应小于1.0m;
2)房间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加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净高不宜小于3.0m;
2)房间地面、墙面、门窗和通风系统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3)房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的独立机械通风,且与其他进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4)房间应设给水与排水设施,且电气设施应防腐蚀。
14.4.4 次氯酸钠和盐氯发生器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次氯酸钠发生器设备有效氯产量超过1000g/h时,应设在独立无阳光直射的独立房间内。整流配电装置应与发生器分室设置,且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发生器与墙面、发生器与发生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操作与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发生器生产次氯酸钠溶液应经计量泵投加到池水循环水给水的管道内。
4 发生器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湿度不超过85%,并应设置与大气相通的通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排放口应高于建筑屋面1.0m,给水和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 发生器间地面、墙面、门窗和通风系统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6 房间的供电、防爆、防火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的规定。
14.5 化学药品储存间
14.5.2 消毒剂和化学药品所需房间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成品次氯酸钠应按7d使用量计算确定;
2 其他化学药品应按不少于15d使用量计算确定。
14.5.3 化学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应分品种采用间隔式货架分层存放,不得在地面上堆放;
2 液体化学药品的容器不应倒置存放,且不应存放在固体化学药品之上;
3 化学药品包装容器外表面的名称、生产日期、标志应面向取用通道;
4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和用具不允许混用。
14.5.4 化学药品储存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通风次数不少于12次/h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材质应耐腐蚀;
2 房间高度不宜低于3.0m,且墙面、地面、门窗和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和耐火材料;
3 根据化学药品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防热、防冻措施;
4 房间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电气设备应防水、防潮。
14.6 加热换热设备区
1 应采用高温热水热源型加热设备,并应设在有通风、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条件的独立区域;
2 区域位置应贴邻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建筑物外墙部位的地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远离人员出入口;
3 热源型池水加热设备和配套辅机的布置、安全设施的配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6.2 换热型池水加热设备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设备区应远离加药间、消毒设备间;
2 换热设备距墙面、柱面的净距和换热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70m;
3 换热设备及配套设施应面向设备机房通道。
14.6.3 池水换热设备与生活用热水的换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14.7 特殊设施间
1 水面喷水制波的水泵应设置在循环水泵区域内;
2 池底起泡制波的空气压缩机或气泵应在设备机房内独立成为一个区域,并宜靠近跳水池。
14.7.2 跳水池安全保护气浪设备设施应设置在紧邻水池的独立区域。
14.7.3 自动升降池底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位置宜紧邻游泳池两侧壁;
2 控制设备距游泳池外壁不应超过5.0m,且应为独立的专用房间;
3 控制间的环境应符合本规程第14.8节的规定。
14.8 配电、控制间
1 配电箱(柜)前面的通道不宜小于1.5m,配电柜应设置在高出机房地面不小于0.10m的基座上;
2 竞赛类游泳池、文艺演出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机房内的用电设备应有不间断的电力供应,且电压波动范围不应超过±10%;
3 各种输水管道不应在配电设备的上方穿越。
14.8.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系统控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监控设备和系统控制设备均应设在独立的房间内;
2 设备间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不宜高于30℃,湿度不宜大于60%;
3 设备间室内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0lx;
4 就地监控设备和系统应设置在无尘土、无腐蚀气体、无直接振动、无强磁场及辐射的部位,并应设置不小于1.50m宽的操作和观察通道。
14.9 热泵机房
1 热泵机组的房间应靠近池水净化处理机房,其安装运输通道、吊装孔应与水处理机房综合设计。
2 热泵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机房位于地下层时应设机械通风。
3 控制室、维修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4 机房内照明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机房内温度不宜低于10℃。
5 机房内应设有给水排水设施,应设有满足系统冲洗、排污用的给水排水条件。
14.9.2 地源热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机组之间、机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2 机组与墙面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机组与配电柜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3 机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能满足蒸发器、冷凝器检修空间要求,且不应小于1.20m。
4 机组上方的管道、烟道、电缆桥架最低点距机组最高点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1.0m。
5 机组和水泵均应安装在高出室内地面0.1m的混凝土基础上,且机组应采取隔振措施。
14.9.3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组运行气流组织的需要;
2 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3 应远离人流密集处;
4 机组周围只允许一侧设有墙体,且高度应高于机组高度。
14.9.4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进风面与建筑墙体距离不宜小于1.50m距离;
2 机组与电气控制柜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
3 两台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两机组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4 顶部出风机组的上部净空空间不应小于4.50m;
5 机组基础高度应高出安装处地面300mm,并应大于当地积雪厚度。
14.9.5 整体式除湿热泵机组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邻近游泳池大厅和池水净化处理设备机房设置;
2 机组新风管及排风管应能接至建筑物的不同方向或高度。
14.9.6 分体式除湿热泵机组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湿风柜应邻近游泳池大厅和池水净化处理设备机房设置;
2 室外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机组运行气流组织的需要;
2)设在地面时,应远离人员密集处和人行道路处;
3)设在建筑屋面时,不应对邻近建筑和环境产生影响。
14.10 游乐设施设备机房
1 造浪机房的面积、造浪方式及造浪设备耗电量等应由造浪设施专业公司提供;
2 造浪机房应位于造浪池的深水端;
3 造浪机房宜与造浪池循环水处理机房设在同一机房内,并应设有建筑分隔。
14.10.2 环流河的推流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流水泵房的位置、数量、推流水泵的性能参数及面积等,应由游乐设施专业公司提供;
2 环流河的河水循环净化处理机房,宜与环流河推流水泵房中的任一个合并建设。
14.10.3 滑道池滑道用润滑水功能水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润滑水功能循环水泵机房宜设在滑道平台下部附近;
2 润滑水供水水泵的性能参数、机房面积等应由滑道专业公司提供;
3 跌落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机房宜与附近其他水上游乐水池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合建在同一房间;
4 润滑水水源宜采用滑道跌落池的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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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施工安装和质量控制
15.1 质量管理
15.1.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文艺演出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划分。
15.1.2 工程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经过设计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交底;
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过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
3 施工安装人员应经技术培训;
4 施工安装所需设备、机具配备应齐全、就位;
5 施工材料堆放地、设备和附配件储存库房、施工用水用电等条件均应满足正常施工安装要求。
15.1.3 施工安装应按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样和施工安装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改变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15.1.4 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工程应进行管道综合排布,并应按设计要求准确预留管孔、洞及套管。
15.1.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相关专业交叉施工的内容,应按施工程序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应形成记录;
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应形成记录。
15.1.6 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供电、接地及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含)以上级别竞赛游泳池、专用游泳池、滑道池、文艺演出池等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水池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并应按双回路供电。
2 供电和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3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规定。
15.1.7 设备、装置及专用附配件在施工现场的运输和吊装所使用的机具、工具、绳索等应保证设备、装备等不出现损坏。对出厂已组装和调整好的产品和部件,不应随意拆卸搬运。
15.1.8 施工安装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的格式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5.2 设备材料管理
1 设备、配套设备及仪器仪表等所示铭牌、商标、型号、规格等均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2 进口产品应出具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的中文文本;
3 组装式水泵和电动机的轴心不应偏心。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产品标准观察检查和查验相关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中的阀门应对型号、规格、附件、水流方向标志及制造、外观检查无缺陷后,应对其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公称压力,且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min;
2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2倍的公称压力,且持续时间不应小于1min;
3 两种试验在试验压力下和持续时间内压力无变化,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4 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的格式填写阀门压力试验记录。
检查方法:在设有试压泵、压力表和秒表的专用试验设备上进行试压检查。
检查数量:DN>100的阀门应全数检查;DN≤100的阀门应在同型号、同规格和同牌号的数量中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
15.2.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逐次进行调试。调试时压力应稳定,且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应少于3次,并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3的格式填写试验记录。
检查方法:在设有试压泵、压力表的专用试验装置上进行调试,并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3的格式填写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15.2.4 所有与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池水接触的设备、装置、附配件和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检查方法:查验产品出厂相关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所用设备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存放:
1 转动设备、仪器仪表应保持好原有包装,并应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
2 静置容器应排列存放在库棚内,且不得破坏原有包装。
3 非金属容器、管材应存放在库棚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容器应并列存放在平整的地面或垫板上;
2)管材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在木质垫板上或支架上;
3)管件应装箱码放整齐;
4)应有防止阳光直射和油污的措施;
5)应远离热源并注意防火安全。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6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所用设备、配套设备、材料及附配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原有包装,不应相互剧烈撞击,且不应与尖锐物品碰触;
2 不应拖、滚、摔、抛,应轻取轻放。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 水泵安装
15.3.1 各种水泵的型号、性能参数、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2 水泵机组的安装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和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坐标位置和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为±20mm;
2)基础表面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mm/m;
3)基础表面距室内地面高度和预留地脚螺栓孔中心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
2 经过平衡试验无异常现象的与毛发聚集器连体型专用泵、泵与电动机组装型的水泵不应随意拆卸、分件安装。
3 水泵机组安装就位后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进行紧固螺栓、焊牢垫铁、二次混凝土的浇筑:
1)卧式水泵的水平度与联轴器的同心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1mm/m;
2)立式水泵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1mm/m。
4 水泵机组的隔振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振装置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对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和用水平尺测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3 水泵机组的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设备应有优良的抗干扰能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3部分:电磁兼容性要求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GB 12668.3和《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的规定。
2 控制柜(箱)体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相关条件检查和核查产品出厂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4 水泵附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吸水口和出水口应安装可曲挠接头或软接管,并应处于自然状态,且吸水口和出水口的法兰盘应垂直管道中心。
2 水泵吸水管上的毛发聚集器、过滤器、阀门、止回阀、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正确、严密、不漏水。
3 当真空压力表、压力表设计无要求时,真空压力表的量程应在0MPa~0.1MPa范围内;压力表量程应在0MPa~1.0MPa范围;两种表的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Pa;表盘直径不宜小于150mm。
15.4 过滤设备及相关设备
1 设备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基础数量、位置、尺寸、标高、平整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第15.3.2条的规定;
3 应对设备外部接管和内部配件进行检查,确保配件齐全和固定牢靠。
15.4.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所用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臭氧接触反应罐等静置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标允许偏差应为±15mm;
2 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mm;
3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
检查方法:用仪器或拉线吊线和尺最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4.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所用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臭氧接触反应罐的外部附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仪表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和操作;
2 反冲洗排水管上透明水流短管的位置应便于观察;
3 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Pa,表盘量程应为0MPa~1.0MPa;
4 流量计量程应为1.5倍的反冲洗量值,分辨率不应大于1L;
5 设备本体上的部件、配件、接管短管等不应作为梯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4.4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所用颗粒过滤设备滤料,承托层的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设备内集配水系统滤管、滤头时,应先进补充水以检查滤管、滤头缝隙的通畅度;
2 应关闭设备上接管阀门,并向壳体内注入1/3容积的清水,以减少投入承托石料及滤料时对内部部件、附配件造成冲击过度;
3 承托层及滤料层应分层填铺,每层应平整、厚度均匀,厚度误差不应大于10mm;
4 滤料初次填充完成后应进行反冲洗检查。反冲洗完成后滤料表面应平整、无裂缝。
检查方法:在壳体内壁分层画线,分层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4.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所用硅藻土过滤器,滤元骨架应固定牢固,滤布应完整无跳线缝隙。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5 消毒剂制取设备
1 消毒制取设备房间应在土建工程完工,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尺寸、坐标、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完成施工交叉作业程序后进行;
2 房间内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气供应等条件应已施工到位,并应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3 消毒设备及配套装置应齐全,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采购合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5.2 消毒剂制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设备生产企业派员安装或由设备生产企业现场指导水净化处理工程承包企业人员进行安装;
2 设备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的要求。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6 池水加热设备
1 加热设备形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及采购合同要求。
2 加热设备基础尺寸、标高、平整度、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设备应固定牢固。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本规程第15.3.2条的规定。
3 加热设备内部和外部配套部件、仪表和参数等齐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采购合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6.2 池水加热设备与非金属管道连接时,设备接管口与非金属管道之间应增设长度不小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段。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6.3 池水加热设备应设有下列仪器仪表:
1 应装设电子比例恒温器和电动温度控制阀门。
2 被加热水的进水管、出水管均应装设下列仪表:
1)温度计:量程应为0℃~100℃,分辨率不宜大于0.5℃;
2)压力表:直径应为100mm,量程应为0MPa~1.0MPa,分辨率应为0.01MPa。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6.4 被加热水管道上的加压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及冷热水混合器的出水管均应装设本规程第15.6.3条第2款规定的仪表。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7 太阳能设备和设施
15.7.1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供热池水加热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安装,并应单独编制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相关工种配合的施工组织设计。
2 太阳能供热池水加热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层,并不应影响建筑物在寿命期内的承受荷载的能力。
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架和预埋件的强度、抗风能力、防腐处理和热补偿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结构工程施工时同时埋入,其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0mm。
4 太阳能集热器产品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安装倾角和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用罗盘仪进行定位,允许偏差应为±3°。
5 安装在平屋面或支架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确保与建筑结构或支架的连接应固定牢固可靠,并应做好屋面防水。
6 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应密封可靠,无扭曲变形,无渗流,且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采购供货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7.2 太阳能供热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接地等施工安装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7.3 太阳能供热系统和储热系统的管道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线应按设计路由综合安排,做到整齐合理,方便检修。
2 管道坡度、连接方式、仪器仪表和补偿器、排气阀、泄水装置位置及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道穿过屋面应预埋防水套管;不穿屋面管道的支墩或支座应牢固可靠,且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
4 管道的保温、绝热、防冻、支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管道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本规程第15.8节的规定。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 管道安装
15.8.1 管道系统的管材、管件和连接用的胶粘剂、清洁剂等应采用同一生产企业供应的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配套产品。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2 有压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压力不应小于1.5倍该系统的工作压力,试压结果应将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4格式填写。检查方法:
1 金属管道应在试验压力下持续观察10min且压力降不应超过0.02MPa,然后将试验压力降到系统工作压力进行管路检查,各部位均不应出现渗漏。
2 非金属管道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其压力降不应超过0.05MPa;然后将试验压力降低到系统工作压力的1.15倍后稳压2h,压力降不应超过0.03MPa,且同时检查试压管道各部位均不应出现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3 埋在混凝土垫层内和地面下的管道、附配件等应在池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给水口及附件的材质、管径、位置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应待水压试验合格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2的格式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管道隐蔽应采取保证管道不移位、不被压伤和不被冲击损坏的措施。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采用水平尺和尺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4 设备机房、管廊及管沟内的管道应在符合下列规定时方可进行安装:
1 土建工程粉饰工作应基本完成;
2 穿越构筑物及建筑物壁、墙预留的管套、孔洞的位置、数量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及配套设施应完成就位、固定工作;
4 管道、管件、阀门和附件规格、型号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备齐,且表面应已清理干净、无油污,管内无杂物;
5 管道支架、吊架的材质及间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出现轴向偏斜、扭曲、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2 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多根管道在管廊、管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敷设时管外壁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最大管道管径加50mm;
2)多层敷设时管外壁与上层管道支架或管道吊架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最大管道管径加100mm;
3)管廊、管沟内最下层管道外壁距廊道底或沟底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mm;
4)管道伸缩变形补偿器、固定支架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多根管道埋地敷设时应水平平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埋设时管外壁之间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平行埋设管垂直交叉时,两管道外壁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mm。
5 非金属管道施工安装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埋设在池子底板混凝土垫层内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配水管应在池底给水口接管处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予以稳固;回水管或泄水管应按每3.0m间距用细石混凝土支座予以稳固。
2)金属管应做好防腐处理,在有喷气嘴处应以水泥砂浆予以稳固。
7 非保温明装管道(含管廊、管沟)应将管道外壁印有商标、规格、耐压等级等产品信息的字样面向维护检修侧。
8 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8.5的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D表D格式填写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表15.8.5 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5.8.6 管道支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管道支架间距当管径等于或小于110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设置;管径等于或大于160时的支架间距应按生产企业的要求设置。
2 管道阀门、附配件等部位应增设支承支架。
3 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固定支架:
1)管道转弯处、横管或立管有支管接出处、补偿器或柔性接口处、穿池壁防水套管处;
2)直线非金属塑料管为PVC-U时每25.0m位置处;PVC-C每12.0m处;ABS管每18.0m处。
4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设抗震支吊架,间距由专业公司计算确定。
5 管道支架不应作为施工过程中攀、拉其他用途的支吊架。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7 非金属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切割管机或手工锯。不应采用盘锯。切口端面应垂直管子轴线。
2 切割后的管端面应除去毛边、毛刺和切屑,并将切口管端面外沿打磨成15°或20°倒角;且坡口长度不应大于4.0mm。
3 切口管端面应无油污且干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8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管道热熔、电熔连接时的加热时间,电流、电压及连接工具等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 非金属管道采用专用胶粘剂连接时,应测量承口长度,并在插入管端标出插入长度线,再涂刷胶粘剂后插入,并应用洁净棉纱或棉布擦净连接处的胶粘剂。
3 非金属管道热熔、电熔及采用胶粘剂等连接完成后保持的静置时间,应符合该管道材质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 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转换管件或连接件,不应在非金属管道上套丝连接。
5 管道与阀门、附件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孔数应与设备预留接管、阀门、附配件上的孔径、孔数一致;
2)法兰连接时两法兰的面应互相平行,并应垂直管道、阀门、附配件的中心线;
3)两法兰之间应设厚度不应小于3mm的密封垫圈,且密封垫圈的材质应与所输送介质相兼容;
4)紧固法兰的螺栓规格、安装方向应一致,并应对称紧固,保持管道水平和使管道不产生轴向拉力。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8.9 非金属管道的支架和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固定牢靠、平整;吊杆应垂吊竖直;
2 管道支架、吊架的间距应符合相应材质管道施工安装要求,且标高应准确;
3 金属支架和管卡与非金属管道之间应设置橡胶或塑料隔离垫,并不应损伤非金属管道的表面,且应满足管道与管卡、支架接触紧密和适于管道的伸缩;
4 阀门应另设支架,确保阀门重量不承受在设备本体上;
5 管道弯头、三通等部位应视弯转条件设置固定支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9 阀门和附配件安装
1 各类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对型号、规格、耐压等级,并应按本规程第15.2.2条的规定核对阀门强度和密封试验标记。
2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按介质流向安装,安装前应将其内部杂质清除干净。阀门与管道和设备的连接应受力均匀,不应强力连接。
3 阀门位置应满足方便操作和维修所需要的空间,水平管道上的阀门阀杆和传动装置应允许水平安装。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9.2 管道温度伸缩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对位置、伸缩量及伸缩方向;
2 安装时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应歪斜;
3 水平安装时应与管道坡度一致;
4 固定支架应位于非允许伸缩一侧。
检查方法:按设计文件和预拉伸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9.3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安装位置及开启压力。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10 专用附配件安装
1 给水口的规格、数量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给水口流量调节装置应在安装时初步调节到位。
3 侧壁和穿池底给水口,应在土建工程施工时,按设计文件要求的规格、位置预埋有防水翼环的防水套管。
4 给水口的位置和标高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为±5mm。
5 给水口接管与预埋套管间的空隙,应以防水胶泥嵌实固定,其深度不应小于池壁、池底厚度的50%,剩余部分应以M10的防水水泥砂浆嵌实。
6 金属给水口与非金属管道应采用螺纹连接。非金属管采用外螺纹,金属给水口采用内螺纹。两者之间宜采用四氟乙烯生料带作密封填充物。
7 给水口格栅护盖外表面应与池底或池壁装饰面相平。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拉线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10.2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池的回水口、泄水口及溢水口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回水口、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溢流水槽内回水口的规格、数量、材质和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盖板应固定牢固,且不得凸出池底表面。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对质量认证文件和位置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10.3 溢流回水槽及溢流水槽的格栅盖板表面应与池岸地面装饰面相平。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10.4 池岸冲洗排水采用排水地漏时,其箅盖材质、形状、颜色应与池岸地面装饰面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11 施工安全
15.11.2 非金属管道施工用的胶粘剂和清洁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和清洁剂等可燃物品应远离电源储存和放置。
2 施工操作现场不应有明火,且应通风良好。盛放胶粘剂和清洁剂的容器应随用随开。不用时应立即关闭严密,不应受潮和被脏物污染。
3 不应用不清洁的纤维或赤手向接管上涂刷胶粘剂和清洁剂;并应将残余在管道上的胶粘剂和清洁剂及时清除干净。
4 操作人员粘接操作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5 施工现场粘有胶粘剂、清洁剂的棉纱和材料的废弃料应在每日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
15.11.3 架空作业时不应在同一垂直方向出现交叉施工作业,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15.11.4 非金属管道严禁明火烘弯。已安装好的非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拉攀和支吊架等功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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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系统检测和调试
16.1 管道安装检测
16.1.2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管道规格、材质、位置、标高、阀门、仪表及支承件数量和形式、管道连接处洁净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非金属管道系统应在安装完毕之后常温条件下养护24h;
3 应关闭所有设备、配套设施与管道系统连接的隔断阀门和封堵管道的甩口,同时应打开试压管道系统上的阀门;
4 试压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5 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低于5℃的环境下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并在试压结束后立即泄空管内试验用水。
16.1.3 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试验水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2 严密性试验的水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5倍,且不应小于0.4MPa;
3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连续进行。
16.1.4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缓慢向管内充满试验用水,彻底排除管内气体。
2 水压试验用压力表应经过校验,数量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2倍的试验压力值,且压力表应置于系统的最低部。
3 用试验加压装置向充满水的管内加压补水,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升压时间不应少于10min。
4 管道补水升压至试验压力值后停止加压,并应稳压1h,当压力降不超过0.05MPa,判定管道强度试验合格。
5 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将强度试验压力值降至本规程第16.1.3条规定的严密性试验压力值,并稳压24h,如压力降不超过0.03MPa,同时管道所有连接部位无渗漏、管道无变形,判定管道严密性试验合格。
6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4的格式填写试验检测记录。
16.1.5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过程中,如管道出现水泄漏,应停止加压补水,并应放空管内试验用水,对漏水部位的缺陷进行修复,缺陷修复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16.1.4条的规定重新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
16.1.6 重力流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闭水通水试验。
16.2 设备和电气检测
16.2.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的压力容器、配套设施及控制仪器仪表应提供质量合格证。
16.2.3 水池(箱)应根据所用材质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满水试验及密封耐压的检测检验。
16.2.4 电气设备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柜内电子元器件均应有3C产品认证;
2 电源、电流、电压、频率、水泵启停状态、水泵空载压力与实际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6.2.5 本规程第16.2.1条~第16.2.4条的检测应按本规程附录表D填写检测记录。
16.3 系统调试
16.3.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编制的调试运转方案、记录表格、参加人员等已经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2 各水池场馆施工、装修均已完成,并达到使用条件;
3 游泳池及均(平)衡水池等均已充满水,并符合设计要求;
4 水处理系统设备机房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风等均已接通并具备正式使用条件,现场环境无污染杂质及尘埃;
5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和单机试运转的参数已调整到允许范围,并符合设计要求;
6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全部阀门、附配件和仪表水质监测系统、控制系统等均已处于工作状态位置;
7 消毒及水质平衡化学药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溶液浓度、剂量等均已配置完成。
16.3.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时,人工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温度、湿度、pH值、余氯、ORP、浑浊度、电工仪表等仪表的精度级别不应低于被测对象在线仪表的级别;
2 搬用和使用仪器仪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和撞击;不使用时应放在专用的工具盒或箱内。
16.3.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功能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水池的池水净化系统应分别进行;
2 应在设备满负荷工况下进行;
3 调试运行应持续72h不间断运行。
16.3.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泳池初次充水时间和加热时间;
2)循环流量、循环周期、过滤速度及反冲洗强度;
3)过滤器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及进水与出水的压力变化;
4)活性炭吸附器吸附效果:进水口臭氧含量、出水口臭氧含量;
5)加热设备被加热水流量及进水和出水温度、经混合器混合后水温度、泳池回水口水温。
2 水质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毒剂投加量及池水回水中的剩余量、池水中的含量;
2)pH值调整剂投加量、池内水中和回水中pH值读数;
3)混凝剂投加量;
4)各种在线仪表读数与设定值偏离值,与池内水检测数值的偏差;
5)各种探测器、控制器与加药计量泵的工作状态及联锁控制;
6)臭氧-水接触反应罐进水管和出水管的臭氧浓度。
3 池水循环水泵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自动或手动开启至水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1min,自动切换备用泵及备用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2min;
2)各种水泵运行工况,泵组吸水管与出水管压力变化、电动机电流和电压等与产品检测报告和泵组铭牌的对比无偏差。
4 臭氧发生器工作参数:电流、电压、频率、空气进气量、臭氧产量和浓度、可调产量幅度等应与设计文件和设备铭牌数值的对比检测。
5 次氯酸钠发生器、盐氯发生器的各种参数应与设计文件及产品铭牌进行对比检测。
16.3.6 控制柜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压、电流、故障、报警和显示功能等调试验证;
2 对循环水泵的切换以及与消毒设备、加热设备的联锁等控制程序的调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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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工程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
3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17.1.2 工程施工各专业之间交接质量检验验收、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7.1.3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验收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验收应由上道工序专业施工质检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后续工序施工专业质检员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并应形成工程交接质量验收记录。
2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复检时,应由施工安装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
3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对涉及设备和配套设施单机检测和试验时,应有设备制造商技术人员参加。
4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体育工艺、游乐设施工艺、舞台工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17.1.4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中土建工程交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均(平)衡水池各部位尺寸、补贴或涂覆材料、人孔等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各种预留套管、孔洞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池子底板、池壁、溢流水槽或溢流回水槽等土建混凝土工程施工应已完成,且各种预埋套管、预埋孔洞管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廊、管沟、浸脚消毒池、设备机房及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施工应已完成。
17.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7.2.1 检验批质量验收项目为主要阀门、安全阀等的复检,其质量应全部调试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和C.0.3的格式填写验收记录。
17.2.2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表C.0.4和表D的格式填写验收记录。
17.2.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的验收内容应按本规程第16章的规定进行。
17.3 竣工验收
17.3.2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3 设备、配套设备、管道、管件、附配件、器材、仪器仪表等产品质量合格证、相关技术文件和施工现场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4 设备基础和阀门复检记录;
5 设备、配套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的检测试验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8 系统调试试运行各项技术参数记录和总结报告;
9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系统调试运行过程的水质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10 系统设备、电气、检测和水质监测等各相关工程联动运行合格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17.3.3 竣工验收复检项目技术资料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复检,并应按本规程表E.0.1的格式填写检查记录: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3 系统联动调试运行试验合格记录,当发现监测数据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重新进行试验;
4 工程质量事故点的复检;
5 各项资料齐全完整,并应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17.3.4 管道安装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管道材质、管径、连接方式、标高、标识、支吊架位置的准确性;
2 管道上的阀门、附配件、显示仪表、探测装置等位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介质流动和阀门开启方式标志的准确性和牢靠性;
3 池子给水口、回水口、溢水口、溢流回水口的数量、材质、规格、位置及格栅护盖的准确性和牢靠性;
4 在系统运行工况下管道、管件等接口的严密性、阀门启闭的灵活性、各种仪器仪表显示的准确性。
17.3.5 设备及配套设备安装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装置等安装位置的正确性和牢靠性;
3 设备、配套设备、装置等之间管道连接顺序、阀门及附件设置应符合水处理工艺流程顺序。
17.3.6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电气控制及水质监测监控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设备及配套设备运行开启、关闭、转换、联锁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2 各种显示仪表显示的数字、符号、图形的清晰度和对应精度的稳定性。
17.3.7 竣工质量验收应对复检项目的质量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E.0.2格式填写复检查记录。
17.4 工程质量评定
1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均符合设计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判定为合格;
2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不超过6项,可判定为合格,且不合格款项应限期修复;
3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超过6项,应判定为不合格。
17.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 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E.0.2格式填写的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
17.4.3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设计资料、竣工资料和施工验收资料等整理成卷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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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运行、维护和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竞赛类游泳池、专用类游泳池应取得工艺及竞赛组委会的认可;
3 非竞赛类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应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
18.1.2 从事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操作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知识和技能:
1 应具有必需的物理、化学药品使用知识;
2 应具有机电设备操作、维修的技能;
3 应具有现场水质检测的知识和能力。
18.1.3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运行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F规定的相关表格及内容做好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18.1.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不同用途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各处理工序单元设备、设施配置及系统运行态势图;
2 设备设施及装置维修方案;
3 设备设施及配套装置维修手册及大修、中修的时间。
18.1.5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开放使用时间内应满负荷流量全设备系统运行;
2 夜间或非开放时间内石英砂过滤处理系统宜按不小于1/3负荷流量全设备系统运行;
3 竞赛用游泳池在进行竞赛时段可短暂停止运行。
18.1.6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的全池换水时间间隔,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18.1.7 水上游乐设施的功能池水循环运行制度应由水上游乐设施工艺设计确定。
18.1.8 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的水景系统运行制度应由业主、文艺演出工艺设计确定。
18.2 卫生管理
18.2.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明示游泳、嬉水游乐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在游泳、嬉水游乐前后使用卫生间和淋浴;
2 应按洗净设施的顺序逐一通过,不应绕道和跳跃通过;
3 不应在池岸食用食品;
4 不应在池内使用肥皂、香波及合成洗涤液。
18.2.2 游泳池的经营部门应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每日不同人员群体的开放场次及每个场次的开放时间,做到分场次限时段地严格控制游泳人数。
18.2.3 应在每个开放场次结束后对游泳池的设施进行刷洗清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池水对池岸进行冲洗清洁,冲洗水不应流入池内;
2 应泄空浸脚消毒池、强制淋浴集水盘存水,对浸脚消毒池、淋浴水盘、通道地面和墙面等部进行刷洗清洁,并应向浸脚池注入新消毒液。
18.2.4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内壁及池内设施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应对池底、高沿水池的水面与大气交界面池壁进行清洁一次;
2 每7d应对溢流回水槽、溢水槽的槽底、槽壁、格栅盖板和撇沫器的内外表面刷洗清洁一次;
3 设有移动分隔池岸和可升降式池底板时,应每月对移动分隔表面、升降池底的上表面、下表面和池底刷洗清洁一次。
18.2.5 文艺演出池应在每个演出场次结束后对池壁、池底、池岸和池内设施等清洁一次。
18.2.6 平衡水池和均衡水池宜每半年泄空池水,并应采用10mg/L浓度的氯消毒液刷洗池底和池壁表面一次。
18.3 水质监测
18.3.2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表18.3.2的规定对池水水质进行检测、监测。
表18.3.2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2 表中“—”表示无此要求。
18.3.3 细菌和总大肠菌群等试验检测的频率、水样采集方式等,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的规定。
18.3.4 池水水质检测结果应分不同池子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F.0.2的格式记录。
18.3.5 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和人工检测数据记录应保存180d。
18.4 水质异常处理
18.4.2 当池水中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停止游泳池开放;
2 收集水样送检;
3 清除污染物,采用10mg/L浓度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空池水;
4 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均(平)衡水池等相关设施进行刷洗、消毒和清洁;
5 重新向池内注入清洁的新鲜水,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循环净化处理;
6 按《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水质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并使其稳定在规定的范围内;
7 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房间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 按本条第1款~第7款要求处理完成后,报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复检确认合格。
18.4.3 当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岸上出现血或排泄物时,应立即吸附清除,并应采用浓度不低于10mg/L的氯消毒剂刷洗清洁,污物不得冲洗至池内及溢流回水槽、溢流水槽内。
18.5 化学药品溶液配制
18.5.2 操作和接触化学药品的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成分、性质、功效、危害性和标识;
2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响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预防措施;
3 熟悉所用各种化学药品的包装、商标、运输方法和储存要求;
4 熟练掌握所用各种化学药品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时的处置措施及残渣处理和回收方法。
18.5.3 化学药品的使用和溶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进库的化学药品应先使用。
2 化学药品溶液配制人员应穿戴具有抗腐蚀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或防毒面具及胶皮鞋等防护用品。
3 取用化学药品的器具应洁净、干燥、牢固,不同化学药品应设专用取用器具,且不得混用。
4 溶解或稀释化学药品时,不得将水向有化学药品的容器内投放,应将化学药品投入到有水的容器内,并应采用电动或水力搅拌方式将化学药品与水充分搅拌混合,确保药液浓度均匀。当药剂触及眼睛时,应立即用紧急冲洗装置冲洗。
5 各池全天需要的化学药品剂量宜一次配置完成。同时应按本规程表F.0.2的格式记录。
6 溶解或稀释化学药品的溶解或稀释桶(槽)应至少每3d清除沉渣一次,投加化学药品前溶液桶(槽)应每日清除沉渣一次。
18.5.4 各种固体(含粉状)化学药剂应先在溶解桶(槽)内溶解成20%~30%的高浓度药溶液,再按下列规定稀释成投加所需要的低浓度化学药品溶剂溶液:
1 混凝剂、除藻剂、消毒剂等高浓度溶液应稀释成3%~5%浓度的药剂溶液;
2 pH值调节剂高浓度溶液应稀释成1%~3%浓度的药剂溶液。
18.5.5 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化学药品溶液的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8.5.4条的规定。
2 不同化学药品的溶液应按各自独立投加系统连续投加到池水循环水管道内,不得混合投加。各投加系统应以明显标志区分。
18.6 设备运行
1 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连接应牢固;
2 所有管道系统的阀门开启、关闭状态应符合系统运行要求;
3 设备供电线路连接应可靠、安全;
4 消毒、加药等溶液浓度、剂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8.6.2 毛发聚集器内的滤筒(网)宜每日取出进行清洗后重新装上,并应保证清洁、密封。
18.6.3 池水循环水泵的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泵宜逐台在水泵出水管关闭的情况下开启,随后缓慢打开出水管上的阀门,工作泵与备用泵应交替运行,互为备用。
2 每日每开放场次应对循环水泵的下列运行参数进行记录:
1)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真空压力表、压力表读数;
2)水泵电动机电流值和温度;
3)水泵转动部位的噪声和振动情况;
4)故障出现部位、产生原因及排除方法。
18.6.4 颗粒过滤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过滤速度在正常开放使用过程中不应超过本规程表5.4.2-1中规定的限值。
2 颗粒过滤器的阀门应缓慢开启及关闭。
3 颗粒过滤器运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
1)过滤器的进水口水压与出水口水压差达到0.03MPa~0.06MPa;
2)过滤器连续运行时间超过5d;
3)游泳池池水不泄空,并计划停止开放使用时间超过5d。
4 颗粒过滤器过滤介质的层高低于设计层高的10%应予以补充,且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18.6.5 硅藻土过滤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过滤速度不应超过本规程第5.6.3条中规定的限值。
2 滤元硅藻土涂膜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过滤器停止运行膜脱落后再次涂膜时,应补充10%的新硅藻土。
3 滤元涂膜时应关闭进入水池的阀门,开启涂膜阀门。利用水泵抽取硅藻土混合液连续循环涂膜,待排入混合液桶内的水质晶莹透亮,即可开启过滤水入池阀门。关闭涂膜进水阀门后,方可进入池水过滤工序。
4 硅藻土过滤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
1)板框式可逆过滤器进水口与出水口的水压差达到0.07MPa;
2)烛式硅藻土过滤器的进水口水压力大于出水口水压力值的50%。
18.6.6 过滤器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逐一单个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
2 单一水反洗及气-水组合反洗的冲洗强度和冲洗历时应符合本规程表5.4.2-3和表5.4.2-4的规定;
3 颗粒过滤器反冲洗时尚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先打开过滤器顶部的排气阀;
2)反冲洗结束后应按不小于1.2倍过滤流量对滤料层进行正洗,待正洗运行1min~3min后,过滤器方可投入池水过滤运行。
18.6.7 池水加热设备的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开放场次前应对加热设备阀门、部件和仪表状况进行检查。
2 当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后,方可开启热源管道阀门;当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应立即关闭热源管道的阀门。
3 多台池水加热设备时,应交替运行。
18.6.8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相关设备运行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2的格式记录。
18.7 系统维护管理
18.7.2 池水循环水泵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累计运行时间超过500h时,应对轴承进行润滑维护;
2 每年应对水泵进行中修一次。
18.7.3 水过滤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对压力表连接管、观察窗及排气阀等清洁一次。
2 每3个月应对压力表、流量计的准确性进行校正。
3 每年应打开人孔,检查过滤介质与过滤器接触面的腐蚀情况,并应补充新的滤料至设计要求高度。
4 颗粒过滤器的维护应每5年~7年进行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更换过滤滤料和滤料承托层;
2)整修或更换过滤器内的破损零件和部件;
3)对过滤器内壁和外壁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5 硅藻土过滤器经反复冲洗后,进水管与出水管的水压力差数值应持续1h保持不变,并应对滤元骨架上的滤布进行更换。
18.7.4 消毒设备及加药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开放场次前应巡视检查消毒设备及加药泵系统,保证水质监测系统中的管道、阀门等全部开启并通畅,电源线路无断路短路。
2 每15d应对水质探头用中性溶液清洁一次。
3 每个开放场次前,化学药品溶液桶、消毒剂溶液的剂量应符合场次要求,溶液桶盖的密封应可靠,并应确保化学药品溶液不泄漏。
4 每月应对水质监测的各种控制器、探测器、记录仪表进行检修、保洁和校正一次。
5 人工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日应对使用过后的检测仪器清洁一次;
2)每周应对检测用试剂、试纸的质量、有效期进行检查确认一次;
3)每6个月应对检测仪器校正一次。
6 每月应对化学药品储存间内的各种化学药品的有效期检查一次。
7 次氯酸钠发生器、盐氯发生器、无氯消毒剂制取机等消毒设备应按产品说明规定的周期进行检修。
18.7.5 臭氧发生器及配套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开放场次前应对臭氧发生器及配套的臭氧增压泵、射流器、静态在线混合器及臭氧接触反应器(罐)、臭氧尾气破坏器等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应向水封罐充满水。
2 应定期由臭氧发生器设备生产商或供货商进行下列维护工作:
1)臭氧发生器运行达到1000h时,应按产品要求清洁或更换进风过滤器;
2)臭氧发生器运行达到2000h时,应按产品要求更换机内过滤器,并对设备进行清洁一次;
3)应对臭氧投加装置等进行检修。
18.7.6 每个开放场次水质监测系统各仪器仪表运行状态的巡查不应少于2次。
18.7.7 加热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开放场次应对加热设备及其仪表、附件及温控、阀门的稳固性进行检查;
2 每年应对加热设备及冷热水混合装置进行全面检修,并应清除水垢和防腐处理一次。
18.7.8 紫外线消毒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开放前应对紫外线消毒器进行检查;
2 无自动冲洗装置时,每30d应对紫外灯进行清洁一次;
3 每年应对紫外线照射强度标定一次。
18.8 专用附配件
18.8.2 每15d对池水循环给水和回水的管道及阀门、附件的严密性、牢固性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对泄漏、松动部位应进行密封及紧固处理。
18.8.3 每个开放场次开放前应对均衡水池的补水进水阀门、水位控制器、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附录A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A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池水净化处理工程分部、分项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分部(检验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表C.0.1 阀门检测试验记录
C.0.2 隐蔽(封闭)工程检测试验记录应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隐蔽(封闭)工程检测试验记录
C.0.3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应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
C.0.4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记录应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附录D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测记录
表D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测记录
附录E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质量及竣工质量验收交接记录
表E.0.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E.0.2 池水净化处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表E.0.2的格式填写。
表E.0.2 池水净化处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运行及维护管理记录内容及格式
表F.0.1 池水净化设备运行状况记录 年 月 日
注:1 设备数量按实际数量增减;
2 不同池子应分别记录。
F.0.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每日运行管理记录应按表F.0.2的格式填写。
表F.0.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运行记录 年 月 日
本规程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11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3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
16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
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1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9 《煤质颗粒活性炭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7701.2
20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3部分:电磁兼容性要求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GB 12668.3
21 《术质净水用活性炭》GB/T 13803.2
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GB 14936
23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24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
25 《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
26 《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GB 22216
27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28 《拆装式游泳池》GB/T 28935
29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
3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32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33 《游泳池用压力式过滤器》CJ/T 405
34 《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 2088
35 《游泳池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JB/T 1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