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700-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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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 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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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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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 700-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 700-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64/700-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山西省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控制和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水污染物,保护农村地区的水环境。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农村居民点、村庄、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污水,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

2. 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出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NH3-N)、总磷(TP)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些限值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别和处理级别有所不同。

3. 污水处理技术要求:标准对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运行管理、设施维护等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4. 监测和管理:标准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定期监测,并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DB64/700-2020标准旨在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保护农村地区的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DB64/ 700-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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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616-2002 爆炸性环境保护电缆用的波纹金属软管DB64/7002020

删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64/7002020

DB64/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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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立方米/天(m/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 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 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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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4.1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 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3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 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4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GB18466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5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可纳入处理JTS∕T 148-2020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也可按本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1在城镇周边农村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执行GB/T31962。 5.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 规定。 5.3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Ⅱ、IⅢ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且规模大于50m3/d(含) 执行表1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5.4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水域且规模为300m3/d(含)~500m3/d执行表1一级标准: 规模为50m3/d(含)~30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执行表1三 级标准。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水域中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模小于50m3/d(不 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住衣 5.5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为50m3/d(含)~500m3/d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小于 50m3/d(不含)执行表1三级标准。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未明确水体中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 模小于300m3/d(不含)执行表1二级标准。 5.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规定;用 于渔业的应符合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执 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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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6.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将人工湿地水 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3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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