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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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6. 0. 1

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课程培训讲义(159页)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商 商业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注:表中○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6.0.7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 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 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和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乡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乡 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应安排好大集时 临时占用的场地,并应考虑休集时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乙生产设施和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7.0.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 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 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2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3文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项目应提出规划要求和治理措施。 7.0.2 乡政府驻地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 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 信设施,公用设施宜共建共享; 4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S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7.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凤位和通风、排水条件 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乡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 的要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场经营、交 通区位、产业布局、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自然条件等要 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经营或存储物品的特性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乡政府驻地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并具有良好的排 水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3性质相同的设施宜集中布置,共建共享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 距离应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8.1.1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乡域交通规 以及对外交通规划

8.1.2乡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综合交通规划的统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以及乡域道 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于线的衔接, 并应有利于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3.2乡域交通规划和对外交通规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2乡域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 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 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8.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2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表 ·22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3乡政府驻地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3.3的规定

表8.3.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5乡政府驻地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 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 应穿越乡政府驻地的中心地段; 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人口处应设置人 流、车辆集散场地; 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 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 160m; 4道路布置应充分考虑住户出行安全,道路交叉口应满足安 全视距要求; 5人行道路应布置无障碍设施。

9.1.3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9.2.1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 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 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 施。

9.2.2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

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 划标准》GB50178的所在区域按表9.2.2进行顶测;

2.2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 的8%~25%进行估算; 3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 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6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 25%计算。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量指标预测。

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乡政府驻地,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9.2.4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 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

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水资源匮乏的乡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9.2.6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

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十管最不利点的最 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m~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 层应增压3m。

9.3.1排水工程规划应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力 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9.3.2排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生产污水量和雨水量,排力

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 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3.3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可采用分 流制。

9.3.5布置排水管网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

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 计。

9.3.6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乡政府驻

GB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 规定。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 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9.4.2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居民生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 测。 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9.4.3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JTJ 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4.3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何中心。变 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9.4.3选定

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9.4.3选定

表9.4.3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4.4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乡政府驻地电网电压等级宜定为110kV、66kV、35kV、 10kV和380V/220V,采用其中23级和二个变压层次; 2电网规划应明确分层分区的供电范围JC∕T 637-2009 蒸压灰砂多孔砖,各级电压、供电线 路的输送功率和输送距离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表9.4.4供电线路的输送功率、输送距离及线路走廊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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