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85-2021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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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685-2021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简介:

《DB11/ 685-2021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是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的一份工程建设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京津冀区域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发展模式,强调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建设,使城市像海绵一样,能够吸收、存储、渗透和净化雨水,减少暴雨径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该规范涵盖了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法、设施选型、施工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包括雨水收集系统、雨水渗透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雨水滞留和利用设施的设计要求,以及与城市排水、供水、防洪等系统的协调。此外,它还注重生态环保,强调在设计中考虑到雨水对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如改善城市小气候、提供生物栖息地等。

作为京津冀区域的协同标准,这意味着该规范适用于该区域内的所有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项目,旨在统一设计标准,提升项目质量和效率,促进区域内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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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944-2022 地面工程防滑施工及验收规程2渗透设施进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一 渗透设施进水量(m); Fy一一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hm²); Fo一一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hm²),埋地渗透设施取0: te一一渗透设施产流历时(min),不宜大于120min; 2年重现期。 3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p一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m3),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 不宜大于120min。

不宜大于120min。 4.2.9 景观水体水面蒸发量、水体渗漏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平均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之资料时可按下 式计算。

1日平均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之资料时可按下 式计算。

Q、 = Sm A, /1000

式中Qs一一水体的日渗透漏失量,m3/d; Sm一一单位面积日渗透量,L/m².d,一般不大于 1L/m².d; As一一有效渗透面积,指水体常水位水面面积及常水位以下 侧面渗水面积之和,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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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雨水收集回用规模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雨水径流总量按本规范式4.2.3计算,降雨量可取1年~2 年24小时降雨量; 2雨水回用储水池规模可按回用系统最高日用水量的 25%~35%计算;资料不足时,可采用1年~2年的24小时降雨扣除 初期径流后的径流量确定雨水池的回用容积

4.2.11水量平衡分析应根据回用自标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收集回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 水弃流量、回用水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2利用景观水体对雨水进行调蓄利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 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渗漏量、蒸发量、补充 水量和排放量; 3雨水处理系统采用物化及生化处理设施时自用水量为总处 理水量的5%~10%,当采用自然净化方法处理时不计算自用水量。 4.2.12绿化灌溉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 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 按1.0L/m².d~3.0L/m².d取值;绿化灌溉年均用水定额可按表 4.2.12取值

4.2.12 绿化灌溉年均用水定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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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庭院浇酒用水定额可按下垫面类型参照

4.2.14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保养要求及采取的冲 洗方式确定,可按表4.2.14取值,

4.2.15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气象条件、冷却塔 形式、供水水质、水质处理及空调设计运行负荷、运行天数等确定 可按平均日循环水量的1.0%~2.0%计算。 4.2.16用于削减外排水洪峰流量时,雨水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可按 下式计算:

0.65.6 0.3 0.215, +1.10)Ig(α+0.3)+ r+0.2

式中:Vc一一调蓄设施有效容积(m3); a一一月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池下游设计流量和上游设计流量 之比; Qi一一调蓄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3/min);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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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应按源头减排原则,对径流总量、 径流峰值、径流污染进行控制,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 5.1.2建筑与小区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并与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相衔接。

5.1.3新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

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和调节功能;人工湖景观 域应建成集调蓄雨水、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 体。

1.4应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体等布局和竖

5.1.4应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体等

设计,合理规划地表径流,使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雨水 利用设施

1.5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确保场地排水安全防止倒灌。地下建 出入口、通风井等室外构筑物的口部位应高于城市防洪水位 时高于周边地坪不小于300mm。

5.1.6建筑屋面有条件时宜采用绿化屋面,硬化屋面雨水应

初雨污染后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办公、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应采取雨水立管断接至下凹 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措施: 2大型公共建筑屋面雨水宜经弃流、沉淀、并调蓄后排入雨水 管渠; 3医疗建筑屋面雨水宜接入雨水管渠,有污染可能时应经过消 毒处理后排放。

5.1.7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应设置为透水铺 装地面。

5.1.7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应设置为透水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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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设置下凹式绿地,充分发挥 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消纳作用,小区集中绿地或景观水体应具有雨 水滞蓄、调节功能。

绿地对水的筛备 月 水滞蓄、调节功能。 5.1.9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设施、雨水储存 池或调节池的液位等雨水监控设施。

5.1.9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设施、雨水储存

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应大于0.5; 2 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应大于0.4; 3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雨水排水设计标准应与规划相协调,并不应低于2年重现期 5.2.2 建筑与小区项自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优先利用原 有自然低洼地形、自然水系、坑塘、下凹式绿地等空间滞蓄雨水, 减少外排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体配建标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当总硬化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每干 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化面积计算方法: 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应为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 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 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 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计算方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一绿地(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面积一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2)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节池、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 降雨前能及时排空的雨水收集池、洼地以及入渗设施,不包括仅低 于周边地坪100mm以内的下凹式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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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项目,绿地中至少应有50%设为下 山式绿地或生物滞留设施等滞蓄雨水的设施; 3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 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5.2.3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建设指标除应满足地区专项规 划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2.4不同用地性质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根据海绵城 市专项规划,综合现状和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新开发区域建设项 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5%,其他项自不应低于表5.2.4的规 定。

表5.2.4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

1项目按规划用地分类: 2“一"表示不作硬性指标要求,应充分利用空间实施源头减排;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 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可适当提高指标; 4老旧小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 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 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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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小区:除老旧小区之外的既有住宅小区; 6当地方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5.2.5径流污染削减率指标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用地性质、流 或水环境质量、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新开发区域建设项目年 径流污染削减率不应低于70%,其他项目不应低于表5.2.5的取值。

表 5.2.5 不同类别项且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以悬浮物 SS 计)

2.6雨水管渠及泵站设计标准应满足排水规划要求GB∕T 17146-1997 建筑材料水蒸气透过性能试验方法,并应与城 水排水系统相衔接,并不低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雨水管渠及泵站规划设计重现期(年)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视其所处地区重要性不同,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一般地区: 北京市不小于3年,天津、河北地区不小于2年; 2对于低洼地且无法通过重力方式正常排水的建设区,以及短时暴雨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地区,其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应采取调蓄和排涝措施; 3位于中心城或新城内一般地区的小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年一遇;特别重要的 区域采用10年。 4与建筑相接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排水标准不应低于50年

2020年施工安全员年终个人工作总结DB11/685202

5.2.7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以管控单元为基础,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进行。注重连片效应,杜绝碎片化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 海绵设计目标的区域,可先进行易涝点等重点治理,再行整体改造 循序渐进,分阶段达到目标。 5.2.8新开发片区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建设性详细规划,划定排水 分区、蓝绿空间、协调地块指标,控制片区各部分标高:根据特征 提出源头减排设施及规模;并采取模拟计算复核结果。 52.一旧城政选应建设时序划分比区编制海缩城市主项建设系纺

的基础上进行。注重连片效应,杜绝碎片化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 海绵设计目标的区域,可先进行易涝点等重点治理,再行整体改造 循序渐进,分阶段达到目标。 5.2.8新开发片区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建设性详细规划,划定排水 分区、蓝绿空间、协调地块指标,控制片区各部分标高;根据特征 提出源头减排设施及规模;并采取模拟计算复核结果。 5.2.9旧城改造应按建设时序划分片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建设系统 化方案:根据排水分区、重点问题、可改造空间、协调地块指标、 改造方案并模拟复核结果。 5.2.10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雨天 积水、雨污合流、管道老化、市政条件不完善等问题。并符合下列 规定: 1宜结合街区有机更新、危房改造、房屋修、市政配套完善 环境整治等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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