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257-2021 大中型水电站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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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L/T 2257-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6.5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7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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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25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L/T 2257-2021 大中型水电站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技术规范.pdf简介:

DL/T 2257-2021《大中型水电站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技术规范》是由中国电力工业协会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大中型水电站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旨在保障水电站的正常运行,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水电站地质灾害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建设、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应急救援措施、灾害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要求。它涵盖了地质灾害的识别、监测、预警、预防措施、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后期恢复等多个环节,强调了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快速响应和科学处置的原则。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地质灾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对水电站周围的地质环境进行详细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风险。

2. 预警系统建设:提出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的建立与运行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安装、数据处理与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

3. 应急管理:规定了水电站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流程。

4. 应急救援与恢复:明确了在发生地质灾害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原则。

总的来说,DL/T 2257-2021 是水电站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指引,对于保障水电站的稳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DL/T 2257-2021 大中型水电站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DL/T22572021

电站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技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期及运行期地质灾害评估与防范、监测预警、应 急信息平台、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管理综合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水电站建设期、运行期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DZ/T028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B4403∕T 62-2020 道路声屏障建设技术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5.1.1水电站应在建设期、运行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动态评估,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5.1.2水电站建设期、运行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并进行充分的专家论证,必 要时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1.3水电站建设期、运行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水电站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 环境基本特征;对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进行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结 果,结合防治难度、防治效益的经济技术分析,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5.4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表1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灾情 险情 危害程度 死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受威胁人数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 人 万元 人 万元 大 ≥10 ≥500 ≥100 ≥500 中 >3~<10 >100~<500 >10~<100 >100~<500 小 ≤3 ≤100 ≤10 ≤100 注:危害程度采用“灾情”“险情”指标评价,灾情指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指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

DL/T22572021

5.4.2地质灾害危险性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级,见表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应符合DZ/T0286的规定

5.4.3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大,规划建 治,消除地质灾害影响,同时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中等,规划建设基本适宜,但 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同时开展必要的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6建设期地质灾害评估与防范

6.1.1水电站建设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6.1.2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水电站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明确 各方管理责任;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 体系等,建立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水电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相关 防治措施;培训、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6.1.3设计单位应开展地质灾害的勘察、评估、设计,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水电工程项目建设 过程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全面的、分年度的动态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6.1.4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设置地质灾害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 责任;在批准项目开工条件中明确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治措施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6.1.5施工单位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 系,设置地质灾害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责任;开展合同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工 程治理工作,编制、演练应急预案等。

6.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6.2.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监督参建各方开展地质灾害隐惠排查工 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查,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客观。 6.2.2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新发现的危险性中等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隐患或呈现发展变化的原有地质灾害隐患应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提出防治措施。 6.2.3施工单位应开展合同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记录格式参见附录 A、隐患点统计记录格式参见附录B,对危险性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落实监测预警措施,并编制应 急预案。对辨识出的危险性中等及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落实设计的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地质灾害联合排查,按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防治。 6.2.4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重点为陡崖、冲沟、潜在不稳定斜坡、人工开挖形成的边坡等威胁施工、生 活、交通的区域,包括:

a)施工、生活区域的基础、边坡及附近冲沟; b)围堰、料场、渣场及附近边坡; c)主要道路、桥梁的基础、边坡及附近冲沟; d)设备停放、材料堆放等场所基础、边坡及附近冲沟; e)高陡边坡、洞脸边坡等; f)截排水设施(包括自然汇水沟)。 重点区域应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 6.2.5冲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要调查流域地形、地质特征、地层岩性、不良地质现象和泥石流发 生历史,量测流域面积,统计沟道内固体物质储量,统计降雨量,根据流量、流态特征和冲淤情况, 分析评价泥石流形成条件和近期内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性。 6.2.6潜在不稳定斜坡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先进行斜坡形态、坡度、地质、地层岩性调查,统计库 水位上升、下降过程边坡有无开裂变形情况,分析斜坡稳定状况

6.3.1设计单位应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内容,提出具体的防治方案和工程设 计;建设单位应对防治方案和设计进行审查,并组织参建各方落实防治措施。 6.3.2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在每年汛前开展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各分项工程 的特点、工程进展和边界条件的变化,重新划分地质灾害评价单元GB∕T 25686-2010 土方机械 司机遥控的安全要求,重点调查评价新增的危险性中等 及以上或呈现发展变化的原有地质灾害,必要的要进行专门勘查,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和防治措 施,评估成果应满足防治方案论证、比选要求。 6.3.3设计单位应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发育特征、危险性、防治措施等 作为专项设计交底内容。 6.3.4水电站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建时组织对工程地质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运行管 理单位。

6.4.1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采取工程治理或监测预警措施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4.2对规划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施工时,应密切监视周围地质环境 条件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工报告。 6.4.3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区的统一规划,对参建单位自行设置的各类营地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6.4.4施工单位应重视营地、重要物资仓库等选址的安全性,对拟选地址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严禁将营地、重要物资仓库等建在危崖、沟口、滑坡体等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内。 6.4.5施工单位应对已使用的生活营地、重要物资仓库等周边的地质环境进行动态评估。 6.4.6建设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参建单位在施工、生活区域设置紧急疏散标识 牌,明确撤离路线等,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处设置危险性告知牌。 6.4.7施工单位应建立人员居住情况台账,实行分区、动态管理;各区负责人对居住人员进行动态登 记,汛期每半月、非汛期每季度向建设单位备案。

7运行期地质灾害评估与防范

DL/T22572021

估。地质灾害定期评估、应急评估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7.1.2地质灾害年度评估应在水电站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并填写地质灾害 调查表(附录A),不得遗漏致灾体主要因素;汛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后评价,根据地质灾害隐 患点在汛期的发展变化苏J05-2002 页岩砖,进行再辨识、再评估,提出在非汛期需要采取的工程防治或监测预警等 措施。 7.1.3,地质灾害定期评估应按现行规范定期(每隔3年~5年)重新全面排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地质 灾害隐惠点,复查原工程边坡设计参数、方法及安全度,整理分析观测资料成果,综合考虑运行期内 气象、水文、地质等变化情况,系统评价地质灾害状况并提出防治措施。 7.1.4地质灾害应急评估应对出现临灾征兆或已经发生需要判断其后续发展,并立即提出防治措施的 紧急评估。

害隐患点,复查原工程边坡设计参数、方法及安全度,整理分析观测资料成果,综合考虑运行 象、水文、地质等变化情况,系统评价地质灾害状况并提出防治措施。 1.4地质灾害应急评估应对出现临灾征兆或已经发生需要判断其后续发展,并立即提出防治推 急评估。

7.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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