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729-2020-T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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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729-2020-T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pdf简介:

"CECS 729-2020-T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pdf"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简称CECS)发布的一份技术规程。这份规程主要针对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指导。它详细规定了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原则、工艺流程、材料选用、结构要求、施工方法、环境保护、设施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因其占地少、环境影响小、噪音低等优点,逐渐被广泛应用在城市规划中。CECS 729-2020-T标准旨在确保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高效运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对于规范和提升我国地下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CECS 729-2020-T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不应低于P8。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或设 置倒角。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或设

6.3.1地下箱体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地下箱体下设 置有桩基础时,地下箱体和桩基础宜作为整体进行空间分析GB 7000.9-1998 灯串安全要求,并宜 根据结构单元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等对结构内力的影响,计 人不同工况条件下各荷载组合作用。

6.3.3构筑物壁板应按满水工况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6.3.5地下箱体应进行结构抗浮计算,计算时不应计入设备及水

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应满足抗浮抗力系数不低于 1.05。

6.4.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上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地下箱体结构 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6.4.1规定

表6.4.1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

D.4.2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构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的构筑物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 有关规定;抗震墙和框架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4.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的构筑物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 有关规定;抗震墙和框架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地下箱体宜减少设置变形缝数

6.5.2地下箱体底板厚度应大于相连壁板厚度

6.5.3施工缝宜设置在受力较小的截面处,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先

6.5.4当操作层楼(顶)板作为地下箱体外壁板的水平支撑时,不

宜局部错层或大尺寸开孔。因工艺要求需要局部错层时,宜采用 斜向渐变方式错层或设置足够的抗侧力墙。需要局部开大孔时, 宜在孔边缘设置边梁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并宜采用结构整体空 间分析方法进行验算。

6.5.5管道、箱涵及进出通道与地下箱体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止水

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减小接缝两侧的局部沉降差,同时应采取确保 管道、箱涵穿越基坑回填土时的结构安全和变形控制要求的措施

6.5.6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当不

工艺运行要求时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宜小于200mm,并应 配置构造钢筋。

6.5.7构筑物顶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采用双层

6.6.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6.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6.6.2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胶比、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应根 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体外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 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 表 6.6.2的规定。

表 6. 6. 2 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要求

注: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

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 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麦6.6.3各部位钢筋的最小混凝士保

6.6.4钢筋混凝土表面裂缝计算宽度限值应根据地下箱体外水 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 条件综合确定。常规环境条件下,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 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6.6.5与污水、污泥接触或受污水、污泥水气影响的构筑物内表 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7.1.1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外 围护结构,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 区,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进风。 7.1.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联合通风。 7.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粗细格栅、曦曝气沉砂池、初次沉淀池 储泥池等处理区和污泥浓缩脱水机房、除臭间、加药间等建筑物 应单独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要求。 7.1.4通风系统应按不同功能区域单独设置,通风系统横向不宜 跨越防火分区;对于恶臭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应统筹 兼顾通风系统和除臭系统的流速场,合理组织气流,并应满足余热 和余湿排除、臭气浓度控制的要求。

7.2.1机械通风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计算参数 及全面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

续表 7. 2. 2

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等物质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 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 保证。

7.2.4事故通风量应经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点,且不能安装有效局部排风装置,应设置临时通风系统直接向工 作地点送风。

点,且不能安装有效局部排风装置,应设置临时通风系统直接

风机的性能参数风量、压力、效率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 定。

7.2.10当通风系统风量、风压调节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双速或变 频调速风机。 7.2.11通风机及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间区域,大型通风机应 预留检修场地及运输通道,并宜设置吊装设施及操作平台。 7.2.12通风设备进、出口风管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载 不应加在通风设备上。 7.2.13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7.2.14风管设计风速及压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15风管尺寸、壁厚、管道材料、防火性能、防腐性能及严密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16地下箱体通风系统风管及配件应耐油潮、耐酸碱腐蚀,材 质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可采用玻璃钢或不锈钢;离子送风区域 的送、排风管材质应采用不锈钢;地面通风系统风管材质应采用镀 锌钢板。

7.2.17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人员活动及通行区;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与可能 火花溅落地点的距离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2.18通风井应采取消声降噪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地面进风并应设在 空气洁净的地方,并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进风口百叶应

面对主导风向。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口的位置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进风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除臭排口上风向,并应远离除臭排 口; 3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进风口的高度应低于排风口; 4进风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7.2.19室外进、排风口下沿的最小高度,应满足当地的防洪要求 并应高于当地防洪线。 7.2.20各通风并和风道均应做好防水和排水设计,外界水流不

得通过风口流入风道内。敲口通风井口部应设置防腐、防锈性能 好且满足强度要求的格栅网;地面通风井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 满足安全和防盗要求

7.3.1地下箱体内建筑物、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 机械排烟与自然排烟相结合的方式。

7.3.2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内机动车行通道的消防设

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E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当车行通道内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 系统时,可与平时通风系统设备兼用。

.3.3地下体内超过两层或息高度趋过10m的防烟楼梯间及

系统附件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有关规定GB∕T 33080-2016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且应耐油、耐潮、耐酸碱腐蚀

门,不得由小截面的阀门拼接。

7.3.6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由消防系

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火灾时排烟风机以及与之相 关的加压送风机启动时,其余风机、空调系统均应停止运行。

7.3.7消防通风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机房设计及设备系统 选型、管道、阀门、配件、保温材料的设计与安装《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 CJJ/T173-2012》,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

7.4.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操作层建筑物和地上办公用房等区域 需要集中供冷、供热时,宜采用水源热泵机组制备空调冷、热水。 系统参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4.2电气用房的分体空调室外机设置应保证机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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