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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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简介:

"DG/TJ08-2340-2020"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标准编号,全称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这个标准是由中国建设部或相关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它涵盖了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布局、交通设施的配置、交通组织、交通流分析、交通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估等多个方面。

2020年的版本可能包含了最新的交通规划理念和技术要求,旨在提升城市交通的效率、安全性、环保性,以及提升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它可能强调了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低碳交通的推广,以及智能交通系统的应用等现代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内容。

由于标准文件通常比较专业和详细,可能包含大量的技术参数和计算方法,非专业人士阅读可能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如果你需要详细的版本内容,建议直接向相关部门或购买专业书籍获取。

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1进入交叉口的总人流量达到18000人次/h,或交叉口一 个进口横过道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h,且同时在平面交叉 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交通量达12oopcu/h。 2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 环形交叉口的交通量达2ooopcu/h。 3路段双向过街设施间距大于表5.3.4,或过街行人超过 5000人次/h。 4封闭式道路有过街人行需求时。 5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路,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超 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 6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 及其他特殊需要时。 5.3.6天桥或地道的规划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 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周边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 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3.7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与公交车辆站点、轨道交通站相结 合,还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宇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建设天桥或地道。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宇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6.1.1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过境货运交通和特殊货运交通。 6.1.2城市货运交通系统布局应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 的正常运转,并能适应技术发展、产业组织和商业模式改变带来 的货运需求变化。 6.1.3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据 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规划专用货运通道。 6.1.4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 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2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桥梁标准化施工指南.pdf6.2.1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场站 种运输方式货运场站延伸的地区性货运中心。

1依托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的城市货运板纽,应设置高速 公路集疏运通道,或与高速公路相衔接的城市快速路集疏运 通道。 2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疏运 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衔接;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的数量应 根据货物属性和吞吐量确定;年吞吐量超过1亿t的货运枢纽宜

至少与2条高速公路集蔬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6.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项自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入驻企业活动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m²估算。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

中心,远证与规模应按生 贝运重拥定。边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10万m²估算。

6.3.3城市内部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 便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临近社区商业中心分散布局。生活性 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每 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²,服务半径宜为2km~3km。 6.3.4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宜设置在 住宅用地内。

全行驶的需要,并符合国家道路规划设计标准,宜满足进出 车型车辆的作业需要。

6.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见划车辆停车场,应方便货物的装卸作业,满足进出的主要车型 车辆的停放要求。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 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 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 道,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4的规定

6.4.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按 照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坚持“绿色、协调、生态”的发展理念,满足 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 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7.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公交优先”“以人为 本”的理念,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 7.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与综合交通枢纽 的顺畅衔接,并加强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的衔接。 7.1.5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 延续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 要求。 7.1.6城市道路分级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不同城市区域应根据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

征,并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

征,开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7.2.2城市道路网规划应在继承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分区、用 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 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币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4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2.4的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4%,且人均道路面积不应小于12m²。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方便 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地方

性道路(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公有支路)布局应符合不同 城市功能地区的地方性活动特征,其密度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

7.2.6城市主城区应布局

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功能集中、相对独立、远离主城 的新城外围宜根据用地形态布局环路,分流通过性交通,环路 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主城区放射 快速道路衔接良好,形成网络体系,

7.2.7主城区主要对外方向不应少于2条城市快速路或

街接,新城主要对外方向不宜少于2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 接;分片区、组团开发的城区,各相邻片区、组团之间不宜少 条城市主干路或次王路相联通。

7.2.8河网密布区域,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车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7.2.9城市交叉口应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足公共 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形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相关规定

7.2.9城市交叉口应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

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河北图集】12J7-2:内装修-配件,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相关规定

.3.1道路建筑限界儿何形状应为道路上净高和净宽边界线 成的空间界线。顶角宽度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 向净宽。

7.3.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表7.3.3道路最小净高(m)

注:带*号为地下道路条件受限时最小值。

7.3.4主城区外围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最小净高宜根据 道路网交通管理措施采用5.0m。当城市道路与公路或相邻道路 之间的净高不一致时,应做到净高的衔接过渡JC∕T 662-2011 墙材工业用搅拌挤出机,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建筑限界防撞等设施。 7.3.5主城区主要货运通道最小净高应为5.0m,超高、超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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