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娄民发[2020]42号 娄底市民政局僧三部门2020年10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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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娄民发[2020]42号 娄底市民政局僧三部门2020年10月15日).pdf简介:

"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编号:娄民发[2020]42号,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是由娄底市民政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一份政策文件。这份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娄底市新建或改造的居住小区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规划要求:规定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满足社区内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服务需求。

2. 设施建设标准: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3. 投资与资金来源:可能规定了开发商在新建项目中应投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以及政府补贴、社会投资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4. 建设和验收流程: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过程提出了详细流程,确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质量。

5. 运营管理: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可能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服务提供、用户权益保障等内容。

6. 监督与执法:强调了对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保证政策的执行。

总的来说,这份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和完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升社区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体现了社会的养老保障和民生改善理念。

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娄民发[2020]42号 娄底市民政局僧三部门2020年10月15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太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设施。同时,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 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对 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 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居住(小)区项目 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 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将养老服务 设施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 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列入其中。养 老服务设施规划配置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 明》。 第八条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 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养老服 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 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对养 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BS EN 1534-2000木制和拼接地板.耐凹槽性的测定.试验方法2020年10月15日印

2020年10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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