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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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注:1退距按规划道路中心线控

2.与公路建控区适用标准相冲突的,按城乡规划规定执行。

用地红线后退重要河道规划蓝线控制表

注:其他河道用地红线后退不小于10米,涉及航道的用地红线加大后退至不小于15米。

《砌筑水泥 GB/T3183-2003》(已作废)用地红线后退轨道中心线控制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应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 有机更新地块、房地产开发和重要地段的用地项目在出具规 划条件前,应对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研 究评估。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用地性质、城市风貌、设施配 套等因素综合分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有机更新地块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 和改善现有环境的前提下,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经公示无意 见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间距等可以按 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八条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地下 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

第一节 建筑离界退让 第九条沿用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设施,其退让用地红 线的距离(简称离界距离,下同)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符合城

2.在建设工程地块前期研究评估时,基于对地块区位、相邻地块开发影响日照因素的论证,可调整建筑后退 的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3.沿城市干道及有景观风貌控制要求的高层工业、仓储建筑,离界距离按0.3H后退,且其最小值为10米,其 它侧按5米控制 4.城市道路转弯处建筑的离界距离,低层、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 5.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中最大退让距离要求确定建筑离界距离,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学校、农贸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含 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区域后退用地红 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三)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值班室、自行车 军且高度不大于6米)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 距离; 工业仓储用地配套值班室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离界距 离不小于1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平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 等)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 (五)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 油罐、地下水池)离界距离的净距不小于2米:建筑物附属的地 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并、管沟等不得超围 墙; (六)无落地柱的建筑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 后退距离的1/5内布置; (七)围墙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宜共用围墙: (八)当相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谋求上部或地下 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时,连接处可不受离界距离限制,各地块应 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根据建设情况核定。 第十条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历史建筑保护区 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离 界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沿架空

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控制表

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最小间距及山墙间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直时: (一)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倍,且最小值30米; (二)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值24米。 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 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3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 其建筑间距最小值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 间距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15米。 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 最小值13米。 第十九条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

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 配套建筑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 按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 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 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规定控 制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于四条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后与相建筑物(含规划)间距小于建筑间距和消防间距要求时 按建筑间距和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cors站、广播电 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 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 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历史建筑保 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城市地标等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

护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 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天际轮廓线应起伏有变化。建筑应融入城 市天际轮廓线和街道尺度中,注重建筑与地块内外空间环境、城 市景观风貌的和谐统一,营造舒缓的天际线。 司一建设用地内建筑高度应有合理变化。 不得布局“断崖式”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直接相邻等情形。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及敏感地段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根据建 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要求综合确定。 对城币大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 过专题论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中对空间 环境的规划要求,并按《海盐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 制定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且应不低于 3.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与周边环境合理衔接,并结合规 划要求与周边平均高差控制在0.5米之内。 建筑室内地坪土0.00标高必须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位置。 建筑土0.00标高与室外场地标高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 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 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需经论证,论 证通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确定。 第三于条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城市整体风格相 协调,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自然历史文化特征。 建筑配色应根据功能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新建建 筑物用色应考虑和城市、街道、小区、绿化、水面、毗邻建筑物 等环境色彩相协调。建筑外饰面材应充分利用材料的本色和表面 效果。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应强化立面比例的控制,重视环境通凤 和视觉感受。 (一)沿城市主次干路、景观河流(规划沿河绿道)、公园、 广场等界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板式高层建筑(工业、仓储生产 性建筑除外,下同)的面宽设计,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24m

高建筑执行。 (三)其他区域高层建筑(H≤100m)、高度低于24米的建 筑面宽不超过70米。 (四)建设地块临城市公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界面的, 高层建筑宜点式布置,其面宽累计不宜超过该侧用地边界总长度 的50%。 (五)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 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可结合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三于二条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 高度在35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 第三于三条街道界面应连续而明确、协调而丰富,界面断 点处或转向处应通过节点户场、环境雕塑、小庭园、小品等互相 穿插,形成层次丰富、宜人的城市空间系统,提高城币环境的文 化品位,公共空间及建筑出入口应重视无障碍设计。 第三于四条注重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突出城市生活和城市 环境和谐共生,营造城市活力、城市文化、城市建筑风貌和城市 特色,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多含义的城市共生系统。 第三十五条建筑形象应符合多样统一的艺术原则。统一考 虑四个立面GB/T 38254-2019 火警受理联动控制装置,精心设计第五立面(屋面)。 露台应合理设置,不得外挑且朝北一侧不得设置露台,单套 居住建筑最多设置一处露台。 沿街立面设置外露式空调器时,应做好隐蔽处理且不影响建

筑立面效果,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用管道排放。建筑屋顶确需设 水箱、冷却塔、楼梯间、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统一协调设计。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主干道)、河流、公 园、产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一侧宜设置公共建筑,若设置居住建筑 的,其建筑立面(含外装修)按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式阳 台、晒衣架及外凸式防盗网,并应满足城市公共界面景观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临主次十道、河流、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设 置透空围墙,可采用绿禽、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并与 建筑物的建设风格相协调。 第三于七条建筑立面设计应考虑好招牌、户告、牌等的 设置位置、尺寸、色彩、与建筑本身的关系等因素。城市纪念性 建筑、文化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厂 告。 第三十八条位于城市重点地区和重要街区的建(构)筑物 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等均应进行城市夜景灯饰照明设计 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试用。 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 的原则。历史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 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设置骑楼的净宽不小于2.4米,净高不 小于3.6米且不大于10米,骑楼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超过 0.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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