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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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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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简介:

DB4420/T 10-2021《城市容貌标准》是一部地方标准,由中国广东省制定并发布,适用于广东省的城市容貌管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城市环境的美化、整洁、有序等方面,旨在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物管理:规定了建筑物的外观、色彩、广告牌等方面的标准,以保持城市整体的视觉和谐。

2. 环境卫生:对城市道路、公共区域、垃圾处理、公共设施等的清洁卫生提出了要求。

3. 绿化建设:强调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包括公园、街道绿化、社区绿化等的规划和维护标准。

4. 市容秩序:规定了交通秩序、市场管理、街头摊贩等的管理规定,以维护城市秩序。

5. 城市风貌特色:鼓励和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持城市独特的风貌。

6. 公共行为规范:倡导文明行为,如垃圾分类、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等。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形象,同时也是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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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T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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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国胜、陈钟卫、邓天奇、黄炜、王雪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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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中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一般要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居住街区GB 51316-2018-T: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工程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广告、城市照明、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全市各镇街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T174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TGJ/T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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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市容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兼顾各相关要素的 公共服务功能与景观风貌展现需求。 4.2城市容貌建设应以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为前提,体现城市特点,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 色。 4.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以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 和维护,保持本文件规定的容貌状态。 4.4城市容貌相关要素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 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 4.5城市容貌应实施城市容貌管理责任制,采用积极的管理措施,控制人为因素对环境整洁、卫生等 造成的影响。 4.6涉及城市容貌的临时性设施、装饰等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5.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及时修复。 5.2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井盖、雨算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5.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5.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合理,且保持畅通、完好。 5.5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 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5.6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样式,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进行统筹设计

5.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及时修复。 5.2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井盖、雨算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5.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5.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合理,且保持畅通、完好。 5.5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 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5.6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样式,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进行统筹设计。

DB4420/T10202

5.7城市道路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8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 5.9不应在城市道路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西南18J合订本1-18J112墙、18J201平屋面和18J202坡屋面.pdf,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 正。 5.11 各类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51038规定。 标志、标线应保持干净、完整,如有污损应及时修复。 5.1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应保持整洁,其范围内的阶梯、护栏、盲道等附属设施应保持 完好。 5.13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进行加工、经营、堆放、 施工、搭建等活动。 5.1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5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加盖 或密闭,不应污损路面。 5.16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应随意占用道路。 5.17共享型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共享型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应及时对损坏的共享型交通工 具进行检修、维护、清理

5.7城市道路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8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 5.9不应在城市道路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 正。 5.11 各类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51038规定。 标志、标线应保持干净、完整,如有污损应及时修复。 5.1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应保持整洁,其范围内的阶梯、护栏、盲道等附属设施应保持 完好。 5.13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进行加工、经营、堆放 施工、搭建等活动。 5.1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5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加盖 或密闭,不应污损路面。 5.16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应随意占用道路。 5.17共享型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共享型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应及时对损坏的共享型交通工 具进行检修、维护、清理

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GB50352的相关规定,应保持当地 造型、色彩、风格、装饰与所处的人文环境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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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更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应按《中 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GB/T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保持 原有风貌及特色,不应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 整洁。 7.3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外立面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脱落和污迹,保持设计建造时的 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的要求。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 7.4建(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临街商铺不得搭建遮阳蓬等附加设施。建(构)筑物在安 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保证安全,统筹规范设置,易于维护。临街建筑物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 的,应对其使用状态进行监管,禁止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堆放、晾晒、悬挂、装饰、改造和封闭等行为。 7.5建(构)筑物窗户设置防盗网的,应于窗户内侧设置;建(构)筑物阳台设置防盗网的,不应超 越建(构)筑物墙身及防护栏。建(构)筑物阳台不得以加装窗户等形式进行封闭或改造。 7.6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设施设备设置不应影响屋顶的美观;适宜时,可进行 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不应对屋顶、外墙面等造成损害。 7.7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挂晒、乱涂写、乱刻画等。外立面装 饰应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环保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7.8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不同外立面材质定期清洗、修饰和翻新,玻璃、金属类的应每年清 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3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类的应每3年清洗或粉刷 次,其他材料类的视材质情况定期保洁或粉饰,遇有明显污渍或残损、脱落的,应及时清洗、粉饰或修 饰。 7.9城市雕塑和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艺术作品,应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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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交流系统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技术规范 GB/Z24841-2009》0.1公共设施包括不限

11.1城市厂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CJJ149的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兼顾昼夜景观,不影响道路交通标识和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的有效识别。 11.2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安全牢靠,应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残缺、陈 日等情况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位于指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 涂写、刻画、张贴。 11.4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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