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7-4637-2021 波纹铝护套低压阻燃耐火电缆.pdf

ZJM-007-4637-2021 波纹铝护套低压阻燃耐火电缆.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ZJM-007-4637-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65203
免费资源

ZJM-007-463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7-4637-2021 波纹铝护套低压阻燃耐火电缆.pdf简介:

ZJM-007-4637-2021 波纹铝护套低压阻燃耐火电缆.pdf部分内容预览: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 期再认证。

SY 0324-2001直埋式钢质高温管道保温预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申请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申请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申请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等效证明)、税务登记证(或等效证明)、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 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 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 验报告。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 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申请

产品抽样可采取工厂审核时抽样或提前抽样二种抽样方式。如确定为工厂审核时抽样,则抽样 应在现场审核活动时进行并在完成现场审核活动之前完成。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 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均需抽样送检验机构检测,初次申请认 证产品需满足型式检验要求,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样本进行检验。 申请认证产品单元中涉及多个规格型号的,应抽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产量较大、工艺要求较 高)或产品结构较难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 抽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m。每个产品单元抽样数为同一型号规格的电缆2m,然后送检 验机构。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产量较大、工艺要求较高)或 产品结构较难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单元中涉及多个规格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 代表性(如产量较大、工艺要求较高)或产品结构较难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检 验。 有多个认证单元的,监督审核时宜选择与上一次不同的认证单元。认证单元有多个规格型号的 监督审核时宜选择与上一次不同的产品。 抽样方法与初次申请时相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应按T/ZZB2372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波纹铝护套低压阻燃 耐火电缆》表3型式试验栏目要求执行。 监督(包括书面监督)时,由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的数量和项目,确定检验数量和项目。但检 验项目不得少于表3型式试验栏目要求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CNAS或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C.所涉及产品的生产者、生产场所、规格型号和选取的代表性产品单元相一致; d.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审核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规格型号、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审核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审核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项目需符合表3型式试验要求,若不符合表3要求,判为不合格;不合格时,抽相同型号规 格电缆4m,按2m分成2段再送检,若2份样品均符合表3型式试验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判为不合 格 如认证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士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核内容及要求

4.3.2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推荐认证注册;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 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工厂审核时发现有在性质上和数量上不构成系统性、区域性失效的不符 时,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并整改有效时,审核结论为整改有效后

荐认证注册,否则不推荐认证注册。 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认证结论为准予认证注册 向认证申请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注册)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审核不推荐认证注册时,认证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至得出并传达认证结论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 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 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 1 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提供检测报 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后,可以实施书面监督。 但2次现场审核的间隔不超过24个月。实施书面监督,需要企业提出申请。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 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 5. 1. 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替,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企业管理要求是否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要求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 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70%。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应符合4.2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 盗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合 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符合要求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 则判定监督不合格,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 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 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 现场监督或书面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 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SY/T 0603-2019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储罐技术规范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2. 2 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原材料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申请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 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c)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必须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工艺设计变更的有效的验证、确认证据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HG/T 20222-2017标准下载,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 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