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均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wor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均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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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均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wor简介:

这三部法规都是浙江省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是每个法规的简介:

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目的是确保交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此办法针对交通建设中存在较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大型起重吊装等,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的规定。其目标是提高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平安工地建设是提升施工安全的重要举措,此办法明确了交通建设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目标、标准、实施步骤、考核评价等内容。通过实施平安工地建设,旨在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安全。

这三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更加精细化、制度化,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均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wor部分内容预览: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

《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 JGJ171-2009》(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自检体系

(三)监理单位抽检体系

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

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

七、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备案阶段) 质量评定备案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门名称) :

(工程项目名称)已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建设工作。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后,我单位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项目进行了 (备案阶段) 质量评定,现已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工作,提请质量评定备案。

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备 注: 1、在填写表格时,应明确备案阶段,填写交工或竣工。

2、表中参建单位意见栏和备案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3、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备案情况栏中签署“同意备案”,并加盖交通运输部门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

4、本表一式2份,交通运输部门存档1份,建设单位存档1份。

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交通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施工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危大工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危大工程清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要求等;

(三)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等;

(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五)风险(危险源)分析:按作业单元进行风险(危险源)辨识、风险(危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估测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包括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验收包括验收程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安全、机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有涉路涉水作业等影响其他安全的,应当邀请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特点,宜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并将拟定的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组长。涉及本合同段的行业管理人员、参建各方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其中本项目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注明特长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告知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应当根据专家组成员的特长分配重点审查的章节内容。必要时,专家组组长可以建议调整部分专家。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及查阅任务分配单送达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应书面提交个人意见。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论证结论。专家组对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书面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修改完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核查中发现有异议的内容,应及时与专家组组长联系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如确需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专职安全员应当参与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确保合格,并将自查合格报告报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应当定期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落实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以及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采取处罚措施进行约束。

第二十一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号)同时废止。

QX/T 397-2017标准下载附件: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不小于3米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小于3米,但地质条件不良和周边环境复杂或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桩基础(水下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岩溶段桩基等)、地下连续墙、沉井等深水基础。

(三)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DB41∕T 341-2004 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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