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5-4127-2021 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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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15-4127-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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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15-4127-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5-4127-2021 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pdf简介:

"ZJM-015-4127-2021"这个标识可能是某个具体产品或技术标准的编号,但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详细解释它。"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通常是指一种用于供水系统的特殊管道,它采用了压接技术(即通过压力将管件连接在一起,而非焊接或螺纹连接)和涂覆技术(可能是防腐或绝缘涂层,以增强管道的耐腐蚀性和绝缘性能)。

这种钢管及管件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压接技术:保证连接的紧密性和密封性,减少了泄漏的风险。 2. 涂覆复合材料:可能使用了多种材料如塑料、金属等复合,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和抵抗化学侵蚀的能力。 3. 给水用:适用于输送清洁的饮用水,满足卫生标准。 4. 高强度和长寿命:由于材料和工艺的特性,这种管件通常具有较好的强度和耐久性。 5. 安装便捷:压接式的安装过程比较简单,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的技术规格书或咨询专业的管道供应商。

ZJM-015-4127-2021 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pdf部分内容预览:

0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219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同一种原料、同 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连接方式的管材为同一认证单元。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JT∕T 763-2017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和购买样品等用于检 验。申请人将认证机构要求数量的申请认证产品及原材料、配件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

4. 2.2 抽样原则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2ZB219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 管及管件》的第8章节规定抽样。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219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 钢管及管件》的第8.3章节(型式检验)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 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 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 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19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的要求,评估获证后一年 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 (包括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按表1要求执行

年度监督检验项目(管相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T/ZZB 219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给水用压接式涂覆复合钢管及管件》8.3.3判定规则,作出判定 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评估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 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 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制造”认证受理规范。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人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 1 监督时间、频次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受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 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 5. 1. 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1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书面监督方式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 书面监督一般可在获证后的第1、3、5年时采用:现场跟踪审核一般在获证后的第2、4年时采用。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 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现场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 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技术指南 JTS/T172-2016》,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NB/T 47002.1-2019 压力容器用复合板 第1部分:不锈钢-钢复合板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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