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90-2010 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替代SDJQ 1-84,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SL 490-2010 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替代SDJQ 1-84,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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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490-201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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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490-201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490-2010 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替代SDJQ 1-84,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490-2010《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对于水利工程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的标准。它替代了SDJQ 1-84的相关规定,对于保证水利工程建筑的舒适性、健康性以及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水利工程中各类建筑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选用、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系统的形式、性能参数、设备选型、系统布局、节能措施等。它还涉及到了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强调了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环境适应性、经济性和实用性。

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规范中各项规定的详细解读和解释,帮助设计者理解和执行规范,保证工程设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专业人员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

SL 490-2010 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替代SDJQ 1-84,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m。寒冷地区的地面式建筑物,冬李自然 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 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5.2.4自然通风的排风窗(或排风口)应避开夏季主导风向 正压区。

5.2.5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且 设置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5.2.6地下式建筑物利用母线竖并、出线洞等竖并进行自然通 风时《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年版)》,应在竖并的进风口处或其他合适部位设置带风量调节装置 的自动复位防火调节阀。

5.3.1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直

3.1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

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 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5.3.2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温度应采 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 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3.37 机械通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点,且宜避开泄洪水雾区。 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夏季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4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于绿化地 带时,不宜低于1m。 5.3.4主通风机房的设置应满足通风系统对布置的要求,且不 宜靠近中央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场所。 5.3.5选择通风机时,考虑到漏风等因素,其风量和压力应比 系统计算风量、压力增加适当的安全附加值。通风机的选用设计 工况应处于高效率区。 5.3.6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 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 并联或串联安装,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压力应按通风机和管道 的特性曲线确定。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通风机不宜并联或串联 安装。 5.3.7油罐室、油处理室、蓄电池室、储酸室的通风宜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使室内保持负压。 2油罐室、油处理室的吸风口宜分别布置于房间上部和下 部,上部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下部排出总排风量的2/3。蓄电 池室的吸风口应布置于房间上部。 3位于房间上部的吸风口,风口的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 的距离不大于0.4m;位于房间下部的吸风口,风口的下缘至地

1 应设在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点,且宜避开泄洪水雾区。 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夏季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4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于绿化地 带时,不宜低于1m。 5.3.4主通风机房的设置应满足通风系统对布置的要求,且不 宜靠近中央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场所。 5.3.5选择通风机时,考虑到漏风等因素,其风量和压力应比 系统计算风量、压力增加适当的安全附加值。通风机的选用设计 工况应处于高效率区。

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 并联或串联安装,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压力应按通风机和管 的特性曲线确定。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通风机不宜并联或串 安装。

5.3.7油罐室、油处理室、蓄电池室、储酸室的通风宜符合下 列规定:

5.3.7油罐室、油处理室、蓄电池室、储酸室的通风宜符合下

1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使室内保持负压。 2油罐室、油处理室的吸风口宜分别布置于房间上部和下 部,上部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下部排出总排风量的2/3。蓄电 也室的吸风口应布置于房间上部。 3位于房间上部的吸风口,风口的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 的距离不大于0.4m;位于房间下部的吸风口,风口的下缘至地 板间距不大于0.3m。

4最小通风量可按表5.3.7所列的换气次数计算确定。

5.3.8油罐室、油处理室、蓄电池室、储酸室的排风系统应单 独设置,排风机应选择防腐、防爆型风机。 5.3.9产生有害物场所的通风量可按表5.3.9规定的经验换气 次数计算确定。

表5.3.9产生有害物场所的最小通风换气次数

风系统风管(道)内的风速宜按表

5.4.1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

1正常运行时只有少量渗漏,一且发生事故时可能突然大 量散发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

2有较大火灾危险、但平时无人或可(需)与其他场所隔 离封闭后进行灭火的场所。 5.4.2事故排风的设置要求如下: 1事故排风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排风系统兼顾,但在事故 发生时,应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换气量。 2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量不应小于表5.4.2所规定的换气 次数。

2设置事故排风场所的换气次数 单位

3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室、七氟内烷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室及防护区的事故排风,其吸风口 应布置在房间底部或下部;混合气体(IG541)灭火系统、细水 雾灭火系统的钢瓶室及防护区的事故排风,其吸风口应布置在房 上部。排风口上、下缘至房间的屋顶或地板间距同5.3.7条第 3款规定。 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 置电器开关。 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与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保持水平 距离20m以上或高出进风口6m以上,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 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及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

一夏季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达不到表3.1.2规定的室 内空气温度要求或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虽能达到表3.1.2规 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但不经济时: 一有人员长期值班的房间或部位,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 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一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机电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 度等要求时。 6.1.2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 性空气调节。 6.1.3水电站利用水库深层水为空气调节冷源时,取水口宜设 置在水轮机进水口底槛高程以下,淤积高程以上,且应设有备用 取水口及过滤装置。 6.1.4地下式建筑物应计算地下进风道对进风温、湿度的调节 作用。 6.1.5采用空气调节的区域,室内宜保持5~10Pa的正压。 6.1.6空气调节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度、湿度基数和使 用要求相近的空调房间宜相邻布置。 6.1.7采用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K 值,应符合表6.1.7的要求。

夏季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达不到表3.1.2规定的室 内空气温度要求或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虽能达到表3.1.2规 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但不经济时: 一有人员长期值班的房间或部位,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 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机电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 度等要求时。

6.1.2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 性空气调节。

表6.1.7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值

单位:W/(m.℃)

6.1.8采用全面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对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置 空气幕或门斗。

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估算外,应对空 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2采用空气调节的部位,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 确定:

地面式建筑物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地面式建筑物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人体散热量; 照明散热量; 机电设备的散热量: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6.2.3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

质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 福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 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把上述热 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把上述热 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6.2.4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 列情况分别确定: 1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式(3.2.1一1) 计算。 2对于非轻型结构的外墙和屋顶,室外计算温度可采用室 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式(6.2.4一1)计算:

J一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强度的日平均值, W/m,按GB50019一2003附录A采用;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3.2.1 条第9款采用; p一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αw一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 3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 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式(6.2.4一2)计算:

tis = tun + Ats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3.2.1 条第9款采用; Atis一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 温度的差值,℃,可按表6.2.4采用

NB/T 31031-2019 海上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pdf表 6.2.4 温差 4tg

2.5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5) 算:

式中CL一一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一外窗的传热系数,W/(m².℃); F外窗的面积,㎡²; t州 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 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按3.2.1条 第10款确定的tsh值,通过计算确定;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6.2.6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式(6.2.6)计算:

或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建筑设计资料集 (第二版)10,宜按式

式中CL 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一外墙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².℃); F一外墙或屋顶的面积,㎡²; tz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根据 建筑物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 度、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按式(6.2.4一1) 计算确定; t一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6.2.7空气调节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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