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TRL-017:2021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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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NAS-TRL-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7 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5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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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TRL-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NAS-TRL-017:2021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pdf简介:

"CNAS-TRL-017:2021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是一份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技术指南。这份指南专注于电煤检测领域的实验室认可,电煤通常指的是用于发电的煤炭,其质量对电力行业的效率和环保有重要影响。

这份CNAS-TRL-017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煤检测实验室的运作能够达到国际和国内认可的标准,包括实验室的管理、设备的校准和维护、人员的能力和培训、以及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它涵盖了实验室认可的整个过程,从申请、评审、监督到持续改进的各个环节,为电煤检测实验室的运行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2021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反映了最新的技术发展、行业标准和实验室管理要求,旨在提升电煤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CNAS-TRL-017:2021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

本文件旨在促进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对CNAS认可技术的理解和执行,为评审 员和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包括电煤检测领域中采制样、物 理特性、化学成分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检测;供拟申请认可及已获认可的实验室规范 其管理和技术使用:也可供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参考使用(附录A)。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DB13(J)∕T 8400-2021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电煤的采样、制样、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 碳、氢和煤灰熔融性。

非常规项目unnormal item

主要是指除了常规项目之外的其他检测项目指标,如:煤灰成分、焦化指标 分、煤炭机械化采制样系统精密度和偏倚等

5.1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其所在组织应有设立实验室的文件,母体 组织的法人应有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任命和授权文件,保证其独立开展检测业 务。母体组织的法人应发布为实验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干预检测工作的声 明,保证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检测业务。实验室应保存母体组织中的其他部门参与 实验室管理体系活动的支撑性资料。 注:如实验室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与验收、新入职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及废弃物 处理等工作,可由母体组织中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5.2实验室管理层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电煤检测领域内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亥人员应具有化学专业或化学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及以上煤炭检测相关 的工作经历;如从事采制样,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还应具备采制样相关知识和3年 及以上的采制样工作经历

5.3.1实验室应合理分区,避免交污染和相互干扰,并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有独 立的采制样区、实验区、办公区,各区域功能布局合理。 5.3.2实验室应将其从事电煤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和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确保其 工作环境满足电煤检测的要求。 5.3.3标准或者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 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测活动。采样、制样 和化验区域应有环境监控设备或设施(如温度监测装置、湿度监测装置),并控制 及记录环境条件。 5.3.4采样区域应有防风、防雨、除尘或温控的设备设施,避免样品损失和污染,能 保证采样设备各部件正常工作。制样区域应配备有效的排风、除尘、消防和避震的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设备设施。制样区域各类设施应对煤质特性(如全水分)无显著性影响。电煤检测 过程中若有烟雾、有害气体产生,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设施, 注:如实验室测试灰分、挥发分、全硫、煤灰熔融性等项目时需要注意通风。 5.3.5实验室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如采样、煤炭机械化采制样设备精密度和偏倚等项 且检测活动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一如温度计,用来记录每次发热量测定前后的温度变化,因GB/T213《煤的发 热量测定方法》规定每次试验前后的温度变化在1.0℃内,那么应对设备进行校 准。 设备校准或检定后,检测人员要结合技术标准和检测工作的需求对设备能否投 入使用进行确认。校准/检定结果确认(能否投入使用)的判定依据是技术标准或规 范,不能用校准/检定结论代替校准/检定结果确认的结果。确认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校准/检定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验收); 一校准获得的设备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 息,仪器是否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5.4.8实验室应: a)根据设备在电煤检测过程的预期用途或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所辖的设备进行 分类管理,并对影响结果报告有效性的不同类型的设备制定检定/校准、核查计划方 案; b)策划并审查采制样及化验设备期间核查方案,明确核查周期、项目/参数和判 定方法等; c)确定库仑滴定法测定煤中全硫所用电解液的失效规则如pH值等。 5.4.9实验室应制定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采制化设备的日常维护计划并做好记录,特 别是对大型机械化采样、制样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5.6.1由实验室母体组织或母体组织外的其他部门协助采购产品和服务时,实验室应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出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由相应负责人 登记入库存放,与检测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及出库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6.6.2由母体组织统一验收外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时,实验室应参与验收并保留符合 性的记录。 6.6.3实验室使用母体组织其他机构提供的实验用水时,应保留其符合实验室用水要 求的证据。

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1.1当委托检测任务中包含采样/制样时,实验室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测拍 详(含采样、制样)的方案,包括抽样位置、时间、方式、采样精密度和最大偏倚等 信息。 .1.2对内部或例行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可简化进行:对于常规、重复性的 验测,一次性签订检测协议的,建议合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 注:内部检测委托协议书可由母体组织的委托代理人与实验室签订;当检测任 务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合同评审,更新检测协议。外部委托检测协议书由实验室 与客户或其代理人签订,双方签字确认即视为合同生效。

7.3抽样(采样和制样)

7.3.1.1实验室应确认采样设备/工具以及采样方案的精密度和偏倚等技术要求满足 B/T475或者GB/T19494.1规定要求且对电煤质量评定无实质性影响。采样设备 理序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应由实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19494.3或者电 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 7.3.1.2实验室应: a)按照GB/T475或GB/T19494.1的要求对每一待采样批煤建立采样方案;明确 需要控制的因素,确保采样代表性。记录采样批煤划分采样单元的理由,同时评估 需要分为多个采样单元的合理性;测定首次所用或品质变化较大的电煤采样方案 的采样精密度。 b)从采样方案设计、采样操作等记录批煤的采样信息,如采样精密度及其核 验、采样方案、采样单元、子样数、子样质量、总样质量、采样设备信息、装样容 器信息等。 c)记录各种可选采样操作的理由及描述,如分层随机采样、车厢(驳船)选 择、子样位置确定、轮船和大驳船采样时机、煤堆采样的合理性、随机性原则等。 d)对于有检测时效性要求的如全水分样品,应记录抽样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开展制样和检测工作。 e)当客户要求对已有文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计划进行添加、删减或有所偏 离时(如煤炭采样时子样质量和子样数目、子样布点等),实验室应依据任何偏离 不得影响实验室质量的原则,要对偏离进行风险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偏离。 7.3.2制样 7.3.2.1实验室应确认制样设备(包括全自动制样设备)工具以及制样方案的精密度 和偏倚等技术要求满足GB/T474或GB/T19494.2规定要求且对电煤质量评定无实 质性影响。制样设备(包括全自动制样设备)/程序的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应由电煤实 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19494.3或者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 求进行。 7.3.2.2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验证制样设备、工具满足标准/规范和实验室规定要求并保 留相关记录。 7.3.2.3实验室应提供全水分煤样的制样设备/程序偏倚试验证据;适用时,提供未经 空气干燥全水分煤样即破碎和缩分但对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偏倚的证据,能解释说明 变动制样程序的理由。 7.3.2.4实验室宜采用二分器或机械方法缩分煤样。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 按GB/T474和GB/T19494.2规定的其它缩分方法进行缩分。 Z3.2.5制备样品时,实验室应记录:

7.3.2.5制备样品时,实验室应记录:

a)样品信息,如样品唯一性标识、包装容器情况、标称最大粒度、样品初始质 量、弃样质量、各留存样质量; b)试样合并说明; c)缩分方法及操作过程:记录采用具体缩分方法、理由(机械缩分方法【5层】住宅楼全套设计(4118平,含任务书,计算书,建筑图,结构图),二分 器法除外)及详细操作过程; d)空气干燥过程及其信息,如水分损失、干燥时间、样品质量变化等: e)制样环境设施,如制样前后环境温度、湿度、热(冷)源等; f)设备、人员、时间、地点等。

7.4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4.1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和记求其状态和外观,如名称/唯一性标识、质量、标 称最大粒度、采样/制样日期以及包装容器完好情况等。 7.4.2实验室应明确不同煤种样品的储存条件,并对其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煤样的 诸存环境符合标准/规范或实验室规定要求。 7.4.3煤样储存容器的密封性应尽可能避免水分/蒸汽渗漏、煤样发生氧化(如保护气 体泄漏、氧化气体渗入)等,以确保不会在移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破坏样品的完 整性。

《蓄冷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GB/T 26194-2010》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7.4.4如果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应用二分器缩分煤样,确保每一份 煤样仍可代表原来的煤样。为保证试验样品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混淆,实验室必须 没置独有的实验样品识别系统, 7.4.5实验室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样品在存储、制备和检测过程中发生物理损失和 化学变化,如样品氧化和水分显著性变化。煤样或其保留部分在实验结束后应被妥 善保存(再一次试验的需要),实验室应保障煤样的储存条件和煤样的完整性

7.5.1实验室不具备已获认可项目/参数后续计算所需的其他相关项目/参数的检测能 力时,应在记录/报告中清晰标注参与计算的数据来源信息,如计算低位发热量所用 的全水分、水分、全硫/弹筒硫或氢等数据来源信息。 7.5.2采用手工或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收集、记录、处理采样、制样和化验数据 信息时,实验室应确保记录/报告包含足够信息,满足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 确定度的因素,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煤样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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