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

DB32/T 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32/T 4303-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3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75185
免费资源

DB32/T 4303-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简介:

DB32/T 4303-2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是一部地方标准,由中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该规程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管理流程、检测方法、数据处理、报告编制以及人员资格等技术管理内容。

该规程涵盖了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抗震性能检测、环境检测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内容包括检测计划的制定,检测设备的管理,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检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以及检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等环节。

2022年版的规程可能对原有的检测技术标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工程技术发展和质量控制需求。遵守该规程,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DB32/T 4303-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inspec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3.2 见证人员witnesses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负责现场检测 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检测过程见证的技术人员。 3.3 见证取样witnesssampling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等,在现场取样、制作,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3.4 见证检测witness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的活动。 3.5 检测合同testcontract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文本。 3.6 检测任务书(单) test assignment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3.7 检测原始记录testoriginalrecord 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追溯检测过程的记录,

DB32/T43032022

自动采集automaticacquisition 将检测过程中通过自动控载方式获得的数据及有关检测信息自动保存到检测设备。 3.9 自动控载automaticloadcontrol 压力、拉力试验机,从启动检测设备开始,根据设定的加荷速率自动加荷,按标准试验方法取得采 集值,直至自动卸载的试验过程。 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系统,根据所依据的现行标准,自动加载、卸载、维持荷载、补载,直至可以 加(卸)下一级益裁的过程

T∕CCMA 0092-2020 混凝土搅拌站能效测试方法检测信息化管理informationmanagementoftesting 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等构成的系 管理规则对检测机构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报告、存储、传输、

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等构成的系统,根据检测 理规则对检测机构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检索等过程的

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应 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3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检测制度。 4.4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行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 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B32/T4166的规定 4.5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及以上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章、 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4.6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 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7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 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8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保证诚信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9检测机构每年度应开展检测结果有效性的监控工作,并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验 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验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包括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报告签发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从事检测操作和 管理的人员。 险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独立、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的能力

DB32/T43032022

5.1.4报告审核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满5年且具有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满3年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1.5报告签发人员应为授权签字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满3年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5.1.6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5.1.7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培训、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 舰范管理。 5.1.8检测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应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任命文件、工作简历、奖惩 情况以及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等资料。

5.2.1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检测能力相匹配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场所。 5.2.2检测场所内各功能区的划分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GB/T 38762.3-2020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尺寸公差 第3部分:角度尺寸,并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5.2.3检测场所的工作环境应满足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 安全等要求。检测场所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诸如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 射、湿度、供电、温度、声音和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5.2.4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特定的要求,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5.2.5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5.2.6检测机构应根据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环境 条件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2.7检测机构应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5.2.8检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控的结果进行记录,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停止 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9检测机构应有将不相容检测活动进行有效隔离的措施,以防止于扰或交叉污染, 5.2.10检测机构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以及废气、废液、 废固的处理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人员、设备、检测样品的安全。 5.2.11检测机构应制定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 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及限制人员进 出的措施。

5.3.1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5.3.2混凝土(含芯样)抗压、砂浆抗压、墙体材料抗压、水泥抗压、水泥抗折、钢筋及其连接件拉 伸等力学性能检测中的力值及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的检测设备应符合《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 DB32/T4166的要求。

5.3.2混凝土(含芯样)抗压、砂浆抗压、墙体材料抗压、水泥抗压、水泥抗折、钢筋及其连接件拉 伸等力学性能检测中的力值及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的检测设备应符合《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 0B32/T4166的要求。 5.3.3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5.3.4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 按规定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测机构应保留检测结果相关 性或准确性的证据,并贴有相应的状态标识。检定或校准前应核查检定或校准单位的能力。当发生下列 情形时,应重新检定或校准并获得满意结果后方可使用: a)仪器经重新安装; b)仪器经改造:

DB32/T43032022

c)仪器使用异常时; d 仪器过载后; e仪器重新启用; f)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 5.3.5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可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分别以“绿”“黄”“红” 三种颜色表示。 5.3.6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使用或隔离该设备,并贴停用标 签,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仪器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5.3.7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应确定期间核查的方 法与周期,并保存记录。 5.3.8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应停 止检测工作。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操作应做记录。 5.3.9确认不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 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0检测机构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5.3.11检测机构应制定年度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和记录。 5.3.12 检测机构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唯一性编号。 5.3.13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管理,主要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

5.4.1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 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验证,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2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规范及时获得并执行。 5.4.3必要时,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样品制备等作业指导书。 5.4.4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5.4.5建设工程质量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及设备配备见附录A《检测项目、参数及设备配备表》

6.1.1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合同文本可参 照附录B。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基本信息及时输入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6.1.2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核查 相关资料、见证人证明。委托书文本可参照附录C。检测机构应按委托书内容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 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 现场检测时,在检测前应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 3.1.3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况和数量,确认满足检测要求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下达检测任 务。任务单编号(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检测人员接受任务后DBJ43T 367-2020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根据任务单核对样品,核对 无误后领取样品。检测任务单文本可参照附录D。 6.1.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6.2.1固定场所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