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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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简介: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 是一份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重庆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路线设计提供指导,它旨在促进城市交通的合理布局,提高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以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设计方法、道路等级划分、道路横断面设计、交叉口设计、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停车设施配置、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的要求。它涵盖了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快速路、交通节点、公共交通系统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是重庆市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于这是一份PDF文件,可能需要专业的城市规划或交通工程背景才能深入理解和应用其中的具体内容。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份规范的详细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或者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2007.pdf部分内容预览:

5.1.1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道路网布设 5.1.2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5.1.3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 加宽等。 5.1.4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布局和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 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5.1.5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考虑临街建筑的车辆出入。 5.1.6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线形设计应平顺、圆滑、视觉连续,纵坡宜缓顺, 起伏不宜频繁。 5.1.7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城市用地性质,道路及区域土石 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5.1.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2.1规定值

JG∕T 5086-1996 钢筋调直切断机5.2.1 停车视距

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2.1 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 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

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道路,应根据需要并结合地形,在适当的距离内设置具 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表5.2.3超车视距

5.3.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3.1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 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表5.3.1 圆曲线半径

5.4.1超高限制、设置规定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4.1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5.4.1

表5.4.1超高限制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 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 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

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 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Lc 超高缓和段长度(m); b一超高旋转轴至路面边缘的宽度(m); △i一超高横坡度与路拱坡度的代数差(%); 一 超高渐变率,超高旋转轴与路面边缘之间相对升降的比率, 见表5.4.2。

表 5.4.2 超高渐变率

5.4.3超高设置半径与车速关系

从行车稳定、舒适、经济考虑,参考国外资料,圆曲线极限最小半径计算公 式为:

min 127(μmx +i.)

中:V一 设计车速(km/h); μ max 综合行车稳定、舒适、经济确定的最大μ值,μmax≤0.1。 最大超高横坡。

Pmax 综合行车稳定、舒适、经济确定的最人1值,1max会0.1。 i一一最大超高横坡。 将计算结果取整数,即得到本标准规定的极限最小半径值

将计算结果取整数,即得到本标准规定的极限最小半径值。

Wc:平曲线段车道宽; Wn:直线段车道宽:

Wc:平曲线段车道宽; Wn:直线段车道宽:

N:车道数; Uc:弯道车体几何宽,Uc=2.5+VR X,Y为车辆尺寸系数 Cc:弯道车侧净距,Cc=(V+90)/200; Zc:弯道富裕量,Zc=0.1V/VR

表 5.6.1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5.5.2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5.5.2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1)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 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2)不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 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缓和曲线的1/2长 度应插入圆曲线,

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5.7.1设计速度大于或等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行车速度(km/h 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行车速度(km/h 数值的二倍。 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5.7.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 曲线。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 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5.7.3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 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设计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 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5.7.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

5.9 纵断面设计一般规定

(1)新建道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凡设有中间带的道路,设计标高均采用中 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其它道路采用路中线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地段为 设超高、加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2)改建道路的路基设计标高:一般按新建道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 情况而采用中央分隔带中线或路中线标高。 5.9.2城市建成区道路考虑其路网功能,其道路防洪标准应与片区规划城市防洪 标准一致。 5.9.3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道路,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 高出表5.9.2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加雍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沿水库上游岸边的道路,路基最低侧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高后地下水位 升,以及水库淤积后雍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泛 滥范围内)的路基最低侧边缘标高,一般应高于该桥设计洪水位(并包括雍水和浪 高)至少0.5m;小桥涵附近的路基最低侧边缘标高应高于桥(涵)前雍水水位至少 0.5m(不计浪高)。

表 5.9.3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5.10.1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表5.10.1的规定,

(1)设计速度小于50km/h的主干路,受地形条件或交叉口使用要求限制时 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2)道路改建中,利用原有道路,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 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表 5.10.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限值

困难时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5.10.3桥上及桥头路线的纵坡

(1)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 (2)小桥与涵洞处的纵坡应按路线规定进行设计。 (3)大、中桥上的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引道紧 接桥头部分的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其长度不宜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 (4)位于非机动车交通较多的地段,桥上及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5.10.4隧道部分路线的纵坡

(1)隧道内的纵坡应大于0.5%并小于3%,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 (2)快速道路、主干道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 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3)隧道内的纵坡可设置成单向坡;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及特长、长隧道可 采用人字坡。 (4)隧道内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与隧道外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 长度范围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隧道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 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渡段,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 顺适。

5.10.5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2.59

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0%,

5.11.1道路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13

路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13.1规定

表 5.11.1 最小坡长

1、快速道路、主干道,由几个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组合而成时,应采 用5.10.6条规定的平均纵坡进行检验, 2、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应在不大于表5.11.2所规定的纵坡长度范围内 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表5.11.1最小坡长 的规定,

JGJ/T 480-2019标准下载表 5.11.2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m)

行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

5.12.1快速道路、主十道,当纵坡≥5%时对载重汽车上坡运行速度、路段通行 能力等产生严重影响的路段,应对其上坡运行速度的降低值和设计通行能力进行 验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在上坡方向行车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1)沿上坡方向载重汽车的运行速度降低到表5.12.1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 时,宜设置爬坡车道。 (2)上坡路段的设计通行能力小于设计小时交通量时,宜设置爬坡车道。 (3)六车道及其六车道以上的道路, 一般不设置爬坡车道

表 5.12.1 上坡方向容许最低速度

车道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改建工程还应进行交通延误和事故调查,论证设置 爬坡车道的效益费用比。 5.12.3爬坡车道的超高坡度规定如表5.12.2。超高横坡的旋转轴为爬坡车道内侧 边缘线。

总长3.2KM路基宽度12米公路—Ⅱ级表 5.12.2 爬坡车道的超高值

5.12.4快速道路、主干道爬坡车道长度大于500m时,应在其右侧按规定设置紧 急停车带

5.12.5爬坡车道的长度与起、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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