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373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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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于扰,并保证自行车存取的方便与安全。 9.6汽车加油加气站 9.6.1汽车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其专项规划,并选在交通便利的 地方设置。城区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 方向加油加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9.6.2汽车加油加气站不宜选址在城市干路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油 加气站距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100米。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应合理设置, 不得影响道路交又口的通行能力。 9.6.3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的 停车道。加油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2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道路坡度 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 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9.6.4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和住宅区等设施的主要 出入口距离不小于50米;与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军事 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9.6.5汽车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 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站。其他级别的 加油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9.6.5的规定

表9.6.5汽车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加油站合建的,用地面积可按表中指标增加500

100%。 2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自,要按不低于总停车 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 新增的路内收费站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3老旧或已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 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4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 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5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未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建设公交充换电 站。具备条件的现有公交首未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逐步配建充电 设施。 6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 5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高速公路 服务区、加油(气)站均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 应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7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7.4配套电网规划建设: 1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或该项目 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2应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完善各类建筑物 用电设计标准。 9.8.行人过街通道 9.8.1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周边土地开发强度、行人 数量综合确定。城市生活道路应每隔150~300米设置行人过街通道cad出图标准,且

地下行人过街通道应与附近的轨道交通站点无缝连接。纳入城市交通系 统的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9.8.2城市商业中心区主要商业建筑和交通节点之间宜建立多层 次的步行系统,包括地下步行通道、过街天桥、空中连廊等,形成全天 候步行区域。 9.8.3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 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 宽度、高度及距城市道路路面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 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米

10. 1给水工程 10.1.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他城市 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0.1.2水厂及泵站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水厂及泵站用 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10.1.2 执行

表 10. 1. 2

水厂及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接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及污泥 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按需要增加用地。 4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用地。 5厂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本指标未包括周围绿化隔离带用地, 10.1.3城市输水于管不宜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应为环状设置。枝 伏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10.1.4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 管道禁止采用镀锌钢管。 10.1.5市政道路敷设的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当管径大 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0.1.6给水管道宜设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地下,当 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表10.2.6 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

10.2.7污水处理厂与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若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其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具体卫 生防护距离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确定。 10.2.8排水泵站应当结合用地的周围环境设置,并在住宅建筑或 公共设施建筑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0.2.8估算

城市雨水(合流)泵站、污水泵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0.3供电工程 10.3.1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高压走廊用地; 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 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kV出线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经(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 10.3.2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布置紧 、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 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 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规划新建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围墙内 面积)按表10.3.2的控制指标确定

表 10. 3. 2 城市110~50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景旅游区。 10.3.5架空电力线边导线与建筑物最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 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 10. 3. 5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建筑物距离(D)

10.3.6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控制指标宜符 合表 10. 3. 6 的规定。

表10.3.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 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DB37/T 3783-2019标准下载,不得斜穿或横穿建设项 自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 10.3.10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并 采用隐蔽式。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 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0.3.11城市中心区内110kV以下电力线应埋地敷设,220kV线路 宜采用电缆暗敷。电缆通道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 10. 3. 11 220kV、110kV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10.3.1210kV电力电缆沟应采用12线沟(净宽1.41m×净深 1.12m),16线沟(净宽1.41m×净深1.42m),24线沟(净宽1.91m×净 深1.42m)等标准断面;当10kV电力电缆与110kV电缆同沟敷设时,采 用1.4m×1.4m或2(1.4m×1.4m)。 10.3.1310kV开闭所和配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房应采用户内式设置。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 建筑物最底层,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起次生灾害、特别重要地段的配 电设施必须要建于高于自然地面0.3米以上。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 采用全地下式或平地下式建设的,要进行充分论证。 2独立式或外附式配电房设两台变压器时,建筑面积为60~100平

方米,建筑物内附式配电房根据拟定电房位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独立 式或外附式配电房的面积,且需满足有关规范要求。配电房最小净宽4.5 米;开闭所和配电房净高不宜小于3.9米。 30.4kV公用配电房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 2台。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进行配置。公用配电变 压器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容量一般不大于 630kVA。 4地块计算所得负荷若≥5000千瓦,则还需配置开关站一座,占 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 10.4通信工程 10.4.1通信局址应设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k 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0.4.2电信自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 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0.4.3宽带局址宜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 方米。宽带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建筑面积宜 为40~50平方米。 10.4.4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 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0.4.5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 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10.4.6邮政支局的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 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的用地面积标准:中心支局为4500平方米;一般 支局为2000平方米。邮政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为100~150平方米,宜

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5.2的 规定,

GB/T 50106-2010标准下载表10.5.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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