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3-4443-2021 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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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3-44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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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444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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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结构相同、施工 和过孔方式相同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地下大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原则上选取最具有 代表性(如销售量大、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中的一个样品 进行检验,必要时需提供其它型号的样品进行部分补充项目的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 8.3.2(表14)中型式试验栏的全部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 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 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E 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 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当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时,重新对整改后的机 进行检测,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22B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 机》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 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 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样品(产品描述)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外观、结构等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 的信息; d)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 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王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广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广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 构申请复议或复香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 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 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NB/T 10464.6-2020标准下载,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等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SY/T 7610-2020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高压管汇的在线检测与监测技术规范.pdf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 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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