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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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简介: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项国家标准。它是一部关于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桩基、地基、基础、地下室、边坡、地下工程等施工的质量验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要求、检验方法、验收标准等,旨在保障建筑物地基基础的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GB50202-2002规范分为多个章节,包括地基处理、桩基施工、基础工程施工、地下工程、边坡工程等,涵盖了地基基础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它是我国建筑行业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施工行为,防止质量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范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可能有更新版本。在实际工作中,应查阅最新的规范版本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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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 受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基坑(播)、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构安全和固 竞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 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块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503*1-201*》,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锚杆及士钉墙支护工程

7.*.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 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 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7.*.2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 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 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 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 施工。

表7.*.5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支撑系统包括围图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 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

7.5.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1

7.5.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 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 需要时)、钢围图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图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 支撑全部拆除,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的要求。

7.5.*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7.5.*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7.*.1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 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7.*.*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

里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 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 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落度、锁口管或接头 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7.*.8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

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 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7.*.9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

.*.9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手 查厚度应符合要求。

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的规定。

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 7.*.12 的规定。

2面积在200m²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 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每座沉并(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 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 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并制作 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并(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 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并内不发生管涌、涌土 及沉并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及《地下防水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 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 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 可下沉。浮运沉并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 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并的稳定 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 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9沉并(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并(箱)的平面位置、终站

表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允许偏差或允许值项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满足设计要求(下1混凝土强度沉前必须达到70%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设计强度)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2mm/8h<10水准仪主稳定控封底结束后的位置: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mm<100水准仪项标高比)目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1%H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1%1水准仪,1为两角的距离,差但不超过300mm,1<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符合设计要求料等原材料检查检无裂缝,无风窝、空2结构体外观直观洞,不露筋平面尺寸:长与宽%±0.5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曲线部分半径%±0.5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350mm之内般两对角线差%1. 0用钢尺量项预埋件mm20用钢尺量目%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高差1.5~2.01m下沉过程中的偏差经纬仪,H为下沉深平面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1.5%H轴线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封底混凝土落度cm18~22落度测定器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0:

7.8.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 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 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 水形式

7.8.2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 水形式,

表7.8.2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7.8.3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 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并管。 7.8.*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 在 1%~2% 。

表7.8.*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 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 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 自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 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 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 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8.0.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 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 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 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 A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 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 施工中,地基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 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J132-2009》A.2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 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 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理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 表 A. 2. * 执行 :

GB∕T 508**-2013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2.*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

A.2.5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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