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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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简介:

"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是一份详细的文件,它针对2021年实施的船舶技术法规,特别关注于船舶岸电系统的船载装置。岸电系统是一种在船舶停靠在码头时,通过岸上电源为船舶提供电力,以减少燃油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技术。这份指南详细阐述了对这类装置的检验标准、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旨在确保船舶岸电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环保法规,提升船舶节能减排的能力。它对于船舶设计、建造、运营和检验人员来说,是一份重要的参考工具。

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1年第2号)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并联接入岸电功能,则应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3的要求,进行短路电流计算 和短路能力评估。可并联连接的概念包括短时并联转移负荷的工 兄。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船舶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评估,其计算方法和 技术要求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6的要求。 4.1.1.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可包含在“电力系统图 中,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1)岸电箱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1.1条。 (2)当岸电和(或)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交流三相系统 时,则应设有将船体与岸地相连接的设施,见《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1.2条。 (3在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上应设有岸电指示器,以指示 岸电电缆已经通电,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1.3条。 (4船电和岸电之间可以通过插头和插座或其他适当型式的 连接件连接,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11篇第5章第2节5.2.1.4条,

5除客滚船和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外,船舶应配备船岸 连接电缆,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 篇第5章第2节5.2.1.5条。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5.2.2条。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1)交流高压岸电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船舶港内停 自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包括应急设备)能够正常工作,见《国内航 丁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 .3.1.1 (1) 条。 2)船舶和港口间应建立等电位连接,并且该连接不应改变 沿舶配电系统的接地原理,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2节第3节5.3.1.1(2)条。 (3应急切断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2条。 (4)安全联锁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3条。 5电缆管理系统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见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4条。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5.3.1.5条。 4.1.1.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可包含在主要电力设备

布置图”甲,审核时应汪意如下要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 相适应。 (2)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妨碍船舶系泊操作和货物装 卸以及救生艇/筏收放操作等正常作业。 (3)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中高压电气设备的布置,见《国内 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5章第3节 5.3.2.7(7)条。 4.1.2现场检验 4.1.2.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现场检验要点如下: (1)核查批准的图纸和试验大纲(参见中国船级社《钢质 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19.1.4)。 (2)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相关产品证书的核查,对于标 准化产品岸电箱、船岸联接电缆、电缆接插件、变压器、电缆 管理系统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于个性化产品如岸电连接配电 板、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以与配电板共用证书)应持有船用产品 证书。 (3)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应检查下列内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相 适应(具体要求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8)第4篇第1章第3节的)。 ②船载装置的安装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2)如涉及舱室修改/增加,则相关结构、防火、消防、照 明、通讯及报警等应予以说明。 4.2.1.4审核“电力负荷计算书”,时应注意岸电容量需满足船 舶停泊工况电力负荷要求。 4.2.1.5如岸电改装时改动原船的主/应急配电板,需审核主 应急配电板改造部分的系统图。 4.2.1.6视情审核以下图纸资料送审: (1)涉及舱室修改/增加后的相关图纸,结构、防火、消防 照明、通讯及报警系统的局部修改等。 (2)高压电缆/滚装处所电缆的敷设。 4.2.2现场检验 4.2.2.1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检验基本要求同4.1.2。船 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相关产品证书的核查,对于标准化产品如岸 电箱、船岸联接电缆、电缆接插件、变压器、电缆管理系统应持 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于个性化产品如岸电连接配电板、岸电接入 控制屏(可以与配电板共用证书)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4.2.2.2新换或增加配电板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配电板的 安装和检验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8)第4篇第1章第3节和第2章第3节、第4节。 4.2.2.3如涉及舱室修改,相关结构、防火、消防、照明 通讯及报警系统还应根据批准图纸进行检验。 4.2.2.4岸电连接可靠性验证。核查船舶所配岸电接插件的

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短路能力评估。其计算方法和技 术要求应《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2章 第3节2.3.15.13~2.3.15.15的要求。同时在网的概念包括短时并 联转移负荷的工况。 (2)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船舶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和评估,其计算方法和 技术要求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 第2章第3节2.3.16.10~2.3.16.12的要求。 4.3.1.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可包含在电力系统图 中,应详细描述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基本参数,如对低压岸电系 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箱的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 号、截面积、岸电与船电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电保护电气 的额定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如对高压岸电 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插件、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 岸电接入控制屏规格型号、岸电电缆的型号、截面积、电缆管理 系统、岸申与船申之间的连锁(如有时)、岸申保护申气的额定 和整定值、岸电配电屏上的仪表、设备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 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1岸电容量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5.2。 (②)岸电箱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时预期使用的设备能够止常工作,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2。 (2)船舶和港口间应建立等电位连接,并且该连接不应改变船 舶配电系统的接地原理,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3。 ③应急切断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4。 (④安全联锁的要求机场外场保洁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5。 (5)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6。 (6负载转移的要求,见《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2章第3节2.3.16.7~2.3.16.9。 4.3.1.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可包含在“主要电力设 备布置图”中,并应明确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各设备的布置位置。 对于低压系统:包括岸电箱;对于高压系统应至少包括:岸电接 插件、岸电管理系统、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 入控制屏等。审核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1)船载装置的各组成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位置 相适应。 (2)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妨碍船舶系泊操作和货物装 卸以及救生艇/筏收放操作等正常作业,

4.3.2.9码头的岸电连接控制处与船舶岸电连接控制处之间 应能有效通讯。 4.3.2.10船舶配电板上应设有岸电供电的指示灯。 4.3.2.11当采用断电方式进行负载转移时: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①1只电压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压。 (②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各相电流。 (2)验证发电机(包括应急发电机)和岸电装置之间的联 锁功能。 4.3.2.12当采用船舶发电机与岸电短时并联方式进行负载转 移时: (1)检查配电板上是否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1)2只电压表,1只能测量岸电各相电压,1只测量汇流排电 压。若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 的电压,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电压表。 2)1只电流表,能分别测量岸电各相电流。 (32只频率表,1只测量岸电频率,1只测量汇流排频率。若 将岸电电源连接于汇流排时,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到汇流排的频 率,则岸电接入控制屏可仅设置1只频率表。 4)相序指示器。 ?同步设备。 (2)进行岸电装置短时并联转移负载效用试验

4.4.3.1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完成后,应在《内河船舶 证书薄》(尚未换发新版证书的船舶)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 证书》(已换发新版证书的船舶)的备注栏中注明“船舶岸电系 统(ACV/HzA)船载装置;对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报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2021年船舶 污染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指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改造的,还 应注明改造技术方案编号。 4.5新建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对新建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在电气部分审图和现场检验 过程中,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审图和现场检验按如下要求实 施。 4.5.1审图 4.5.1.1电力负荷计算书”审核时应注意岸电容量需满足船 舶停泊工况下船舶电力负荷所有需求。 4.5.1.2“短路电流计算书”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可能同时在网的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250kVA的船舶在接 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申流计算和短路能力评估。其计算方法和技 术要求应《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第3章第4节3.4.7.13~3.4.7.15的要求。同时在网的概念包括短 时并联转移负荷的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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