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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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pdf简介: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pdf部分内容预览: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对于性质相同、规模较小项目(如3~5床位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保留相应功能用房, 其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于性质相同、规模较小项目(如35床位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保留相应功能用房, 其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T∕CECS 10075-2019 绿色建材评价 机械式停车设备省及成都市现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1.0.8天府新区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的社区养老的建设及交付,除执行本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0.10本建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培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养老服务 机构。

2.0.2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属于公共建筑,

2.0.3老年人全且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 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0. 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 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2. 0.5 老年人用房

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 疗用房。

2. 0.6 生活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7文娱与健身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 0.8康复与医疗用房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3.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 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 设置,共享部分设施。

3.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 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

3.0.2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 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

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 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 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 1. 2. 建筑总平面规划

7.1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7.2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7.3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7.4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8.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 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9.布置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10.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的配置数量需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当项目设有机动车停车库 时,车库内建筑设计按《天府新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的车库相关标准执行

4.2.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2.1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 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独立储藏空间等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每间卧室床 立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 3.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厨房按0.30~0.40m/床计;餐厅按0.50~0.60m/床计;公共厕所按0.10~0.15m/床计, 助浴室按0.10~0.15m/床计;洗衣房不小于0.3m/床计;晒衣场不小于0.2m/床计。 4.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低于0.3m/床计,其中用于医疗使用床位不应少于2张 5.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按不低于1.5m/床计,可采取分区合设形式,配备文化活

动室、娱乐活动室、医疗康复室等日间照料功能; 6.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按不低于0.2m/床计。 4.2.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4.2.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 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 污物间、卫生间、盟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盟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 空间

1.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4.2.9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 或分室设置。 3.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 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 洗衣房。

1.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 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2.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3.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4.2.11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床确定使用面积。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 2.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 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 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 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4.2.1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人

4.2.1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

4.2.13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不小于2.00m/床确定使用面积。 2.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4.2.14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6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 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 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2.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 定。

4.2.15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

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 立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T/CECA-G 0001-2016 高效能储水式电热水器评价规范,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 渡

3.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

4.2.16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

2.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 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设1个~2个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

.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DB21/T 2348-2014标准下载,每6床~8床设1个盟洗盆或盟 洗槽龙头。

2.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

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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